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法律服务职能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2020-02-25 02:47肖丽娟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证现代化农民

●肖丽娟

(威海市环翠公证处,山东 威海264200)

一、公证介入农业现代化的作用

农业现代化(或称现代农业)是指以组织化、集约化和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业生产方式,是工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关系尤其复杂,主体角色转化更加普遍,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证明、沟通、服务、监督功能的司法证明制度,有责任发挥职能优势,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回访工作,尽其所能为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呈现的各种利益关系提供法律保护。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推动农地流转平稳运行

农业用地实行“三权分置”的最大亮点就是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承包户对外流转经营更加便捷,可是流转程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善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摆脱这些后遗顽疾,公证机构可以为农户及时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法规政策解读、协议履行监督等法律服务;还可以就分期缴纳土地流转金开展证明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内部纷争,保障双方经济利益,以达到引导农地流转方向和发展农地经营规模的目标,推动农业用地流转平稳运行。

(二)规范农业市场良性运作

近些年,较发达的沿海县乡吸引了大量农作物生产企业投资,这些企业租用农民的土地,就地雇用农村本土劳动力,将规范化生产出来的特色农产品销至海外,获取经济效益。在这种“订单农业”兴起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可以为相关的租地合同、用工合同、外销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证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予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减少后期纠纷。另外,旅游业迅猛发展催生了以农业景观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为依托的农家民宿和乡村度假区等休闲农业项目,由此会产生新的流转关系,鉴于这一过程是在原有土地承包合同不变的情况下,由新承包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这些新的承包人为了防患于未然,通常在订立合同时就有申办公证的需要,借此机遇公证机构既可以充分利用这类证源拓展公证业务,也可以促进农业结构升级调整。再者,随着“商标富农”计划的提出,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逐渐提上日程,如2019年12月山东青岛“胶州大葱”和“胶州大姜”两项地理标志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带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价格最多可高于同类产品的90%,这里试想一种糟糕的情况:农户甲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抢注了农户乙“可爱娃娃菜”的商标,这无疑会给乙造成经济损失,而为了还乙公道,采用公证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公证部门能够对乙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和甲侵权事实的证明材料进行固定和保全,保障农户乙的“无形资产”。总而言之,公证介入农业现代化能够有效监督和规范农业市场秩序,助力农村增收脱贫,让潜藏在农村土地中的巨额财富充分显现。

(三)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出现了农业规模化生产、农村年轻人口外流的趋势,这将导致大批农民事实上失去土地。基于此,公证应当立足于“农转非”开展证明工作,积极在货币安置和保险体系的安置上寻找介入点,保障广大农民在基本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利益;此外,农业现代化会加速城市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会激活城市房地产市场,公证机构可以举一反三,这不仅是公证业务拓展到农村的机遇,更是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以免造成农民被农业现代化潮流“赶着走”的窘境。

二、公证介入农业现代化所面临的问题

(一)公证向基层辐射延伸的能力有限

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已取得前所未有的卓越成效,农民的市场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空前提高。相比较城市而言,农村地区经济起步晚,法律发展滞后,群众契约精神不强。首先,基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传统,农民在订立土地流转协议时往往以口头方式,或者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由于承包期限缺失、权利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原因,致使农村土地纠纷屡见不鲜;其次,虽说“法与时转则治”,然而法律条文更迭的速度之快让本就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跟不上新法的步伐,应对纠葛该依何法成为难题;以及一些乡镇政府习惯性一刀切,将行政手段放在第一顺位解决“三农”问题,而对公证的作用和业务范围认知度小……诸多原因,使得公证向基层推进步履维艰。

(二)公证服务滞后于农业现代化

当农业现代化呈现的多元法律关系众目具瞻,公证服务却不能及时有效衔接,就有可能使杂症堆积,延宕纷争化解。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从事公证服务的人员稀缺,公证队伍力量薄弱。另外,涉农公证收费困难、激励机制不健全、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导致公证人员为农服务的积极性不高,久而久之,公证下乡的制度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此外,我国法学院的课程教学往往不会专章系统研究农业领域的法律问题,而且总体上我国“三农”所涉的法律法规尚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之中,理论上涉农公证的研究成果较少,业务操作也缺乏先例可循,致使实践中从事公证的人员农业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遇到农业现代化带来的新问题无所适从,效率低下。

