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教学难点与案例教学应用探讨

2020-02-28 03:12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部门法经济法案例

程 子 薇

(深圳大学法学院, 广东 深圳 518060)

经济法是十分年轻的法学学科。由于发展时间短,经济生活变化快,经济法领域所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多,形成的共识却很少,导致经济法本科教学面临两难的局面:若满足学生对“唯一正确”答案的期待,则教学内容过于单薄,且大幅度落后于实践需要;若聚焦于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则教学内容可能超出本科学生的认知能力,使学生缺乏学习的获得感。如何协调这一矛盾关系,优化教学效果,是经济法领域课程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经济法特征与存在问题

(一)特征

我国经济法领域的部门法多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从内国法角度来看,这些部门法只略微晚于《民法通则》制定,多数制定时间早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的民法部门法。但我国内国法律体系具有继受的特征,因此内国法的发展与成熟状况,深受比较法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发展可以追溯至罗马法,而以国家干预市场为显著特征的经济法则出现于现代十九世纪末期,发展至今只有百年,因此即使是在西方经济及社会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比如德国,其经济法的发展亦难谓成熟。我国经济法自始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转型时期又受到西方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影响,经济活动在短期内快速变化,由此引起的实践问题数量大、变化快,致使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显著落后于实践需要。

(二)问题

1.缺乏稳定健全的概念体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概念是支撑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领域的概念体系尚不健全。从数量上看,由我国经济法领域的部门法所规定的立法定义极为有限,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第2条第2款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经营者”;第9条第3款规定了“商业秘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只规定了何为“消费者”以及何为“经营者”。从质量上看,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概念或者过于宽泛而不具备规范意义,或者充满争议,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竞争意味着对抗,何为“有秩序地对抗”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竞争本身便意味着经营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经营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遭到减损是竞争的必然结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界定难以有效回应“职业打假人”问题等等。

2.缺乏解决问题的共识

我国经济活动的高速变化叠加有理论及经验储备不足,导致经济法制度在应当回应的具体问题上难以形成共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定)规定了11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总体来说该法条文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构造的描述是较为简单和浅层的,缺乏对受规制行为的本质的深入考虑,例如为了保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信息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市场混淆行为,但是该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识别倚赖于特定的“客体”以及信息的真伪。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定)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一条款的规制目的应当是保护消费者做出决策的信息基础不被篡改,以确保市场功能的实现,因此经营者以什么样的方法向消费者传递信息,以及扭曲了商品及服务相关的哪些信息都并非关键,重要的是这些瑕疵信息是否导致了相关公众的认知错误。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定)第9条第1款对传递信息的方法,以及所涉及信息的种类进行了列举,这种列举并无必要,且在市场急剧变化的背景下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僵化。与之相反,如何判断瑕疵信息导致公众的认知错误是核心问题,也是这一条款的难点所在,但是即使是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成以后,立法者、实务部门以及学界也并未对此做出充分的回应。再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7条第1款一般性地禁止以向交易相对人输送利益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然而该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并不能够帮助执法者准确识别应当受到规制的商业行为,从而使得商业贿赂条款的适用充斥着不确定性。

二、经济法课堂教学难点

经济法自身发展的滞后性与经济生活快速变化之间的矛盾关系,使得其本科教学亦面临难题,这主要表现在缺乏符合本科生认知能力的知识体系。

我国经济法领域的部门法多缺乏稳定的、能够妥善解决现实问题的教义体系,比如在讲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误导性商业行为的规制时,法律条文明确、稳定的知识内容是经营者不得就商品的特定客体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比如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因此,考虑本科阶段的学习任务与本科生学习能力,课堂的讲述重点应当是分别向学生举例什么是“性能”,什么是“功能”,实践中通过“性能”或“功能”等要素误导消费者的实例,以帮助学生理解、记忆这些关键性要素。但是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进一步发展出如此细致的教义,可以明确该法语境下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等等;另一方面,对上述要素的描述也并不重要,因为随着市场活动的发展变化,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因素在不断发生变化,由立法对这些要素进行固定使得法条陷入僵化。

然而,若经济法本科课堂教学以回应社会需要为导向,则会大幅度增加课堂教学内容的复杂程度,且由于国内实务界及学界缺乏关于具体问题的共识,任课教师很难最终给出符合社会认可的结论,这不符合本科学生追求确定结果的学习期待,影响学生学习获得感,降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例如:判断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将扭曲市场的利益给付行为从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区分出来,但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尚未构成要件化,如何实现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行为的准确区分尚在探索当中,这其中可能涉及绩效竞争与阻碍性竞争的区分,且需要平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自主权与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效果之间的关系。目前阶段学界及实务界对于判断商业贿赂行为需要考虑哪些要素,各要素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应当产生什么样的规范效果并无定论,尚未形成便于法学本科生掌握的系统性知识。

三、采用经济法案例教学的主要制约因素

前文所述,经济法尚未形成稳定且能够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教义体系,从而给本科教学带来困难,这时,案例教学是可能解决这一问题的备选方案。

(一)案例教学法

历史上,案例教学最初在美国肩负着法学教育理论化的任务与期待,因为在引入案例教学法之前,流行于美国的是学徒式的法律学习方法,即学习者跟随一位富有经验的执业律师,通过观察、模仿执业律师的执业过程,倚赖感性认识,经验性地获得从事法律工作的相关知识[1]。1870年朗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就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因为不满于法学学徒制教学方法,担心法学过于强烈的实践面向会失去其科学性,从而被逐出大学的殿堂,朗代尔极力推崇“案例教学法”,以期打造一所欧式的、经院式的法学院。朗代尔在其代表性著作《合同法案例》中解释道,“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经过逐步的演化才到达现在的地步。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1]。虽然案例教学法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几经演变,由最初对“理论统治实践”的期待,逐渐增加了更多实践的色彩,但案例教学法的内核,即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从实践智慧中提炼原理与规则再用于指导实践却并未动摇。案例教学法的这一特征能够极大地解决经济法的本科教学难题。

