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谣言的判定标准与治理路径

2020-02-27 14:07于学强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2期
关键词:传谣谣言

于学强

(聊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山东聊城 252059)

2020年初,伴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关于疫情的谣言借助互联网引发了全球的广泛关注。而2月7日凌晨,曾被训诫造谣传谣的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去世,更是引发人们对谣言的如潮讨论。何谓谣言?如何判定谣言?谁来判断谣言?谣言有什么样的危害?如何才能有效规避谣言的产生,达到科学治理谣言的目的?这一系列问题的认知和解决,不仅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也有利于推进科学发展。从一般意义上讲,治理谣言既需要明确界定谣言标准,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又需要实现对造谣传谣制裁的全覆盖,尤其是通过制度建设形成谣言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前提:明确界定谣言的判定标准

谣言治理首先要明确何谓谣言,其判定标准有哪些。根据字典和词典的解释,谣言多指凭空捏造,又得以传播的假消息;《现代汉语词典》认为,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认为,谣言是一种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从字面上分析,“谣”带有言字边,言是话语信息,谣言自然是通过说话传达出去的消息。实际上,这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狭隘的认识。谣言可以通过口口相传,也可以借助语言文字,通过纸质载体或网络渠道等方式传播,并且,谣从口出但实则形成于心。也就是说,任何谣言都有一定的目的指向。比如,当下中国的有些政治谣言,所谓的“高级黑”和“低级红”,目的多是通过抹黑中国社会,破坏党和国家安定团结的大局。基于此,笔者将谣言界定为特定时期内缺乏事实支撑,又被人们通过口口相传、书面传播和网络推送的,给社会带来较大影响的负面信息。判断谣言至少有三大标准,即虚假性、危害性和传播性。

(一)虚假性是谣言的第一判定标准

谣言首先定位为谎话,虚假性是其最本质的特点和第一判定标准。谣言的虚假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符合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实际。比如,针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情况,有人在1月份就通过网络截图的形式传播消息,说钟南山院士被传染了。随后,从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获悉,钟南山院士正在开会。很明显,这种谣言纯粹是违背客观实际的。二是信息不符合特定时期内的科学认识。比如,有人提出用嘴咬大蒜,咬碎后含一会儿再吐掉,能够胜过目前所有消灭新型冠状病毒的口腔药物。而事实上,根据生物科学、医学的解读和最新文献研究,大蒜中含有的大蒜油活性成分还缺乏体内实验和临床证据。更何况,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呼吸道疾病,主要是通过鼻腔等渠道传染,吃大蒜能预防的说法不合乎当下的科学认知。

由此,谣言的虚假性主要基于如下因由:一是造谣者的主观臆造。违背客观实际的谣言为什么会生成?一般不是因为造谣者不能认识客观实际情况,因为客观实际是所有心智健全的人都比较容易看到的,它甚至都不用复杂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只需要简单识别。所以,这种谣言生成多是基于制造主体不去认识、没有认识,或者无视这种客观实际,进而生成一种与客观现实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意识,造成主观与客观实际的偏离,造谣惑众。二是造谣者的认知判断。违背科学认知的谣言为什么会生成?自然与认识主体本身的认识水平有关。比如,当人们认识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染力时,往往会与2003年的SARS相比,在缺乏科学认知分析的前提下,很多人将其作为SARS对待,并将此认识在网络上传播。根据目前科学研究,这次新型冠状病毒与当年的SARS是不同的。所以,谣言实际上不是单纯的“意见本身的表达”,而是“不符合事实的表达”,正是由此才成为法律治理对象[1]。

(二)危害性是谣言的第二判定标准

谣言作为一种谎言,从影响视角看,其与谎言的区别在于谣言具有现实危害性。2020年2月15 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指出,假新闻比病毒传播得更快,也更加危险。谣言不仅可能伤害他人,也会伤害自己,甚至还会伤害到国家和社会。谣言会伤害别人,这一点众所周知。但谣言对本人和社会的伤害也应得到关注:首先,造谣会造成对造谣主体本人的伤害。谣言对于造谣者的伤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理伤害。有研究表明,一个人说谎时他的神经系统将受到不良影响,引起交感神经兴奋,容易造成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障碍,甚至会造成脉搏频率加快、血压上升、脑电波异常。二是心理伤害。一个人之所以说谎多是为回避现实或扭曲现实,但现实是客观存在的,说谎者会长期生活于被人发现现实的恐惧之中。当人们发现一个现实时,他们往往会用更多的谎言掩盖,长此以往会导致心理扭曲。

