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反欺诈防冒领路径的探究

2020-02-24 23:17宋文甫王艳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10期
关键词:居保欺诈经办

文/宋文甫 王艳

反欺诈防冒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也是推进社保经办能力现代化需要着力把握的关键环节。

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防控“免疫力”偏弱、多部门整体联动的合力不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精度不高、基金追回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制约,反欺诈防冒领工作无论是事前预防监测机制、事中动态管控措施,还是事后惩处的方法手段,均面临着诸多困境。创新城乡居保反欺诈防冒领路径,必须始终抓住上述薄弱环节,综合运用政策引领、强化监管、法律震慑等手段,充分整合内外资源,坚持多点同时发力,科学构建预防、查处、惩治“三位一体”的防治体系。

补齐政策“短板”,从源头上遏制住欺诈冒领现象

全面建立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制度,着力解决死亡申报激励机制缺失的问题。要积极适应从源头上治理死亡冒领的客观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并使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水平保持在稳定合理的区间,确保既能起到激励死亡申报作用,又能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互协调一致,为最终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预留接口。同时,要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自主提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一步增强行为激励效应。要通过政策引领与行为导向,使死亡申报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实现欺诈冒领行为核查与刑法处罚无缝对接,着力解决法律衔接不明晰与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针对当前城乡居保反欺诈防冒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优化完善政策制度,探索建立部门间高效协同、查与处无缝对接的长效机制。要注重从政策层面对“查、追、惩”每一个环节的衔接予以明晰、规范、固化,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质效。尤其是对数额较小、领待对象死亡和被追收责任主体灭失等欺诈冒领的特殊情形,要确立基金追回的具体操作规程;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冒领基金,也要明确此类案件的结案办法,使基层经办处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中农保”合并实施,着力解决涉农养老保险制度单独封闭运行带来的风险和隐患。要始终紧盯“中农保”制度单独封闭运行给反欺诈防冒领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以创新制度设计为动力,控防并举,管治双施。特别要着眼解决城乡居保与“中农保”制度间重复领待现象比较多发的问题,因地制宜地作出制度安排,将“中农保”参保群众统一纳入城乡居保制度保障范围,运用政策手段彻底消除因制度“体外循环”而带来的重复领待隐患。对一时确实难以合并实施的,也要尽快优化业务信息系统,切实把潜在的重复领待风险管控住。

疏通数据“堵点”,在多维度比对筛查中消除隐患

信息获取与数据比对的“堵点”,是滋生重复领待、死亡冒领和违规向服刑在押人员发放待遇的风险源所在。城乡居保反欺诈防冒领要始终聚焦这一风险源,千方百计做好清障、疏堵、化淤工作。

大力破除影响外部数据共享的障碍。要立足当前反欺诈防冒领的一些关键数据由于涉密等原因,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普遍难以获取的实际,采取上层推动的办法,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保基金反欺诈防冒领外部数据池。当务之急是要重点打通与公安、民政、司法、卫健等部门相关数据的共享通道,确保公安人口管理信息、民政殡葬信息、司法服刑在押信息、法院宣告死亡信息、正常就医死亡信息等全部实时进入外部数据池。要加强对所获取外部数据的动态校验与清洗,为城乡居保反欺诈防冒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彻底清理阻滞内部数据流动的淤堵。要以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为契机,从省级层面开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使各险种的业务生产数据全部通过内置功能模块实现实时化提取。对于业务信息系统以外其他内部数据,要完善快捷高效的归集机制,广泛拓展数据向上集中的路径,灵活采取扁平化、垂直化的方式进行直接归集。要加速推进内部数据的流动、应用和维护,缩短数据更新周期,以良好的流动性破解数据的“梗阻”问题。

科学建立多维度交叉比对的筛查机制。要牢固树立“用数据说话”的待遇管理理念,凡是涉及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给付的数据与信息,都要在多层次、全方位的交叉比对中予以排查纠错。在横向上,要以统一的社保基金反欺诈防冒领外部数据池为基础,坚持在每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前,将拟发放人员的信息分别与民政殡葬信息、法院宣告死亡信息、正常就医死亡信息进行比对,织密织牢预防死亡冒领的安全防线;与服刑在押人员信息进行比对,严查是否存在违规发放待遇的行为。在纵向上,要以新增待遇领取对象为重点,建立和落实涵盖省内外所有险种的多重交叉比对制度,充分运用待遇发放实时数据这个“过滤器”,反复进行筛查甄别,把每一个领待人员的信息核实准确,让重复领取待遇的行为无处遁形。

