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状态契约论与原初状态契约论的比较研究

2020-02-25 14:03赵雪莹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卢梭洛克

赵雪莹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000)

自然状态契约论者从人的本性出发认为人们天然享有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本身便蕴含了一种天然的不平等,为了构建更好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任意的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①尽管罗尔斯的理论更加抽象,但其依旧承袭了传统契约论的问题导向,并指向现实的政治实践。

一、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统一与分歧

作为契约论的基础,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均非现实中真实存在过的状态。无论是霍布斯的争斗不休、互相倾轧的“狼与狼式”的状态,还是洛克所言的人皆理性、争当法官的状态,还是卢梭的离群索居、互不相闻的简单和平状态都不是人类社会的真实状态。同样的,罗尔斯曾这样描述原初状态“它是非历史的,因为我们并不认为已经达成或者事实上的确能够达成,它能够真的达成与否无关宏旨。”②所以两种状态在理性建构上存在统一性,但具体来看两类状态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最重要的是两类状态中的人性色彩不同。保存自我一直是自然人的首要目标:霍布斯认为人本性为恶,利己的天性导致人们不休的争斗。洛克认为,人是具有理性的,保持理性和公道能够使人们处于安全状态,但失去理性则容易以暴行破坏自然法的秩序。卢梭则认为自然人天生具有同情的特质,道德义务联系的缺乏使得善恶之分在简单状态中不再重要。人们对恶的无知和对自身的关爱,形成了一种善的人际关系。而罗尔斯则使原初状态中的人变成了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的人,③首先,由于无知之幕过滤掉了决定他们与众不同的先天因素和特殊的善恶观念,所以他们对自己知之甚少,也没有特别的欲望和追求,更没有对他人的明显偏见,仅有简单的利己心理和社会基本善所赋予的对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追求,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达到了跟慈善一样的结果。④其次,两类状态中选择的物质基础不同。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资源是匮乏的,而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洛克认为自然的东西是人们所共有的,但个人的财产总量应当与个人的劳动或管理能力相适应。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的资源是充足的,但人们的私有意识并不强烈。而罗尔斯原初状态的物质基础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⑤人们之间虽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但无知之幕又使人们共同遵守着社会基本善,所以人们之间存在合作的可能,而社会合作能够使所有人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⑥

二、自然状态下的契约内容及理性反思

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使得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合法的政治权力以保障自己的自由。人们自愿将自己置于法律的枷锁之下,并非是放弃了自由,而是在自然状态的背景下出于价值衡量所作出的最有利选择。

(一)契约的政治模式问题

不同的政治模式均是自然权利的保护方式。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猜疑,争斗不休。为了安全他们寻求另一个人格,这一人格是大家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于是他选择了君主制度,因为大权独揽的君主拥有强大的力量使人们摆脱混乱状态。但当君主个人决策失误或者品性败坏时,对臣民的不利行动是臣民难以抵抗的。洛克则认为主权应当由全体人民享有,人民拥有罢免政府及重新订立契约选择执法者的权利,而政府则根据主权者的委托进行立法以恰当的方式保护主权者的利益并处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⑦在洛克君主立宪制政府的主张中,国王在受立法权制约的前提下享有行政权和对外权,但在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的情况下则难以抵抗王权的复辟。卢梭认为契约的达成是公意的体现,自然人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并置于共同意志的支配之下,主权便属于这个公意。卢梭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但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⑧而公意实际上是通过人们投票体现出来的,正如卢梭承认的“没有什么能比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危害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败。”⑨所以卢梭总是极力倡导道德教育以保证立法者的廉洁与公道。

(二)契约的效力与契约权问题

自然状态契约论者从契约权或契约的性质出发明确了契约的效力。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式契约中,人们向君主让渡了包括契约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依据自然法的“信约必守”原则,人们只能听令于君主,契约的效力甚至及于后代,否则便是一种不义。卢梭则认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⑩原则上服从公意就是在服从自己,公意是正当的,但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或者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失去它的天然正义性。[11]所以卢梭认为人们保留有契约权,这也是人的基本人权。而洛克认为人们赋予政府执行法律和惩罚的权利的同时保留有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和财产权。当政府不能保障甚至严重侵犯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时,那么公民就有权推翻它,订立新的契约。人民授权及主权权威是契约正义的体现,然而政府或主权者的权力来源及组织形式的正义并不代表其能实现实质的正义,所以公民保留契约的订立权也利于防止后契约社会背离契约的最初设定。但实现后契约社会的正义,单纯靠契约是难以保证的。

