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双双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002)
1.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关于资金融通的行为并非民间借贷行为。
2.民间借贷特点
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双方较为熟悉的情况下自愿的行为,在关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上充分发挥效用,且能高效满足他方对资金方面的需求。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也伴有消极因素。实践情况有,首先,一些不法分子钻空进行高利贷活动、金融诈骗活动;其次,民间借贷虽较为方便,但往往风险也较大,一旦发生较多纠纷,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最后,借贷相关手续一般相对简便,若无信用无担保问题,某些人借机放高息,干扰民间金融活动的市场。
3.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现状
搜索网上相关法律文书可知,自1996年以来有关民间借贷案件,上网的法律文书有7219302件。自2010年至2019年,根据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11年至2018年期间按照民事案件、民间借贷关键词搜索,法律文书数量分别为36063件、44395件、142926件、621000件、956911件、1250956件、1531305件、1691277件,①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民间借贷案件的新情况:一是当事人较多,有时难以联系到,发生争议后出面处理问题就很难,若处理不当、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二是民间借贷规模逐年增加,资金需求也快速增长,产生纠纷非常多。部分民间借贷没有规范的手续及相关约定,若出现纠纷很难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给审判工作带来难题。借款人由于逃避债务,反映出来的情况即被告下落不明,送达难度大,案件基本是穷尽送达手段后只能选择公告送达,这也导致被告的应诉率降低,案件事实有时无法查清,案件压力及审理难度大幅增加,给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②
1.送达方式不合理和制度规定不足
我国立法规定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一般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再适用邮寄送达或者选择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任务压在法院。从实践来看,立法上对留置送达适用条件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一般无法确认家人身份,还有寻找见证人也困难。另外,委托送达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实践中电子送达的应用不多,电子送达排除判决书、裁定书等的适用,对于案件送达范围上的适用有限;而且公众对于网络相关安全及内容存有怀疑,很多群众缺乏对网络的系统性认识或也不会使用网络,在送达对象上也存在局限性问题。
采用SPSS 17.0软件处理数据,采用卡方检验和t检验对两组患者的数据进行比较,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人口流动大、查询送达困难
现今人口流动性较大,人口的相关信息并不能时时更新,没有固定住所很正常,户籍也并不是时时根据居住地而在后面加注更新信息。这就导致案件进行异地送达愈发增多,对于送达方式、送达时间都有影响。
3.相关的服务组织的功能不完善
对于一些偏远、乡镇地区,一般先通知被送达人到当地邮局领取,通知后没人领取便退回,但是退件往往不是有效及时反馈给法院,实际上造成邮寄送达耗时耗力效率低下,实践中并没有规定及时的通知和退回措施。另外,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系统没有及时更新。根据现有制度,户籍所在地一般并不会更新最新的地址,在外的居住登记是可能存在的有效信息。因此,现有的有效居住登记信息在公安服务系统内部联通或者在个人户籍信息后加注更新也很必要,可以方便法院及时查询。再者,基层组织的作用较为突出。基层组织一般对管辖区信息掌握较全面,但因“熟人”观念影响较大,有时会盲目排外或者回避。比如,笔者了解到的案件乡镇送达,村中人均回避回答当事人住所和家中情况,甚至找到有的人家属也不承认,回避或者拒绝承认是当事人住所地,导致法院难以核实身份信息进行送达。这时,也难以发挥基层组织在民事送达方面的作用。
4.当事人明知而躲避送达,失信成本低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最为明显的需要公告送达就是恶意拖延诉讼、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躲避等行为。当事人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是自己的事情,可以拖延回避,由于缺乏诚信、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在应诉送达方面首先就加重了法院负担。另外,如果电话可以通知被告时,被告拖延、虚假提供甚至拒绝提供地址,导致拖延送达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电话通知及电子送达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并不能送达。因法律上对此事实上的回避行为未规定处罚措施,法院也就无权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加以惩治。③
1.适用条件规定模糊有限
立法上对“下落不明”的规定及证明都未明确,使得法院在适用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使得送达的有效性容易受到质疑。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是一种还是所有的方式均尝试过不确定。实践中,往往出现的是重复邮寄送达几次不到后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做法。
