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研究

2020-02-24 20:51
法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学综述刑法

●徐 宏

一、引言

新中国七十华诞来临之际,我的授业恩师高铭暄先生在荣获“最美奋斗者”的表彰称号之后,又荣膺国家最高荣誉——“人民教育家”的光荣称号。党和国家对这位为新中国刑法学教育和刑事法治事业不懈奋斗近七十年的泰斗级资深学者和教师给予了充分的褒扬与赞誉:“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导、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的撰写者和第一部统编刑法学教科书的主编者,他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这不仅是对先生个人的肯定与礼赞,也是对先生所念兹在兹的新中国刑法学发展的肯定与期许;不仅是先生个人的荣誉,更是所有为新中国法学和法治事业奋斗的同仁的共同荣耀。先生投身刑法立法六十余载,从全国人大成立伊始即全程参与刑法立法赓续至今,可以说新中国刑法立法的每一项成果都凝结着他的心血,堪称新中国刑法史的全程见证者和参与者;先生亦投身刑法学研究和教学近七十载,著书立说未尽、教书育人无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高铭暄”,这三个字是改革开放以后所有法科学子和司法工作者都绕不开的名字,过去三四十年间几乎所有的法学学子都是读着他的书成长起来的,在这一意义上,他也是这些万千莘莘法科学子的刑法学启蒙老师。“人民教育家”这个殊荣,对先生来说是实至名归。

作为教育家的先生曾经在多个场合阐述自己在法学教育领域的理念与方法,最集中系统的是在2013年12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新中国刑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暨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上,先生发表从教六十周年感言,谈了自己的五点体会:第一,要热爱专业。第二,要武装头脑。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四点:要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世界观和方法论有所了解和掌握;要熟读西方近现代刑法学名著;要对本国刑法学的宏观发展有所了解,熟读当代具有代表性的教材以及公认的水平较高的专著;要熟读相关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第三,要有良好的授课艺术。具体表现为四个“言之有”,即言之有物(向学生说明授课内容)、言之有理(有道理)、言之有据(有根据)、言之有情(有激情和感染力)。第四,教研结合。教学能够发现疑难点,为科研提供素材和动力,科研能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反过来促进教学。第五,精心指导,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而言,要遵循“三严四能五结合”的教学方法。“三严”即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四能”即培养学生的读书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五结合”即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问题与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1〕参见蒋安杰:《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在京举行》,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1日,第3版。这些看似平淡实则深远的识见,乃是先生对他自己教育事业最为全面系统的回顾与总结。

作为受他亲炙的弟子,在为先生成就倍觉与有荣焉之余,也怀着对先生至为崇高的敬意,尝试对先生近七十年的教育成果、教育理念展开整理研讨,兹以为不仅是对先生的责任,更是对中国法学界的交代。我认为,先生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始终秉持法学教育的人民性,始终抱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在法学教育领域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风格的理念与范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理论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作出了开创性、关键性的贡献。具体而言,在教育的认识论上,一贯性地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教学和科研的相互驱动,在教育的方法论上,创造性地践行综述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讨论教学法。

