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功能浅析

2020-02-25 02:21:09欧阳捷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总则物权民事

欧阳捷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重庆 400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典。 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门,民事法律能够于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诸多法律部门中率先法典化,意味着其在规范与引领公民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及促进国家进步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新颁布的《民法典》不仅对既有民事法律规范作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整合,而且新增、修订了部分条款(其中新增148 条,实质性修订246 条,非实质性修订409 条,共计803 条)[1],堪称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一桩浩大工程。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维度,“一旦离开‘法治化’这个评判尺度和衡量标准,不管是国家‘治理体系’还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是毫无意义的空谈。 ”[2]而推行法治的基本前提是有足够的立法供给。 事实上,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需工具,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凝聚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心血和智慧,就《民法典》 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功能和价值进行深入研究,对《民法典》的传播、适用乃至最终深入人心、释放效力,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具体而言,《民法典》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程度和效率水平

《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民事关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经济关系或者财产关系。 当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经济上的往来或者发生财产上的联系时,《民法典》 便暗中睁起了火眼金睛,观察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纠纷, 便可通过司法机构唤来民法典裁判是非。而慑于《民法典》的威力,也使得不少存心不正、唯利是图之辈只能将破坏规则的念头扼杀于内心的萌芽。 这就发挥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上的民事主体公平竞争的作用。 这些效用在总则编第1-7 条得到了集中展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物权编第207 条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 条相比多了“平等”二字,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细微的修改表明了立法者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对私权与公权界限严格划定的意识,彰显了《民法典》对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重视。

除了强调平等价值和公平竞争的理念,《民法典》还注重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提升。 在物权领域,《民法典》给予民事主体必要的权益保障,使其财产权不受国家的随意干预,从而在物的利用上更加放得开,更加敢于发挥创造力,真正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在债权领域,《民法典》的许多规定都突出强调私法自治精神,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注重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包括在民事领域赋予人充分的行为自由, 同时对人的自由行为进行合理限制, 促使养成拥有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独立人格,进而倾向于做出理性、规范、共赢、符合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合同编新增的给付不能情形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为例,该制度既有利于打破合同僵局,将当事人从困境中解脱出来,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发展社会经济,实现科学治理。

合同编强调人与人的关系,物权编则倾向于人与物的关系,在侵权责任编的护卫下,两者并驾齐驱, 方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势,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系迸发出更强的活力, 提升国家经济实力。《民法典》的实施不仅将以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检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并且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奠定经济根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为了解决相关主体之间的纷争,其共同目的和效果都将归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稳定上来。 相对于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民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私权,这对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显而易见。 民事主体的私权如果得不到法律保障,便极易产生积怨,怨恨积累到一定程度,便有可能引发暴力行为,从而破坏社会安定。 一个社会中,其成员的私权长期得不到保护,不仅易使社会动荡不安,甚至有可能最终导致暴力革命。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家太平,经济繁荣,社会秩序整体稳定,与《民法通则》及各类民事单行法、 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保驾护航是分不开的。而《民法典》在吸收了几十年来的立法及司法经验之后,其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功能只会更强,不会变弱。

《民法典》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都有独特的功能。 比如,物权制度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使各类主体不必为财产有可能随时失去而陷入不必要的恐慌,对维护人民群众内心深处的安全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同制度使民事交往的主体愿意以诚示人,放心大胆地进行交易,而不必因担心对方毁约在正常的民事活动前退缩,从而影响合理有益的社会生活。 婚姻家庭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和谐,以家庭为单位的“小治理”潜在地维护着整个社会的“大治理”。 继承制度使人们更全面地掌控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同时也防止财产因所有权人的死亡而陷入不确定状态,从而产生纠纷。 侵权责任制度更是给民事主体吃了一颗定心丸, 即使产生纠纷也可以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而无需采用不合理的手段。 除了以上这些制度之外,新增的许多人格权条款以保护人的人格尊严为主旨,也能体现出对稳定社会秩序的追求。

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总则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之一写在了第一条的位置,可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法者在编纂民法典时的自觉追求,属于民法典基本的立法宗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国家层面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个人层面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只在《民法典》第一条出现过一次,但从总则编到各分编,《民法典》剩下的许多条文中,处处隐含着这24 个关键词的引领作用。

