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文
(阜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阜阳236037)
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文化在长达两千多年的积淀中了形成了丰富的传统法思想。儒家法思想侧重以道德教化力量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并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等法思想核心。“德主刑辅”的社会统治之“术”,不仅适应皇权至上的“礼法体制”,而且在固本富民方面寻求到了利益契合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1](p313)现代法治可以以古鉴今,扬弃继承儒家法思想精髓,实现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儒家思想绝对统治地位的确立与延续,是其迈向法治化路径的关键性因素。战国时期儒家思想“引礼入法”初见端倪,中国出现了法治思想儒家化的萌芽,并于秦汉时期正式形成,后经汉武帝时期的确立和发展,最终成熟于隋唐。由此观之,儒家法思想的本源之一在于“礼治”,这种“礼治”渐逐积淀成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要素。尽管后来儒家相继提出“德治”“人治”的统治思想,但“礼治”作为其法思想的基本内涵仍未改变。“礼治”思想建立于宗法制社会基础之上,其核心体现在将血缘关系或嫡长子作为界定社会身份、地位、尊卑等级的主要依据。观之宗法制形成、发展的社会基础,礼治思想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于维护掌握最多生产资料的“精英阶层”和宗亲关系的最大利益,且通过“儒学与政治的联姻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压抑百姓人性和个体性的手段”。[2]西周以后各家学说的兴起和繁荣对儒家思想产生影响,但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出将儒家思想的法治地位推向了巅峰。此后,儒家思想衍生的 “王者法天”“行仁义,法先圣”“约法省刑”等主张逐步成为封建礼治的遵循。
儒家法思想的核心还显见于 “德治”。从孔子、孟子到荀子、董仲舒,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相继提出“为政以德”“道德齐礼”“教人以伦”“明德慎刑”等种种主张,始终都以“德”字为核心。经孔子后,孟子更是提出“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社会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为政者失德引起的,引导为政者应将德治作为法治思想的核心。见于《唐律疏议》中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德主刑辅的总结性概括。后世儒家法思想普遍认为,相比于刑罚,德治更能从根本上对人的思想和动机加以教化,使之自觉地遵守社会道德,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人治”属于儒家法思想的又一核心内涵。儒家法思想认为治世的最终落脚点还在于人,孔子提出“为政在人”的说法,认为为政者应不断反省自身,将个人的行为归结为令与行的关系,“身正令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后,孔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正君而国定”的言论,进一步肯定为政者个人品行对国家风气、社会风气的决定性作用。孟子所言“先王之法”,意蕴效仿先王仁政的同时,依靠为政者个人权威大治天下。荀子的“法先王之法而法后王”之说,表面看起来是一个矛盾,实则是“圣王立法”的高度统一。从法哲学层面看,儒家之所以借以“圣人”的权威行“先王之法”,实则是为现实法律制度确立价值尺度,“无道之世”是违背先王人治的本质和世袭规律。
现代法治是指国家应以社会公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多数民众需求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度标准,从而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及公民个体行为施以规范化治理。法治干预下的国家经济、文化、政治等各项活动,以及社会民众所涉及的基本生活领域都应严格以国家法律规定为标准,避免受到人情、非正当利益、权势等干扰和破坏。现代法治的形成发展与法治文化的传承关系极为密切,“中华法系的礼法合治传统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及特质,对其所处的社会变迁能不断的‘适应性调整’”。[3]我国现代法治社会,文化价值的取向主要来源于传统法治的时代化发展和转换,因此,研究中国现代法治不可忽视传统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现代法治强调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尊法守法意识。