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与分析

2020-02-24 21:44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7期
关键词:个税税率纳税人

王 欢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601)

一、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税制中税率、累进阶距的设计,使低收入者相对高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使个人所得税具有累进性。个人所得税能否发挥公平分配收入的效果,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设计。

改革增加了综合所得概念并对综合所得按年计征。改革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度,每种收入类型按不同的扣除标准和不同的税率计算征税。但随着居民收入的多样化,分类税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具有多收入渠道的高收入群体通常通过细分收入并多次扣除来避免缴税。税收很难发挥公平合理的作用,无法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违背税收公平原则,扩大贫富差距。改革综合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效改善了上述的弊端,更能体现个税量能负税。综合所得收入按年份计征,由税务机关事先按月代扣或纳税人缴纳,并于年底统一结算以补充或退款。

扩大了减除费用的扣除范围。在计算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时,抵扣包括:基本费用,专项抵扣,专项附加抵扣和其他抵扣。基本费用标准改革后为5000元/月。专项抵扣为“三险一金”,即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这种方式考虑了纳税人承担税款能力的差异,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发展。可以更好地反映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次,提高了征税门槛,扩大了征税间隔,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刺激了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税率结构优化调整。新个税的应纳税额依然是划分为7级税率,各级对应的税率也没有发生改变,但各级直接的应纳税额范围有所不同,拉大了3%、10%、20%这三档的级距,使中低收入群体可以享受降低税率的待遇,从而合理有效地减轻其税负。相应的缩小25%税率级距,保持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更好的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现存的问题

此次改革是我国从1994年以来在个税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次改革,迈出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第一步,同时大幅度降低居民的税收负担,更进一步实现量能负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现代税制转型的良好开端。改革需要循环渐进,面对我国实施个税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

全国统一的免征额没有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所要求的量能负担。免征额相对固定,多年调整一次,没有考虑纳税人基本生活开支随人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多种因素影响发生的改变。个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经济状况,忽略不同家庭情况对税收负担的影响,不能体现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能力和自身的实际纳税能力,甚至会导致家庭劳动力多、收入多而获得更多的基本减除费用,家庭劳动力少,家庭成员多并且经济负担重的却少获得基本减除费用扣除。这种不公平现象与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相去甚远。

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收入来源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适用不同税率计征。来源不同的等额收入,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是存在差异的,这不符合税收横向公平原则。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 45%,高于其他国家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也高于财产租赁、财产转让、股息、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所得的税率,这样的税率设计不利于缩小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

子女教育扣除范围不合理。如今父母普遍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因此也产生了部分支出,但0-3岁子女的教育开销不在扣除范围内。大病医疗专项扣除范围为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没有将纳税人及其配偶双方的父母包含在内。例如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面临的医疗开销压力不仅来源于他们自身及子女,还包括他们共同赡养的四位老人,而老人往往是没有收入能力且年龄相对较大,一旦身患疾病,夫妻双方就需要承受这笔不小的开支。对于这类医疗费用,也应该体现在大病医疗的扣除范围。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不够详细。个税统一将被赡养老人的年龄规定为60周岁,其子女可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但规定中未考虑老人的健康状况,例如年龄低于60周岁却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老人,子女的赡养压力也比较大。

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建立切合实际的弹性免征额。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地区平均工资设计满足当地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个税征收方案。为了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免征额也应该随着物价、人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多种因素变化做定期适当的调整。

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课税模式。个人消费支出不仅由个人收入水平决定,更多地由其所在家庭的总收入和总消费支出决定的。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课税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以纳税人家庭的全部收入计征个税,更能体现各个家庭量能负税,尽量做到更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缴税能力。家庭成员可以根据家里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分工方式和工作组合模式,从而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进一步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个税改革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实行统一征税,导致适用于这些收入的纳税人的最高边际所得税有所增加。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抑制了人们劳动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适当降低综合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与生产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保持一致,以实现不同收入来源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加强对资产、资本所得的税源管控,并适当提高其税负。经营所得的税率形式对接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实现同类所得的税负平衡。

将0-3岁子女的教育开销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进一步扩大大病医疗涵盖范围。从我国现状来看,相当大比例的医疗费用集中在无收入能力的高龄父母身上,应该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的扣除范围,更能体现税法的包容性。制定赡养老人政策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在深化个税改革过程中应继续细化该项的扣除标准。将被赡养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纳入考虑范围,60周岁以上的老人分为60岁、65岁、70岁等不同年龄档次,随着老人年龄逐渐增大,子女、孙子(女)可以享受的赡养扣除数额就越高。基于被赡养人年龄大小,结合健康状况细化扣除金额,比如老人可自主生活和丧失自主生活能力,针对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扣除标准。

四、结论

此次个税改革迈出了向现代化个人所得税制的关键一步,但还有很多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比如,改革只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类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各种类型的个人所得没有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来个税改革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以及人民生活水平变化,伴随征管能力的提高,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深化个税税制的改革,进一步发挥个税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政治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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