其次,造谣会造成对社会的伤害。从一般意义上讲,任何谣言伤害个体、他人都是对社会的伤害,而且也可能由此造成社会诚信失真的大问题,影响社会公德和文化建设。从特殊意义上讲,造谣可能还会有更大的伤害。从国际层面看,造谣可能会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比如美国一些政治人物不负责任地将病毒标签化、把溯源政治化、对中国污名化,不仅高估了自己的造谣能力,低估了世人的判断能力,也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严重影响到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从国内层面看,造谣会影响民族和国家认同,甚至导致国内混乱的发生。如当前有些人制造政治谣言,严重抹黑我们党的历史和主要领导,搞历史虚无主义,扭曲历史事实,影响到人们对党史和国史的正确认识。再如针对当前重大疫情,有些人抹黑国家,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甚至引发舆情或暴乱。正如奥尔波特所言:“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2]141但伤害总会有报应。造谣者如若因为他的说谎造成社会恐慌,伤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他同样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三)传播性是谣言的第三判定标准

传播性是谣言之所以值得警惕的最重要的原因。这种传播性可以面对面、一对一或一对多,亦可以背对背、一对一或一对多。所谓面对面、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形式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口口相传,传播主体可以针对一个或多个传播对象广布谣言;所谓背对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形式是指传播主体利用网络、通讯等平台散布谣言。基于网络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发展,当下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是网络,主要借助网络平台、微博、圈群、短视频等渠道进行传播。在网络社会中,谣言一旦成为一个聚焦点,即刻就会传播到世界各地、各类人群,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是传统社会远远不及的。传统社会中往往是一传十、十传百,其量化积累很明显需要一个时间段,而网络社会几乎是瞬间完成这个过程;传统社会中的传播可能还会受到交通条件和地域条件的限制,而网络社会中根本不会再受制于此。比如,当前社会中的每个个体几乎都生活在各类圈群之中,甚至兼任很多圈群管理者,一旦他们利用所在圈群传播谣言,圈群中的人都会同时获得,而各个获得者又可能将此谣言传至他所在的其他圈群中,造成受众面极速扩大。

谣言易于传播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一是基于人们认知好事与坏事的选择性。当好事与坏事同时发生时,人们往往优先关注坏事。从生存视角看,这种关注是为了保全自身不受伤害。而根据生物学发展,人类日渐形成的时刻警惕坏事的习惯促进了大脑的进化:大脑天生擅长处理负面信息,对坏刺激的反应也比对好刺激强烈,留下的痕迹更深[3]。大脑的这一特点,也造成了传播学意义上的“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二是基于网络社会中群体构成的广泛性。根据2019 第4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 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8.29 亿,手机网民规模达8.17 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8.6%。这样大的数据,几乎涵盖了我国所有的成人群体。三是基于娱乐社会中青年群体的活跃性。目前,网络平台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也成为娱乐社会的重要平台,而青年群体是其中最为活跃的群体,新闻客户端和各类社交媒体已经成为很多干部群众,“特别是年轻人的第一信息源,而且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源”[4]。由此,判定谣言必须立足虚伪性、危害性和传播性三个特点:真话实话不是谣言,没有个体危害和社会危害的也不能算谣言,没有传播路径,无以形成对他人和社会影响的信息同样也不应列为谣言。

二、基础:做好治谣的教育宣传工作

治理谣言的目标,鉴于无谣的理想状态难以达成,只能是消除谣言的存量,遏制谣言的增量,发现并制止谣言传播。谣言作为一种实质化的言论,是在特定意识指导下的行为。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既是消除存量的基础举措,也是遏制增量的治本之举。为此,要针对谣言的虚假性、危害性和传播性,积极推进诚信教育,消除谣言的生成土壤;加强舆论宣传,堵塞谣言传播渠道;强化群体意识,消弭个人主义。

