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农民工问题研究综述

2020-02-25 19:32刘俊飞
山西农经 2020年22期
关键词:农民工

□刘俊飞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 临汾 041000)

1 城市农民工产生的原因

1.1 政治制度

1958年1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我国公民的户口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大类并延续至今,同时还规定农村居民不准到城市就业。这一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产生了影响,严格控制农民进城务工,基本没有产生城市农民工这一群体。1984年1月1号,中共中央发布1号文件,国家允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城市农民工逐步出现。因此,城市农民工的产生与我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有密切联系[1]。

1.2 经济利益驱动

托达罗模型指出,人口流动是一种经济现象。尽管城市中的失业现象已十分严重,准备流向城市的人口还是可以作出合理决策。托达罗假定农业劳动者迁入城市的动机主要决定于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差异越大,流入城市的人口越多。

赖小琼和余玉平(2004)认为,托达罗迁移模型正确地反映了人口和劳动力在比较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向较高收入的地区或部门流动的理性经济行为。只要存在收入相对较高的就业岗位以及就业机会,就会对收入较低、就业不足的劳动力产生持续的引力(拉力)效应。

我国早期的发展策略是优先发展城市、重点发展工业。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需要大量劳动力,而且农民对城市的预期收入比农村高,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预期收入的差距下产生。

2 关于城市农民工研究的理论视角

2.1 推拉理论

美国学者E.S.Lee提出了系统的人口迁移的推拉理论。他首次划分了影响迁移的因素,将其分为“推力”和“拉力”两个方面。E.S.Lee(1960)认为前者是消极因素,因为这些因素促使移民离开原居住地;后者是积极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吸引怀着改善生活愿望的移民迁入新的居住地。

李强(2003)[2]把“推拉理论”概括为在市场经济和人口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人口迁移和移民搬迁的原因是人们可以通过搬迁改善生活条件。于是,在流入地中能够改善移民生活条件的因素就成为拉力,而流出地中不利的社会经济条件成为推力。人口迁移就是在这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

2.2 二元经济理论

刘易斯(1954)较早地揭示了发展中国家以传统生产方式为主的农业和以制造业为主的现代化部门并存的现象。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存在边际生产率为零的剩余劳动力,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能够促使二元经济结构逐步弱化。

此后,费景汉和拉尼斯(1964)修正了刘易斯模型中的假设,在考虑工农业两个部门平衡增长的基础上,完善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二元经济发展思想,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经济因素。

2.3 其他理论

“推拉理论”和“二元经济理论”更多用于分析城市农民工产生的原因,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推拉理论”。对于城乡流动人口的研究还有很多理论视角,例如“人力资本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供需理论”“同化理论”。这些理论较多用于分析城市农民工在城市所遇到的困境和面临的变化。

3 城市农民工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根据2000—2017年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与汇编,这几年研究的重点内容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即经济状况、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教育状况、心理状况、政治状况、越轨与控制。

3.1 经济状况

3.1.1 工资

城市农民工工资状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比较低,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重。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虽然大多数文献以地方为单位进行调查,但是不管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农民工,还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城市的农民工,都存在相似的问题。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都有一定程度上涨,这主要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相关,例如服务业的兴起,还与劳动强度相关,例如劳动强度大。这种上涨趋势与我国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对于工资拖欠问题,虽然政府在大力整治,但农民工工资依然不能按月结算,这种现象在建筑业尤为普遍。不能准时结算工资,将会影响部分农民工在城市购房的意愿。

3.1.2 就业状况

农民工进城获取工作的途径大多为依托亲戚、朋友、老乡等关系,即社会学提到的“初级社会关系”。李强(2001)[3]认为,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次属劳动力市场。次属劳动力市场的各个方面都明显低于首属劳动力市场,城市农民工在就业方面难以与城市居民相比。我国城市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是体力劳动,其收入明显低于总体工资水平,待遇和环境也较差。

城市农民工普遍感到“就业难”。一项关于西部地区(四川、陕西、新疆)的调查发现,城市农民工就业难是因为自身文化程度较低、劳动素质不高、劳动技能缺乏等。就业信息获取不畅,不能明确城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易受社会部分用人单位和城市人员的歧视,这些都是农民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4]。

3.2 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

3.2.1 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实际的落实情况却不理想。许多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与农民工本身流动性大的特点有关,还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系。有的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金。面对这种情况,城市执法部门往往出现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的情况,对农民工权益受损害的情况不作为。农民工本身缺乏法律意识,面对这类问题往往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学者调查发现,城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且呈现短期化的趋势[5]。

3.2.2 社会保障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些社会保障制度依然呈现出城乡分割的格局,实现了非农化的人口依然被排斥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关于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学者主要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出发,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改革建议。学者认为,城市农民工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是一种“边缘人”。应该建立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将农民工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其中,不同情况指的是职业稳定性和流动性的大小。也可以用土地换保障的办法,一次性出让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换取社会保障。发挥政府在就业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优化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根据农民工的城市化程度进行分类保障。另外,户籍制度是阻碍城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6-7]。

3.3 家庭生活

3.3.1 家庭模式

李强认为,分居是城市农民工家庭模式的主要特征,即流入城市的农民工长期与家庭其他成员分居,但家庭关系依然维持着。具体变现为5种基本模式:单身子女外出型、兄弟姊妹外出型、夫妻分居型、夫妻子女分居型、全家外出型。农民工分居但家庭关系仍然稳固,主要是因为农民工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因此这种分居的家庭模式能够反映出中国人的家庭观。也有学者指出:分居的家庭模式将是我国农民工家庭的主要模式。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即流动人口的家庭化。

