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鸣
荷兰农业有四个重要方面更为引人注目并值得高度关注:
荷兰农业有极强的创新能力。从品种繁育、栽培技术、病虫防治,到农业机械、仓储物流和产品加工,荷兰农业的技术创新无处不在,令人叹为观止。更重要的是,荷兰农业技术创新的源动力来自市场需求,农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与农业合作社及农业公司深度融合,形成以市场现实需求导向应用性技术研发的联动机制。在此背景下,荷兰科技助力农业就必然地不仅有强大的内生性驱动力,而且科技助力农业的过程十分精准和富有效率。
荷兰农业有高效的农业产业体系。荷兰农业绝不是单一的技术领先和装备先进,而更关键的是有完备的农业产业体系,不論是花卉、果蔬还是乳业,都有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高效的全产业链,其以利益关联为基础的紧密的产业协同和联动模式,构成荷兰农业在资源极其有限条件下仍然能够持续保持全球领先水平的核心竞争力。
荷兰农业有发达的合作社体系。荷兰农业合作社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其高度发达的农业的基础性组织支撑。尽管合作社集中化、大型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非常明显,但是合作社组织农民、保护农民、发展农民的基本特征没有改变。农业合作社为主体,农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政府政策支持,三位一体,协同推进,构成支撑荷兰农业高水平发展的金三角模式。
荷兰农业有不断优化的农业支持政策。从总体上看,荷兰农业发展中的政策支持是十分有效率的,更重要的是,不论是欧盟的农业支持政策还是荷兰的农业支持政策,都无一例外地表现出从早期重视产业的规模产量导向到后期重视产业的质量品质导向,再到当前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导向的政策调整优化的历史轨迹。可以肯定,虽然荷兰农业也面临着老龄化加剧、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外部竞争性增大等挑战,但其政策支持重心的不断适时调整和优化,产生了较好的政策绩效,也是荷兰农业能够始终保持全球领先的重要原因。
荷兰乳业巨头皇家菲仕兰布局中国(资料图)
在荷兰发达的农业体系中,合作社的地位极为重要,从经营制度的角度评价,荷兰农业就是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是创造荷兰农业奇迹最有力的制度支撑。
荷兰农业合作社具有历史悠久的合作基因支撑。荷兰是全球合作社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不仅发展历史长达150年以上,而且稳定性强,合作社对农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表现出持续增大的基本趋势。一方面,荷兰农地实行单子继承制,家庭农场代际传承相对稳定,不仅扼制了土地细分,而且家庭农场的稳定更易产生对合作社的组织忠诚,从而保障了合作社运行的基本稳定。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市场经济制度运行,较强的契约意识使加入合作社的农场主较少产生短期性投机行为,很少不遵守与合作社的销售合约而私下出售农产品,由此更加密切了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依存关系,促进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对中国而言,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农民合作精神和合作文化的培育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但是,必须从现在起就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绝不能单纯注重硬件投入,直接给钱给物,同时要关注合作社的软件建设,高度重视培育合作社的合作意识、合作能力、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
荷兰的农业旅游(资料图)
荷兰农业合作社总体表现为全产业链发展。在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全产业链发展中,全过程的利益分享机制有效增强了对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激励。换言之,农民参与合作社不仅在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给和农产品销售方面能够直接获益,而且可以通过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的利润返还,分享分选、仓储、加工、包装等产业环节的价值增值。合作社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延长了产业链条,提升了附加价值,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更重要的是强化了对农民的利益激励,加大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认同度和凝聚力。
中国的合作社应当首先在品种改良、技术提升、标准化种植、品控体系建设等重要方面实现实质性推动,通过成长为组织引领农民生产优质农产品的供应商来争取相应的价值增值,进而实现带动合作社社员收入增长的发展目标。
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普遍规模小、基础弱,短期内难以实现全产业链发展,无法参与分享产业后端的价值增值,绝大多数仍然主要应在生产环节发力。但即便如此,也绝非意味着中国的合作社只能主要维系向社员销农资和卖产品的单一经营活动,以赚差价方式保持低水平的生存状态。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农产品生产的主要瓶颈不是供给能力不足,而是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供给严重缺失,这是当前中国农业最需要突破的短板制约,也是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必须承担的历史使命。因此,中国的合作社应当首先在品种改良、技术提升、标准化种植、品控体系建设等重要方面实现实质性推动,通过成长为组织引领农民生产优质农产品的供应商来争取相应的价值增值,进而实现带动合作社社员收入增长的发展目标。从趋势上看,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向全产业链拓展,争取更大的赢利空间,但这应是一个渐进性的发展过程,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
