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宁
刘振宁
禁止高利放贷拟明确写入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召開,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其中,草案第三编为合同编。
合同编草案之前也进行过两次审议。其中,草案二审稿第470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这条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为此,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将该条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高利贷,顾名思义,即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作为自古就有的一种民间借贷,高利贷虽然可以缓解借贷人的燃眉之急,但其骨子里的盘剥恶性,始终让人防不胜防。古往今来,因高利贷酿成的借贷人家破人亡悲剧比比皆是,甚至不乏类似文学作品中杨白劳用女儿抵债的极端情形。高利贷的种种恶果,历来都令人深恶痛绝,必须依法对其说“不”。
公众之所以对高利贷欲除之而后快,除了高利贷严重危及个体生命财产安全外,还因其是扰乱金融秩序和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罪魁祸首”之一。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用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实际上,也正是鉴于高利贷危害巨大,我国相关法律都不对其承认合法地位,并严格限制。2015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年息不能超过36%。客观而言,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贷的蔓延势头,但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高利贷又呈死灰复燃之势。而上位法的出台是遏制高利贷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