二、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教育理念

(一)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

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正确思想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先生那一代马克思主义学者治学立身的根本指针,可以说构成了先生作为人民教育家最鲜明的本色。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法学教育既要重理论,又要重实践,法治人才素质的核心就是实践能力”,“法学专业教师要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2〕《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载《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第1版。事实上,这也是先生长达半个多世纪一以贯之的治学执教理念与作风。关于这个问题,先生曾经有过多次透彻的阐述:“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不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同时下功夫,不可能有深邃的造诣。我经常提醒博士生,既要掌握坚实宽广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刑法学知识,注意理论研究,加强理论思维,又要时刻关心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展,善于发现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不断积累材料,注意面向实际,作出理论说明。不联系实际,单纯搞抽象的所谓理论研究,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会有帮助的;但是缺乏理论分析,仅仅就事论事,那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样是没有帮助的。正确的做法是理论紧密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出发,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就是说,一切结论都力求来自于实践,并反过来服务于实践。”〔3〕《高铭暄教授谈:培养博士生的一些体会》,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5年第3期,第32页。“要重视对刑法理论的学习,把刑法理论中的重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弄懂弄通,又要注意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去钻研刑法理论,锻炼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把刑法学好学活。”〔4〕子犊:《高铭暄教授谈如何学好〈刑法学〉》,载《法学之家》(法律版)1986年第1期,第24页。先生特别指出:“关于理论联系实际问题,我是不厌其烦地反复强调。”〔5〕同前注〔3〕。对于这个先生不厌其烦强调的问题,每一位弟子们都有深刻的体悟,陈兴良教授就明确指出:先生和王作富先生作为伟大的刑法学家、教育学家,最突出的刑法教育思想是理论联系实践,并服务于刑事立法、司法。〔6〕同前注〔1〕,蒋安杰文。在七十年的教学科研生涯中,先生始终要求学生不要有象牙塔里做学问的夜郎思维,而是密切瞄准更为广阔的法律实践,他从来不将自己的舞台局限于学校、课堂与讲坛,而是积极地走出去,走入城镇社区,走进办案一线,走向国际社会,以“三人行必有我师”的情怀,不仅在学术界而且也在实务界结交了很多朋友,他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群体和他们的职业生活都有深刻的理解,这些使得他的教学和科研始终展现出面向实践、与时偕行的品格。先生的这一治学风格,也非常清晰而鲜明地体现在他的诸多学术成果之上。如1981年,受司法部委托,由先生领衔,集结了来自天南海北的在全国刑法学界皆称一时之选的顶级学者编写《刑法学》,作为新中国第一部高等学校统编法学教材,“在当时代表了我国刑法学的最高研究水平,其所建立的刑法学体系为后来的各种刑法论著和教科书所接受,成为各种同类著作的母本”,〔7〕陈兴良:《转型与变革:刑法学的一种知识论考察》,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0页。在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上具有拓荒开山的地位,整整教育了几代法科学子,该教科书被当时的国家教委评价为“体系完整、内容丰富,阐述全面、重点突出,纵横比较、线索清楚,评述客观、说理透彻,联系实际、解决问题”。〔8〕张杰、孙晓:《春风化雨 桃李天下》,载《教育与职业》2008年第19期,第67页。又如,1988年,先生与王作富教授联袂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对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中的一系列重要课题展开了专门、系统、深入的研究,开创了刑法专题研究论证之先河,成为当时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必读之书,从书名中即可望文生出其研究视角与路径——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必须强调的是:尽管“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些话语框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风格,但是作为一种理念内核,也是全世界所有文明国家法学教育的共识元素,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元素表现得尤为突出并且愈发清晰。如2007年2月,美国卡耐基教学改进基金会发布题为“培养律师:为法律职业做准备”的主题报告,倡议法学院理应将学生所学习的法学理论、法律实践知识和职业身份进行综合。报告发布之后,引发了全美法学院对法学教育课程结构与内容的审视与修正,这种审视与修正的基本旨趣就是通过大学法学教育“搭建理论知识和实践分析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将知识世界和现实世界融合起来,为学生将来从事的法律职业做准备。“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理念,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但是,在先生那一批马克思主义学者和教育家那里,它特别绽放出熠熠的光彩,因为这是属于他们的哲学底色。

