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江苏 常州213000)
“执行难”问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能否解决“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关系到司法和法律权威的真正树立,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存在,未能有效解决。①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杜绝逃避、抗拒执行的现象的发生。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正式向“执行难”宣战。
“执行难”最主要的表现之一就是查不到被执行人或者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当下人口高度混合,流动性大的社会背景下,人和财产转移方式非常灵活快捷,为了提高财产查控效率,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包括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在内的16类25项信息。“总对总”查控系统给执行法官装上了“千里眼”“顺风耳”,法官足不出户便可冻结甚至扣划老赖存款。②极大地方便了法官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阻止人员和财产转移,很好地解决了查人找物难的问题。
财产变现也是执行难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法院执行实践活动中,执行财产变现才能真正意义上解决纠纷。拍卖无渠道、拍卖不公开、拍卖物品单一这些都是导致执行财产变现难的重要原因。对于法院来说,执行到位的财产无法变现,也是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短板所在。为了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全面推广网络司法拍卖,2018年8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传统“评估”的基础上,增加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3种新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评估方式,极大地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也很好地扭转了财产变现难的困境。③从2017年3月网拍上线开始,截至2019年12月25日,全国网络拍卖成交总量达46.8万余件,成交总额达9943.95亿元,溢价率94.37%,为当事人节约佣金高达308.19亿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也就是在于发挥它的指引、评价、预测等功能,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④现实中,之所以很多被执行人采取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就是因为缺乏严格的惩戒措施能对他们进行有效制裁,导致他们在面对生效法律文书时也不感到畏惧,大肆转移财产,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工作是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关,执行干警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都是以诉讼阶段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现实审判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和审判员之间的协调渠道并不那么畅通,往往存在审判、执行各自为政的现象。
产生“执行难”这一历史难题,原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内部原因主要涉及的是执行规范化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执行监督体系不够健全、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等,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执行有效宣传不足、缺乏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等。
1.执行规范化制度不够健全完善
执行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到执行案件效率,不规范的执行就会导致执行混乱,一个执行案件在第一时间采取的措施就可以执行到的财产,却因为冗杂的执行步骤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因此,执行不规范已经成为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不仅影响了执行队伍权威性,也降低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2.执行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执行是一项艰巨且又充满着诱惑的执法过程,执法干警不光要依靠专业的执行技能素质,更需要的是对法律的敬仰、对底线的坚守。在过去的几年里,出现个别执行干警触碰了党纪国法,没有坚守住底线,严重扭曲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中公平正义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而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其中包含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3.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强制执行法,而《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执行的条文仅有35条,执行程序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很难支撑当今破解“执行难”的局面。随着“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改革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观念被广泛接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逐渐付诸实施。⑤但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指导执行工作的开展的方式,其作用是有限的。执行工作的最终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通过完善执行立法来解决。
1.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
中国自古以来就以诚信为本,有着人无信不立的传统美德。那些不讲诚信的人从社会中获得了更大的回报,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来守卫不属于自己的非法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反向激励了更多的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其确定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要尽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尽力营造诚信可贵、失信可耻的风气,进而促进更多的人转变观念,选择诚信,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减轻执行的压力。
2.执行有效的宣传不足
宣传工作是执行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好的宣传能够传达给社会一种正面的力量,能够从源头上提高人民诚信意识,提高自动履行率。同时对于规避或抗拒执行的违法人员,要依法严惩,做好宣传工作,以儆效尤。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宣传工作未能创新形式,没有根据不同案件制定宣传内容,缺少感染力,不能有效发挥司法宣传的教育引领作用。
执行工作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一项长久性的关乎民生的大事。实践表明,当下我国执行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高效化、人性化发展,同时,和世界上执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虽然成效很大,但是还存在些许问题亟待解决和优化。
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得到完善,法院与各协助执行单位之间逐步实现了信息共享,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轻松掌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而实施有效的执行。虽然我国已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且覆盖了全国所有的金融机构。但并没有全面地将有关民事主体诚信的各个方面的信用信息纳入到评估范围,数据的单一性降低了征信系统数据的质量。故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将法院判决的履行记录作为征信数据,纳入征信系统中,预防交易风险的发生,使其他部门体会到与法院信息共享的好处,更有利于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良好运行。⑥
自2014年全国网络查控执行系统试行之日起,网络查控范围得到逐步扩大,只有当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足够大,才能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所遁形。因此,应当主动与各个互联网财产服务商、海关、知识产权局、保险、网贷平台和新兴的电子货币机构等建立联系,签署合作协议,进而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系统开发和数据共享对接,从而实现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账户、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比特币、数字货币等具有财产属性的资产进行查控。⑦
自2013年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实施以来,很多被执行人迫于生活工作受到的严重影响,主动履行了义务。但还存在一部分人,规避、抗拒执法,拒绝履行生效裁判。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暴力抗拒执行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刑事责任,并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依靠党委领导和各方面支持排除各方面干扰,大幅提高实际执行率和执行到位率,使赖债的被执行人付出比自动履行高得多的代价,从而阻止其拒不履行和规避执行等失信行为。⑧
一是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格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人民调解,法院做好繁简分流、诉调对接等工作,力求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二是涉及执行的关口前移,包括财产查扣、企业“执转破”、司法救济等关口前移,将矛盾化解在诉讼阶段或者是让执行部门尽早介入防止发生执行不能的情况。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发生历史性变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在这场“战斗”中各级法院执行干警使出浑身解数,不畏艰辛,成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解决了“执行难”历史性难题。成绩很突出,但是在执行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技术层面的网络查控、物品拍卖都亟待完善优化,而更重要的方面是制度层次的改善,在社会信用机制构建的基础上,积极营造诚信友善的社会风气,形成“失信可耻,诚信光荣”的社会观念。同时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增加失信人失信成本,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社会氛围。积极解决“执行难”也需要从现有的制度上思考,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执行关口前移,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前线,减少执行阶段案件量,进而缓解执行面对的压力。
注释
①江必新.如何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J].人民论坛,2017(1)。
②徐隽.2016 年至2018 年,全国法院共执行到位金额4.4 万亿元——一份破解执行难的答卷[N].人民日报,2019-01-23(11)。
③韩煦,孙超.中国执行模式的发展现状和展望[J].法律适用,2018(23)。
④孙雨晴,顾泠涓.论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为背景[J].法制与经济,2019(1)。
⑤杨荣馨、谭秋桂.标本兼治,解决“执行难”——民事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起草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22)。
⑥李晓禄.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14(3)。
⑦周小为.民事案件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优化研究[J].海南大学,2018(5)。
⑧许佩华.信用体系建设与解决“执行难”[J].中国司法,2012(7)。
⑨扬凡.解决执行难,立审执如何协调运行[N].人民法院报,2019-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