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商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4)
碳金融市场和碳商品交易起源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应对碳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一系列激励各国和排放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机制。碳金融市场交易的碳配额并非实物,而是被法律所拟制的、无形的、通过特定代码所表现的商品,因其不具有实体而无法实现传统的交付和占用。正是这种无形导致碳金融市场更加容易受到欺诈等违规行为的侵害。碳金融交易主要是为了减少碳排放而设立的,碳排放主要来源于温室气体,而温室气体不是有形商品,像是一份行政许可或者更准确的说是为了承担温室气体排放责任而想到的一种方法。创建这样一个极具象征性的商品本身就需要运用大量的可通约的(同单位度量的)规划和技术,这个复杂的创建过程,再加上其本体的无物理形态的特征和其价值基础的政治化特征,以及交易监管的多重环节和相关法规的分散和冲突,无疑都大大增加了碳金融交易的内在风险。
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面临着项目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尽管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无论是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经济部门和市场稳健发展还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均应识别碳金融市场的风险,以保证有效的交易和定价机制、避免欺诈和价格操纵、平衡信息透明度及保密程度为基本原则和目标,尽早从监管法律、监管机构及权限、监管范畴及监管内容等多方面全面设计碳金融监管体系。
杜莉、王利及张云(2014)结合国外碳金融交易的实践,归纳了碳金融交易中的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项目风险的特征与内容对比分析了各类风险不同评估方法的优劣,提出了建议:我国政府与金融机构双管齐下,由政府在宏观层面从制度供给与环境培育的角度,对碳金融发展及风险防控进行规制和监管金融机构。
王扬雷,杜莉(2015)通过实证分析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数据后认为,该市场的效率尚未达到弱势有效的水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1.完善碳金融交易市场的相关政策。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在建立过程中没有可参照的成熟体系,缺乏有规律性的数据积累和成熟的避险工具;2.扩大碳金融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参与碳减排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到碳减排活动当中;3.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有效性。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对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价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重要意义,公开透明的信息能够减少市场参与者的投机性。
孙兆东(2015)针对我国已有区域性碳金融交易市场的碳金融产品价格特征进行分析,深入进行分析导致风险的成因,并借鉴巴塞尔协议框架下风险分析原理,对碳金融交易市场的风险进行系统性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和检验,研究获得了碳金融交易市场交易价格波动风险防范、风险规避和风险管理的思路。
韦景梅(2016)把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风险分为:(一)不确定性风险,政策的长期不确定性加剧了碳金融参与主体的投资风险,从而会导致很多有兴趣的投资者都保持观望的态度,对项目进行反复考察确认后才开始采取行动,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新项目的开发;履约条件的不确定性和政府态度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政策性的配额分配计划而随着发生变化;碳金融市场涵盖的行业和产品呈现扩张的趋势,这种趋势会使碳金融市场的结构随时间的改变而改变;(二)流动性风险,碳金融市场缺乏统一的市场体系,国际碳金融交易依托于《京都议定书》,不同国家的碳金融产品各不相同,市场主体间不能直接交易;碳金融市场的标准和政策的不持续性,是碳金融市场有跨阶段的流动性特征;(三)政治风险,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减排任务建立在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上,影响着实体经济,如果政府承受不了这种压力,不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会引起政治风险;另一方面是国际政策的不确定性,碳排放政策需要各国的相互合作;(四)其他风险,如信息不对成风险、操作风险。
樊威,陈维韬(2019)在国际碳金融交易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具体研究碳金融市场本身非常独特的制度安排与其风险的关系,逆向寻找风险的成因与根源所在。他们从碳金融的商品增值税诈骗风险、碳减排项目投资风险、碳商品所有权交易风险以及碳金融市场碳信用额度生产造假风险进行陈述分析,提出了构建中国碳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一)认为确立碳排放权是碳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石;(二)建立先导性碳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是碳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支柱,建立碳金融保险制度、建立碳金融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碳金融市场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建立碳金融风险识别与提示机制;(三)建立源头监管模式是碳金融先导性风险防控体系的关键环节,要重视碳金融监管社会主体的作用;制定碳金融主体资格规范制度,增加交易的真实、公开和可信性;建立碳金融产品设计风险监管制,从源头上减少碳金融风险的产生;建立碳金融市场环境目标风险防范机制。
