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超
(中共郓城县委党校)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在进一步强化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带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基础。作为新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立足农村地区,通过充分发挥社办、社管以及社员间的互助关系,进一步解决互助社资金问题,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然成为实现三农的重要推动力。
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领域,我国存在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协会以及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多种组织形式。虽然该类经济组织发展形式较多,但整体上仍存在“小、散、弱”等现象。主要原因是:①就农村发展现状而言,我国尚未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相关体系的不健全不仅影响到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限制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打击了农民在开展合作经济组织相关工作时的热情。②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组织化水平相对较低,产业链条体系仍有待继续完善。③经济的发展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支持。而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资金力量的缺失不仅影响到相关技术的改造,同时为其向规模化发展带来了阻碍。④政府引导、扶持力度有待加强。在众多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到影响作用的因素中,资金缺失问题不可忽视。事实上,如何解决融资难问题,已然成为当前阶段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关注的重点。
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农民占总成员数的八成以上,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参与者,在提升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应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视程度。为实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须坚持投入为先原则。但是在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其起步阶段,由于农民这一主体自身经济能力不足,且政府扶持力度欠缺,往往容易资金短缺,出现融资难现象。除此之外,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参与成员尚不具备较强的经济承受能力、金融机构基于其还贷能力不提供贷款等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融资难问题的形成。
基层金融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资金外流问题。作为基层资金供给主体,农村信用社承担着为农村地区供给资金的重任。但资金的流动往往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活跃程度影响,农村地区大量资金也通过农村信用社流出。特别是随着邮政储蓄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农村资金由此外流。农村地区资金的不断外流,使得可用于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不断减少;②针对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需求,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在内容、形式以及效率上都有所欠缺。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考虑到金融安全问题,正不断改变扩展贷款业务规模的发展模式,以担保贷款为代表的安全型贷款正逐步成为管理新方向。但是对于农村合作组织而言,由于不具备担保能力,往往无法满足银行信用贷款要求。除此之外,农村合作组织与银行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等。农村合作组织通常不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存在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对于银行而言,这不仅增加了其对农村合作组织实际运营情况进行掌握的难度,提升了贷款风险发生的几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银行资信调查、贷款监督等信息成本。因而,在面向农村合作组织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银行积极性不高。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给予的扶持。借助政府扶持资金,农村合作组织能够开展各项有助于社员获取利益的经济活动。就现阶段而言,国家与地方在开展财政扶持工作中存在着资金覆盖面窄,扶持力度不足、无法满足农村合作组织实际需求等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域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工作相对混乱。以登记为例,在不同地区,合作经济组织分属于农业、工商、民政等不同部门管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格,从而造成仅能以成员个人身份申请款项的尴尬局面。
对于农村合作组织而言,融资渠道不足、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等是其融资问题的具体表现,融资难已然成为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农村合作组织多采取成员自筹、资本积累以及外部股金等形式筹集资金。但就目前而言,资金短缺问题解决成果不明显,仍需国家和地方财政加强在法律法规以及资金等方式的扶持力度。
对于农村合作组织而言,成员自身的投资不仅是其能够获取的第一笔资金,同时也是确保其以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石。通常情况下,成员投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会费、股金。作为成员必须缴纳的费用,会费、股金虽然数额有限,但是对于确保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针对我国农村发展现状,考虑到农民实际经济情况,农村合作组织应避免强制设定股金、会费金额,在收取股金时,可按照身份股、投资股来设定金额。对于一般性成员,可缴纳小额身份股,以确保享受组织内的权力。在此基础上,为弥补身份股存在的资金额不足问题,农村合作组织可收取投资股,吸纳社会闲散资金。考虑到农村合作组织是以实现农民利益为目标,在收取投资股时,可设定投资股上限并划定其权利范畴。为筹集资金,农村合作组织在收取股金、会费基础上,还可以借助公积金、红利以及盈余挂账等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合作组织应积极制定相应的扩大股金政策,通过采取适当拓宽社员股金限额、规定股金支取期限等方式,倡导盈余挂账,鼓励社员将盈余分配所得以股金、存款等形式留在组织内部,以提升组织内部融资能力。
第一,资金支持。为促进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政府可设立专门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可采取将现有的部分支农资金直接投入或与社会资金、合作社资金相结合等方式,实现对合作组织的推动。事实上,对于多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担保难一直是其融资过程中的难点。为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在适当放宽该领域贷款抵押条件的同时,通过提供政策性贷款、专项贴息等优惠举措,实现对合作组织的资金支持。第二,政策支持。为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应加强政策支持,特别是在税收领域给予优惠。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税收问题,各地政府可根据合作组织运行的劳动方式,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规定。对于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与劳务的合作组织,可出台政策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为农业发展提供配种、防疫等技术培训的合作组织,可免征营业税;对于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组织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在数量、规模上显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各地在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合作组织带动辐射能力不足。为此,政府在打造相关税收优惠机制的同时,应就发展相对不足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并做好税收相关监督工作。第三,法律制度支持。为更好的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政府应出台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应该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合理引导社会资本,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拓宽融资途径。
第一,有计划的开拓农业发展银行服务范畴,逐步提升其对合作组织服务的重视程度。第二,根据农业合作组织发展需要,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出台贷款优惠政策。事实上,农村地区在金融领域拥有广阔的市场。对于根源于农村的农业银行而言,不仅应肩负起为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责任,还应不断开发出有助于推动农村地区发展的政策以及金融业务。第三,引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运营良好的合作组织进行合作,通过试行流动资金贷款信用担保机制,适当范围内拓展担保范围以及贷款限额,并逐步形成符合合作组织需求的信贷业务。第四,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规范解决农村资金外流问题。第五,鼓励批发式小额信贷机构将农村地区作为主要业务发展对象。资金充足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信贷批发机构,将自身闲置资金投入农村地区,在充分利用资金的同时,推动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信贷批发机构的产生,是继信用社出现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又一创新,其自身所具备的的灵活性,将更符合农村地区金融发展要求。
农村合作经济不仅是对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继承,更是对农村经济改革、实现市场化发展的一种新尝试。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不仅有助于提升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带动农村生产力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资金短缺是当前阶段阻碍其发展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资金短缺原因,探寻出与之相适应的解决办法,并设计相关制度,从而保证合作组织能够有效解决自身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事实上,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应大力探索出有效的解决途径,这不仅是经济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相关领域需要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