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被害”现象的犯罪学思考

2020-02-27 03:33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富人成员

张 歆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公民拥有的财富迅速暴增。据胡润百富榜统计,2009年至2010年,内地亿万富豪从5.5万人增至6万人左右。另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的百万富豪已突破7000万人,平均每20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百万富豪;千万富豪的数量达到400多万人,而亿万富豪也已经超过15万人。

随着财富的增加,富人们面对的安全风险也呈上升趋势。针对富人群体的侵害主要以“取财”为目的,突出表现为抢夺、抢劫、绑架、敲诈、勒索、诈骗、盗窃等刑事案件,但其中也不乏为取财而杀人的恶性案件。这方面的典型案件有:2003年甘肃长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亿万富豪刘恩谦被害案;2005年内蒙古祺泰服饰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亿万富豪云全民被绑架、杀害案;2006年临海江海造船有限公司董事长、“临海船王”严宝龙被敲诈、枪杀案;2009年四川鑫泰新实业有限公司和香港润连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亿万富豪刘庆新被刺案;2015年河北亿万富豪苑刚碎尸案等等。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也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了极大危害。对此,需要从多个层面深入分析富人被害案件频发的内在原因,进而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手段,从源头上降低案件的发生概率。

二、富人被害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分治格局扩大了贫富差距

在计划经济时期,基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我国形成了“城乡分治”的格局。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显现,农村和城市在生产分配、流通交换、社会保障、医疗资源、教育条件、养老服务、就业指导、创业支持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差距。同时,随着改革重心逐步转向城市,国家政策向城市倾斜的力度更大。在一些地区,盲目的城镇化发展和大规模的“造城”运动导致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由于生活没有依靠,他们大量涌入城市,许多农村田地因此抛荒,“空心村”不断出现。

在改革初期,进城的农民工被称为“盲流”,这一称呼带有强烈的歧视色彩。他们被视为影响城市社会治安、抢占劳动就业岗位的不安定因素。由于城市吸纳就业人口的能力有限,进城谋生的大多数农民无法找到稳定、正式的工作,生活无可靠来源。由于长期找不到工作,生活举步维艰,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开始发生改变,逐渐步入歧途。对于那些相对幸运的、找到工作的民工而言,因不知法、不懂法、缺少维权意识而被坑害、被欺骗、被侵犯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最终,这些人在不知、不敢、不愿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往往会出于无奈而实施私力报复。①单勇:《犯罪的文化研究——从文化的规范性出发》,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可以说,在针对富人的恶性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富人的“为富不仁”而引发的。

(二)社会巨变,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各种法律法规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被修正、完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历经的时间也较短,法律法规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呈现明显的碎片化、残缺化特征,一个配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有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是明确了一个大的原则和方向,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往往因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执法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无所适从。同时,市场经济又开拓了一些新的社会生活领域,但由于法律制定相对滞后,社会成员在这些领域中开展活动经常面临无法可依,难以有效维权的困境。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一些领域中社会资源的分配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现象。一些人趁机混水摸鱼,为了个人私利弄虚作假,抢夺经济资源,严重损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新的社会动荡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经济稳定发展。

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当前立法的侧重点在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未得到足够重视,往往存在缺失甚至是空白,从而导致社会成员民事权益保护不力的现象长期存在。

在现阶段,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逐渐瓦解,社会阶层迅速分化。一方面,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成员,常常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生活困苦;另一方面,企业家、私营业主以及影视明星等社会群体拥有的财富却呈几何倍数增长,且消费总量巨大,消费层次不断提升。由于这两个阶层的收入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底层社会成员很容易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认为社会分配制度不公平,自己吃了亏。还有些急功近利的人,寄希望于借助“打法律擦边球”“抄近道”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抱负”。其中,的确有一些人靠钻法律空子实现了“一夜暴富”,从而更加剧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心理失衡。

当遭遇不公平对待、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采用正当手段维权无门时,当事人很容易采用极端手段进行报复。在有确切的报复对象时,行为的牵涉面一般较窄;但在没有确切对象时,报复行为就会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如驾车冲向人群、在公交车上纵火等,影响的范围则较广。同时,有些不法分子心理失衡,偏离了社会道德规范,无视自身存在的恶习,以我国传统思想中的“劫富济贫”为借口,专门实施针对富人的犯罪。

(三)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严重滞后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历久弥新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不但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中流砥柱的作用,还要发动和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协调运用多种手段,通过加强多方面的工作,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利益格局不断重构,人们的价值观日趋多元化。政府权力、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是原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依赖的基础条件,而现代经济体制改革注重发展现代商品经济,不断完善产权制度、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打破了我国以往延续多年的单一经济结构,经济实体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一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没有与时俱进,没有根据现实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就会出现“面对新问题、新情况,名义上各部门齐抓共管,事实上都不管或者管不了”的尴尬局面。同样,随着犯罪类型、数量、方法、模式、规律、侵害对象的不断变化,相应的犯罪原因分析、犯罪预防机制也必须顺应时代发展不断调整,一成不变、墨守成规式的犯罪防控策略已经失效①赖继:《犯罪社会动因平衡机制与犯罪防控渗透策略》,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当前,仍有许多人认为富人遇害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思想上没有足够重视;再加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不完善,可以有效打击犯罪的具体措施明显不足,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针对富人的犯罪得到了巨额“回报”,在侥幸心理的驱使和既遂案件的刺激作用下,富人遇害案件呈上升趋势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富人的自我防范意识薄弱

