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芳芳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 金华 321000)
在传统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双轨体制,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在治理中起着作用,而国家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不可能直接的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为了能够使国家和社会在不断面临的挑战中正常运转,政府借助于一个不下县的官僚体制和县以下的乡里制度来实施对于国家的统治。
所谓的乡里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县以下的各级基层行政区划的制度。历代乡里制度都是以对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以“什伍相保”、“什伍连坐”为基本组织原则的。它是君主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结构中原基层的行政单位,拥有按比户口、宣布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被称为“治民之基”(《周书·苏绰传》)。
乡里制度作为载体,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与控制提供了制度化途径。各种制度如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科举制度、宗族制度和乡规民约所汇集成的制度网络,彼此交织,贯穿传统乡村治理进程的始终。乡村治理的结构中也存在多个主体,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士绅精英和普通村民四个主体,各个主体之间相互依存、博弈,有时也存在相互配合的关系。
在乡村治理中存在多重复杂关系,而在众多文献中乡绅阶层与宗族势力是乡里制度极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他们是乡村社会的管理者,学术界赋予他们“精英”之称。
(一)乡绅阶层:乡绅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而成长起来的精英组织,一般包括科举出仕者或其他拥有功名但无官职者。张鸣认为“传统乡绅在乡村的作用,一般是通过软性和间接渠道实现的,他们的权力来自于他们的文化权威,来自于农村共同认可的文化氛围和资源”,是国家体制认可的一种规范性知识体系。通过这种文化权力的再生产,乡绅往往将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力集于一身,那么这一类人无疑在乡村治理中处于领袖地位,乡绅一方面需要通过统治阶层获得特权实现去领域化和获得官吏人员的身份认同,另一方面也在取得乡民的身份认同强化其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从而成为参与乡村治理的地方主体。
(二)宗族势力:古代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的宗法社会,宗族势力也必然在乡村治理中有极大的作用。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往往是建立在宗族制度基础之上,清人冯桂芬说:“宗法行,而保甲、社仓、团练一切之事可行。宗法以人人有隶属为主,是亿万户固已若网在纲,条分缕析,于是以保甲为经,宗法为纬,一经一纬,参稽互考。”保甲制度发挥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族力量的配合。
(三)村庄地理:已有对于村庄治理的研究多是从历史学、社会学视角探讨其体制和社会关系,但尚未涉及地理学上的讨论,对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研究,费孝通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双轨政治”,其中一条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的轨道,以皇帝为中心建立一套官僚体系,由官员实施具体的治理,但一般受财政、人力的影响,“皇权止于县政”,村庄的内部事务则交由另一条轨道地方乡绅阶层、宗族组织等管理。据此猜测,村庄地理极可能会对皇权触手的深入起到一定的影响,使中央不得不依靠村庄中的精英对村庄进行治理。前文中也提到宗族一般会依靠经营族田,获得较高的经济实力对村庄村民进行领导。那么村庄地理往往会影响土地的规模与质量,进而影响宗族组织的控制力。
除此之外,在韩茂莉《十里八村——近代山西乡村社会地理研究》一书中讲到乡间精英支配乡里的权威的获得在于预付资本,从经济学角度解释预付资本是投资者用来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了获利而预先垫付的资本。其中乡间精英常常会把这样的预付资本用于开渠引水,同样灌溉系统的修筑也必须要考虑到地理这一因素。
村庄地理的差异,例如平原与山区的区别,还会影响村庄之间的距离,以及村落的规模。这些都是乡里制度制订、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结合众多对乡里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我们总能在其中发现村庄地理的影子,研究地理对于乡里制度的影响有其意义与价值。
早在18世纪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就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阐述了地理环境对于法律、政治等的影响,学术界称之为地理环境决定论。主要是关于法律和气候、土壤的关系。他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下,长江三角洲沿海一片存在高低乡的地理环境格局,地方比内地海拔高出一米左右,这一差异使高乡与低乡村庄中的农作物种植存在差异,高乡植棉低乡稻作,并且高乡村庄的开发程度较低乡村庄要差的多。
平原与山区的地理环境会影响村与村之间的距离,山区的村距一般都大于平原各村的距离。村距的大小可能决定乡里的范围。另外乡里制度还是以户为最小单位,那么倘若一户从平原搬入丘陵地区,而又因为“用以纳正供,虽迁居而不改”的特点,无疑将他们所在的乡里范围拉大,这必然会给奔走于乡里之间的乡约、里长以管理的挑战,给现有的乡里制度的实施提出难题。
同时这样地理空间上的差异也影响着村落规模,平原村落往往较大,丘陵山区往往较小。有文献记载:“大率编十家牌,令居城市者十家为甲,在乡村这亦如之”。若以十户为一甲,则小村可能单独为一甲,大村则分为数甲。那么这是否会影响村组织的联合程度,是值得商榷的。与丘陵地区相比,平原地区的水利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那么村庄精英们通过修筑水利、经营族田而获得更高的支配乡里的权威,其在乡里制度实施过程的话语权势必也会提高,这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乡里制度实施的效果。
因此,村庄地理能够对乡里制度的制定和实行产生影响,村庄的地理差异在各种渠道与机制中,反作用于统一的乡里制度上,从而达到调整与变革的结果。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制定的乡里制度往往立足于特定的区域,在制定之初就已经蕴含了丰富的地方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