20世纪80年代,农村劳动力呈群体式向城市流动,20世纪90年代的农民则以家庭的方式流动进入城市。这种家庭式的流动也可以视作家庭成员随迁。关于家庭成员的随迁情况,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单人外出打工,小部分是两个家庭成员一起外出打工,例如夫妻、父子、兄妹等,还有一部分是父母携子女举家迁往城市。

城市农民工的这种家庭模式也会出现婚姻不和谐的情况。我国城市农民工存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闪婚正在成为一种新趋势[8-9]。

3.3.2 生活条件

城市农民工的生活环境极差,这是因为他们的职业决定了工作和起居地混在一起,没有专门的生活区。城市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主要是合伙租住于城乡接合部的农居点。大部分在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就住在工地搭建的工棚内,也有不少人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居住环境差会影响城市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而居住边缘化和空间隔离会影响城市农民工的社会融入情况。

城市农民工的经济条件差,只能选择居住在城中村或者城郊村,而获取房屋信息主要依靠老乡或者熟人介绍,因而形成了城市农民工的聚集地。这样,城市农民工居住的地方与城市居民居住的社区在环境、距离、文化上形成了明显的分界,城市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社区[10]。

3.3.3 住房问题

一项对广西北部湾(北海、钦州和防城港)农民工住房的抽样调查发现,城市农民工住房拥挤、安全和卫生条件差、基本生活设施不完善、租金不合理,且政府、企业以及农民工自身对住房保障缺乏关注。财政资金有限,无法为农民工住房提供有效保障。城市农民工选择的居住模式与其性别和从事的行业有很大关系。农民工从事的行业以建筑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为主。调查发现,城市农民工的居住状况整体偏差,居住面积小,住房配套设施不完善。

城市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就是在城市安家落户的意愿,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城市农民工留城意愿并不强烈,因为城市只是他们打工的地方,难以带来归属感,今后仍然会回到农村生活。有学者则持反对态度,认为城市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强烈。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主要是学者调查的城市规模大小不一、城市房价不同、农民工年龄不同。城市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大多以地区为调查对象,缺乏全国范围内的调查[11]。

3.4 社会生活

3.4.1 社会交往

城市农民工的交往对象或范围极其有限,大多在农民工群体之间互动,很难与城市居民融合,这显然会影响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影响城市化进程。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闲暇时间少是城市农民工的普遍状态,因此他们基本上处于工作、吃饭、睡眠的过程中。这样的生活方式与一般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相差甚远。因此,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交往较少,与工友和老乡交往较多[12]。

3.4.2 社会地位

目前,学术界多采用“边缘化”一词整体描述城市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关于城市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很多学者将城市农民工在城乡两地的不同社会地位进行比较研究。

社会地位在社会学中指一个群体在社会中由社会因素所确定的地位。城市农民工具有特殊性,身处两个不同的社会环境,因此社会地位不同。与城市居民相比,城市农民工在居住环境、物质生活、教育条件、医疗待遇、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处于劣势,是城市社会中居于边缘地位的弱势群体。

3.5 教育状况

3.5.1 就业培训

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产业逐步从低端向中高段迈进,因此需要更加专业化、技能化的劳动力。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需要参加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便提高其自身素质。刘玉辉和李多全认为,对城市农民工培训重视程度不够以及投入不足,是目前制约我国城市农民工培训的首要问题。我国城市农民工培训市场上出现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混乱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垄断了大部分农民工培训市场。

有些培训机构根本就不具备资格和条件,只为追求短期利益,培训内容、时间、标准、师资及教材参差不齐,严重挫伤了农民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应该结合市场需求,而应对市场需求变化最好的办法就是联系企业。企业需要怎样的劳动技能人才,就培训相应的技能,培训主体应该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政府的工作是鼓励企业对其招募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例如提供财政补贴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

3.5.2 子女教育

除了自身收入状况之外,城市农民工最关注的就是子女的教育问题。现阶段,农民工子女教育存在以下问题:城市私立学校收费过高,对外地户口的学生收取高额的借读费;受户籍限制,农民工子女无法就读城市公立学校,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就读,这样导致父代与子代分离;大多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教学条件差、师资水平有限,难以保证教育质量;有些农民工子女被托付给户籍所在地的亲戚或者老人家里,成为留守儿童;长期受城市生活方式影响的农民工一般对其子女抱有较高期望,但面临的教育困难又令其无可奈何。这一问题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农民工子女的发展,使城市农民工因自身知识不足而遭遇的就业困境延续至子女身上。

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以受教育者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为原则。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户口并没有迁移,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仍是很大的难题。城市农民工随迁子女不仅有教育问题,在城市融入方面也存在难题。城市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城市融入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人都处于半城市化生存的状态。

3.6 心理状况

3.6.1 边缘人角色

城市农民工“双重边缘人”的心理状况是从社会学家库利的“镜中我”理论中得出的。“双重边缘人”是城市农民工在自我认同形成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双重边缘人”的自我认同是城市外推力和农村外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城市外推力来自流入地居民或群体的歧视以及与流入地居民在制度上的区别。这种歧视和差别对待给城市农民工造成了不属于这个群体的想法,加深了与当地人的隔阂,使城市农民工在思想和情感上认为自己是无家可归的“边缘人”。农村外推力来自于与同乡的经济差距和不同的谋生方式,导致城市农民工难以再回到原来的生活方式,这在年轻农民工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3.6.2 社会心理

农民工的社会心理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即失落感、“二等公民”的自卑心理、心理不平衡、过客心理等。城市农民工经历了从以血缘为主的农村社会关系到以业缘为主的城市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逐渐产生了自我认同危机。城市农民工在对自己身份进行总体认知与评价时,呈现出模糊性、不确定性和自我矛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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