我国现阶段的富人多数家庭出身一般,还有的家境贫寒,深知生活不易。他们踏踏实实,努力奋斗,靠自己的不断拼搏获得财富。他们习惯普通人的生活,而且在“枪打出头鸟”“做人要谦虚”“做事要低调”等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他们更多的时候不太愿意暴露自己的富豪身份,怕给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不过,一旦踏入社交领域,他们又不得不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比如穿着高档服饰、佩戴昂贵手表、驾驶豪华轿车。在他们生活的社区环境中,除了保安、警察等公共治安力量外,并没有其他特殊的安全防范措施,所以一旦面临紧急情况,其被害的概率要比普通人大很多。事实上,大多数富人对待自己可能面临的危险讳莫如深,认为自己运气不会这么差,意外事件一般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有些富人防范意识较强,确实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往往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安全保卫作用,比如找自己熟悉的人当司机、找自己家的亲戚当保镖。但在当遇到紧急、危险情况时,这些熟人或者亲戚并未受过专业的心理和身体素质训练,容易被吓得手足无措,瞬间丧失保护能力,置雇主于孤立无援的被动、危险境地,从而导致不法分子更加肆意妄为。

三、“富人被害”现象的预防

(一)创新发展,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生产力发展水平千差万别是造成富人被害案件频发的深层原因。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区的自然、人文条件都不同,有的地区富裕发达,有的地区贫穷落后,因此,全国各个地区不可能同时达到完全相同的富裕程度。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体现了古人反对贫富分化的态度。当前,国家也在强调协调发展,提出了“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一系列与时俱进的战略方针。这些举措旨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着力提升发展水平,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同时推进资源流动,强调均衡发展,尽早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为此,应坚持发展为了人民的理念,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

随着生产力迅速发展,社会财富总量增多,社会成员的人均财富总量也会随之增加,国家也能有充足的财力为社会成员提供层次高、质量好、辐射广、保障强的公共服务,支持和保护社会底层成员,缩小社会阶层间的贫富分化。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各种制度不断完善,违法犯罪者将付出沉重代价,遵纪守法、脚踏实地的合法经营者则将获得更多财富。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利用好税收等经济手段,对市场机制的缺陷进行补救和修正,不断缩小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①黄有璋:《比较中的公平正义概念辨析》,《桂海论丛》2019年第5期。,推动社会向更加健康、平和、有序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加大健康消费文化宣传,引导全社会进行理性消费,并要通过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来捍卫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以缓和社会矛盾。

(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奖惩机制

有不少人认为,我国现阶段富人被害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犯罪分子的“仇富”思想所引发的。事实上,绝大部分“仇富”心理针对的是不道德的财富聚敛现象,仇视的是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依靠权力、腐败、欺诈、贪污、剥削、榨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财富的做法必然会引起其他社会成员的激愤。

对此,政府要通过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偷逃税收等各种违法活动,为社会形成正常的对待财富的心态创造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和前提,通过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可以有效遏制钻法律漏洞现象的发生,并引导社会成员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取财富。这样,就可以消除一些社会成员的不平衡心理和仇富心理,降低矛盾冲突发生概率,使社会成员能够和平共处。在完善法律法规时,首先要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民主立法,营造法治环境,保障社会公平,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同时,制定的法律法规一定要有可操作性,能够贴近现实生活,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作用与震慑从而、惩戒作用有效结合。要关注社会公众知法、守法水平的动态变化,引导他们适应新的秩序规则,积极参与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

同时,还应该探索建立有效的社会奖惩机制,真正做到奖罚分明。在一个行为规范比较完善的社会中,社会交易成本较低、守约行为具有外部正效应是促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内在原因。对于失范行为的矫正,舆论谴责的效果并不明显,只有加强机制建设才是关键。消灭失范行为的根本措施是将合理、有效的社会奖惩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真正触碰到失范者的自身利益,使其承担失范行为造成的全部后果,并为此感受到切肤之痛。

(三)改进犯罪控制体系,健全社会防范机制

无论从犯罪形成的社会原因,还是从改造犯罪的角度来看,有效的犯罪预防都需要从改造社会大环境入手。如果社会大环境处于无序、动荡中,控制犯罪率的增长就成了无稽之谈。毫无疑问,要建成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必须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来营造稳定的环境。因此,要完善和强化社会控制体系,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积极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发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投入到各项社会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社会防范网络和防范机制。

要认清当前形势的特点,将治安管理社会化,不断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路径;同时,深入挖掘潜力,使社会治理中各要素的总体效应最大化。要一手抓道德,一手抓法律,两手都要硬,通过发挥道德的导向、激励作用和法律的教育、强制作用,及时矫正个体的不良倾向,从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防范机制。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成功经验要积极推广;对于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调动各方面力量,全力补齐短板弱项;对于新情况、新问题,要多深入实践,把握矛盾的特殊性,努力探索新的解决方法。总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真正体现社会性,通过建立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防范机制,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

(四)加强富人自我防范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富人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时刻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要尽量少去治安状况复杂的场所,提高对可疑人物、事情的警觉度;积极采用高科技手段,如电子防盗、防袭击警报器、防弹轿车等来保障自身安全。

随着富人群体安全需求的上升,保镖这一职业日益受到追捧,越来越多的富人不惜重金聘请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武术运动员来担任保镖,保护自己的安全。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用好法律的引导功能,促使其走上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发展道路,既畅通自力救济渠道,又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从而有效减少富人被害案件的发生。

总体而言,在我国,富人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部分,其不可能因为拥有巨额财富就可以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法规,政府和社会也不可能给富人以特殊保护和特殊待遇。降低富人被害案件的发生概率,既需要政府、社会相互协作,共同创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使人们树立起正确的财富观念;同时,也需要富人们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自觉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带头遵守各种市场规则和行业规范,增强家国情怀,把个人梦、企业梦与中国梦结合起来,通过企业发展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面对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进一步有效防范和遏制针对富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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