(三)国家层面未对公证服务农业给予足够的保障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缺少公证介入农业的法律指导。全国人大公布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涉农法律并未设置公证服务农业的内容,这使公证员遇到农业相关问题时力不从心。放眼世界,现代公证的诞生地——法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公证法律制度,如法国《民法典》《乡村指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经营流转要经过公证。①而我国公证制度起步晚,从实践来看,不少地市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城镇不动产登记设定强制公证,如1995年实施的《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城镇房屋、涉外房屋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分割合同(协议)应当办理公证”(虽然司法部于2016年废止了不动产强制公证的规定,但是曾经的做法证明了我国在城镇不动产登记问题上作出过思考和努力),反观涉农事项的公证却一直处于真空状态。此外,涉农公证难度大,而且基层公证处装备有限、工作条件艰苦,迫切需要财政和税收等部门的支持,然而目前国家在公证服务农村上的投入与实际需求并不匹配。

只有对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呈现的问题抽丝剥茧,才能有的放矢,破除公证下乡难之症结。然所列之项并未穷尽所有公证介入农业面临的困境,还需要我们日积月累不断发现问题,并迎难而上攻克障碍。

三、推进农业公证的建议

(一)“送法下乡”,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乡村是由若干个农民组合而成,用法律知识武装农民头脑,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治乡村的基础性工作。例如,开展公益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探索建立乡村“微型公证服务站”和“乡贤说事堂”,将村里的党员模范、退役军人、教师等培养为“公证明白人”,以点带面,促进农村群众懂法用法,并进一步引导农民积极申办合作经营协议、“四荒”拍卖协议、承包工程协议以及劳工聘用协议等公证业务,我国许多经济纠纷的产生大多源于合同没有照实履行,通过法律教育宣讲,鼓励农民树立契约精神,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减少农村经济纠纷,为建设守望互助、诚信重礼的文明乡村奠定基础。要充分发挥村干部的模范带动作用,村干部既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也是地方性知识的载体,②身为村干部要投身人民最需要的地方,提高任职责任感,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担当公证机构与农村群众的桥梁,出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的公证机构咨询和反馈。

(二)切实增强公证机构的办事能力和业务水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发挥公证助农益农的作用,首先,公证员要增强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自觉性,补足农业领域的知识短板,了解党的各项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借鉴“三农”公证样板县乡的优质成果,取长补短。其次,公证人员要树立心系基层、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的精神,涉农事项具有工作难度大和履行时间长的特点,需要公证员下苦功、有耐心,密切联系基层群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农业现代化潮流贡献力所能及的力量。再次,增强公证机构的涉农业务服务水平还需要创新管理手段,制定落实激励机制,构建涉农公证服务网,促进基层司法行政资源协调联动,保障公证工作在农业服务中心健康发展。最后,基于乡村的特殊情况,村干部换届选举、后期承包方收益过大等原因容易引发二轮合同争议,公证机构应当做好证后回访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利于未来的原则,在确保公证合同严肃性的情况下,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妥善化解分歧。

(三)完善涉农公证的相关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域外涉农公证的立法例来完善我国涉农公证的制度体系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但是借鉴并非照搬,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移植都要考虑本国的土壤条件。当前我国已不存在强制公证的事宜,那么探寻一种有效激励机制——能为农村百姓所接纳并把公证作为他们维权的前序选择,是公证未来工作的努力方向。

四、结语

农业是国家发展的根基,为乡村振兴战略注入公证力量是拓展公证业务建设文明乡风的必然选择。面对农业现代化所带来的多元法律纠纷和新型法律关系,公证的介入势在必行。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尚且遗留了许多未解决的难题,今后还需要和公证的同仁们共同探索,一起为“田园交响曲”贡献公证智慧。

注释

①李全一,等.法国农业土地经营流转制度及公证的特点[J].中国公证,2018(8)。

②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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