■姚 晴
(南京艺术学院文化产业学院)
引入拍卖机制的商品交易——拍卖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交易方式之一,伴随人类经济史的沿革,社会文明的发展,拍卖这种交易方式始终以它独特的魅力,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屹立在商品交易的秉轴持钧的地位。拍卖机制是拍卖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在特殊商品销售中科学运用拍卖机制将会带来公平的市场秩序,拍卖经济学领域即包括一般经济学规律也包括拍卖领域的特殊经济规律。
拍卖机制的研究一方面是为了设立最科学的拍卖方式以防范商品交易中合谋的发生,发挥商品价格发现功能,同时能够使拍卖各方能够顺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拍卖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首先基于参与拍卖的各方都是合乎理性的。即委托方、拍卖人、买受人都是合乎理性的。拍卖机制的选择在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通常会出现打破理性经济人的情形,而出现拍卖的“赢者的诅咒”现象。拍卖经济学的第二个假设是资源稀缺的假设,也是拍卖产生的最重要的条件。正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从长远的效益来看,会削弱“赢者的诅咒”带来的影响。
拍卖机制的研究就是基于如何实现拍卖经济学的价值目标即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并实现商品交易主体利益的均衡。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威廉·维克里1961年发表的《反投机拍卖与竞争性密封投标》中指出现行的拍卖实践分为四个类型:价格上行的英格兰式拍卖机制、价格下行的荷兰式拍卖机制、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机制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机制。其中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机制最显著的特征是每个竞买人的占优出价策略都是按其真实支付意愿出价,即“说真话”原则,从决策科学的角度看,拍卖中的博弈双方都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决策过程[1]。
根据拍卖经济学收益等价定理,价格下行的荷兰式拍卖机制与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机制在策略上是完全等价的。在荷兰式拍卖机制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机制中,竞买人出价时无法获取其他竞买人的任何出价信息,竞买人处于公共价值效应为零的环境中出价。在这样的条件下,竞买人的最优出价策略是试图让自己的出价成为最高价,最终获得拍品。
英格兰式拍卖机制与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机制所产生的期望价格相同。英格兰式拍卖机制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机制下,拍品最终有福最高应价者得,英格兰式拍卖机制下的收益是最高价格,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机制下的收益是次高价格,但在英格兰式拍卖机制下,最高应价仅比次高价格多一口叫价,在拍卖经济学里这细微差异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从拍卖经济学角度来说,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及买受人在英格兰式拍卖机制与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机制条件下,对于拍品所产生的期望价格相同。维克里指出英格兰式拍卖机制、荷兰式拍卖机制、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机制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机制这四种标准拍卖机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均给拍卖人带来相等的平均收入。
拍卖经济学中研究的拍卖机制中,其在长期拍卖实践中衍生出的博弈论与信息论成为现代经济学的基石。拍卖机制自身也在博弈论与信息论在商品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中不断优化调整。现代拍卖机制的体现就是博弈的结果,拍卖机制同时也是解决商品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机制。
拍卖机制中的博弈三对主体分别是拍卖人和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竞买人之间。在拍卖人和委托人这对博弈的主体之间,参与人是拍卖人和委托人,拍卖人在委托谈判过程中尽可能压低委托人的拍卖底价,并努力说服委托人相信所选择的拍卖机制将对买家有巨大的吸引力,有效的拍卖机制将会最大限度发挥诱价效率。在委托阶段的博弈取决于委托方对于拍卖机制的结果预期的肯定,有效的拍卖机制必然给博弈双方带来好处。拍卖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博弈主要是第二对和第三对主体,有效的拍卖机制可以阻止博弈主体合谋的产生。
拍卖机制是商品价格发现的有效机制[2],由于拍品具有价格不确定性的特点,拍卖的实质是群体决定价格的过程。由于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引入拍卖机制的商品交易,可以充分发挥其商品价格发现功能,拍卖法规定拍卖最高应价者获得拍品所有权,从而针对特殊无法定价的商品,在拍卖过程中实现了拍卖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人民的收入不断增加,新贵富豪也急需用参与拍卖的方式来给自己贴标签,拍卖这种特殊交易方式的参与度不断提高,促使社会稀缺资源向最优配置流动。
拍卖机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拍卖作为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也是人类最古老的商品交易方式之一,能够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拍卖方式始终保持不败的地位,跟其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是分不开的。制定高效的拍卖机制不仅可以避免拍卖参与者的合谋现象的发生,使商品通过引入拍卖机制最终流向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手中,从而实现卖家的利益最大化,更让资源流向最优买家,优化资源配置成为拍卖机制最高效的成果。
拍卖机制是促进资源流通的有效机制,在价格下行的荷兰式拍卖机制中,大宗物品的销售会引入价格下行的拍卖机制,拍卖现场由电子钟显示价格,价格在电子屏上以数字的形式由高向低显示,买家确认了价格就可以按下电子按钮,其他买家即无法再按按钮,现场也可以用拍卖师报下行的价格形式,第一个举牌者获得拍品。在这样的价格下行的拍卖机制条件下,一口价决定了大宗物品的交易,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流通中的程序,适用于大宗或打包物品的交易方式。这种资源的高效流通是引入拍卖机制的商品交易的特有优势,也使传统销售方式始终难望项背终莫能及。
拍卖机制是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机制,引入拍卖机制的交易必须符合拍卖法的规定操作实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说明拍卖标的;明确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3]。
拍卖法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可以弱化传统交易方式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商品定价造成的伤害。拍卖法关于拍卖标的公开展示的规定让竞买者可以近距离上手拍品同时也让拍卖人籍此可以拥有瑕疵请求权。
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公开举行。引入拍卖机制的商品交易方式本质是公开要约,一定程度上所有接受拍卖规则按规定参拍的竞买人都有公平的权利参拍。
引入拍卖机制的交易根据法律规定使众多的竞买人在同一时间聚集在同一地点,这样既节省了传统交易方式中的店面销售的各样开销,同时也避免了商品在买家寻找客户过程中的额外开销。在拍卖法规定的拍卖预展上,客户可以直接上手拍品,减少了商品交易的中间流通环节和不必要的开支,引入拍卖机制的商品交易大大降低了商品交易的流通费用。
由于拍品的特殊性,如拍品具有稀缺性使拍卖机制在价格发现功能上有明显的优势,由于拍品的不可替代性使引入拍卖机制的商品交易具有镁光灯下的交易特性,拍卖交易因此拥有了经久不衰的魅力。拍品供给和需求的不确定性让买家在拍卖过程中有若即若离欲罢不能竞买体验,有效激励竞买人的竞价欲望。拍品同时具有拍品价值的随机性和成交价格的博弈性的特点,在有效的拍卖机制下,拍卖机制中的公共(关联)价值效应对竞买人产生影响,拍品价格发现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
总而言之对于艺术品市场而言,引入拍卖机制的交易方式可以激发艺术品投资者的动力,激活经济低谷中的艺术品市场,从而带动整体经济繁荣。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引入拍卖机制的商品交易提升了公共审美教育,促进国家文明发展程度,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从规范艺术品市场环境来看,引入拍卖机制有益于建立公平合理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体系,引入拍卖机制的艺术品交易更为促进推动培育新一代优秀艺术人才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