(二)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

茹古涵今、鉴古知今、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要求,也是中国学术研究的传统理念。先生在法学教学科研中,一方面始终将研究焦点置于现实的立法文本和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又非常注重对历史资料的整理和历史资源的挖掘这样一种刑法学元研究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后者,成为先生教学科研别具一格的特色。在先生的著述中,非常具有风格性元素的就是他带领学生们完成的关于刑法和刑法学历史的作品。如果说像《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这些著作仅仅具有史料价值的话,那么像《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以及作为这本书的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这一部部严谨厚重的作品,无一不是新中国刑法学史上具有风向标或者里程碑意义的史论著作。《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所开启的文献综述式学术史研究范式影响及于整个中国法学界,《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则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研究的空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这两部跨越近四十年的接力之作,以翔实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历史信息,构成新中国刑法立法的缩微档案馆和全景纪录片,在中国刑法学界引起巨大反响,先生的同事、北京大学资深刑法学教授储槐植先生认为是“史诗般的书”,先生的弟子、时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的姜伟赞誉该书是对刑法发展历程全景式的叙述,是解读刑法精神的教科书、描述刑法发展变化的编年史、介绍刑法条文沿革的路线图〔9〕参见蒋安杰:《高铭暄:30年磨一剑》,载《法制日报》2012年10月10日,第9版。。作为唯一的新中国长达半个多世纪刑法立法的全程见证者和参与者,先生以当事人和旁观者兼具的视角,把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历史掌故与细节向我们如叙家常般娓娓道来,让我们充分领略了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一路走来的风雨兼程。并且,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两部著作里,先生花费了很多笔墨把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专业学者这些中国立法的多元参与群体在一个条文、一个规定上的不同方向、不同方式的参与原汁原味地向读者呈现出来,而且这种呈现是中立的、不带偏见和倾向的,只有客观的叙述,不作长短的评价,如同一个纪录片的摄影师一样。这种高峻和沉稳所体现的是对学术知识的平等尊重和开放包容,这恰恰是中国学界所匮乏的学术涵养。可以说,先生长达半个多世纪参与国家刑事立法核心过程的实践,在世界法律史上都是极为鲜见的。新中国刑法每一次前进的步伐,背后都有先生的推力。像先生这样资望的人物来讲述新中国刑法的变迁历史,的确可谓如数家珍了!而除了先生以外,恐怕真的很难找出第二人能够担当这一角色了!这两部作品在中国刑法学术史上的地位和意义,怎么评价都不为过。在2013年12月28日的“新中国刑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暨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上,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盛赞先生和王作富先生能用世界眼光看待中国问题,完美地将历史文本解释与立法、司法相结合,这是其他学科需要借鉴的,〔10〕同前注〔1〕,蒋安杰文。这也可以视为对先生这部作品的精准评价。

当然,我们还应当看到:先生在这些经典作品中展现的追本溯源、探赜索隐、旁搜远绍、钩沉发微的治史艺术,绝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怀旧与厚古情结。回顾历史,从来都是为了审思现实、展望未来,历史是给当下和未来的一面镜子,这一点在《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已经做出清晰的交代。先生在学术上不仅不属于抱残守缺,反而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意识,他如炬的学术目光,及于历史和未来,达于中国和世界。他从来都是直面中国刑法学的严峻问题:“四十年来,受法律实用主义影响,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完全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否认刑法学自身的理论特点和学术品格,要求刑法学研究完全围绕注释法律、图解政策来进行。这样,刑法学理论就得不到全面系统的发展,应用性过于突出,注释刑法学发展较快,而理论刑法学发展则比较缓慢。同时,受法律教条主义影响,刑法学研究存在着脱离我国实际情况,硬性照搬苏联刑法学理论的现象。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仍没有大的变动,仍然是苏联50年代的模式。”〔11〕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他“一直认为自己的外文不够好,为不能阅读更多的外国法学典籍原文而深感遗憾。在对博士生的指导上,总会告诉学生自己的不足和遗憾,希望他们不要被相同的不足所束缚,努力提升外文水平,尽量做到阅读法学典籍的原文”。他认为“现代法学的源头,根植于西方国家,而且各国的法学发展各具特色,在全球化日渐加速的当下,要做好刑法学研究,就必须拥有世界的眼光和角度,不仅要看中国固有的法学文献,还必须多多阅读外国的法学典籍”。〔12〕高铭暄口述、傅跃建整理:《我与刑法七十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98-101页。先生对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坚守,并不是学术利益之争,而是对自己学术信念的执着,先生并不先入为主地反对某一种特定的刑法学理论或者话语,相反,他对学术发展始终抱持开放乐观的姿态,他所反对的只是纯粹做外来知识的物理搬运工或者以推倒重来的方式实现所谓知识革命,因为这些方式都违背了知识的自然演化秩序。尊重知识的生成进路和生长秩序,通过平等的学术批判的方式与路径,实现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持续更生,这是先生以及先生这一代刑法学者们乐见其成的事情。“刑法学者应当独立思考,坚持学理探讨,具有高度的科学信念。学术上没有禁区,应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13〕高铭暄:《十年来的刑法学研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5期,第8页。,这也是他一贯的主张。所以,他曾经非常深情地说:“我从事这份职业也有一点目标追求,我是想把中国刑法学能够搞上去,不甘心落后,要跻身于世界之林,让世界承认中国刑法学也是有它的特色和独到之处的。”“我认为只要我们国家富强,有影响力、有吸引力,刑法学就会做大做强,不会矮人一截,不会跟着西方的屁股亦步亦趋,这点志气我是有的。”〔14〕蒋安杰:《八十八岁高铭暄教授成为最年长“法学博士”》,载《法制日报》2016年11月30日,第9版。对于中国刑法学自强的诚挚期望,溢于言表,令人动容。