法律具有隐性和显性相融合的强制性,其实施目的和作用力最终都指向公民个体。二是现代法治强调公民权利实现的现实性条件。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既要法律规制,也同样受到可靠的法律机制保护。这就要求科学立法、质量立法,推进立法制度不断完善;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切实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现代法治主张以宪法为核心,法律部门齐全、协调共存。各法律部门之间具有清晰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界限,尽量避免模糊地带或交叉叠合领域,能够基本满足社会公共领域及公民个体之间的秩序维护。四是现代法治崇尚以人为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公民都要在法律规制内活动,超越法律的特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社会保障法的不断丰富完善,意味着民生保护从制度层面逐步迈向法治高度,使之更加稳定持久。五是现代法治追求科学的法治体系。除了具有法律体系以外,现代法治打造法治政府以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推行“德法并举”以实现法治成本的最小化。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既是对儒家法思想的取鉴,又是对其创新发展。
作为封建社会正统的儒家法思想之所以经久不衰,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能够在不同社会阶级之间谋求到了利益共识,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和谐。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是以良好的社会治理为出发点,需要从儒家的法思想中汲取思想精华。
孔子以仁释礼,给古老的礼注入了鲜活的生命价值;孟子礼义仁政,使礼法之治载以王道;荀子礼法一体,为秦汉之后政治法律制度设计了基本模式。儒家“礼”的本质属性是“分”,即君臣上下、少长老弱、从业类分、家庭位分的等级名分。《荀子·富国》记载,若“无君以制臣,无上以制下,天下害生纵欲”,如 “职业无分”“则人有树事之患,而有争功之祸矣”,无“夫妻之分”“则人有失合之分,而有争色之祸矣”。荀子是儒家礼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以“分”首先确定权力归属,而后确定财产份额,宗法血亲关系是其关键。在此基础上,荀子释礼为法,创立礼法一体论,使“非礼无法”“隆礼重法”成为儒家的传统精神。俞荣根先生认为,“‘分’是荀子构想王道政治的政治制度、行政制度、官吏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据”。[4](p432)管窥儒家礼法思想体系,是基于其人性有恶基调,从而需要礼法来“绝恶于未萌”,规制权利义务的界限。礼法以维护既得利益、社会和睦为宗旨,以设定“分”为行为遵循,要求人们“克己复礼”,使礼法一体具备了“法”的意蕴。从现代法治视角观之,“礼”是普遍认同的利益范式,通过长期教化可得以稳固不易,但人性之恶可使之规则解禁,而“法”则可以为“礼”保驾护航,所谓“出礼则入刑”就是这个道理。撇开儒家礼法倡导的权力与财产来源的公平正义性,我们可以汲取其精神要义:其一,只要权益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他人就不得侵害,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而这种法律须为良法且形成体系。其二,立法还权于民、易于运行,政府勤政为民、依法执政,司法依法裁判、秉持正义。
儒家推崇“天道”“人道”,视人和人类所遵循的轨迹或规律为“天人合一”的道德意志,以此产生了“则天立法”的朴素唯物主义法思想。法来自天理天道,天的道德本体即为法的道德本源,人应顺天,自然顺法顺德。尽管“君权神授,法自君出”与“圣人立法”的儒家立法思维模式在当代饱受诟病,但抛弃历史的局限性,其“德法一体”思想仍然值得现代法治取鉴。儒家还以为,人性内心的善恶评判以及社会行为的是非辨别,都应具备明确的价值标杆,而“天道”在不断进化,“人道”也应与此相适应积极追求道德制高点。由此看来,现代社会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关键在于法律能够代表社会整体意志及其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不断升华又会使以法律为核心的法治加速发展,法治的准绳始终离不开道德。这样,立法主体首先要有良好的道德品格,顺于“人道”,崇尚核心价值观,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作为立法出点。这也意味着,来自“善同”立法主体的法律与法治更具有权威性、普适性。《周易·系辞传》记载的“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制而用之谓之法”,说的就是立法者道德来源的合法性,不仅存于“天道”,而且取于“德夫”,这样“制而用”才能善治。此外,民本主义是孔子伦理法思想的基本原则之一,“仁”在“德”中,“仁”是其思考法的价值指向和逻辑起点。《论语·卫灵公》所言“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意指老百姓对于仁政的期待超越于水火,其忧民之心跃然纸上。天下本没有“应然”的罪人,把犯罪归责为“上失其道”是“仁”的体现。所以,要相信人、引导人,立法宽容,摒弃重刑。孔子民本主义也是现代法治宽柔相济、执法为民的启益。
