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30)
创新意味着将新知识适用于产业发展,政府在处理好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的基础上,协调好创新与规制的关系。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是创新,非遗创新主要是在原有的生产体系中加入新的要素。非遗产业化的属性,是由政府出面协调各方面资源,遵循保护第一原则,合理开发非遗优秀项目,形成产业发展能力,将非遗产品推向市场。同时,把提高非遗产品创新性、延展文化产业链,与发挥非遗精神价值结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提高。产业化视角下可以把个人生产、零散销售等形式进化成按市场规律来运作的模式。面向社会,可以打破非遗的封闭状态。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都进行过非遗产业化实践,取得良好效果。不管是遵循保护与开发并重原则,还是政府强力推进非遗产业化,亦或注重民间资本的引入、国家保护与市场运作结合,都建立起消费者与消费市场的联系,为非遗产业化创新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现有的非遗产业化成果如民间文学艺术产业化,将刘三姐歌谣、梁祝传说等进行了电影改编与旅游资源开发;表演艺术产业化如东北“二人转”、云南原生态歌舞、及西北民歌“花儿”等剧场与歌舞演出方式;民间美术产业化如“泥人张”彩塑、河北剪纸及武强木版年画等,建立文化基地与产业园区;手工技艺产业化如磁州窑烧制技艺、衡水老白干酒传统酿造技艺等,在政府的支持下,更是建立了知名品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发展要求继承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研究与实践相互融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和整体性保护一脉相承。
(一)非遗保护的法律基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第3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2019)也表明了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扶持,而非遗产业化是文化产业中举重若轻的一部分。从立法者角度来看,通过产业化来明晰非遗保护的主体,更有利于非遗保护良性发展。
(二)非遗创新的科技基础。《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中指出:“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合理利用,促进全社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知识传播,从而推动全杜会的经济发展。”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基础之上,非遗创新保护也有了新的形式,非遗官网上线,非遗保护的APP出现,为非遗保护意识的全民普及以及年青一代群体保护非遗提供了新的途径;一些运用新的科学技术开展的非遗展示馆等在一线城市展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非遗保护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非遗产业化的市场基础。非遗的经济价值是其产业化的基础和动因,这是毋庸置疑的。比如在当前由非遗衍生出来的很多文创产品得到了青年人群的喜爱,给非遗市场带来了不可小觑的经济价值。互联网营销方式的多元化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元的消费渠道,如淘宝、微信公众号、官网商城、官方APP等,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整个非遗产业结构得到调整与发展。
(一)创新能力不强、动力不足。当前我国创新总体水平不高,非遗产业化企业匮乏、活力受体制限制,开放创新范围狭窄。同时还存在政府职能越位使资源错配、创新成本增高的问题,导致非遗产业难以满足创新需求。另外,非遗创新保护人才结构错位,创新活力未能完全激发。在非遗保护工作机制中,激励机制存在短板,待遇差、保障低、只重形式等问题比比皆是。政府习惯于考核评比,非遗保护具体政策落实不到位。
(二)法律制度缺陷。对非遗进行公法保护有其局限性。非遗公法保护的局限之一就是势必会发生“公地悲剧”。公法保护的主体是政府,政府相应的被期待更多的责任。《非遗法》第六条规定:“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事实上政府更不会将资金投入到看不到效益与回报的非遗保护上。公法保护过于强调保护而非开发,更不会将人力物力财力过多的投入到非遗保护中。非遗得不到多元化的发展,无法释放其活力。我们必须将非遗保护的目光放得长远一些。
(三)创新机制缺陷。创新需要良好的制度来保证。当今我国的非遗保护现状极其明显的一点是非遗传承人变少,当前的非遗保护呈现出不适应性,且内在的缺陷和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潜在危机都影响着非遗的发展与创新,如政策落实有阻力以及成果转化渠道不畅等。创新的结果是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生产要素得到新组合以及资源利用方式取得进步。当前工具理性越位问题明显,研究倾向于显示度,量化评估催生了将研究成果化整为零的“畸形”发表策略。另外,非遗产业化方向保护有明显缺陷,即并非非遗项目都可以进行产业化创新保护经营,如节庆习俗就无法实现。
(一)进一步加大非遗传承发展资金投入。资金是做好非遗保护与传承的保障。当前,非遗创新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经费投入不足,由于缺少专项经费,无法添置必要设备,致使研究工作难以进行,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和资助也难以落到实处。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经费投入,将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此项工作正常进行。在资金筹措方面,可以通过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走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道路以及吸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赞助等多种渠道,更好推进非遗传承发展。
(二)多元主体协同进行。国家角度:针对非遗公法保护的局限性,补充完善非遗保护的私法体系,利用私法对非遗进行保护,推动非遗的产业发展。中央与地方协调形成合力,完善财政资助,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政府角度:改革市场机制,降低政策门槛,使创新机制与经济体制有机结合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减少垄断,激励创新;市场角度:优化非遗资源配置方式,提高效率;人才队伍角度:要想有序的进行非遗创新性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必不可少,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企业角度:壮大非遗创新群体、培育创新领跑者,发挥企业在非遗产业中的主体作用。
(三)完善非遗创新发展机制。法律与公共政策同构、制度与文化建设同步。国家创新使命之一就是培育主体意识形态,为国家创新体系的运行提供思想动力。2006年起,我国把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确定为“文化遗产日”,2017年起改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日”,节日主题与时俱进。积极推进非遗的生产性创新保护,将非遗与市场对接,将文化事业转变为文化产业,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即将出台的背景下,灵活的转变创新发展路径。坚持创新,是历史过程和时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