比如,在国家层面,物权编和合同编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制定的许多条款体现的就是富强价值;总则编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以及物权编关于国家、集体与私人同属平等主体的规定体现的就是民主价值;总则编规定“绿色原则”以及人格权编注重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的保护,是文明价值的典型体现; 婚姻家庭编以培养和睦家风为目标,体现了和谐价值。 就社会层面而言,物权编规定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支配权及处分权等,合同编以负面清单形式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行为自由,都体现了自由价值;总则编第2 条、第4 条反复强调平等价值在民法典中的关键地位;公正、法治更是一切法律的基本精神,民法典当然也不例外。 值得一提的是,总则编第10 条申明了习惯法的地位,即出现民事纠纷时若无法律可供适用,可以依照习惯。 这不仅丰富了法治的内涵,而且更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至于公民个人层面,从总则编的诚实守信原则等规定,也能看出诚信价值的地位。

如果说,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的名义引导和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体现的是《民法典》的“硬实力”,那么,以一部内容朴素、体系严谨、撰写规范、措辞雅正的法律文本吸引人民群众的目光,则体现的是《民法典》的“软实力”。 《民法典》被视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几乎涉及人从生到死 (甚至从“生前”到“死后”)的方方面面、时时刻刻,其本身就蕴涵着极为丰富的民族知识与文化信息。 虽然以往由《民法通则》、单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组成的民法体系也拥有丰厚的文化内涵,但和汇编整合后的《民法典》的文化魅力却无法相比。 由于《民法典》使用方便、内容详实,在人们文化程度普遍提高的当下,颇有可能吸引不同群体的欣赏阅读,即便他们并未遭遇民事纠纷。 这将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四、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

按照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观点,人们不仅会有相对较低层次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也会有更高层次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求[3]。 《民法典》除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从而为大家构筑最基本的生活安全感之外, 也对每一个自然人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及自我实现需求有所回应。 合同编对民事主体的经济交往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本身就是为人民群众的社交需求实现途径提供指引,从而维护全社会的社交秩序。 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4],经济交往自古以来便是普遍的社会交往形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互联网技术快速更新的今日,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更是日趋频繁和复杂。 因此,合同编的规定已经涉及社会交往的许多方面,对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交往需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同时,一个人通过经济往来获取自己希望得到的利益,最终对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将产生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可以说,仅从合同编的规定,便能看出民法典在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交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方面的现实功用。

尊重需求属于一种基本的精神需求,尤其是在物质财富极为充足的当下,这种精神需求对追求美好生活的人民群众来说已越来越重要。 前文已多次提及的人格权编正是为满足这一需求而专门设立。2017 年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5]对推动人格权立法功不可没的王利明教授也指出:“我们要在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使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更为良好,这就必然要求人生活得有尊严,包括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6]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维护每一个公民个体的人格尊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与他人交往时拥有被尊重的感觉,正是《民法典》为新时代交上的一份优异答卷。

综上, 根据马斯洛心理学说的需求层次理论,《民法典》 力求从各个方面满足人民群众在追求美好生活路上的种种需求,为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基于这种幸福感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认同感也会相应增加,这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进一步提供了有益的论证,对实现国家治理功莫大焉。 另外,人民群众本身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幸福感的提升必然带来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的提高。 这必将有助于完善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从而系统性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五、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节约

环境资源保护对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性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显体现。 除了总则编中的“绿色原则”以外,其他各分编也有相应条款显示出立法者通过民法引导环境资源保护的意识和决心。比如, 物权编第326 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类似地,物权编第346 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此外, 物权编第286 条对于业主行为的限制、 第284条对于不动产权利人排弃废物废气的限制等也都体现出对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考量。 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1234 条和1235 条均为新增规定,包括生态环境修复的程序和赔偿标准。 原侵权责任法中只是就环境污染做出规制,现今侵权责任编中特意增加了对破坏生态的规制, 而且在1232 条中规定,两者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都体现了对环境资源保护力度的加强。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突出强调的一个方面,也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理念中重要的一部分, 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作为奋斗目标写进了“序言”的位置,其中“美丽”一词对应的就是生态文明建设。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专门开设一章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7]。 我国刑法、行政法中也有不少条款涉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具有相应的处罚和赔偿机制。 《民法典》从民事活动的角度对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制度资源, 对充实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将产生重要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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