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益萌
【内容摘要】工伤认定程序就是将伤害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标准定性为工伤的一系列过程,这一过程决定着工伤是否能够成立,劳动者能否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所以工伤认定程序是否正当也影响着,甚至决定着工伤认定的结果是否正当。本文从现实中的工伤认定具体程序出发,发现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关 键 词】工伤认定程序;合理简化;事故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倒置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161-02
一、前言
我国的工伤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主要程序如下:
首先,法定的认定申请人有职工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上述申请人向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用人单位承担的是主要的申请职责。根据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形,时限可以延长。除此之外,为了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则在逾期过程中出现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若资料有缺陷,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认定机构受理了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事故核实,调查过程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人员共同进行,并且需要出示相关证件。相关人员和机构在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期间应当予以辅助、提供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在这其中有一点需要重点关注,法律特别规定如果劳动者认为是工伤,但是用人单位否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证明不是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既否认工伤又无法举证的,认定机构应当做出认定工伤决定,这就是工傷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后,认定机构做出认定与否的结论,并将结果送达当事人。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果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对于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清楚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决定。
认定机构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二、我国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现存问题
(一)工伤认定程序繁冗复杂
按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30日工伤认定申请优先权,而且有特殊情况时申请时限还可以延长。由于用人单位有申请优先权,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只能等待30日的期限经过后才能申请。而且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在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形下,依然伪造证据要求延长申请时限。并且,法律规定的延长申请期限的权利只存在于雇主一方,对劳动者方面只规定在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工伤职工遇到特殊原因无法出现或者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相互串通,导致工伤职工在一年内没有办法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他就不能享有工伤待遇了①。
(二)认定过程中调查核实程序不严密
法律只要求事故调查人员在进行执行公务时,需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出示相关资料,证明其身份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结果的真实性。相关单位和职工应当在可能的限度内予以协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串通一气”呢?又或者相关的其他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施压没有办法提供最真实的情况和证明材料呢?所以《条例》在这些方面对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惩罚措施是空缺的。很有可能就被这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最终会导致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结果缺乏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当初在选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但却忽略了公平原则,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②。一起事故的产生也许并不是一个原因引起的,事故原因也不会完全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果发生了一种情况无法查明的事故,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不论事实究竟如何,一定是会要求认定工伤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证明这不是工伤是十分困难的,所以结果很可能是工伤成立,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否定证据。如此来看,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用人单位,很有可能会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平。这就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一种无形的负担,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只能通过一些违法的方式来规避这种突如其来的风险,比如贿赂认定机构的事故调查人员,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等。所以,从宏观来看,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还是存在缺点和不足的。
三、完善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的建议
(一)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第一,取消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优先权③。用人单位的30日工伤认定申请权在另一方面就意味着剥夺了劳动者30日的工伤申请权。所以应当为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双方均可以逾期申请,但必须有认定机构认可正当理由,例如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
第二,适当缩减我国工伤认定程序各环节的期限。工伤赔偿重点在于及时,因为一般工伤事故对于劳动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及时的赔偿款可以减轻工伤劳动者经济和精神方面的双重压力。而且过长的期限容易使相关机构产生惰性,不能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加强工伤认定过程中事故的调查核实
我国现行法律中,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也是由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这其实对于认定结果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降低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按照以后的改革趋势,当社会力量以及法院作为工伤认定主体后,事故的调查核实应当有社会力量和法院进行,最后可以接受保险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者和监督者分离的模式有利于结果的真实性。最符合真实情况的结果既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可以为用人单位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三)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国工伤认定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当工伤认定方面存在争议,但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时,则认定为工伤。这是本着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初衷设计的。但是当一个事故原本就不明确时,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是一定要申请认定工伤的,但在这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求它证明不是工伤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明白事故的前因后果,这无疑是强人所难。如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责任的话,可能对于用人单位就会失去实质公平。
四、结语
程序正当,结果不一定正当,但是程序不正当,结果一定是不正当的。所以工伤认定程序合理正当对于工伤认定结果的真实性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为了我国工伤认定制度以及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为其中一环的工伤認定也必须不断地进步和完善。由于笔者目前学识尚浅,还不能提出更加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但仍然希望本文会对上述方面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①史寒冰.工伤认定要件[J].中国社会保障,2013.10.
②江涛,赵振.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其改进[J].中国劳动,2015(19):16-19.
③郭勇.我国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J].法制博览,2016(04):1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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