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为先”:法学教育目标的重塑

2020-02-26 13:43
关键词:法学法官伦理

成 功

湖南工商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6

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引下,人们原本认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道德)①会对司法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并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实践的高质量发展。然而,职业伦理却悄然退场,法官滥用审判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事件层出不穷,导致有学者无奈的感慨“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1(]P1)此问题的提出缘于学界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性反思。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似乎更偏向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而忽略了职业伦理的塑造。其实,“无论是专业型或是学术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才是法律人自身素质最不可缺少的部分,它构成了法学教育的半壁江山”。[2](P103)基于此,有必要对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展开体系性的反思,以形成相对合理的共识与建议,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3](P17~20)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的职业灵魂。在哲学家看来,任何一种职业群体,它都承载着一定的社会利益与公共属性,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应当约束他们职权的行使。[4](P2)可以说,职业道德越是发达的群体,他们社会组织的构成也就越稳定,社会地位也就越高。职业伦理在于强调法律人必须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如此才能承担其为社会整体服务的社会职责。在英国学者霍夫曼看来,优秀的法律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此不是说他们都是社会精英,或者是社会赋予了他们更高的价值品质,而是法律是一切尊严和价值的主体,只有拥有美好德性与良知的人才能够学好法律。[5(]P48~53)

二、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从规范伦理学角度看,职业伦理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伦理规则,它约束着所有法律人的行为。例如,法律职业者们都应“忠诚于法律”“坚守正义”等。二是根据不同的职业属性及其角色定位,职业伦理可分为法官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等。其中,法官作为司法活动和司法正义的中心,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也最具有代表性。

从世界范围看,美国的《加州司法伦理准则(California’s 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一直被西方国家视为法官职业伦理的模板。《加州司法伦理准则》的内容看似较为简单,但是每条规范背后都会附加详细判例。[6](P101~119)例如,在1998年,加州地方法院的博德曼法官(broadman)审理案件时,发现两名被告人都有吸毒史,据此认定她们难以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遂判决她们获取小孩抚养权的前提是植入避孕装置。此判决的做出导致全美一片哗然,博德曼法官不得不接受媒体采访对判决理由予以说明。但是,正是其接受采访的行为违反了《加州司法伦理准则》的第2条规定,法官不能对已决审判或者即将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要知道,法官不仅是裁判者,他更代表司法制度的良心,任何不当的言论势必会影响整体司法的威严。正所谓“判决之外,法官无语”。[7](P104)

伦理与法律不能截然分离。相反,伦理可以渗透到法律,并以一种自恰的方式指引法官的司法实践。在法社会学家庞德看来,法官绝不能抛弃道德,法官需要用内心的道德观念将司法活动的连接点(司法造法、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标准、司法裁量)串联起来。也就是,法官通过道德理念指导他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并及时填补法律的漏洞;通过道德及时纠正那些不道德的诉讼行为。[8](P297)

三、职业伦理与法学教育

现代职业伦理观是由最高的法官职业道德推演而来,通过公认的道德观念引导法官的职业行为,确保司法正义的实现。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现代职业伦理逐渐与个人道德评价、大众道德评价脱离,甚至成为一种与道德毫无关系的“技术性指引规则”。

(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即便道德命题仍可以构成现代职业伦理的核心,作为一种让法律人脱离道德困境的指引规范,但现代的职业伦理发展,也愈发表现为“非道德性”的特征。正如很多法律人指出,虽然我们可以在世界各国的律师管理协会见到“遵循正义”“为公共利益服务”等文本,彰显着对古老法治思想的追求,但是,他们事先并没有征求过任何伦理学家的意见。[9](P10)可以说,律师职业伦理指代的内容,更多的已不是道德问题,而更像是一系列调整律师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现象已蔚然成风。所以,在现代职业活动中,律师只需要对委托人负责,律师为确保委托人的利益,即便接受大众道德的诘问与指责,也在所不惜。法官也只需要对法律条文负责,即便律师与委托人试图通过法庭谋取不道德的利益,只要准确使用法律,法官也可充耳不闻。