(一)加强诚信教育与法制教育,消除谣言生成土壤

谣言生成既有个体内在素养因素,也有社会外在环境因素。无论是个体素养提升,还是社会环境优化都离不开教育。谣言本质上是谎言,是与实话和事实相对的,制造和散布谣言事实上是有违诚信的。所以,加强诚信教育是消除谣言生成土壤的必然选择。

首先,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突出诚信教育与法制教育。经过7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涵盖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大学教育的较为稳定的国民教育体系。同时,在此教育体系中,任何阶段的教育内容既有稳定性的一面,也有变通性的一面。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实际,调整和丰富某阶段的教育内容是常态化的。比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同志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部于2018年通过《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施意见》,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诚信教育与法制教育自然也是如此。根据中国实际,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已有诚信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相关内容,但仍需强化。比如,要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特点,将诚信与法制覆盖于国民教育各学段,融入到教育教学活动各层面,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再如,根据学前教育对象群体的特点,必须将诚信与法制的概念具体化、生活化。因为学前教育的对象为幼儿,根本理解不了诚信与法制的内涵,也很难接受理论知识。为此,必须根据日常生活组织活动化教育、生活化教育,通过设置具体场景把具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告诉他们,如不能说谎话,不能骗人,不能隐瞒事实,要说真话等等,这样肯定强于单纯说教。另外,诚信教育与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后,还要通过提升教师素养,发挥教师言传身教功能;通过强化学校重视度,改变过份偏重分数硬指标的考核方式来提升诚信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将诚信与法制作为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培育诚信与法制生长条件即是消除谣言生成土壤,这个过程不能仅依赖于国民教育体系,而应将其拓展到终身教育体系,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和法治意识培养,使诚信与法制成为公民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为此,一要推进顶层设计和基层落实的结合,一方面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形成较为科学的道德规范体系和道德标准,明确将诚信内容纳入其中,同时加大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研究与执行监督;另一方面一要推进道德规范体系和道德标准的具体化,结合公民生活领域,强化乡规民约、社区道德规范等方面建设,在具体而微的生活领域明确如何遵循诚信,同时也要在继续普法方面持续推进,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和各领域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强法治监督,加大依法依规办事的力度。二要推进弘扬传统文化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结合,一方面要加大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和规矩意识教育,强化“人无信不立”“老者安之、少者怀之、朋友信之”等有深厚文化根基的思想,使之更加深入民心;另一方面则要结合时代新发展倡导诚信与法治建设,消除各种围绕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而出现的失信、造谣、违规、违法的现象。三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将诚信纳入到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之中,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工作体系中,使道德与法制成为不同领域、不同行当、不同时段中公民行为考量的重要因素。

(二)引导舆论宣传,堵塞谣言传播渠道

谣言之所以成为谣言,具有危害性,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失真,更在于这种失真的信息经广泛传播让人信以为真。所以,掐断谣言的传播渠道是遏制谣言的重要方略。根据荷兰学者克罗斯提出的谣言公式R=I×A/C,即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堵塞谣言渠道需要着眼三方面因素,加强正面宣传和强化舆情监管。

首先,加强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谣言一般诞生于重大事件之中,做好重大事件的正面宣传能够有效规避谣言产生和堵塞谣言传播渠道。所谓加强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应做的工作主要有两点:一是通过正规媒体及时公布事件进展信息,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根据谣言生成的条件,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会导致事件的模糊性,以及产生对事件的各种揣摩,这种立足大事件的揣摩,具有传播力强的特点。而及早公布事件信息,能够消除事件模糊性和各种揣摩、捏造的信息,消除谣言及其传播的可能性。二是通过权威或专业人士对各类虚假信息辟谣,澄清事实真象。谣言生成很难规避,一般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谣言传播,大致要经历酝酿期、徘徊期和爆发期三个阶段,而控制、遏制谣言最好的时期在爆发期之前。谣言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可能会因人的判断力缺失得到迅速传播,而权威人士和专业人士拥有揭示事实真相的能力,他们出面说明事实真相有更大的可信度。所以,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离不开权威和专业人士及时辟谣。

