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燕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7)
近几年,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侵权案件不断发生,某论坛一名网友发了《偷拍公交车见闻》的帖子,里面上传了几张未经过任何处理加工的图片,大致内容是一名孕妇乘坐公交车,然而她旁边有座位的3名男子没有一个人给她让座,于是这名孕妇拍了照片,并附上一句话: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子一发出,很快成为热搜,网上言论都在谴责这三名男子的冷漠,还有一部分声音说孕妇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事件发生后,有一名当事人还在试用期,用人单位直接和他解除了合同关系。这名当事人还请了律师,说孕妇侵犯了其网络隐私权,要求孕妇赔偿经济损失。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都在探讨,这名孕妇爆料这些内容是不是构成对对方隐私权的侵犯,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议的。在当今社会,我们如何去界定网络空间隐私权,如何保护自然人的网络空间隐私权已然成为亟待克服的难题。
什么是隐私权,相信很多人对这个概念都有自己的认识,学术界的观点是,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活动等能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时代在不断地进步发展,人们对事物的看法也相应会发生转变,关于隐私的基本概念也在不断扩大。“隐私”将一切不想或不方便为他人所知道、干预、侵犯的且与私人相关的信息,归入到其基本概念当中。此时的隐私还包括个人资料、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①通常而言,“网络空间隐私权”实际上仅仅是一个网络术语,而且关于它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学者们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人所能够支配的,且不被他人非法利用、知晓、搜集、公开自己私人信息的一种人格权”②可称为网络隐私权。也有学者认为,在互联网的空间里,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非法收集、公开、利用、知晓、复制和侵犯他人的私人信息;也禁止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将他人的图片、事实等敏感信息泄露。
从内涵和范围方面来看,网络空间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的差别是很小的。但仔细分析二者的概念,还是有些不同:首先,网络空间隐私权不可能完全脱离传统隐私权,它是从传统隐私权演变而来的;其次,网络空间隐私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在本质上和传统隐私权是有很大不同的。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新闻,这些新闻瞬间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人与人的距离缩短了。网络及时性这一特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改变,可是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种种不便,人们之间甚至毫无隐私可言。现实生活中,一旦有人在网上泄露一些与他人有关的敏感信息,网络传播的高速化就会使得这些不良信息瞬间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传统的媒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然而电子媒介转瞬即逝的传播速度又不是总能带来好处的,其带来的危害也日渐突出。
从当前发展现状来看,网络空间隐私权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是有关它的一些法律保护问题仍然存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当前我国宪法、民法和刑法等上位法中,隐私权并没有取得相对独立的、明示的人格权地位,它时而被名誉权的定义所覆盖,时而与人格权混为一谈。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性条文只是简单零散地存在于其他条款之中,这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由于传统隐私权本身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地位的不确定,使得网络空间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大多数都会涉及一些网络空间隐私权,可是相互之间的界定并不统一。网络空间隐私权在一些上位法中,大多数被“人格尊严”“民事权益”等概念笼统覆盖,然而在一些专门法中多被这样描述,如“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用户信息”“真实身份信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等。网络空间隐私权在这些专门法中的表述侧重点不一样,并且这些提法都无法明确表述网络空间隐私权所涵盖的内容。
从目前的法律条文来看,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过于片面和简单。
1.法律条文涉及的侵权主体不全面
在涉及的侵犯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案件中,大部分法律条文都指向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这部分责任主体。比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里面所规定的责任义务是有针对性的,都是指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很多网络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与商业利益,对其他公民的个人网络信息进行非法查询买卖等,这就直接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所以他们就成为要追责的侵权主体。但是仅仅将侵权主体设定在这些方面,是不够全面的。
2.侵权后救济途径过于单一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侵犯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处罚,大多数参照《侵权责任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的处罚规定。从现有的处罚手段来看,也仅仅只是“删除”“断开”“警告”等处罚方式,并且哪些侵权要素与哪些惩罚方式相对应,这在现有的制度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另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这就使得很多证据会被修改甚至删除,从而使得证据的采集和证明难度增加,这样一来,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救济途径更加困难。
鉴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重要性,在法律层面应当将之提高。在财产保护和人格尊严保护方面,网络空间隐私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网络空间隐私权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回应。随着民法典的编纂,网络空间隐私权有必要作为单独的一部分出现在民法典中,可以将其中涉及人格权的部分安排在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财产权方面的,可以归纳到物权编。这种安排和现行的法律并不冲突,不仅能够很好地提升网络空间隐私权在法律上的地位,还使得自然人的网络空间隐私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如果仅仅是法律方面作出规定,却没有很细致的划分,这样是很难运用到实践的,也不会使得隐私权得到更好保护。由此可见,细化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什么情况下,要停止侵害;什么情况下,要赔偿损失;什么情况下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什么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有多大才可以断开链接;什么情况下必须要关闭网站等等,甚至还有一些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还可以刑法的相关手段进行惩罚。在实践中,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以后,第一步要做的是明确产生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了怎样的影响,第二步就是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损害评价体系和制度,这样就能够在网络空间隐私权受到侵害之后很快找到解决办法,以后遇到同样的案件,也可以有个参考。
公民的网络空间隐私权遭到侵犯,很多情况下是由于公民的相关法律意识过于淡薄造成的,所以提升自然人的相关法律意识是非常必要的。具体包括:第一,加强公民在保护网络空间隐私权方面的训练,如在玩一些小程序游戏、填写网上的一些调查问卷等过程中完全没必要填写自己的真实情况。第二,加强公民尊重他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意识,更不能轻易去侵犯他人的网络空间隐私权,这要求我们要做到在发动态、和别人随意聊天的过程中不能随便乱发别人的照片等。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有必要转发的,必须要经过一些技术手段的处理。第三,对广大网民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让他们知道怎么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去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比如在浏览一些吸引人的网页时,有可能留下一些个人信息,使得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盗取个人隐私,这个时候可以通过安装杀毒软件,或者是打开电脑防火墙等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第四,学校也可以通过开设一些普法教育大课堂的渠道,给学生们教授一些与上网有关的个人隐私,让学生从更多方面了解和保护个人隐私。
在当今时代,人们的生产生活已经和各种数据、信息的搜集与处理密不可分,同时也要接受网络时代给人们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何保护公民的网络空间隐私权已经成为人们必须要面对的重大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重大问题迫在眉睫。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网络空间隐私权在立法方面应该更加民主、更加科学、更加明确具体。通过大家的不断努力,一定可以在立法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使得公民的网络空间隐私权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注释
①徐佳.试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才智,2013(10):158。
②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湖南大出版社,20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