(二)走向“非道德”的法学教育

现代法学教育与职业伦理有着紧密的联系,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的目标就是培育具有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但是,受现代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影响,加之法学理论对法律与道德命题的超乎想象的切割努力,以及其他法律科学化的努力,法学学科内部与道德分离的特征显得愈加清晰。[10](P26~38)这一点,深刻反映在法学教育目标、教学方式、课程设置等方面。

首先,法学教育目标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偏向于培养应用型人才,而不是“德才兼备”的法律人。[11](P285~318)与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由行业主导不同,我国的法学教育仍处于国家主导的样态。在此语境下,国家层面的政策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偏好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但是,我国一直沿用至今的1998年《普通高等学科本科职业目录》的内容,并未直接体现出职业伦理课程的要求。②如此,我国的高校既不会开设“法律伦理课程”或者“司法伦理课程”,也不会将职业伦理内容写入培养方案当中。甚至直接造成职业伦理教育成为一门边缘化的学科。

其次,在教学方法方面,职业伦理教育方法的单一性明显,未能将法学教育与思政教育相互融合。根据教育理论,要想使学生将职业伦理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教师对学生要传授其知识,培养其技能,生成其伦理,塑造其品格。各环节丝丝相连,紧紧相扣。但是,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统一的知识教学法与职业伦理所要求的多样化教学方式要求相去甚远。国内法学院虽引入了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角色扮演等方式补充职业伦理教育的“实践性”,但鲜有高校能把思政教育嵌入法学教育当中。可以认为,学生对职业伦理的感受也只是停留于法官、律师等职业条文的记忆层面,难以内化到未来的职业行为当中。

最后,在课程设置方面,一元化的设置缺陷明显。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基本上不存在课程设置的争论,几乎没有法学院会提出“贯穿式”教学方法来设置职业伦理课程,此使得职业伦理的范围及其伦理知识十分宽泛,与一般大众道德观念相混淆,甚至沦落为一种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四、“以德为先”:法学教育目标的重塑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对职业伦理的理解过于简单,要么将它视为空洞的“正义”等观念,与一般大众道德观念相混淆;要么将它视为调整法律职业关系行为规范的总称。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认识。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不是让学生记忆职业行为的条文,也不是告知未来职业行为的责任红线。而是,通过职业伦理教育,使他们了解法律职业背后的精神与理念,能够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各种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加以善意理解,维护法律职业的形象与荣誉。[12](P297)

在法学教育体系中,高校应当明确“以德为先”的教育理念,将德育观念贯穿到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实现三方面的结合。第一,历史与现实的结合。自古以来,我国奉行“以德治国”的治理理念,结合我国法治的中国特殊语境与培育“德法兼修”的时代背景,强调德育优先的教育宗旨,就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要以德为先,法律院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的政策方针。[13](P5)第二,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结合。法学教育肩负着为社会整体法律实践培育人才的历史使命。通过“以德为先”教育理念指导,既能培养具有扎实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人才,又能培育拥有职业素养的法治人才。第三,思政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强调“以德为先”的教育理念,可充分挖掘法学课程内的思政因子,凸显“以文化人”的思政机能,真正将“德法兼修”落于实处。

五、法学教育目标的重塑路径

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职业伦理的教育面临着现实的紧迫性,所以必须将“以德为先”的教育理念贯穿到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维度同时发力,让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能够真正做到“德才兼备”。

(一)明确“以德为先”的法学教育目标

英国教育学家洛克所言:“德性愈高的人,其他一切成就的获得也愈容易”。[14](P138)要想使得在校的“准法律人”实践伦理规则,就不能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简单、空洞的法律条文,而是能够付诸实践的职业理想。如今,我国法学教育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确立培育具有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目标。国内很多高校也没有明确将职业伦理教育列为必修课,也没有把它作为培养方案的要求。所以,当务之急就是明确职业伦理的教育地位,并将该课程的具体要求列入国家法学教育的规范文本之中。

