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娟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7)
消费信贷产品的快速普及和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个人征信信息在市场经济中具有越来越高的价值。面对市场经济因征信信息片面化、孤岛化等各种原因产生的违约、诈骗问题,谁能更快速完整地掌握个人征信信息,谁就能更快更精确地评估一个人的信用等级,从而及时作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互联网消费信贷领域已经是目前个人信息泄露较频繁的领域,因此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让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也是我国构建诚信社会体系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本文的所有数据主要来自于问卷调查,在问卷发放过程中,一部分针对不同学校各年级在校大学生,一部分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随机发放。总计回收问卷672份,其中有效问卷659份,调查对象学历从高校研究生到小学学历都有涉及,年龄范围主要是从十八岁到六十岁,调查范围较全面,获得的数据具有代表性且真实可信。
问卷设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个人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学历等;第二部分是被调查者对征信信息的认知状况和保护意识;第三部分是被调查者认为的我国目前对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本文将结合问卷第二部分着重分析第三部分,并根据问卷结果总结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以下是对我国征信信息保护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结果:
从问卷数据分析来看,在回答“您觉得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受侵犯事件发生频率如何”的问题时,43.1%的人选择“偶尔发生”,还有11.08%的人选择“不了解”。然而实际上最近几年我国征信信息被侵犯事件频繁发生,并且其中还有一些事件在网络上引起重大反响。在回答“您认为以下哪些具体信息与个人信用相关”时,有24.58%的人选择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及血型、病例”。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信息。[1]在回答“如果有人或机构侵犯了或非法收集或使用您的相关信用信息,您的做法是什么”时,只有12.9%的人选择“到法院起诉”,还有14.26%的人选择“怕耽误时间得过且过或不予理会”。这一结果更加说明了目前我国仍有很多人对征信信息知之甚少,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
在回答“您认为征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哪些”时,有70.71%的人选择了“未经同意采集或过度采集信息”,这一结果与我国当前征信信息保护现状是基本吻合的。在目前互联网消费信贷盛行的背景下,各类金融机构及电商网站提供的信用产品和工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购物支付的首选渠道。在回答“您怎样看待注册使用电商、信贷等互联网平台时,出现‘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的条款”问题时,有70.71%的人选择“为了尽快注册使用而未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或“不同意但没有选择余地”。对于没有仔细阅读条款的原因,有62.42%的人选择了“无论是否阅读,都须强制同意”。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于2019年12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有超过一百款APP因违法违规采集个人信息被查处。大数据时代,征信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许多APP在客户安装使用期间都希望能够收集到用户的隐私信息,这无疑又加大了征信信息泄露的潜在风险。
在回答“您认为最亟需整治的征信机构的行为有哪些”时,有80.58%的人选择了“不合理保存利用或随意泄露征信信息”。今年5月份某银行泄露客户账户流水信息事件,其道歉信中称是为了满足“大客户”的需求,此道歉信一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公民个人在众多大公司大企业的面前永远都是“小客户”,难道要为了他们的需求而随意泄露个人的信息吗?实际上近几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已经形成了灰色产业链,一些金融机构将客户信息非法泄露或出卖给各种信息网站,在这些网站上只需花费几百至几千元,提供客户的身份证号或手机号就可查询客户的各种信息,包括隐私信息和征信信息。
民众对征信信息保护意识的缺乏既是我国征信信息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只要群众有足够的信息保护意识,就会下意识地对各种信贷平台甚至金融机构加以防范,从而增加上述平台与机构其暗中采集个人信息的难度,降低征信信息泄露的风险。然而调查数据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大多数人对征信信息缺乏充分了解,缺乏必要保护意识。虽然我国已把每年的6月14日定为信用记录关爱日,加强了征信知识宣传,但影响力还是远远不够。大学生群体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更应加强相应的宣传教育。
对于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征信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在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机构的情况下,央行承担了主要的对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2]在之前传统的个人征信体系中,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基本可以满足监管的需要。但百行征信系统正式启动后,各种网络APP纳入征信行业,其在促进征信信息采集更全面、准确、及时的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使传统的监管机制难以满足目前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监管需要。更有甚者,在互联网环境中,很多并没有取得征信资质的机构私自开展征信业务,其并不在央行的监管之下,成为征信信息非法采集、利用、传播的“监”外之地。
目前,虽然我国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但还没有一部专门性的高位阶法律详细规定关于征信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当前我国涉及征信信息的法律不仅位阶较低,而且内容不能完美衔接,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不便于适用。例如:无论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还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仍然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法律位阶较低。[3]又如关于征信信息采集和采集的方式范围、共享以及共享的程度、公开和公开的范围、查询和查询的权限、保护以及保护的范围和途径、救济和救济的渠道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信息的采集、流转已达到惊人的速度。公民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主体,必须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首先是加强政府层面的引导、宣传。在这一层面上,政府应对宣传对象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的群体特征制定合适的宣传方案。例如利用6月14日征信记录关爱日等重大节日再结合热点主题,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宣传常态化。还可以通过微信平台、电视公益广告、公告栏或与普法节目相结合等渠道,逐步加强对征信信息保护的宣传;其次是主要面对学生群体加强宣传工作。政府与学校结合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例如举办征信信息保护讲座、征文大赛,还可以设置特色课程,或将信用教育融入学生志愿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有效提升学生群体的征信信息保护意识。
正如前文所述,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应用的频繁,征信信息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能对当前百行征信下众多个人征信机构达到有效监管。而监管的相对滞后和缺失是导致征信信息泄露现象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可借鉴征信行业建设较早并且体系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例如日本的行业协会制度,依靠行业自律从源头上降低征信信息泄露的风险,并且各征信机构之间可相互监督,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4]还有以市场监督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建立政府与市场相互协作分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下可以由央行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征信工作,在其他互联网等征信机构之间再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双管齐下。还可以设立公众监管平台,由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共同监督征信行业的征信行为,使其与征信行业协会监管和政府监管形成互为补充的综合监管模式。
在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就像前文所说,相关法律规范都只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位阶较低,而且各规范之间内部有较多的不协调。因此,我国一方面既要修改完善现行的法规政策,又要制定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例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并没有规定同意的方式是明示还是默示,或者平台的注册使用格式条款里的相关授权规定是否有效。对于违法违规采集使用征信信息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措施,并没有规定对被侵权信息主体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快推动专门的征信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规范征信活动,平衡好个人征信信息利用和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完善征信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促进个人征信产业的健康发展。[5]
在当今众多消费信贷产品盛行的时代,信贷业务的开展离不开征信活动。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是贯穿于信贷征信全程的核心问题,亟需制定良好的法律规范解决好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引导信贷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