(三)教学和科研的相互驱动

述学立论与传道授业相结合,研究与教学相支撑,既是中国学术的传统理念,也是现代大学的核心理念。一流的大学必然是一流的研究机构,一流的教书者也必然是一流的学问家。先生的弟子胡云腾在2013年12月28日的“新中国刑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暨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上强调先生教育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持续不断的科研成果作为教学的支撑〔15〕同前注〔1〕,蒋安杰文。,这是非常到位的总结。先生曾经说过:“我信奉你要给别人一桶水,你自己必须有十桶水的说法。这是我的恩师李浩培对我作为教师的耳提面命。”〔16〕同前注〔12〕,高铭暄、傅跃建书,第90页。所以,他非常重视教学与科研相互反哺的效果,坚持认为:“教学能够发现疑难点,为科研提供素材和动力,科研能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反过来促进教学。”“只有真正做到教学与科研两者并重,才能达到启发学生思维、教会学生学习方法,教学相长、教研并进的良好效果。”〔17〕同前注〔8〕,张杰、孙晓文,第 66 页。2019年11月21日,先生受邀在北京大学举行主题教育专题讲座,在其中更是明确指出:“大学教师要正确处理教学和科研的关系。科研是教学的基础与后盾,能够充实教学内容;但如果只一味强调教学内容,而不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收获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大学老师应当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教学和科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18〕http://pkunews.pku.edu.cn/pub/pkunews/xwzh/83059041607a437abe6b393c5641b70b.htm,2020年1月7日访问。

