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山东 济南 250000)
道路交通事故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报告(2017)》显示,全世界每年124万人死于道路交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高居世界第二位。而在我国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确定非机动车事故时处于骑行还是推行状态是确定交通事故的性质、分析事故过程的重要依据,同时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随着我国交通网络日益发达,路上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数量也在不断的上升,交通安全问题也逐渐的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总有一部分人无视交通规则,常见的就是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走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横穿道路,这些行为是非常危险的。有的人是习惯了,觉得这样做没什么不对的;有的人是有急事或上班赶时间为了节约时间。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存在违法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尽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要求的通行原则就个案进行分析,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的状态。
例 某某年某月某日,某牌小型轿车与某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委托方要求对自行车事故时处于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
(1)轿车
车辆识别代码为××××。
发动机罩右侧见碰撞痕迹且有黑色胶状物质附着,该痕迹距地高度88cm~90cm、距车右端24cm~30cm;发动机罩前部偏右侧见一凹陷变形且有刮擦痕迹及表层漆片脱落,该痕迹距地高度74cm~80cm、距车右端58cm~67cm;前牌照右侧见碰撞痕迹且有黑色胶状物质附着,该痕迹离地高度35cm~42cm;前保险杠右侧见碰撞痕迹;进气格栅右侧损坏破裂;左前灯具组灯罩损坏破裂;前风挡玻璃左侧见蛛网状损坏痕迹。
(2)自行车
车架钢印号为××××。
右侧车把端部见碰擦痕迹,中部见碰撞痕迹且有银白色漆片附着,该痕迹距地高度约91cm;鞍座向右侧扭转变形,右侧后部见碰擦痕迹,鞍座固定杆右侧见碰撞痕迹且有银白色漆片附着,该痕迹距地高度73cm~89cm;后载货架右侧支撑架见碰撞痕迹且有蓝色漆片附着,该痕迹距地高度约42cm;右侧脚蹬曲柄向内侧弯折变形;链条防护罩中部弯折变形;链条防尘罩下侧见碰擦痕迹且有银白色漆片附着;后轮挡泥板右侧固定架见碰撞痕迹且有蓝色漆片附着,该痕迹距地高度约35cm;后轮挡泥板右侧凹陷变形。
(3)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资料检验
事故现场为十字型路口,南北向道路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轿车车车头指向南偏西、车尾指向北偏东,车身骑跨外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道线停止;自行车向右侧倒地车头指向西、车尾指向东停止于事故现场南北向道路西半幅路面外侧机动车道内。
(4)伤者《检查诊断证明书》及身体损伤照片
1、肋骨骨折;2、胸骨柄骨折;3、肺挫伤;4、中上下颌骨骨折;5、盆骨骨折;6、耻骨骨折;未见下肢内侧体表伤。
(1)根据对轿车与自行车损坏部位痕迹的检验及测量可知:轿车发动机罩右侧黑色擦痕与自行车右侧车把在位置、离地高度、形态特征及附着物颜色等方面均相吻合,存在造痕体与承痕体的相对应关系;轿车发动机罩前侧损坏痕迹与自行车鞍座及鞍座固定杆在位置、离地高度、形态特征等方面均相吻合,存在造痕体与承痕体的相对应关系;轿车前保险杠及前牌照损坏痕迹与自行车右侧脚蹬曲柄、链条防尘罩及后轮挡泥板右侧固定架碰撞痕迹在位置、离地高度、形态特征及附着物颜色等方面均相吻合,存在造痕体与承痕体的相对应关系。结合事故现场勘查资料、事故现场照片并参考当事人询问综合分析认为: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右侧接触碰撞。
(2)当自行车处于骑行状态时,骑车人骑跨于自行车鞍座之上,在碰撞过程中,自行车鞍座、脚蹬曲柄等处不会与轿车前部直接接触碰撞,骑车人与自行车相对运动过程中其下肢内侧会形成相应损伤;当自行车处于推行状态时,推车人位于自行车左侧,在两车碰撞过程中,自行车右侧与轿车前部直接接触碰撞,形成相应损坏痕迹,且推车人下肢内侧不会形成相应损伤。
根据对轿车、自行车的损坏状况检验,结合伤者《检查诊断证明书》及身体损伤照片,通过对两车辆模拟比对试验分析认为:自行车事故时处于推行状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由此在本案中可解决轿车与自行车在事故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可为办案机构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以上案例说明,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判断非机动处于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对办案机关明确责任划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由于交通事故的复杂多样性与现场环境的多变性,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勘查的不准、不全,最终结论的分析太过局限于车辆损坏痕迹的特征性与受伤者损伤的特征性。正是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鉴定存在鉴定素材可用性差,导致大部分事故鉴定结论不准确或无法出具鉴定结论,导致最终案件责任无法认定。
建立统一性车辆碰撞实验中心,建立数据库,促进数据共享。应当充分收集交通事故中类型相似案件的共同点,不同类型的异同点建立数据库,使每起案件、每次实验利益最大化,使之产生更多的检测数据,包括车辆损坏数据、人体损伤程度、车速等等。开发先进的交通事故鉴定设备、软件,还有充分发挥天网工程,借助视频图像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画面。还原事故的真相,给办案机关提供可考的证据支撑,让人人谈之色变的交通事故变得清澈,当然每年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也是我们大家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