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光美
(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会计法》从1985年1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后,先后经历了三次修订,分别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一)处罚金额相关问题。例如,《会计法》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处罚金额的弹性问题。此条规定修改前后处罚额度的弹性都相当大,因此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可供他们裁决的空间比较大,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主观判断,很不利于裁决的公正性以及合理性,进而可能将会引起诸多不服裁决结果的情况发生,给财政部门带来不便。(2)处罚金额的额度问题。在处罚金额方面,很明显金额的提高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的提高,但其实对于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今天的情况下,就算是最高处罚金额五十万,也不太可能对企业形成一种经济压力,这会使得《会计法》对于相关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远远不够。而这一问题在企业所需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条文规定中也是存在的,非常不利于《会计法》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威严性的树立。(3)处罚金额与相关法律的统一问题。有关此项违规行为,在《公司法》中的处罚金额是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于目前修订后的《会计法》中规定的处罚金额一致;《会计法》对“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证券法》中对企业编制披露会计信息违规行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来,在处罚金额方面《会计法》在逐步解决于其他相关法律不统一的问题,但依然存在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不统一现象,这样会使得具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接受不同执法部门依据各个法律的相关条文不同的处罚标准,对其同一项违规行为的重复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
除了举例所用的这一条文之外,其他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文也存在着与《证券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二)责任界定相关问题。例如,“会计人员如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但是却没有给出何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这就使得在具体评判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有失公允的情况存在。
(一)对于会计人员的处罚。例如,《会计法》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金额由原来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与以上对于单位的处罚金额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了处罚力度,但不同的是,以目前会计行业的薪资水平来看,这样近十倍地提高处罚金额,会使得想加入却还未加入的会计人员望而却步,毕竟除自身挪用资金等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外,会计人员本身大多并没有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以及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动机,而多是受到上级的授意和指使甚至强迫才进行的违法行为,所以承担的责任的确过大,在过于重负的情况下,可能会降低会计行业的就业人数。但是,也同时提高了《会计法》的震慑力,大量减少会计人员做假账的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一个良好的会计执业环境。
而修订后的《会计法》在这一点上做了改进,除了直接与会计相关人员实务操作有关联的违规行为之外,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一起接受处罚,提升了《会计法》对于会计行为合规的保障性,也使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体会到法律的公正性。
(二)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职业素养,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在人工智能风靡的现代化科技时代,并不是手持证书就可以,更加强调的是与时俱进的更新知识,会计人员必须有能力去处理不断变化,以及越来越复杂的多种经济业务,让自己成为一个专业管理人才。
(一)法律责任方面的反思。从对于法律责任方面的修订,可以看出,最突出的改变就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提升了会计违规的成本。
作为会计人员,我们应当加强会计法律方面的学习,明确法律的界限,不触犯法律,做好自己的工作,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守住自己的职业底线,以更加规范自身的行为。
在实际中,会计人员可能由于平日繁杂的工作,无法完全深入地学习以上的所有法律,所以作为企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法律责任的培训,可以采取讲授培训或者文件提炼学习等方法,引导会计人员深入学习这些法律相关知识。
(二)会计人员方面的反思。(1)会计人员知识储备方面的反思。大数据时代下的会计工作,不仅需要具备传统会计理论知识,还要求会计人员掌握现代化的财务工作软件,作为会计人员就必须学习这些先进技术下的工作流程。(2)财务机器人带给会计人员的反思。财务机器人不仅可以保证工作的效率,其在高速处理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保证质量,并且财务机器人是可以处于连续工作状态的,而人工操作则会出现很多由于不细心或者大量工作下疲惫感带来的各种错误。
所以会计人员本身必须转型,因为财务机器人毕竟只能进行简单而基础的工作,会计人员需要抛开以前机械性的工作能力,学习根据数据分析的决策能力,优化自己的专业知识,并且注重于相关专业的知识融合,使自己成为始终高于财务机器人的复合型现代化人才。
总的来说,从会计人员和法律责任两个角度看,本次《会计法》的修订,加大了会计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单位负责人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项目,同时也明晰了会计专业人员所需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在与其他相关法律统一方面作了改进,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由于处罚金额的区间较大不公平的情况还是存在,但是较修订前有了很大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