其次,强化舆情监管,掌握主导权。在网络和信息时代,谣言借助网络平台大大提升了传播速度。如何有效控制各种媒体和掌握各类媒体的舆论主导权,是控制谣言的重要策略。为此,应从如下三方面强化舆情监管和掌握主导权:一是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全面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将舆情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水平高、能打胜仗的信息部队,使其能够不断创新信息传播手段,逐步打通“报、网、端、微、屏”各种资源,以更好地应对不同的信息交锋,并结合民众需求提供真实信息,以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引导信息走向积极正面。二是加强各类圈群管理。有调查发现,“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是最主要的传谣渠道,占比超过75%,其次是微博、百度贴吧,各为10%左右”[5]。为此,应严格设置各类圈群门槛,细化准入条件和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圈群管理的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使圈群管理者成为第一责任人,做好各类登记、备案工作,形成违规必惩的操作机制,设置圈群违规者再次准入的时限条件。三是加强重点媒体、重点人物与重点事件的监控力度,对于媒体监控常态化,形成分级管理机制,设置和实施媒体管理等级制度,对于接近红线的媒体负责人要定期约谈,确保内容信息正确安全;对于有造谣生事的人物(包括社会组织尤其是邪教组织)要加强管理和监控,充分运用道德手段、舆论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于重点事件要全面监控,要防止借机生谣,更要规避传谣。因为“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个体沉浸在烦乱的内心世界中,失去理性地辨别谣言的判断力,容易轻信谣言……容易受到群体情绪的传染”[6],自然也容易传谣。

(三)强化群体意识,提倡集体主义

谣言具有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虽然也有自我向度,但主要是外向性的,是指向他人和社会的。为此,教育宣传工作中需要强化群体意识和提倡集体主义,让民众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维护权利和履行责任的关系,逐步消除谣言生成的内在因素,减少谣言传播的渠道和减损谣言的危害程度。

1.教育宣传工作中要强化民众的群体意识。为此,要从国家意识、集体意识、他人意识三个层面予以强化。首先,教育宣传工作中要强化国家意识。从宏观层面,教育宣传工作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让民众认识到谣言对于国家形象、国家安全、国家发展和国家未来的负面影响,认识到谣言肆虐不仅会影响到国家诚信建设,还会影响到国家稳定发展,影响到中国梦的实现进程。其次,教育宣传工作中要强化集体意识。从宏观层面,教育宣传要弘扬集体主义,让民众认识到谣言对于集体的破坏作用。任何人都生活在特定群体之中,如果一个掩饰得好的谣言得到了集体的认同,会造成真实信息在集体中的失语,形成集体认知错误;而一个易为集体揭示的谣言,会造成集体认知的分野,造成其聚合力的减损。再次,教育宣传工作中要强化他人意识。从微观层面,教育宣传要倡导利他主义,揭示谣言形成对于他人的影响。作为社会的人,造谣和传谣者都生活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之中,他人是其造谣传谣的客体和直接针对者,负面假信息直接影响到他人的认知和分析能力,造成人们对事件的错误判断。

2.教育宣传工作中要抵制民众中的个人主义。谣言生成和传播从源头上讲还是利益,这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个人利益超越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甚至呈现出个人主义色彩。为此,遏制谣言需要在教育宣传工作中着眼于个体因谣而得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首先,有些造谣传谣者是为了获得个人政治利益,如通过造谣诽谤自己的政治竞争对手,打压他人来凸显自我、成就自我。为此,在教育宣传工作中应注重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消除“手段说明目的正当”的思想毒害。其次,有些造谣传谣者是为了获得个人经济利益,而这些也往往与国家利益相关,如有些国外势力为了抹黑中国共产党,在国内找寻一些代理人,给予资金支持让其从事造谣传谣的工作。针对于此,教育宣传中要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国家安全观,增强民众的“五个认同”意识。再次,有些造谣传谣者是为了追求所谓文化娱乐,满足个人消费心理之需,如青年人的猎奇心态和追风思想。造谣传谣只是为了“标新立异”,满足其扭曲的心理和精神之需。对此,教育宣传工作中应关注引导娱乐价值走向,培育价值观正确、场面清新的娱乐氛围。