由于张贴公告耗时耗力,实践中,法院一般难以每个案件均按照张贴公告流程,而采取在人民法院报等专业性报纸上刊登公告,但这种公告方式文字有限。报纸的使用率较低,事实上无法有效告知涉诉方。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利用网络等新媒介统一进行公告送达,实践中也难以采取新媒体形式公告。因此,公告送达可以称之拟制送达,被送达人知道自身涉诉的可能性较小。
1.实际上的“应诉不能”
公告的局限性使得无法真正通知当事人,耗时较长,并不能达到一定的公示效果。民间借贷案件中,一般当事人之间联系较多,或者可以直接通知到,但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被起诉仍躲避应诉,存在故意让法院公告送达拖时间的嫌疑,长时间的时间耗损对之后的查明案情不利,影响实体公正结果。
2.审判后的“送达不能”
公告送达后,当事人一般缺席案件审理,法院缺席审理后,如果审判结果出来后送达不到,依旧公告送达,实际上无法确定审判结果已经送达至本人。还有可能是,当事人“明知”审判结果,故意拖延,仍让公告送达期满,导致实际的送达效果晚了。
3.影响执行阶段的送达效果
如果民间借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为从应诉阶段开始便是公告送达,如果当事人仍联系不到或者躲避,只能直接先通过执行措施,影响执行措施的实效结果。
1.新型的公告送达可以统一委托第三方,建立一系列完整的送达体系。如果新型的送达模式能满足送达需要,也不需要再适用传统式的公告送达。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送达新模式,关于诉讼辅助事务社会化解决机制推动了送达模式改革,探索委托第三方安保公司开展送达工作。除传统的送达外,还承担张贴市内公告等工作。新的送达方式与EMS同步运行,可由业务庭自行选择。截至2019年3月,第三方安保公司已收件28万余件。公司送件的直接送达率(当事人签收)为90.4%。④
2.与新媒体结合的公告送达方式。包括法院官网、新闻媒体官网、公众号等,在不侵犯个人隐私权利的基础上,设置一定的关于公告送达信息。现网络应用广泛,人们的上网频率也较高,在一定的媒体上展示公告送达信息,一定程度上是扩大影响,更好地发挥公告送达的实际效用。
1.应诉阶段,建立不诚信名单,建立不诚信行为追究机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针对故意躲避应诉,致使应诉送达不能而必须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况,建议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不诚信名单记录,与国家征信系统记录相结合,若故意拖诉、躲避诉讼,将影响个人及企业的征信情况。在应诉阶段让当事人知道应诉的重要性,故意拖诉等产生的影响由其自身承担。建立不诚信行为追究机制,可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采取罚款、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如法国针对不诚信行为予以100至1万法郎的罚款,由其造成的损失也要赔偿。
2.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进入执行后:在被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强化信息化系统,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制度的具体方式为首先是在征信上共享黑名单用户,相关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资、出入境、消费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法院也应与银行、房管部门等多交流多沟通,使得社会诚信体系更加完善。
对于现如今的社会,法院自身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应进行强制性管理,关于信息不全面的问题,由法院主导,积极联合各信息部门对现实情况进行核实。⑤法院要加强与其他部门交流信息,连接社会信用体系,也逐渐明确银行、房管等部门在落实失信惩戒制度的责任,对于失信人的核实,做到信息共享。如果能更好地查实失信人情况,有利于相关案件送达,更好地解决纠纷,也是为了共同建设信用体系。我们应积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能使法院发现债务人,同样也使“送达难、执行难”问题得到缓解,更好地解决纠纷。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将会真正规范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民间借贷纠纷在当今发生较为普遍,首先在送达程序中,应做好公告送达,方便当事人,高效处理纠纷。其次,针对公告送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建立不诚信名单记录,建立不诚信行为追究机制,以及完善信息化系统,最终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更好地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真正意义上地更好处理纠纷。
注释
①文书列表[EB/OL].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c3ab2acbdf91e23ae974143ae31 09d67&s8=03,2019-10-11。
②林思锦.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应对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9,7(上)。
③陈琪.论我国民事“送达难”的成因与对策[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7。
④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积极整合外部资源探索诉讼辅助事务社会化新模式[EB/OL].http://courtapp.chinacourt.org/fabu-xiangqing-172682.html,2019-10-11。
⑤张芳.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