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国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执政兴国的高度上,围绕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新时代以来,国内学界有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已有大量的研究,①根据笔者在中国知网以“习近平法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进行的篇名检索,截止2020年3月10日,可得相关文献166和248篇,其中期刊论文分别为123篇和201篇。然而总体上仍以理论重述为主,体系性的研究相对较少。②代表性的论文包括: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中、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3、4期;李林:《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逻辑与创新发展》,载《法学研究》2016第2期;付子堂:《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发展脉络、核心要义和时代意义》,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 张恒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梳理与阐释》,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10期下;胡锦光:《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解读》,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10期上;杨小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载《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1期。笔者认为,把握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关键是把握其理论体系,就是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去把握观点与观点之间的联系、把握观点背后的时代新意与深意,进而在此基础上去分析理论之于实践和理论自身发展的创新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在多个场合、以多种形式系统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逐步形成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这是体现党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智慧的最新理论成果。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是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形成发展的法治理论。可以六个重要时点的重要提法勾勒其形成脉络:2012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习近平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法治建设的重要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并将之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构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⑤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以“十个坚持”明确基本内容;⑥即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参见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前线》2019年第3期。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之一,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⑦《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主要体现于习近平同志的系列重要讲话、文章、批示之中。就理论渊源的地位而言,讲话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形式,其中又以习近平在党中央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举办的集体学习时发表的内容最具权威性和系统性。⑧笔者认为,重要讲话之所以是最为重要的理论素材,不仅是因为它的主题明确性和政治权威性,同时因为它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学习传达会议精神的文本依据,而重要文章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均是由重要讲话中摘取部分内容公开发表,批示则一般是针对具体问题的重要指示。本文关于习近平重要论述的文本依据,如无特别注明,主要以中央文献出版社的《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下)和外文出版社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二卷)为主,特此说明。择要而言,习近平在党中央召开的重要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主要包括:(1)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集中阐述了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思想;(2)2013年11月15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主要阐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关键举措;(3)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集中阐述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关键举措;(4)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重点阐述了法治与改革的理论关系问题;(5)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系统阐述了自觉坚持制度自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6)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点问题的决定》说明,集中阐述的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问题;(7)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主要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理论关系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问题;(8)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集中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和基本方略问题,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是“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的重要组成部分;(9)2019年1月15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讲话,重点阐述了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问题;(10)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集中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和“十三个坚持和完善”。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⑨有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之前,会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系统地理论论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是理论论证定调的重要场合。参见胡鞍钢:《中国集体领导体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3年版,第五章。习近平历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内容参见中央权威媒体的新闻通稿。与法治直接相关的主要包括:(1)2013年2月23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主要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实现路径问题;(2)2015年3月24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主要阐述了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3)2015年6月26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主要阐述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4)2016年12月9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主要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5)2018年2月24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主要阐述了加强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问题;(6)2018年12月13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主要阐述了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问题;(7)2019年9月24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主要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⑩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载《求是》2019年第23期。除此以外,习近平同志在历次中纪委全会、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上的讲话也是研究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理论素材。重要批示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习近平对2016年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所作的批示,明确了加快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⑪加快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2016年的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批示是集中体现这方面思想的关键素材,其全文如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参见《习近平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载《秘书工作》2017年第1期。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已经具备丰富的理论内涵、严谨的理论体系和重大的实践影响,目前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其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内涵的核心表述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⑫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中央文献研究出版社2016年版。这一最新理论表述的鲜明特质就是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起来了,与党的十五大首次正式提出并为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会所继承的依法治国概念⑬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法治”一词是《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著名的中发[1979]64号文件。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正式将依法治国界定为“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相比形成了一种继承与创新关系。