三、关键:实现造谣传谣制裁全覆盖

谣言止于智者。一般来讲,一种谣言存续的时间不会太长。从治本意义上讲,消除谣言需要积累知识和创新手段,拿出真正的事实证据,引导民众不信谣不传谣。从关键举措的视角分析,如何通过提升造谣传谣的成本代价,实现对造谣传谣制裁全覆盖,不仅可以消除谣言存量和压缩谣言存续时间,也能有效控制谣言增量。

(一)加大源头治理,严惩造谣者

造谣是谣言的源头,但现实生活中充斥着很多谣言,很多已经无法找到源头了。同时,在信息海量化和个人知识相对有限性的背景下,又不能确保每个个体发送完全正确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发送的自己没有证实的消息,只要没有伤害性或潜在的伤害性,就不能定义为谣言。严惩造谣者,要在厘清谣言的基础上,进行定点打击才有警示作用。

首先,建构完善的造谣者惩治体系是执行惩治的前提。加大造谣者的源头治理,必须要形成规范的制裁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一方面,要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配套完整、无缝对接的造谣惩治法规体系。基于目前我国尚无造谣罪,对于造谣的制裁只能依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根据造谣者的违法程度,可厘定三类造谣性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需予以惩治的、违反民事相关规定需予以惩治的和违反刑事相关规定需予以惩治的。虽然现行法规体系中,针对谣言处置规定中治安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有一定程度的衔接,但并不完善。如根据谣言危害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105条则规定,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认定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第433条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很明显二者有严重程度的不同,但二者之间仍然有很大的空间,虽然有民法填补了这个空间,但仍需要补足法律规范内容和司法解释以减少自由裁量。另一方面,要健全道德规范体系,如前面提及的既要加强道德体系的顶层设计,形成一般意义的道德标准体系,又要结合领域加大道德体系具象化,对违反道德标准的造谣生非者,形成强大的道德压力、道德约束和道德谴责。

其次,加快、加大对造谣者的惩治是落实惩治的关键。为此,一是加快对造谣者的惩治速度。一方面,加快惩治是维护法律制度权威的需要。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权威不仅体现在其实体规定内容的正义方面,也体现在其公正执行和富有效率方面。诚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指出的: “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7]31-32同样,及时快速地处理造谣者,可以有效体现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形成更为广泛的法律制度认同。另一方面,加快惩治是发挥警示作用的需要。对于造谣者的惩治不是终极目的,更为重要的是预防。及时惩治造谣者,能够有效警示后来者,预防造谣者再生。如贝卡里亚所言,只有对于犯罪者及时预防惩罚,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8]57。同样,对于造谣者惩治越早、越迅速、越及时,其预防功能越好。二是加大对造谣者的惩治力度。一般而言,惩治犯错者都会有一个自由裁量空间,对于谣言治理的有效办法是从严从重处罚。为此,加大造谣者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对于造谣惑众引发严重社会恐慌,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定要坚持按照处罚上限予以惩治。

(二)加强渠道管理,严惩传谣者

一般而言,传谣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传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可资利用的传谣平台;三是谣言接受群体的存在。思想宣传工作的基础作用主要是针对人的,包括谣言的传送者和接受者。很显然,除了人的因素之外,治理传谣还必须着手于传播平台、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的管理,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时代的网络,都需要加强管控以净化社会环境。

首先,要加强网络平台的管控,严惩借助网络平台的传谣者。谣言借助于网络往往会大大加快传播速度,其原因不仅在于网络自身在传送信息方面的优势,也在于网络平台传谣往往能够起到化解和消弭传播责任的功能。因为网络信息传播主体具有隐匿性,网络平台在传谣过程中又容易形成群体集聚,从而将个人责任转化为共同责任,既可能导致责任难以厘定,又可能因法不责众导致责任无法追究。所以,“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的群体中间,又会因为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9]211-212,其结果自然使网络成为治理谣言的主阵地。加强网络平台的管控,一方面要推进网络社区建设。网络社区集聚了有共同兴趣的访问者,有自己的既定价值取向和文化属性,推进网络社区建设有利于引导网络社区人树立正确的网络参与意识,发挥网络社区在主动预防和阻断制止谣言传播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强化网络管理部门协同。网络管理部门应建立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网络谣言应对处置机制,实现统一适用法规和行动联动,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网络信息审查、过滤和共享,为治理网络谣言提供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执行方面的保障。

