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挑战与建议

2020-02-24 22:04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4期
关键词:非典型劳动法使用者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对我国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继承和发展。2005年原劳社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劳动关系只存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应当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法必须直面的核心问题。准确认定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一、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现实挑战

(一)人格从属性弱化带来的认定困难。共享经济中劳动力所有者对劳动力使用者的人格从属性依旧存在,只是不同业务种类中,人格从属性被削弱的程度不同。典型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但是在共享经济中,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地位更加平等,劳动关系变得更加灵活、自由。我们可以将共享经济中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存在的介于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之间,从属性虽被削弱但未显著丧失的相对灵活自由的关系称为非典型劳动关系。共享经济中劳动力所有者往往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甚至可以决定自己工作量的多少,例如e代驾服务中,司机可以决定当日是否进行服务以及具体的工作量,不再受劳动力使用者硬性工作指标的约束。共享经济中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的弱化已经为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了冲击。

(二)经济从属性弱化带来的认定困难。典型劳动关系中生产资料通常由劳动力使用者占有或所有,劳动力所有者往往是利用劳动力使用者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但是共享经济中相当比例的劳动力所有者进行劳动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为自己所有,并非由劳动力使用者提供,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共享经济中的解绑,使得共享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更加难以认定。此外,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月结算,并且通常存在固定底薪,但在共享经济中则并非如此。例如滴滴快车中平台与司机是按比例来分配劳动成果的,司机的劳动报酬根据完成的订单数量可以按周结算提现,可见共享经济中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经济从属性显著弱化。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下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高度经济从属性只是特定时期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不能以产生于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的典型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高度经济从属性作为现今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共享经济中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经济从属性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种类、职业特点、用工模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通知》确立的“三标准”认定方法只是笼统规定劳动力所有者应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但是对于劳动报酬的分配和结算等问题均未详细规定,面对共享经济用工关系的日益灵活,司法实践在认定经济从属性时需要考量的元素越来越多,认定难度也随之增加。

(三)组织从属性弱化带来的认定困难。“组织从属性”主张应在“人格从属性”的基础上重视“企业组织的从属性”,以此来扩大劳动者的概念。典型劳动关系强调劳动力所有者对用人单位的融入程度。共享经济中由于具体业务的不同,组织从属性的强弱也不同。共享经济用工形态中,劳动力所有者提供的劳动总体上呈现出零散、非固定的特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例如滴滴顺风车业务中,司机并没有固定的着装要求,部分司机也只是以此业务作为兼职,并没有产生组织认同感。但是在部分业务中,劳动力所有者提供的劳动呈现固定化、专职化的特点,其与用人单位的组织从属性也较强。例如神州专车服务中,司机通常有正式的穿着,部分司机专职从事该业务,平均劳动时间达到每天8小时以上。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组织从属性也需要结合具体的业务种类判断,有学者还具体区分出了共享经济的不同用工形态,这也为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的优化建议

(一)优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善综合考察模式。优化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必须在考虑非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基础上,完善综合考察模式。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应进行细化,在认定共享经济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对于人身从属性的考察不能仅限于是否存在固定工作场所、固定工作时间等传统元素,还应该考虑平台的运营规则、服务流程、监督措施、准入或退出程序、奖惩方法以及平均工作时长、专职还是兼职、有无在多平台同时服务等元素;对于经济从属性的考察不能仅限于生产资料由谁提供、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传统元素还应该考虑劳动力所有者从事该服务的收入是否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该服务是否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收益分配比例等元素。共享经济中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的关系,不能一概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能一概将其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畴之外,而应该按照细化后的标准综合考察各种元素,从而准确认定双方关系的性质。

(二)引入非典型劳动关系,探索三元保护框架。引入非典型劳动关系,探索三元保护框架是准确认定共享经济中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现行立法中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此种关系受到劳动法之保护,反之则不受劳动法保护。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样态发生改变,其与非劳动关系的界限也变得模糊。因此改变立法上“一刀切”的做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是有必要的。对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如果将其一概认定为劳动关系,则会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鼓励创新。但是如果笼统的将其归结为非劳动关系,则会损害劳动力所有者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在劳动法中引入非典型劳动关系,在已有的对典型劳动关系给予倾斜保护和对非劳动关系不予倾斜保护的二元框架下,对非典型劳动关系实施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较为合理。

(三)优化社保协同机制,增强社会保障作用。优化社保协同机制,实现劳动关系认定与部分社会保障项目脱钩,不仅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也有利于劳动关系认定。由于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挂钩的制度设计,在非典型劳动关系无法被准确认定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力所有者便可能无法得到较好的社会保障,这也是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化的原因之一。社会保障机制应该根据劳动关系的新样态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例如设计弹性化的社保费率以适应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征、特定的基本保护应与劳动关系脱钩等。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均应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力所有者进行保护,因此探索二者的协同优化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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