习近平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位主要由治理的视角和理念阐发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政治领袖。他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⑭习近平:《切实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沿着一条“树立制度权威(尤其是树立党章、宪法的总规矩、总章程地位)”“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实施执行”的理论主线,不仅形成了治理现代化的完整理论体系,同时也揭示了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与治理的内在紧密联系。同时,就继承和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立场与理论传统看,坚持“人民民主”、社会公平与强调个体自由、竞争效率的资本主义法治构成了重大理论区别。新时期以来,我们党之所以突出强调依法治国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一方面体现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立场的坚持和继承,对于民主与法治辩证统一关系的深刻理论认识,同时也反映了对于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法治建设曲折历史的深刻反思,那就是,我们必须走出以往的“大民主”、运动式民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由治理的概念切入,秉持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理念,紧紧围绕新时代我们党如何更好地依法执政、国家政权机关如何更好地依法施政(履职),人民群众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国家、社会和自身事务三个基本问题,系统阐述了我们党依据党章党规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基本思路,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建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又一次认识和实践新发展。
理解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关键是把握其理论体系,把握其观点与观点之间的紧密联系,把握其核心观点背后的新意和深意,这应当成为深化相关问题研究的一个新方向。作为新时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治理论体系,我们可以由理论层次的严谨性和理论观点的创新性展开阐发其思想要义。
就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理论层次的划分而言,目前各界并未形成统一认识。官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1)六分法。比如中宣部编辑出版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即采用这种划分并将其提炼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等六个方面;⑮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版)》,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六部分。(2)八分法。比如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采用这种划分并将其提炼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本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八方面内容。⑯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3)五分法。比如中宣部在十九大以后编辑出版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三十讲》⑰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版。其五个具体标题为: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均采用这种划分,但是具体标题上略有区别⑱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其五个具体标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深刻革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公平、司法正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上述提炼实际上主要是沿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战略方向、战略目标、实现路径、工作格局、队伍建设、干部要求、党的领导的实践逻辑展开的,从便于党员干部原汁原味地学习掌握其论述要点而言是十分有意义的,然而就阐发其体系结构和创新价值而言尚有深化的空间。
就学术界而言,主要的研究集中于其思想内涵、理论特色和重大意义等问题,前揭张文显教授和李林教授的论文提出了理论体系问题,然而其最终的提炼依然采用一种观点重述的形式。笔者认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可以由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立场出发,由党对法治的基本理论认知和领导法治的基本方式展开,可具体区分为四个理论层次,同时在每个理论层次上考察若干核心观点,阐明其新意深意,以此更有利于把握其理论体系的严谨性和理论观点的创新性。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一般问题的观点创新
这是一个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法治基本理论认知的前提问题。就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史而言,马克思清晰而严谨地阐明了阶级对立的前社会主义阶段和阶级差异消失之后的共产主义社会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然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建设的一般问题则缺乏一个系统而完整的理论说明。⑲柯林斯认为法律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关注的中心,马克思主义的奠基者从来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法律的进路。笔者认为,马克思对前社会主义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理论分析和关于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差异消失之后,国家和法律走向消亡的发展预言是清晰的,但是对于社会主义阶段法律究竟是否必要以及发挥何种作用则没有提供系统的回答。参见[英]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2页。同时,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前苏联还是新中国前三十年,均在不同程度上经历了法治建设的重大实践挫折,这与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认识偏差有相当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不断深化了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般问题的理论认识,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般理论体系。⑳参见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之路》,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6期;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付子堂、朱林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正如习近平指出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聚焦于法律(治)的概念、地位和作用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系统论述,进一步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法治建设一般问题的理论认知。(1)关于法律(治)的概念,习近平提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同时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㉒这些概念认知兼具了法的形式特征(规范性)与实质价值(公正性)的双重意蕴。(2)关于法律(治)的地位,习近平提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㉓同注⑫。同时强调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自由、平等、公正一起构成了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这一概念认知不仅表明了法治的工具性价值(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更张扬了新时代法治的实体性价值(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3)关于法律(治)的作用,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强调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㉔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前线》2019年第3期。就观点新意而言,习近平上述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般问题的核心观点与我们改革开放前主要将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专政的工具和保障中心工作作用形成了鲜明的对照,㉕就新中国前三十年法治一般理论的思想渊源而言,苏联斯大林时代的维辛斯基无疑是一个绕不过的人物,他为苏联国家法理论的系统化作出了努力,但同时也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恰恰是维辛斯基的理论在上世纪50年代被我国系统引进并产生了极为深远影响。关于维辛斯基的观点,参见[苏]安·扬·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我国学界关于维辛斯基法学观点的反思,参见四吴世宦:《四论我国法学现代化——关于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维辛斯基法学的界限问题》,载《政法学刊》1987年第4期。关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治一般理论的权威观点,参见张友渔、王叔文:《法学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80年版,第二章。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奠定了更加扎实的思想认识前提。