提高认证“精度”,牢牢把住待遇发放的最后关口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精准度”,直接决定着死亡冒领与服刑在押人员违规领取待遇的“发生率”。因此,城乡居保反欺诈防冒领要积极构建认证服务新模式,坚持向“精度”要效益。

提高无形认证的覆盖率。要在充分利用住院就医数据、乘坐飞机和高铁数据以及其他实名制验证场景数据开展无形认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方法手段,拓宽认证路径,将更多涉及城乡居保领待人员日常活动轨迹的信息纳入认证范畴,巩固扩大无形认证覆盖面。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把核酸检测、健康码注册查验、医院实名制挂号、门诊看病等信息全部进行关联应用,不断赋予无形认证新的内涵。要严格落实“梯延认证”要求,把最近一次通过无形认证的时间作为认证起始时间,通过梯延时效拓展认证周期,推动无形认证向纵深发展。

抓好服务认证的末端见效。要把服务认证作为城乡居保反欺诈防冒领的关键环节来抓,坚持从多元化做细做实社会化管理服务入手,扎实推进“寓认证于服务”的落地见效。要紧贴城乡居保领待人员高度分散、生活轨迹单一、流动性不强等实际,依托村(社区)干部与协办员,将每名领待人员的相关信息了解清楚。对服刑在押和高龄、重病等行动不便人员,建立台账,定期不定期进行上门核实,实行动态化认证管理。要积极推进认证工作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大力加强经办队伍建设,自觉做到服务对象在哪里,认证服务就推送至哪里。

规范基层认证工作秩序。加快完善认证服务标准化体系,切实将基层认证服务的工作内容、实现途径、检验标准等各个环节进行明晰规范,着力提升认证服务整体水平。要明确区分并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社保经办机构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平台在认证工作中的责任,形成一级抓好一级、一环紧扣一环的责任链条,通过上下联动、层层落实,促进认证服务提质增效。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切实把“谁认证、谁负责”的要求落到实处,坚决堵住人情认证、虚假认证的漏洞。

拓宽追回“渠道”,提高反欺诈防冒领工作的质效

要通过完善配套法规、创新追回手段、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打击震慑力度等,拓展基金追回的方法路子,确保非法领取与违规发放的城乡居保待遇全部及时追回。

加快完善立法,为基金追回开辟新的法律路径。要在现行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基础上,依据《社会保险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和反欺诈防冒领工作的现实需求,将冒领与恶意重复领待等问题的处理全部纳入进去,拓展完成《社保基金反欺诈防冒领管理办法》的立法,使除欺诈案件之外的冒领、重复领待等行为的处理上升为法律意志。尤其要充分考虑城乡居保欺诈、冒领和恶意重复领待案件涉案金额大多较小,涉案责任主体灭失现象比较普遍的特殊实际,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回、惩处作出特别规定,彻底改变当前城乡居保欺诈冒领行为立案难、追回难、处罚难的现状。

强化监管职能,为基金追回提供更多有效手段。要充分借鉴运用劳动监察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成功做法,从法律层面赋予审计稽核和基金监管部门更多的行政职能,确保反欺诈防冒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立案调查、基金追回、移交司法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拥有更多的决策权与强制力。要进一步厘清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追回中的责任关系,建立严格规范的协同与对接制度,全面落实闭环措施,使基金追回的每一个环节都处于有效的管控之中。要建立欺诈冒领基金追回台账,实施动态销号管理,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征信手段,推动基金追回迈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实施联合惩戒,为基金追回凝聚强大外部合力。要采取会同司法部门上门约谈、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固定财产、起诉入刑惩处等办法,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冒领责任主体的联合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基金追回的高压态势。要大力加强社保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对通过行政手段无法追回但又不够刑法惩处条件的欺诈冒领和恶意重复领待的人员,全部纳入征信“黑名单”进行惩戒,让此类人员行为处处受限,付出沉重代价。要广泛开展反欺诈防冒领宣传,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增强震慑力。要建立健全对欺诈冒领和重复领待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努力营造群防共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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