(二)挖掘“思政元素”,政治教育与法学教育有效融合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思政教育一直存在着较大距离。法学课堂上,教师既没有重视思政教育,也没有运用思政教学方法。其实,思政教育与法学教育不是所谓的“两张皮”,二者完全能够有效对接与融合。以宪法学教学为例,教师在教授宪法学时完全可以挖掘出“思政元素”。例如,讲解宪法修正案时,可以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殊语境与法治中国话语体系出发,揭示我国宪法修改的特点与优越性。再如,讲授违宪审查制度时,可以不再用简单的比较法思维,分析国内外违宪审查的机构、特点,而是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精神,嵌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中,使学生一目了然地领会我国宪法实施特点。

(三)引入贯穿式教育机制,构建层层递进的教学体系

首先,引入贯穿式教育机制。传统的法学实践教育是由学校与法院、检察院、律所等社会机构合作,让社会机构的实务专家对学生进行指导。但是,全实务型专家虽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但不代表他们都有良好的德育知识。所以,对于学生的职业伦理的指引还是应以专业教师为主。对此,应当引入贯穿式教育机制。所谓贯穿式教育机制,是指师生共同参与到社会实践的环节中,教师作为引导者、监督者,学生作为学习者、体验者,师生共同展开开放式对话。学生及时将遇到的伦理难题反馈给老师,老师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由此通过“认识—实践—反馈”的学习机制,让学生逐层领悟到职业伦理的真谛。

其次,构建层层递进的职业伦理教学体系。职业伦理教育既不能仅靠一门课程完成,也不能只用一本教材表述,而是依靠多元化的教学体系。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设置“学训一体”的职业伦理教学体系颇有借鉴意义。具体内容包括:课程体系上,可设置职业行为规则、伦理规则、司法伦理等课程知识结构;案例教学体系上,可引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技能的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体系上,法学院可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实习单位合作,形成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联合教学体系。[15](P30~37)

(四)重视职业伦理学科建设,培育职业伦理教师队伍

职业伦理知识既需要内化于心,还需要外化于行。通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与考试制度,可帮助在校学生强化知识、技能,乃至信仰。“法律必须得到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无论是英美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强化学生奉法崇法意识,他们都设立了专门的培训教育机构,并拥有着一批从事职业伦理研究的师资队伍。这些教育机构都有如下特点。第一,属于国家官方机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职前或职后培训。例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德国的国家进修学院、美国的国家法官学院等。第二,具有强制力的行业准入标准。任何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他们都须接受一定时期且具有一定强度的德育培训。如果没有如期通过考试,则无法上岗从业。第三,有专项经费支持。从事研究职业伦理教育的科研人员、教师有国家专项的经费支持,鼓励他们专心致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相较而言,我国的职业伦理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此意味着我国法学教育尚未组建完备的科研队伍,很多高校也没有专门讲授职业伦理课程的教师。所以,未来的法学教育中,研究者应当秉持自觉的精神,更多、更专心地投入到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中,才能形成职业伦理教育学科的“群落”,培育出有代表性的科研队伍与师资力量。相应地,国家也应当“搭好平台,唱好戏”,为我国的职业伦理教育提供配套政策支持与人才资金保障。唯有如此,职业伦理才会得到关注,职业伦理的教育地位才能真正确立起来。

值得庆幸的是,2018年10月,教育部等多部门颁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8个方向的改革目标,其中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此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将会迎来一个崭新的环境,法学教育目标也将从偏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轨道,转向为“以德为先”的法治人才培养轨道。

注释:

①“道德”与“伦理”之间究竟有不同?一般认为伦理是群体的规范,用以规范特定团体或群体中成员行为;而道德则是个人内心对于自己品行修养的约束和要求。但是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研究中,伦理和道德往往是等同的。故本文不区分伦理与道德。

②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职业目录》规定法学教育的培养要求是“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未见有法律职业伦理的直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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