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姜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7)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着明显的提高,但由于贫富差距,不同人群的经济生活水平、受教育程度等仍存在一定差异,由此出现了社会分层。社会分层是指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层化或差异现象,尤其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1]由于社会分层而引起不同群体的物质、精神以及心理等各种差异是导致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分层包含多种因素,但对犯罪有较重影响的多为经济生活状况和受教育程度,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展开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预防、降低犯罪率都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经济生活状况对犯罪有何种影响一直以来被国内外学者关注,相对我国来说,国外对此研究起步较早。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但观点不一,但大多也都承认经济生活状况对犯罪是有一定影响的,笔者通过调研发现个体的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类型是有一定关联度的。
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处于全省第一。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689件,审结4950件,市中院受理1127件,审结1007件;一审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769件115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1人;审理一审侵财类犯罪案件1597件2158人。其中一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占据了近40%之多,而在这两类案件中,经济生活状况这一因素尤为突出。首先,从经济收入来看,经济收入不稳定的群体犯罪比较突出,而收入不稳定多是由于就业不稳定或是就业竞争力差。其次,从就业情况来看,收入不稳定的犯罪个体多为灵活就业人员,调研结果表明,经济收入不稳定的社会个体与当前社会中的就业困难群体均为犯罪的高发群体,且二者具有较高的重合度,从而进一步说明了当前就业状态对个体经济收入的影响较大,也体现出对犯罪的重要影响。
犯罪个体的主观经济感受中,近50%的人认为自己处于经济困难状态,其中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余流动人口自我感觉困难的相对突出,单纯为钱财目的解决目前生活困境的也相对突出。当然也不乏有人在经济困难的状况下衍生出“仇富”心理,这种“仇富”心理使犯罪人的目的可能不只是满足个人生活需求,而是一种对抗。[2]据上海交大民情研究中心民调队2014年统计数据,太原市基尼系数为0.503,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2014年的全国平均基尼系数为0.469,2016年为0.465。虽然基尼系数数值有所下降,但贫富差距依旧明显,也成为引起犯罪的因素之一。
另外,一般意义来说,犯罪行为人自我的经济状况主观感受是基于自身的收入与支出状况而与社会环境中其他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自我对比而形成的心理状态,此种心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在个人经济状况上所做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人在通过与外界的对比后对自身经济状况产生了一个自我认知,即行为人认为自身目前经济状态不足以满足个人需求或是心理上产生的与外界环境的强烈对比。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犯罪人都是基于这样一种犯罪心理,大多是一种对财富的占有欲。[3]在他们看来,经济不仅仅意味着生活的质量,更是个人社会地位的象征。[4]所以,在这种欲望下,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财富”。
从犯罪性质方面来看,整体上是以暴力破坏性与财产性犯罪为主的,由于经济状况困难的犯罪者多数犯罪目的是为满足自我的经济生活需求或是由于心理上的占有欲望而产生犯罪,因而财产性犯罪中多为具有暴力破坏性质的犯罪,如偷盗、抢劫等犯罪。但随着社会科技程度的不断提升,诈骗类犯罪比重正在逐年升高。另外,在经济状况极为贫困的犯罪人群中,多数犯罪者的心理是获取的财物要更为直接和简单,其次则是需要所获财物价值要大,因此相对诈骗来说偷盗、抢劫等犯罪更容易直接获取财物。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2018年度太原市终审案件进行了随机抽取,案件中受教育程度分为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学(大专)、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六类,将犯罪类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分类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七类罪名。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随机抽取的70份案例中仅有一人文化程度为文盲,其所犯罪名为盗窃罪,而且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小学文化程度的犯罪个体同样占比较少,为四人,其中两人分别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余两人则是由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类罪名而承担刑事责任;初中文化程度的犯罪个体在各类罪名中分布都较为均匀,涉及除渎职罪之外的每类罪名,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类罪名中初中文化程度人数为最多;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犯罪个体多分布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侵犯财产罪两类罪名当中,而在侵犯财产罪中均为无暴力性和破坏性的诈骗罪名;大学(大专)文化程度的犯罪个体中多数集中在贪污贿赂罪以及渎职罪两类罪名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仅有一人因受贿罪承担刑事责任。
造成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犯罪类型或者说是犯罪性质有所不同的原因在于教育影响人力资本投资,对犯罪行为人自身素养以及工作等方面都有影响。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更倾向于伤害以及具有暴力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低文化程度会使其个人的科学文化知识少、自身文化涵养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等,从而导致其走上此类具有暴力倾向的犯罪道路。低学历犯罪人相对缺乏满足个人经济生活的工作技能,缺少规则意识,对于工作的获取机会相对高学历者要少,并由此造成了经济收入微薄。由于无法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求,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较低犯罪行为人的父母文化程度一般也偏低,父母未能在学习生活中给予有效的意见,同时,犯罪人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也是造成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比如,因父母收入过低造成的经济原因、幼时同伴交友恶劣等。在多种原因之下,可能最初的性格问题、习惯问题最终演变成了社会问题,产生了寻衅滋事、偷抢财物、伤害、杀害他人等犯罪问题。而与之相对的稍高学历者,因为有更高的学历,也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相对来说更容易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所以在经济上不会有太多问题,生活的压力也就小一些。同时这部分人的生活工作环境相对较好,自身素质也较高,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面对他人诱惑或者犯罪诱惑时,自我控制力较强,更容易考虑到犯罪成本和犯罪后果等问题,或者更惧怕法律的震慑力。但是这部分人也不是完全没有犯罪倾向,只是相对于低学历者来说,暴力性犯罪较少,而需要更高技术含量的犯罪较多。比如,利用职权型或者贪污受贿型等。
结合所搜集的样本来看,一个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成年后的家庭经济水平,从而影响到所犯罪的类型。一般来说,由于学历低而导致的家庭贫困的犯罪人员在生活经济等各方面压力下,更容易实施冲动型、暴力性犯罪。而学历较高但幼时家境贫寒的犯罪人员却容易走向利用职权等犯罪道路,但学历较高同时父母也受过较高教育的犯罪人员则倾向于技术含量更高一些的智能型犯罪或政治性犯罪。
受教育程度对犯罪的影响基于多种原因,比如上文提到的人力资本投资。首先,高教育程度的人相对来说更容易找到工作,且相应的工资报酬较高,经济收入可以满足生活需要,犯罪会导致自由受限、丧失工作机会、错失众多的经济收益等,使得犯罪成本急剧增长。其次,教育会引导个人的世界观与价值观朝好的方向发展,增强个人法治观念。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也会更注重个人的社会评价,且在遇到问题时会多方考虑,不会因一时冲动而犯罪。最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教育会使其众多时间身处学校或者良好环境的教育机构中,减少其沾染不良风气的时间,降低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有效降低犯罪的发生。
社会分层与犯罪存在着相关关系。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社会分层也随之产生急剧变化,与此同时,当代中国的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和特征。犯罪有来自多方面的原因,而在这其中我们不能忽视来自社会分层方面的原因。由于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同而导致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差异,使得复杂的利益群体之间产生利益冲突,贫富差距较大、受教育程度的不同等因素也增加了犯罪的机率。因此在犯罪预防上,除了通过一般的犯罪预防外,要从社会的经济、教育等多种原因入手,优化社会分层,从而达到进一步控制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