其次,要加强传统媒体的管控,严惩借助传统媒体的传谣者。传统媒体主要包括纸媒与电子出版物传播两种形式。相对于网络平台而言,传统媒体在传谣数量和传谣速度方面都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对于利用传统传谣方式进行活动的传谣者,同样也要予以严惩。一方面,加强对口口相传的治理。从社会现实来看,这方面是传统媒质治理的难点,首先口口相传缺少形成性证据链条,缺乏过程性记录,一般谣言说出传谣即完成;其次口口相传者有些属无意识传谣,有些则属于有组织传谣,在区分对待方面需要取证,而鉴于口口相传的特点,取证有一定的难度。为此,还是需要从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着手,传承“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历史文化,形成较为广泛的自觉的群体监控,让造谣者消灭于人民监控的汪洋大海之中。另一方面,加强对纸媒与电子出版物传播的治理。对此,需强化纸媒与电子出版物公开正式出版物的审核,这一点在政治类著述中已经开展,与政治类相关的宗教、民族、历史等方面也应强化审定机制,确保符合事实、符合时代、符合国家引领的方向,在某些具体研究性问题方面并非不允许争鸣,但需明确争鸣与事实间的关系,不宜将争鸣当成事实,严控将争鸣当成事实的各类出版物。同时,也要堵塞各类非法出版物的出版渠道,压缩非法纸媒或电子媒质传播的渠道。

(三)加深挖掘力度,澄清谣言源头

谣言传播除了显性化的造谣者与传谣者之外,还可能存在一些隐性化的主体,这些人属于造谣传谣者的范畴,他们甚至可能是真正主导谣言生成、传播的幕后指挥者。为此,加大谣言治理力度,不能仅仅停留于表层治理,更需要加强谣言源头挖掘来正本清源,通过澄清事实,延长治理时限,使谣言止于事实与智者。

首先,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加大谣言背后支持的挖掘力度。寻求谣言生成的源头,不仅要找出造谣者,更要找出操控者。毫无疑问,有些谣言确实存在背后支持者,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那些抱有较明确政治意图的谣言——政治谣言。这类谣言的最终目的是抹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试图扰乱社会秩序和影响国家建设。从表面上看,这类谣言有具体明确的造谣主体和传谣主体;从深层分析,这类造谣传谣者背后往往还有支持和操控者。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些造谣和传谣的只是工具,甚至有些成为不明真相的工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那些知道支持者意图,知错而行者必须严惩;而对于那些本身就是上当受害的不明真相者,则需要适当从宽。挖掘谣言背后支持者,必须提升信息技术水平。一方面,网络谣言往往是谣言的主流,它本身的传播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而网络的虚拟性导致挖掘背后支持者必须借助技术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网络谣言尤其是网络政治谣言不仅传播快,而且国内外反动势力往往相互勾结,国内势力接受国外势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有恃无恐,必须通过提升信息技术水平,才能阐明真相。

其次,根据谣言危害,延长惩治谣言背后支持者的时限。对于毒害人心、戕害生灵、危害国家的造谣、传谣的支持者、推动者和指挥者,要延长追诉时限,甚至列为终身追诉对象,以真正起到除恶务尽、警示来者的作用。中国古代社会对于为恶者主张秋后算账,原意是过了农忙之后再做处置,到现在则引申为不是不报,时间未到,时间一到,必然要报。对于谣言背后的罪魁祸首,必须采取秋后算账的态度和做法。为什么要秋后算账?一是重大事例有应急性,往往涉及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从先后顺序的视角是先保证民众和国家的安全,待形势好转后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追究造谣传谣者及幕后支持者的责任。二是任何人违法犯罪和侵害他人或国家利益,都要受到相应制裁,造谣传谣及其支持者造成一定的危害性,必然要对造成的危害负责。国家运用公共权力对造谣传谣及其支持者进行制裁大多有时限规定,只要在时限范围内,不管过了多久都可以实施。三是作为造谣传谣的背后支持者,往往隐藏得很深,甚至长期潜伏、重复作案,只有下大力气挖掘,付之以较长时限才可能具有成效。为此,与及时惩处造谣和传谣者相比,对于这些人的处理难度更大和时间要求更长,即便为此付出更多的时间和财力成本,也要在所不惜。

