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围绕消费投诉热点难点,采取现场查办、网上取证、监督抽查等方式,依法查办一批涉及虚假广告、假冒伪劣等消费领域侵权案件。该局特意挑选出6个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期在警示经营者守法诚信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警惕消费陷阱。
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在2018年10月1日至10月8日的商品房促销活动中,制作宣传海报对外宣传购房即享98折,再送30000元购房券。实际销售计算时,打折的价格依据为某某地产公司内部制定的价格,该价格没有对外公示,仅限内部工作人员掌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购房者自始至终只知道住建部门批复的备案价格,误以为是以备案价格作为打折的价格依据,误认为促销力度较大,所以达成购房交易。
该置业公司的商品房促销行为,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有关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对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3、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对三明市某医院(公立医院)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三明市某医院(公立医院)采取重复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对三明市某医院(公立医院)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责令将消费者多付价款退还给消费者;3、拒不退还或者退还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消费者多付价款,依法予以没收;4、并处以罚款47871.2元。
2019年7月25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12315接到举报称:明溪县某食品商行侵犯澳大利亚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建议对明溪县某食品商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经查,当事人从泉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33件(每件6瓶)奔富海兰BN66干红葡萄酒,销售价格为48元/瓶;购进奔富海兰酒庄精选126干红葡萄酒22件,销售价格为68元/瓶;已售出奔富海兰BN66干红葡萄酒134瓶,剩余64瓶,售出奔富海兰酒庄精选126干红葡萄酒23瓶,剩余109瓶,其违法经营额为19136元。
当事人因“奔富海兰”的商标图案与知名畅销的“奔富”葡萄酒品牌商标图案相似,故在其店铺门口广告牌上以“奔富”品牌图案和某有限公司产品的瓶体外观图片进行广告宣传,对外销售时称“奔富海兰酒庄干红葡萄酒”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的“奔富”葡萄酒,当事人的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购买的葡萄酒是“奔富”品牌的葡萄酒。
当事人销售误导消费者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扣押违法商品;3、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5月13日,消费者黄某投诉三明市三元区某贸易商行涉嫌无证经营保健品。经三元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三明市某贸易商行于2018年9月4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情况下,采用会销的形式组织健康讲座推销军民两用产品-角燕胶囊保健品、补王虫草精(细胞能量)等保健品、食品,违法经营额20776元。案发后,对消费者黄某提出的退还保健食品货款20776元的要求,当事人及时退款。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案的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6月17日,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三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房产项目涉嫌广告违法。经查,当事人2018年6月16日第一期开盘当天提供含有“第三,项目划片三明市唯一省级示范幼儿园——某幼儿园、某小学、某中学,毗邻三明重点高中——三明一中,同时,南部新城规划幼儿园、九年制学校,项目成为当地首屈一指的学区房。”等内容的广告给三明鱼网,并由三明鱼网工作人员当天在网页上发布该广告。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未支付任何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3乙级C档的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2018年12月14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建宁县某羊奶粉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二楼会议室墙上张贴有:“羊奶粉合适的钙、磷比例对预防老年人骨质疏松、延缓衰老、高血压及其与骨骼相关疾病有重要作用,特有的上皮细胞生长因子,具有参与表皮细胞分化增值,促进创伤愈合,抑制胃酸分泌,防治胃肠溃疡的功能”的宣传文字,并在经营场所内举办讲座,主讲人通过演说、播放视听资料、现场展示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羊奶粉,在其提供的现场演说PPT中提到了“羊乳是人类营养补充最全面最完美的绿色补品”以及用国家领导人来举例做宣传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建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