王颖,张昕等(2019)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四方面分析,提出构建碳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建议:(一)构建碳金融风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主要包含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基础性法律,涵盖碳金融交易的全部环节;第二层级主要包括由国务院出台的碳金融业务管理条例;第三层级为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碳金融行业的自律规则和准则;(二)强化碳金融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履约主体进行碳金融风险管理的首要原则是确保按时足额履约,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做好碳信贷、碳债券承销等碳金融业务或项目的事前调查,碳金融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行为和各交易平台的监管;(三)事前管理:预防风险,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源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规避;(四)事中管理:风险的识别和化解,根据风险控制和规避的需要构建监管机制并设计风险识别和预警系统;(五)事后管理:风险的应急处置和追责,主管部门和市场参与主体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明确风险应急的基本原则和流程,并根据历史交易、风险规避经验等建立风险应急策略库,该策略库应与风险的识别预警系统进行链接,在预警系统指标超过风险警戒阈值时自动进行应急策略建议和匹配。
操巍(2019)指出了碳金融市场风险的原因:碳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导致泡沫风险产生、认证机制不成熟导致次级碳信用风险加剧、资产捆绑导致的证券化风险形成。操巍提出了构建我国碳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一)防止碳金融资产价格过度波动,要实施价格柔性机制,审核碳泡沫发生的可能性,建立碳基金自查机制;(二)完善第三方认证机构,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退出制度,制定第三方认证工作指南,建立自动复核系统;(三)防范碳资产证券化风险,设置实名认证,设置碳金融产品使用不当处罚条款,研发新型碳资产捆绑评级模型;(四)构建全覆盖式碳金融监管制度。
碳金融交易市场为新兴市场,也是极为少见的以实现环境目标为基础的市场,并无经验可供借鉴。实践中以碳配额这种特殊商品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碳金融体系,内部结构相对单一,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的形式和数量相对有限,初建的风险防控体系在短时间内无法迅速适应快速发展的碳市场,在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碳金融活动的风险成本。碳金融市场规则作为保障碳金融交易活动公平、高效、公正的基本规则体系,包含了法律、管理、技术标准以及道德准则等一系列因素。规则体系中任何一项因素存在缺陷和漏洞时,碳金融体系便无法正常发挥其保障经济活动规范运行的能力,甚至还会干扰到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成为了影响碳金融风险形成的关键要素。
碳金融作为环境金融的分支和创新,强调金融业应该关注人类社会污染问题,为环境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市场风险的暴露影响着碳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影响着经济活动。做好识别碳金融市场风险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首要职责,控制风险是事中的关键,同时事后补救的工作要到位。我国的碳交易发展较晚,机制不够成熟,碳配额分配只是在试点,监测制度不够完善,会直接影响交易的进行。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商业银行对碳金融的参与并不高,大多数项目处于探讨和认识阶段,而目前碳金融市场缺乏可抵御大型风险措施,因而商业银行比较谨慎,这也限制了碳金融产品的创新。
我国的碳金融交易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碳交易费用较高,市场风险较强,对企业的责任心要求很高、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核证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缺乏统筹规划,没有统一的市场,削弱了影响力和议价能力;服务体系不完善,缺乏专业人才,市场投资主体成分复杂,银行等机构仍持观望态度;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市场缺乏透明的环境。要建立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交易准入机制,提高行业管理自律性,加强风险监督;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通过设计全面有效的碳金融交易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健全的碳金融交易风险管理组织框架、设计和实施先进完善的碳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建立严格的碳金融交易风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提升碳金融交易行为主体及监管部门的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如欧盟出台多项碳金融法案,《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碳捕捉与封存的法律框架》《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等;美国提出《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CESA)》,引入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碳金融产品借贷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印度出台《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强制减排的政府导向十分突出。此外,发达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核算标准,为产品设计与碳减排活动提供可量化的依据,有利于对碳排放进行约束,并对节能减排成效进行合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