(二)主要制约因素

案例教学法虽然能够很大程度解决经济法本科教学的难题,但是真正在课堂上运用该方法却面临缺少实践素材的制约。案例教学方法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对用作教学的案例数量与质量的要求均较高。然而我国经济法领域的部门法,特别是市场规制法,虽多有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实施路径,但是能够用于案例教学的实践素材却非常有限。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是我国实施经济法领域部门法的主要路径,然而执法活动虽然频繁,但是形成处罚决定书的却非常有限,公开可查询的文书数量更少。以深圳市为例,2014至2018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竞争执法处及辖区竞争执法机构共查处4043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其中,涉及商业标识混淆案件1681起,商业秘密案件8起,虚假表述及虚假宣传案件2154起,限制竞争案件8起,涉及商业贿赂案件26起,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28起,商业诋毁案件1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7起。但是这数千起违法查处活动,除了被执法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外,没有一份执法文书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这毫无疑问限制了可供分析研究的实践素材。

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的经济法领域部门法司法判决数量较多,但是能够称之为充分说理的则非常有限。以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误导性商业行为规制条款的判决为例,前文已论及,误导性商业行为规制条款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该商业行为致使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但是绝大多数裁判文书对这一问题均一笔带过,涉及商业行为具有或不具有误导性以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出现,相关论证或者被省略,或者存在显著的逻辑矛盾并缺乏说服力[2]。

四、经济法案例教学应用探讨

(一)解决方案

缺乏可用于案例教学方法的实践素材无疑是运用案例教学方法的制约因素,引入比较法上的实践资源能够成为克服该制约因素的有效方案。

第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继受性。随着改革开放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法领域的部门法日益受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深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影响,而发轫于美国的经济学更可谓引起了经济法领域的革命性变化。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现行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与德美等法治相对发达国家的制度体系具有内在的相容性,这满足了引入比较法上的实践素材所需的必要前提。

第二,比较法上法律实践资源的可得性与丰富性。Westlaw与Beck-online等法律数据库的普及使得获取外文资料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对美国与德国法律资料的搜集在本国图书馆内即可完成。同时,近年来国内法学院多致力于订阅、购买外文资料,丰富图书馆馆藏,这同样有利于增加外文文献的可得性。更重要的是德国与美国的法律文书,特别是最高院判决,无论是案件事实查明部分,还是法律分析,相较国内均更为丰富与清晰,多数能够作为案例教学的良好素材。

第三,教师与学生的外文能力。近年来获得高校法学院教职的年轻教师多有留学经历,大多具备阅读英文法律文献的外语水平,部分教师还掌握一门甚至多门外语。与此同时,现在的在校大学生多出生于2000年前后,这一代学生生长于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阶段,有更多的机会和途径接触并使用外语,因此外语能力普遍较好,进入大学后也多具备运用英语阅读专业文献的能力,这也为引入外文文献开展案例课堂教学提供了可能。

(二)应用案例教学方法探讨

1.准备阶段

案例教学旨在突破我国经济法具体制度多尚未形成成熟教义体系进而给经济法教学所带来的局限,并强化学生对法律实践的了解,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因此就任课教师而言,首先应当依据教材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梳理清楚课程所需要回应的主要法律问题。随后以问题为导向,妥当地选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比较法案例,使得所选取的案例能够覆盖并串起课程内容。当选取国外案例时,则根据情况进行不同处理:若为英文案例,原则上应当鼓励学生阅读判决书原文;若为其他语言的案例,则需任课教师根据自身语言能力先行翻译,将翻译后的判决书作为教学素材。就学生而言,由于案例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法,因此需要学生对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有概括性认识。由于国内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学三年级,因此这一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能够被满足,同时还需要学生具有较好的英文文献阅读能力,能够阅读判决书原文。

2.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大致分为提炼问题、阅读案例、学生总结、教师点评四个环节。在经济法课堂教学中,仅讲授条文难以满足实践要求,还需要根据条文及国内实践情况提炼出问题所在,比如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条文表述“不得采用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与确山县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局与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处罚上诉案①,提出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条文中的“有奖销售”这一问题。当所提出的问题超出了既有法教义的解决范畴时,则需要阅读判决书,从判决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案。学生阅读完判决后,需要根据阅读内容及自己的理解整理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并进行讨论。最后,教师结合理论、判决书内容及学生观点,进行总结和提炼,形成较为清晰稳定的知识提供给学生。

3.评价阶段

在学生已经进行了讨论,教师已就具体问题进行了点评并固定了需要掌握的分析方法及知识后,任课教师应当给出不同但类似的案例,要求学生运用已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并据此判断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进而决定是否对该知识点进行补充说明。

五、总结

有别于较为成熟发达的民刑法律制度,现阶段经济法的授课必须结合裁判文书以促进学生对经济法问题的深入理解。由于国内的经济法判决书数量有限,说理论证也较为欠缺,因此应当把搜集经济法案例教学素材的工作扩大至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侧重师生互动,对教师和学生的素质及师生双方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均提出了较高要求。而只有当师生双方均为经济法课程学习投入了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才能够真正实现教学相长,而这亦有助于经济法学科的成熟与精细化发展。

[注 释]

①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行终第1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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