2.关于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另外三个理论层次是基于党的领导的三种方式依次展开的。党对法治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主要体现在我们党谋划和推进法治战略的政治能力水平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扩大民主、健全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三大提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提出到201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法治政治领导能力的不断加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紧紧围绕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地位、战略方向、战略目标三大核心问题展开系统论述,形成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战略。(1)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习近平通过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将法治作为新时代我们党执政兴国、治国理政的核心战略的相关论述,进一步拉高了法治工作的战略地位。习近平指出,“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和世界各国的共同追求,改革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时代潮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从严治党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四者不是简单并列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顶层设计”。㉖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2015年1月23日)。习近平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㉗习近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中央文献研究出版社2016年版。(2)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习近平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㉘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中央文献研究出版社2016年版。理解习近平关于法治道路的论述可以由三个维度把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深刻反思新中国法治建设过去“走过来”的历史经验,其中一条基本的经验就是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时刻牢记我们今天“正在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㉙同注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坚定我们未来“要实现”的法治既定目标和宏伟蓝图的政治自信。关于这个目标,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㉚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到我们党成立100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㉛《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3)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㉜同注⑫。。理解习近平关于法治目标任务的论述可以由三个层面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目标的提出表明了我国法治工作重点由静态的法律体系建设转向动态的法治体系建设,深化了法治建设的工作内涵;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外延由重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依法行政转向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拓展(尤其是制度治党和法治社会建设领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与西方法治的本质区别:我们坚持人民中心的基本立场、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制度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的全过程推进,这与西方法治强调个体自由的基本立场、国家社会二元分立的结构支撑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环节过程形成了鲜明对照。总之,习近平关于法治新战略的系统论述拉高了法治工作的战略地位、揭示了法治发展的战略方向、明确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立意高远、观点鲜明。
3.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实践关系的命题提炼
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在理论上回应和回答如何在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把握和处理好重大实践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总是能够顺应法治实践发展的形势,提炼法治理论命题,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从而回应社会各界期待,统一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出发,提出了“扩大民主,健全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政治主张,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出发,提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的重大论断,为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㉝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以后,江泽民同志曾多次论及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问题,尤其是1996年2月8日在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时,强调“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31页。国内学者围绕此命题的讨论,参见孙国华主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江平等:《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论断,为党的十六大以来确立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提供了理论指引,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跨入新世纪。㉞孙国华主编:《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继承前几代领导集体理论命题基础上㉟习近平同志早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曾提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等重要论断,参见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提炼的最重要的实践关系就是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三大核心命题。㊱核心命题不同于一般命题的提炼,它是我们党论证重大决策部署、表明重大政治立场之时提出的理论命题,主要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等重要场合提出,而一般命题通常是我们党为更好地相关决策部署举措的贯彻落实而提炼出来的,习近平提炼的一般法治理论命题包括:民主与专政、人治与法治、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活力与秩序的关系,等等,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1)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命题,习近平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强调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改革为法治明方向拓空间增动力,法治对改革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要坚持两轮驱动、两翼齐飞,推动改革与法治协调发展”㊲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2)关于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命题。习近平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依法治国各方面全过程”,要求各级党政组织、各级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解决“好权大还是法大”的真命题㊳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讲话》,相关论述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3)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命题。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㊴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016年12月9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三大核心命题的提炼,其区别以往的创新之处和普遍意义在于,他是由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而不是从法治建设与中心工作的外部关系)出发建构起一个完整的法治理论体系,其中,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命题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动力机制问题,党法关系命题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问题,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命题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问题。把握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三大核心命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西方法治的本质区别,尤其在法治建设的领导权问题上,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内在分野本质上就是政府领导推动法治和社会(资本)领导推动法治的区别,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坚持党对法治的全面领导就是一条正确的道路、一个根本的遵循。
4.关于新时代各方厉行法治的政治要求
法治的战略谋划和实践关系明确之后,习近平进一步对各级党委、政权机关和党员干部提出了具体的政治要求,这是体现党对法治的组织领导的一个理论层次。(1)对于各级党委而言,习近平强调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党委厉行法治的新十六字方针当中,由习近平最新提出来的要求就是“支持司法”,这与新时代以来我们从制度实施环节切入法治改革,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头戏是高度统一的;(2)对于各级政权机关而言,关键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新要求,被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十六字方针,这与新时期以来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形成了一脉相承、持续深化的逻辑关联;(3)对于各级党员干部而言,习近平指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强调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求。同时,就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能力,习近平又提出的“四要”和“四个模范”的具体要求。㊵“四要”:一是要遵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限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四个模范”: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参见习近平:《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对于党员干部的法治要求,新时期以来邓小平同志强调“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江泽民同志突出的是“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胡锦涛同志突出的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观念、学习理论、贯彻理念重在解决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思想认识问题,解决法治要不要、该不该的问题,而习近平的全新政治要求则表明新时代更注重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综合素养和运用法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就是要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上一次系统创新和深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不仅已经产生重大的实践影响,同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创新价值。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必须指导实践。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不仅具备深厚的理论底蕴,同时亦蕴含着鲜明的实践导向,其中贯穿始终的逻辑主线就是要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辩证统一,就是既要管好权力,又要提升能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革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持续和深化,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超凡的政治勇气和政治魄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在总体定位上要求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实践重心上经历了初期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党的十三大的党政职能分开改革和新世纪以来以能力提升为主线的政治体制改革若干发展阶段。新时代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改革部署鲜明地体现了管好权力和提升能力的实践“辩证法”,一“破”一“立”、革故鼎新。
