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金亚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650504)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金融腐败是指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金融领域的权力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金融腐败的定义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腐败涉及监管寻租与共谋、证券内幕交易、融资信息欺诈、信贷交易中索取额外收入等多层面[1],是滥用行政权或资源配置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狭义的金融腐败仅仅指政府对金融机构保护导致的权力寻租行为及现象。本文所指的金融腐败是广义上的腐败,行为主体包括政治家、银行家以及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审批、交易、监管等环节的金融腐败行为。具体来说是为谋取私利,利用掌握的资金及相关资源,违反我国法律及金融政策规定,侵害国家、公众及企业组织利益的行为和现象。
依据金融资源配置权属与委托—代理基础关系的不同性质,金融腐败可分为金融交易腐败和金融监管腐败。[2]所谓金融交易腐败,是指拥有资源配置权限的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所谓金融监管腐败是指监管主体利用监管过程中监管制度的不完善获取非法利益。金融监管腐败的主体是特定的,是掌握国家和公众委托权的代理人。金融腐败的两种类型中,金融监管腐败更容易发生,对国家金融体制与金融市场发展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因此后果也更为严重。基于金融监管具有系统性、结构性、体制性的特征,在研究金融腐败的防治对策时也应有所侧重。
金融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租赁等各行业,与社会经济生活紧密相连。金融腐败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具有如下特点:
对当前一些金融腐败案件查处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这些腐败案件都存在利益关系交织,权钱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透明纯洁的政商关系是保证经济有序发展、社会稳定和构筑廉洁政治的重要前提。但个别从业人员面对金融市场巨大利益诱惑立场难以保持清醒,同学、师生、同事、亲友等裙带关系交织,形成利益团体,互相干预金融业务操作。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领域中处于主体地位,金融信贷是金融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但很多银行违规放贷,大规模开展表外业务,形成资金空转,导致资金无法流入实体经济。并且层层嵌套规避监管,处置不良资产、资金出境、利益输送等,由此银行业成为贪污腐败的重灾区。金融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监管掣肘这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为解决银行业腐败的难题,中国银监会先后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出台相关的通知和意见。2017年3月2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这些银行业市场乱象包括“三违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2018年1月1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巩固前期专项治理成果,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切实让银行业回到服务实体经济的轨道上来。
金融领域一般涉及大量的资本运作、社会影响大,是容易引发大案要案的领域。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业务复杂,专业性强。不仅要求金融从业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较深的经济、法律知识,全面了解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相关知识,同时要求金融从业人员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正因为专业性强,腐败案件的发生,一般人难以分辨出来,一般的监督力量也无法判断。金融领域腐败案件的另一特点是涉案金额巨大,从发布的金融领域典型腐败案例即可管窥一二,例如2014年的恒丰银行“刚兑案”涉及金额高达40亿元,也因此被称为中国金融史上涉及金额最大的一次“刚性兑付”事件。这类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都呈现出犯罪专业性强、涉及金额巨大的特点。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领着人类社会不断变革。以高科技手段为主的犯罪行为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挑战,金融腐败犯罪不再是传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利用计算机依托互联网进行的智能犯罪越来越普遍,但实施方法也越来越隐蔽。尤其是随着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制造出很多金额腐败的机会。与传统的犯罪行为方式相比,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犯罪更为隐蔽。不易被察觉,且具有侦查难、破案率低的特点,犯罪行为通常是在一瞬间完成的,很少甚至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行为人通常运用科技手段窃取金融信息,伪造金融凭证、篡改电子记录等,范围越来越广、犯罪手段多样,给预防和打击都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金融腐败案件潜伏时间长,金融机构本身或审计部门很难察觉。
金融领域是现代市场体系中资源配置最集中和最重要的场所,遏制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发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预防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发生,需要从多维度提出防治对策。
对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金融高管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让手中有权力的金融高管都能提高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住外在的诱惑。廉政教育建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但坚守廉洁底线,是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廉政教育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对党员的全覆盖、确保教育的针对性。要真正实现“不能腐”和“不想腐”,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定理想信念,以案为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此外,金融从业人员还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的意识。
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本身就可以大大有效地降低各类风险的发生。金融内部管理机制,指金融机构对金融从业人员在组织实施金融业务活动中制定和依据的制度措施。金融机构必须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法合规地制定业务计划、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完善的业务制度、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是金融领域发展生存的根本前提和基础。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专业特点,从预防金融腐败出发,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金融监督、完善业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严格授权和转授权,比如交易操作人员和交易决策人员相分离,针对不同性质、规模、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制定不同的合规管理体系。从防范风险出发,建立集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处置为一体的全方位防控体系。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应该把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视为金融反腐中的重要举措,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腐败。要高度重视单一风险或局部风险的处置,早识别早处理,防止单一风险或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有的风险可能还没有构成系统性风险,但潜在风险仍然值得关注。风险的系统性要求我们在金融领域的反腐中也要系统应对,这是基于全局视角影响整个金融系统而言的。具体包括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壮大实体经济、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企业性质,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大众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提高金融领域的透明度,不仅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之一,同时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尤其是银行,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进行及时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责任感,提高管理效率。建立良好的金融领域治理结构和合理高效的运营机制,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将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
金融腐败已经渗透到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当前,中央纪委已经释放出严惩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的强烈信号。重拳出击,持续对金融领域腐败犯罪展开强攻,一大批涉嫌金融腐败的犯罪分子得到了严肃惩处。遏制金融腐败还应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资金密集和资源富集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找准腐败源、锁定高危人群,加大腐败成本,对监督金融系统的党委、纪检、监察等专职监督部门应实施委派制和执法责任制。加强与地方纪委、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严惩腐败分子。对一切金融领域的不端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一切有可能发生腐败的从业人员,必须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坚决做到零容忍。
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金融腐败从表面上说是对权力的滥用,本质上却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侵蚀,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的巨大力量。国内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也充分表明,群众监督是一个有效、彻底、广泛、公正的渠道。同时,依托群众力量还是最经济的反腐措施,要做好依托群众力量参与金融反腐,还应当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金融反腐工作中。
腐败问题是全球性问题,反腐败也是世界性难题。[3]中央多次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腐败事关金融改革与发展大局,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号角已经吹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金融领域腐败,是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