儒家眼中的 “人治”,以遵从君主主义为前提,但强调民本位,这与法家的极端君主专制有所差异。孔子开创了仁学,提倡德政,而孟子把二者完美糅合,创立了较为系统的政治法律理论——仁政学说。仁政学说是孟子法思想的本源与内核,可以说,儒家之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仁政之法。《孟子·腾文公上》所言“用夏变夷”,主张华夏先进文明渗透落后民族和地区,以实现“天下大一统”。既然天下渐为一家,执政法度当然促使国泰民安、国强民富。而《孟子·尽心下》发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呼喊,更是重民思想的精髓,这在君主政治法律制度日益盛行的春秋战国时代实属难能可贵,且对后世统治者及百姓政治法治思维都产生了较大的积极影响。与此相呼应,《孟子·梁惠王上》主张“民之为道”,只要物产得以确权,百姓生活就能得到基本保障,这对现代经济立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无启益。此外,“明人伦”属于孟子的治国理论,要求人遵从“五伦”,即父子、君臣、夫妻、兄弟、朋友等按照特定规则有序相处,维护家庭、国家的秩序稳定。这种儒家“修齐治平”的王道政治思想汇集于《中庸》大作,虽然服务于正统体制意思明显,但其教育人普遍遵循某些行为范式的本意,仍与现代法律精神、法治旨归相吻合。而一旦有违行为范式,则提倡“明政刑”、“省刑慎罚”,通过“养民”而“富之”使人“知礼节”、“知荣辱”,“教而后诛”、“生道杀民”之刑罚是万般无奈最后之举。现代法治重视宣传释法,一般教育与特殊教育相结合,少用慎用死刑,这与儒家法思想主张也是契合的。至于“为政在人”、“圣人立法”之说,前文已做阐释,不再赘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需要一代又一代人不断推陈出新。儒家法思想被遵从、被研究了2000多年,尤其是近代以来把其置于“显学”思想体系,诸多新观点更是层出不穷。在现代法治情境下审读儒家法思想,发掘其价值所在、转换所指,是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现代法治以法律上的责权对等为理念,不会因为财产、性别等不同而凭借特殊身份地位攫取额外的社会资源、逃避法律责任,只要贱踏道德底线就应受到法律制裁。而儒家“礼法”中的因“名位不同”而“礼亦异数”的尊卑等级观念,及成文法或习惯法中的所谓“亲尊”位分观,显然与现代法治的公平正义及契约原则背道而驰。儒家“礼法”的现代法治性取鉴,“首先必须在正义观念上实现从身份正义到契约正义的转换与培育”,[5](p399)契约正义揭示法治演进的基本走势,包括分配、实体与程序等三个方面。此外,“礼法”的本质是义务性本位,这与现代法治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严重冲突,义务性本位的权利性转换与强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伦理在法律心理层面上的导向。
儒家法思想异常关注道德教化,从人的精神灵魂着手,将道德他律转化为道德自律,进而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犯罪问题。孔子布道天下“有教无类”,鄙视“不教而杀”,认为人世间一切性恶都可以通过道德教化使之泯灭。他还认为,执政者应成为道德上的表率,百姓应修身齐家提高自我修养,共同追求道德至高境界,“导德齐礼”而“法胜私”。儒家浪漫的道德至上,因其时是典型的农耕社会,落后的生产力与日出而耕、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决定了法治经济基础的贫瘠。而现代法治是以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为背景,社会成员的劳动价值、利益诉求差异巨大,道德水平也参差不齐,完全依赖道德的力量净化社会环境已无可能。因而,在强调道德是基石的同时,把成熟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即道德法律化,已是现代法治的一个趋向。
“正君”是儒家法思想中“人治”的高度概括,所谓“法先王之法”、“圣人立法”的核心思想亦是如此。通过“正名”首先实现统治阶级的合法性,进而导出 “为政在人”、“贤人政治”、“明政刑”等法制观。这种“治人”重于“法治”的儒家“人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是体现人民的意志不相适应,执政者、立法者、执法者都需要充分倾听人民的心声。总而言之,纵使在我国传统法治文化中富含积极意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落后的、不符合当代人民需求和习惯的形式或表达方式”。[6]我们可以以历史视角研究“人治”的“合理性”,却需要从现实出发创新转化儒家法思想的总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