荷兰农业合作社具有极强的技术集成能力。荷兰农业合作社大多拥有覆盖全产业链的先进技术体系,表现出极强的技术集成能力。究其关键,并非仅仅是荷兰有全球一流的农业大学、种子公司、农业装备生产企业等,能够不断创新推出农业新技术和新装备满足合作社的发展需求。同样重要的是,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稳定,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对农业新技术和新装备的需求十分旺盛。就实质而言,稳定和持续的有效需求,是荷兰农业合作社能够高水平地吸纳和集成各种先进农业技术及装备的关键所在。
荷兰风车村(资料图)
就中国现实看,相当数量的农民合作社或者为有名无实的“空壳”,或者只能在收入有限的困境下低效运行。总体上很难希望中国绝大多数以小农户为主的合作社,短期内具有以市场化方式自主吸纳和集成农业新技术、新装备的基本能力,这就意味着,在我國当前条件下,政府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针对合作社现状以财政补贴方式促进农业技术输入不仅十分紧迫,而且不可替代,不论是新品种、新技术,还是新设施、新装备,都需要政府给予更精准有效的政策支持。同时,农业企业的外部性带动也十分必要,通过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可以以合作方式有效提升相对弱小的合作社的技术吸纳和应用能力。
“家庭农场+合作社”是荷兰农业的精髓。荷兰农业的根基是数量众多的家庭农场和在此基础上联合发展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生产为基础,合作社以服务为引领,二者利益高度相关,互为依存,融为一体,表现出极强的内生动力和强盛的生命力,构成荷兰高度发达的现代农业体系中最坚实的微观制度支撑。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农业的基本经营形态表现为小农户+合作社,总体上因为小农户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结不紧密而内生动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尚难以担负起完成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历史任务。因此,以更有效率的合作社改造实现小农户振兴,无疑是当前中国现代农业发展中面临的一项重中之重的紧要任务。值得重视的是,由于中国的小农户总体上正处于分化过程之中,一部分老龄农户或者自给型农户正在不可逆转地退出农业,因此小农户的振兴应当是有选择性的,政策支持的重点应是以农业为主要职业和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核心农户。合作社应当成为培育核心农户的重要组织载体,需要通过合作社带动和发展小农户,但不能以福利性扶持政策固化必然退出农业的低效率的小农户,反而延缓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还需要指出,核心农户的发展趋势是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的家庭农场,而家庭农场的良性发展必然要求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合作社同步跟进。因此,我国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同样具有内在的发展关联,不应成为此消彼涨的分离式发展过程,更不能以两套差异化政策体系分别加以支持。当前应当更加关注整体性政策优化和政策协同,在促进小农户稳步向家庭农场发展基础上,催生更有效率和带动力的合作社快速成长。
在我国当前条件下,政府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针对合作社现状以财政补贴方式促进农业技术输入不仅十分紧迫,而且不可替代。
公司化发展是荷兰农业合作社提高竞争力的共同选择。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公司化发展趋势十分明显,是其应对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共同选择。除了少数环境保护类的合作社之外,农业产业领域的专业合作社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出向公司化经营发展的总体态势。究其主要原因是传统合作社在市场竞争加剧条件下存在三方面局限性,一是传统合作社因满足社员民主需求而导致决策效率相对较低;二是传统合作社因要求社员平等而导致聚集资源的能力较弱;三是传统合作社因社员主要为世代务农的农民而导致专业人才严重匮乏。正因如此,公司化的发展通过合作社内部分权治理,日常决策交由效率更高的公司承担,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合作社低效率民主决策制度的不足,显著提高合作社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与此同时,公司化发展带来的重大变化是大幅增大了合作社的开放性,不仅能够实现多元化发展资源的有效导入,而且专业经营管理团队的进入也可以很好弥补合作社发展中的人才短板。从荷兰合作社发展历史进程看,可以认为合作社的公司化发展,代表着从传统合作社向现代合作社转型的基本趋势,是其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和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标志。还需特别强调的是,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公司化发展,实质上只是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经营方式变革,并未改变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和主导、以及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根本性质。
只要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有效、分配制度完善,合作社的公司化运营应当成为中国合作社发展提升的一个重要方向。
当前中国绝大多数合作社都面临资源和人才双重不足制约,决策效率不高的局限性也很突出,加快合作社的现代化改造的任务同样极为紧迫。但在短期内,中国多数合作社尚无推进公司化运营的基本条件,从传统合作社向现代合作社转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当务之急应当是做好强化现有合作社基本制度和治理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在加强制度和能力储备条件下稳步试点探索,渐进式推进。只要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有效、分配制度完善,合作社的公司化运营应当成为中国合作社发展提升的一个重要方向,但这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