四、根本:完善治理谣言的体制机制

从整体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自身的制度优势,需要将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能力。对于治理谣言而言,也需要完善制度体系形成制度优势,并将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能力。如前所言,我国治理谣言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尽完善,但制度体系向治理能力的转化并没有先后顺序,在完善治谣制度体系的同时更有效的办法是完善治理体制机制。制度带有根本性的特点,完善治理谣言的体制机制利于从根源上遏制谣言。

(一)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谣言治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谣言治理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益于强化谣言治理权威性和执行力。

首先,健全谣言治理的组织体系。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破坏力的谣言,一般都有较高的组织性,其酝酿、产生、传播都有预谋、有规划。针对于此,治理也要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战略,建立健全有效配合的谣言治理组织体系。谣言作为虚假性信息,破坏社会诚信,需要党委政府出面抵制;谣言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往往模糊事实,需要专业组织予以判断;谣言对社会的破坏,终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中的每个组织和个体。所以,基于谣言的复杂性,谣言治理绝对不能单纯寄希望于党委政府组织、专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而应实现一种多方参与会同的组织体系。这一组织体系至少应涵盖党委政府组织、学术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体自愿者,逐步形成党委政府引导、专业组织判定、社会成员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其次,完善谣言治理的领导体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提出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目前,党和国家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与新时代形势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从国际方面来看,中国面临的主要大国的各方面压力比较大,包括意识形态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甚至有些国家会寻找国内代理人造谣生事;从国内来看,在社会基本矛盾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民众新诉求的解决期待更高,也要求党全面领导予以解决;从党自身来看,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党是领导一切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形成目标指向明确、协调配合有力、治理谣言高效的体制机制。

再次,健全谣言治理的工作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之下,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10],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的作用,形成三方面联动。第一,完善政府职能,“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10],在治理谣言进程中充分利用组织优势,积极开发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加强数据有序共享。第二,完善谣言社会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原则,不断提高谣言治理的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形成各方面社会组织体系内的联动共防工作机制。第三,保证民众的权利,发挥民众的作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贯穿于谣言治理工作中,形成民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提升治理主体的执行能力

治理主体的执行能力,是建立在一定素养的基础之上和特定制度保障之下的。提升治理主体的执行能力,需要加强治理主体培训制度,全面提升其政策、业务和信息素养,重点围绕执行力标准,加大落实力。同时,围绕执行权本身也是权力,全面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力执行的高效性。

首先,要强化治理主体培训制度。谣言治理主体多元化,既能保证治理过程的民主性,也有利于实现治理的科学化。但是,其中内含的条件,就是不同治理主体都有较高的素养。为此,强化治理主体培训制度,才是保障治理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根据治理对象,强化谣言治理主体培训制度应突出三个方面内容: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信息培训。一要强化政策培训。谣言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伤害是最大的伤害,加强政策培训是为了使谣言治理体现政策导向,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二要强化业务培训。谣言往往以伪科学内容迷惑民众,需要通过业务培训形成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以便针对性地辟谣、破谣。三要强化信息培训。谣言传播的主渠道是网络信息平台,强化信息技术培训才能应对信息时代的挑战,实现谣言治理的迅速化、高效化。

其次,要提升治理主体执行素养。谣言治理主体的执行素养,是治理主体在执行进程中保障谣言有效治理的素养,至少涵盖执行的方向性、定位性、坚定性和落实力四个方面。一是提升执行的方向性。主要包括理论指导和政治定位两方面,在执行中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支持,也要坚定“四个意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二是执行的定位性。要坚持定点打击和精准打击,既要抓住谣言之为谣言的虚假性本质特点,揭示其病症,又要针对特定谣言探寻其深层原因,杜绝此类谣言再生再传。三是执行的坚定性。树立坚持长期作战的思想,采取始终如一、坚持不懈的态度,既防止谣言死灰复燃,也防止谣言变种新生。四是执行的落实力。明确认识到实践是检验执行成效的标准,确保执行到位不缺位、全覆盖无死角。