(三)契约社会的正义、财产权及慈善问题

自然正义蕴含着天然的不平等,但在“自我保存”及“自由”的目标指导下,自然状态契约论者都不同程度上允许了这种不平等。比如霍布斯默认人们自由发展,既然法律对社会资源尤其是物质资源的分配进行了规范,那么非经违法方式取得财产既是自由的又是正义的。洛克认为“没有财产权,就无所谓非正义”,[12]而个人劳动是财产私有的重要条件,但人们要为他人保留足够的生存空间。当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无法改善极度贫困的境遇时,就需要利用慈善进行救济。最好的慈善是帮助穷人通过劳动摆脱困境,[13]与穷人受助相对的则是富人的援手。而为了激励人们更好地参与公共生活,卢梭支持一定程度上的财产不平等,且以人们义务的承担及贡献为基础,但卢梭始终对财产权抱有一种担忧,因为极端富有或贫穷都会导致人们之间的互相依赖,[14]这种依赖关系实质上是对自由的阻碍。

三、罗尔斯对自然状态契约学说的发展

为了寻找正义的原则,罗尔斯的契约论从契约的要素到结果都紧紧围绕“正义”这一主题,同时罗尔斯也继承发展了传统契约论的观念及方法。

(一)平等观念的继承与正义的原则

契约论下的平等是人们在契约规则下均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罗尔斯依旧承认人们自由的价值,并提出了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在政治领域不仅要尊重人们的权利自由,不在限制自由和处罚方面作出不平等的安排,又要赋予人们平等的竞争机会,减少职务和地位的不合理限制,让人们体验因社会义务履行而得到自我实现感。但社会正义并非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政治地位便可以达到,一方面人们的境况要受到先天因素的制约,而许多先天不利因素并非人们勤劳努力便可以改变。另一方面个人难以跨越制度性的障碍,社会基本结构甚至使人们处于更不利的境地。罗尔斯认为要对社会最不利者进行救济,既是之为人的道德价值本身就要求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源以满足其基本需求,[15]更因为只有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中人们才能更好地享有发展的机会,构建更好的社会秩序。罗尔斯把天赋的分配看作人们的共同财产,人们可以共享由这种天赋分配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通过合理分配社会公共资源,社会最不利者的境况在其他人获利的同时也得到了改善,这就是差别原则。

(二)正义原则的契约式论证与程序正义

对正义原则的论证,罗尔斯依旧是采用了一种契约式的证明方法。桑德尔曾批判罗尔斯使所有立约者变得完全相同,实际上是取消了交易,也就不存在任何契约。[16]但这些观点都忽视了契约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使立约者达成一致“,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共性。[17]而失去交易优势和条件交换正是为了以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对主客观条件进行限制,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意或者受害。[18]当立约者们处于一个公平的环境中,便期待能同等获取社会利益,因此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会成为首要选择。同时无知之幕增加了人们对自己处于不利境地的忧虑,因此人们采用最大最小值原则对其计划的影响进行分析采取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的计划。这样如果部分人在获利多时能改善不幸者的境况便是符合正义的。这样只要人们进入了原初状态,他们的地位、天赋、追求等便会被无知之幕过滤,每个人依旧是作出了个人的选择,但这种个人的选择又符合普遍的利益,最后的结果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程序正义的价值。但实质的正义如何保证呢?这显然仅靠个人的激情、德行和理性是不够的,为此罗尔斯提出了基本善的观念以满足人们最基本的追求,同时原初状态中的人依旧具有最低限度道德能力的人,也就是作出道德判断时要一视同仁,这正是我们实际上所持有的最深刻的道德直觉。[19]而无知之幕又排除了偏见,正义的信念便通过程序体现出来。

四、结语

作为契约论的代表性理论,自然状态契约论以及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契约论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罗尔斯对契约论的改造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然而正义论本身忽视了人的可行能力差异,[20][20]当人们不再处于无知之幕之下,差距便开始显现。私有制社会公共资源也十分有限,所以实际生活中凡是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问题,总是能够引起很大的争议,所以罗尔斯也对正义论进行了改造以适应多元社会的发展。在当今全球化以及价值多元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利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没有任何一种终极的价值理念能够完全解决社会问题,寻求共识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注释

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92-93。

②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三联出版社,2002:27。

③⑤同①98。

④同①115。

⑥同①97。

⑦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1:88。

⑧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35。

⑨同⑧84。

⑩同⑧125。

[11]同⑧39。

[12]洛克.人类理解论(下)[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540-541。

[13]霍伟岸.自然法、财产权与上帝:论洛克的正义观[J].学术月刊,2015(47):84。

[14]刘国栋.论卢梭的平等思想[J].政治思想史,2013(01):94。

[15]同[14]86。

[16]罗尔斯.正义论:契约论与反思平衡[J].湖北社会科学,2007,(05):40。

[17]同①13。

[18]同①10。

[19]葛四友.论无知之幕和社会契约的作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5):47。

[20]张国清.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J].中国社会科学,201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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