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探析

2020-02-25 06:19刘世红
法制与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商家权利

刘世红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与网络已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且网络技术的应用还在进一步扩大和延伸,最典型的则是商业活动。现在的网络交易已经不再局限于现实中的面对面交易,商家的交易活动已经延伸到网络上,出现了线上线下遍地开花的局面。①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开展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责任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一、网络交易商标侵权概述

(一)网络交易商标侵权的定义

所谓网络交易商标侵权,是指随着商业活动的日趋网络化,以网络为中间媒介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行为。网络交易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网络商标侵权和传统商标侵权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侵害,只不过网络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大一些,涉及虚拟的网络平台。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商标侵权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给商标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考验,全面、深刻地了解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和商标保护,可以为网络交易商标侵权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传统商标,相当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身份证,主要用于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分。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作出了详尽和具体的解释和规定。商标权,即商标的权利人享有的使用、处置的权利,是充分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么,商标侵权,也就是其他个体或者企业单位对商标权利人享有的各种权利进行损害的行为。结合以上所叙述的内容,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就更容易理解和掌握了。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是指社会个体或者是企业单位在未得到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等,在自己出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对出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了错误判断的损害行为。②

(二)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理论分析

从根本上来讲,商标表面上看是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外在标识,目的是区分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商标也是商家的一种信誉,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属于商家的一种无形资产。商标的保护理论,主要是对商标权利人之外的主体进行预防,用有效方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惩治。换句话说,就是避免因为网络交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商标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错误判断的行为发生。可见,混淆理论是商标侵权的核心理念。

二、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的主体多样化

在网络上,商品交易模式中的侵权行为和传统交易模式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差异,最显著的就是侵权的主体不是单一的,更具多样化的特点。传统交易模式的商标侵权主要是商标主体之外的个体或者企业实施假冒商标的行为。在网络交易的模式下,商标侵权主要包括两方面,即网络交易活动的商家所担负的责任和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侵权的责任。

(二)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方式多样

与传统的侵权方式相比较,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问题更具独特性。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不仅具有传统侵权方式的特点,例如假冒商标等,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特殊特征,例如域名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等。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方式也不可能固定不变,一定会出现新的侵权方式,因此,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的问题将是一个长久的研究课题。

(三)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损失巨大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各种网络交易平台的迅速崛起,网络商品交易已经成为商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网络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随之而来的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逐渐增多,由于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也是巨大的。众所周知,网络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的突出特点,一旦网络交易中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产生较大的影响,使得商标权利人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经过众多电商平台的积极营销,每年11月11日这一天被冠以了“全民购物节”的头衔,不断地激发人们在网上购物消费的欲望。而事实上,这个鼓动全民消费的节日,也是网络交易侵权的高发期,经常在几秒钟的时间里,就有可能造成上万甚至上亿的损失。③在网络交易中,这样的侵权行为不胜枚举,加强对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网络交易中商家的责任认定

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相比较,网络交易活动中商家侵权的认定更具难度,因为在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主体更广、侵权的形式更多、侵权的客体更杂。

(一)在域名上产生的商标侵权

通俗来讲,网络域名就是计算机的IP地址,每一台计算机都只能拥有一个域名,网络供应商通过域名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在网络平台上,商家利用互联网及其各种端口,向网络用户展示商品的链接以及商品活动的买卖、宣传、公关等行为。域名商标侵权最典型的行为是恶意抢注商标侵权。很多商家或者个人,申请注册的权利人所申请的域名与他人已经使用或者注册的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相似,很多消费者无法准确辨认,造成视听上的混淆。

(二)在网络链接上造成的商标侵权

搜索引擎是为人们提供网络检索服务的,方便人们快速找到所需要的资料或网页等。搜索引擎应用的原理是跟踪网页上的链接,当网络用户输入搜索的内容时,该程序将自动搜索链接中的特定相关字符,一旦发现符合条件的内容,则会进行筛选和标记,并按照一定的规则展示在网页上,供人们使用和参考。网络链接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利用原标签造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也比比皆是。

(三)在网络销售上造成的商标侵权

网络销售商标侵权指的是处于商业活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并冒充其他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严重影响了被仿冒品牌商品的经济利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网络销售商标侵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传统商标侵权的进一步扩大。网络技术应用的深入发展,网络电商行业的继续火爆,直接导致网络销售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很多商家无视法律和其他商标拥有者的利益,将线下的侵权运用到线上来,开展较大范围的销售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正常的商业规则,造成商标侵权,给其他商标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分析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例如人们经常购物的各种电商平台,这些平台的搭建,为广大商家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机会,最初这些电商平台并不实际参与商家的商业买卖活动。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这些电商平台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成熟起来,并形成了自己的产业,尝试着销售自己的商品和服务。面对这样的发展形式,往往会出现身份混同的状况,一边是商业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另一边却是从事商业买卖的商家。在这样的状况下,消费者经常会很迷惑,对平台的行为性质难以给出准确的判断和定位。客观的做法是,只有将这种服务平台和买卖商家的身份进行准确区分,才能更加客观而准确地判断和辨别。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分析

网络交易平台具有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固定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其法律地位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假使网络购物平台和众商家在共同的约定下,共同参与到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中,那么购物平台和众商家实际上就构成了共同经营的状态。④依照常理,网络购物平台属于第三方机构,只是发挥其承载作用,为众商家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这种假设当中,众商家和第三方平台的地位并不十分清晰和明朗,容易造成混淆。

与此同时还存在另外一种说法,即柜台出租者说。通俗来讲,就相当于是众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租下的一个展柜,无异于现实中展柜的意思。这种假设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其却忽视了网络交易环境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当前,我国很多法律学者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属于服务运营商,只具有经营的权限,是为网络商业活动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具有法人资格。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选择及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过错认定

判断行为是否造成侵权经常用到归责原则。从当前网络交易平台案件来看,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辨别,遵循归责原则来具体作出判断和认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新兴的生活方法,不仅方便、快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促进我国商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网络交易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并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在研究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时,要特别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和处理,并科学地参考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使我国网络交易中商标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注释

①聂丫雅.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4):86-87。

②涂筱烨.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J].法制博览,2019(33):107-108。

③王涛.网络平台服务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及其法律规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107-116。

④李广鹤.涉商标犯罪案件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评施某德公司诉高某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J].法制博览,2017(14):2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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