把握好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这一逻辑主线有利于我们更为深刻地理解新时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和政治改革相关重大举措的实践展开过程。党的十九大之前的五年,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重点就是紧紧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一理论命题,坚持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强调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着力推进四大体制改革。习近平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由制度实施和执行的环节切入深化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体现了精准的战略谋划和高超的政治谋略的统一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相继启动实施行政“放管服”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四大体制改革,一方面大力实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动推动政府“瘦身”,从源头上降低政府权力过大带来的“任性”和腐败风险;另一方面则“三管齐下”,着力破解制约国法党规实施的体制沉疴,首次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国家监察的范围,以此“一放一收”的政治改革艺术,推动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和思想防线。在四大体制改革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极为重大的引领意义,它既是整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切入口(司法承担着国家法律实施执行的重要职能),同时又是联动其他体制改革成败的突破口。正如习近平强调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次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司法体制改革是这场革命的重头戏”。新时代以来,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习近平亲自领导、谋划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关重大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走向发展、完善。㊶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强调以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为主线,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抓手,加快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时部署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相关推进举措。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强调“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㊷。其中,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上,“要着眼于健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优化党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在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上,“要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深化地方机构改革上,“要着力完善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突出不同层级职责特点,允许地方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适应街道、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㊸
在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同时,党的十九大强调,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党的十九大关于法治的重大举措,包括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等等。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不仅成为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指引,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作了重大贡献。
首先,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解决新时代矛盾风险挑战的新思维。科学思想的最深层实践价值在于推动思维方式的更新,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的关键在于把握新一代领导集体的新思维。习近平强调:“在新时代的征程上,全党同志一定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㊹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讲话》,载《求是》2018年第1期。其中法治思维是第一次被作为党的领袖和领导集体的思维方式确立下来。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它为我们解决发展、改革、稳定等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㊺在推动发展问题上,习近平提出要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而创新驱动的关键在技术和制度创新;在深化改革上,习近平提出改革必须要从摸着石头过河转向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而体系化思维正是法治思维的核心优势;在维护稳定上,习近平提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等重要观点,为解决发展改革稳定等问题提供了系统的新思路。另一方面则为新时代以来全党上下实践治理现代化的新议题拓宽了新视野,最后也为各级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四个伟大”的使命担当、实现新时代的新作为提供了能力支撑。
其次,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我们揭示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方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全部理论和实践的鲜明主题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我们保持政治定力的同时不断开拓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方位。新时期以来,邓小平同志围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逐步提出并确立了判断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三个是否有利于”标准。㊻1992年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针对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内和国内不少人在改革开放问题上迈不开步子,不敢闯,以及理论界对改革开放性质的争论,指出:“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从此,三个“是否有利于”成为人们评判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揽“四个伟大”实践的过程中提出要坚持“四个自信”,其中与法治密切相关的就是要求“坚持制度自信”,强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治国理政能力”,并且提出了认识和评价制度的“八个能否”新标准,㊼即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参见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求是》2019年第18期。这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新的历史方位。习近平关于“推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观点是标识新时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理论风向标,从以往主要强调制度的“坚持、发展和完善”到推动制度“成熟、定型”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一个系统集成期,要更加注重推动改革实践经验向法律制度转化,不断提高制度自身的体系化、科学化水平,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未来发展留下丰富的想象空间。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会产生思想认识上的偏差,除了传统封建主义的影响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法律将消亡的论断理解不到位,苏联建国初期就是因为对法律消亡论的理解有误从而产生法律虚无主义的认识错误。
再次,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我们开辟了社会主义和当今世界法治理论的新境界。习近平十分重视哲学社会科学话语和理论体系建设,强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㊾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而在法学话语和理论体系建设上,新中国前三十年受苏联影响极大,改革开放以来则受美国影响最深,进而使其在面对西方法治理论时既缺乏自主性,又处于弱势地位,这实际不利于我们客观地认识、解释和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发展。正如前文所阐发的,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建设的新观点新战略新论断新要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和理论体系,同时也对我们打破当今世界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的话语霸权提出了一种思想自觉和深化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我们始终坚持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相继提出了“不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理论主张,同时强调要坚持理论自信,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逐步构建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和理论体系,但是就理论的自主性和自洽性而言,未来还需要学界继续努力,使之更加科学、完备、成熟。(51)对此问题,笔者拟另外撰文展开论述,在此不作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