再次,要加强治理主体监控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至遇到界限才休止。”[11]136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同样适用于谣言治理过程中的执行力。谣言治理执行力作为一种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才能保障其到位,避免其缺位,纠正其错位,制裁其失位。为此,在具体的领导体制中就应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反馈”闭环式系统,确保决策有效执行、执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果再及时反馈决策,保障每个环节都应健全、有效。从监督环节来看,加强治理主体监控机制既要按照具体领导体制要求,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机构,形成执行权的日常制约机制;同时,还要加大巡视巡察监督,保障非常态化、日常化的监控机制能够有效匡正执行,发展、解决和警示执行中的问题。比如,根据中纪委网站2020年2月7日消息,“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12],并于2月8日进驻武汉。“全面调查”自然也会涉及如何定位李文亮是否传谣,武汉政府在治理谣言问题方面是否科学等内容。

(三)形成预防惩治的长效机制

谣言往往以重大事件为导火索,防治亦应着眼于此。但是,谣言治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可能需要打混合战、综合战、配合战;谣言治理也不能仅限于重大事件期间,可能既需要亡羊补牢,也需要未雨绸缪。为此,建立健全谣言预防治理长效机制,实现惩防并举是谣言的治本之策。

首先,建立健全谣言预防机制。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灰天鹅”事件,进行有效预测是一个社会成熟的标志,也是规避社会损失的有效做法。成功预防谣言,必须有政治性、专业化、综合性强的组织载体。为此,一要建立党委政府引导、专业组织和专家学者参与的谣言防控组织,像其他社会团体一样,这样的组织应是非官方的、专业化的,组织的政治方向主要依靠其中的党员和党组织予以保证。基于这一组织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特点,可考虑全国范围内的专业协会如政治学研究会、生物学研究会等多方协同,形成全国与地方性的谣言治理协会。二要借助信息手段形成谣言发现、厘定的会同分析机制,尤其是围绕重大事件和紧急事务生成的谣言,能够迅速判定谣言的性质、来源、原因、危害,制定具体详实的应对策略,确保能够遏制谣言的进一步传播。

其次,建立健全谣言处置机制。谣言一旦界定,就应立即启动应对处理机制,清除谣言的后续影响,避免反复出现。为此,一要形成谣言的定期清理机制,通过各种方式揭批充斥于网络和现实生活中的各类谣言。比如,可以通过形如电视上“这是真的吗”节目,对日常生活中广为流传的错误认知辟谣;可以通过建立辟谣网,运用专业科学知识,不断清理社会中谣言的存量,减少“习以为常”的错误;可以通过全日制的教育体制,结合专业破除各个领域中的谣言等等。二要形成谣言的专项治理机制,针对社会生活中集中出现的迷惑性强、危害性大的谣言,予以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不仅消除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谣言,还要铲除此类谣言生成的土壤,规避此类谣言再次生成。

再次,建立健全谣言公示制度。科学和谬误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不是谣言需要科学发展和知识累积,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否认有些所谓谣言,或许只是我们认识不到位而已。推进谣言治理,离不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日新月异的发展。建立健全谣言公示制度会促进谣言治理过程留痕,这既是为了解谣言形成治理脉络,也是为提升人们的认识水平。为此,应建立健全三类公示制度:一是谣言预测公示制度,公布可能出现的谣言,判断标准是什么,可能有什么样的影响等等;二是辟谣进程公示制度,公布谣言治理手段措施、科学依据或事实依据、谣言危害指标程度等等;三是谣言处置公示制度,公布谣言制造者、传播者、支持者的名单、处理结果等等。另外,所有公示制度都要有时效性,必须及时快捷才会富有成效。

总之,谣言治理是个长期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党委政府发挥引导作用,也需要专业组织与志愿者广泛参与。只有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多方协同,才能快速提升谣言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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