可以说,支撑先生教学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仅仅是一种基于热忱的情怀,更重要的是宽厚的学殖、稳健的学养。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没有科研的支撑和夯实,是无法想象的,甚至可以说,研究生培养的本质要义就是科研引领和驱动。先生在执教治学路上为我们奉献的一系列作品,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他和弟子们集体工作的成果,他是其中的导引者、参与者,更重要的是,他是永远的创意者、构思者。如1994年10月,先生主编的法学鸿篇巨帙《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成果,就是先生与一众弟子十余载心血的结晶,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精华之大成,代表了那个时代中国刑法学的最高理论水准和学术品位,事实上也成为其后近十数年间中国刑法学硕士生、博士生的基本专业教材,因其红色封面装帧而被刑法学子们亲切地称为“红皮书”。该书出版之后,囊括了许多学术与出版界的至高荣誉,1995年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摘取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可以说,改革开放以后四十年的教学生涯中,他带领学生完成的一部部鸿篇巨著,在新中国刑法学领地上,既是留下来的一串串厚重的足迹,也是攀爬过的一座座巍峨的高峰。而先生的弟子们,也正是在这种永无止境的行进与攀登中获得丰富的历练,得到壮硕的成长。在当代中国法学界,有的学者基于学术独立责任的精神认为学术创作是学生个人的事情,甚至认为教师与学生合署发表或者联名出版学术作品不符合学术生产的真实机制,也不契合学术市场的竞争规则。但是,在先生那里,他认为研究生导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合作撰文、集体出书这种协同性科研生产,在培养学生学术创作水准的同时,也提升学生在学术市场的能见度,对于后者,他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先生曾经用“孵小鸡”来比喻这种集体学术训练,他认为老师应该像母鸡孵化小鸡一样把学生一个个带出来,而这种集体科研生产机制就具有某种“孵化器”的意义。我们在先生过去三十四年间所催生的一部部学术作品中所看到的那些名字,当年或许有些青涩,而在今天的中国刑法学界已经如雷贯耳了,这些名字所组成的名单实在太长太长了,这是先生对新中国刑法学教育最为实质性的贡献,诚如2015年4月第十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上国际社会防卫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Social Defence)为先生颁授“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时所给予的赞誉:“他的教学研究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资深学者,他们活跃在世界各知名高校,如今已成长为国际学术界的栋梁之材”,“大师之所以谓大师,不仅在于其著述,还在于其培育团队和学派的能力,这正是高铭暄教授”。是的,如果说成为一个法学家,或许只要成就自己就可以了,但是要成为一名法学教育家,那么更重要的则是成就他人,而相对于“法学家”而言,“法学教育家”意味着多了这样一种境界:“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的宽阔胸怀与博大胸襟。

三、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综述教学法(Literature Review Teaching)

文献综述是西方学术界的一门基本技能,也是现代大学教学中的一项重要方法。但是,在先生这里,将文献综述引入教学领域却是具有浓厚的故事色彩的。这个故事还要回到文革岁月,1971年1月,被下放到江西余江五七干校劳动锻炼的先生被通知回到北京,因为原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在三个月前的1970年10月已被宣告停办,所以只能被分配到当时的北京医学院工作。这样,先生在北京医学院一呆就是八年,直到“文革”结束后两年的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恢复建校。在北京医学院,先生先是做教务工作,后改做医学史研究工作,接触到大量医学科研资料,发现了医学研究者惯于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开展研究,于是他就开始关注医学综述方面的文章,并且尝试撰写了大量的医学史文献综述资料。后来,他重返刑法学讲坛,就尝试将这种方法引入了刑法学教学研究领地。“在刑法学研究中,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是一种调查研究、获得规律性认识的有效方法。我们要求研究生在专业学习阶段,每个学期都要做刑法学文献研究综述。他们根据选择的课题,对建国以来针对这个课题所发表的文件、教材、论著、文章,通过阅读、摘录、做笔记、从中比较其观点的异同,并作定量和定性分析,然后客观地加以归纳总结。”〔19〕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4页。“文献综述推行后不久,学生们纷纷表示,一个大课题做完,差不多也把一门课程学透,获益良多。这种方式,不仅培养了他们阅读能力,还大大拓展了视野,最重要的是让他们学会了思考,学会了形成自己的观点,培养自己的学术方向。”〔20〕同上注。陈兴良教授在回忆到师从先生学习刑法学的路程时动情地说:“在刑法总论讲授中,高铭暄教授布置我们每人做一篇综述,正是通过综述的方法,使我进入刑法学研究的大门,成为刑法学术活动的起点。”“我们是恢复学位制度以后招收的第一届硕士研究生,因而也是高铭暄教授综述方法的第一批受益者。”〔21〕陈兴良:《始于综述的刑法学术之路——师从高铭暄教授研究刑法的个人经历》,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9期,第23页。

事实上,先生的文献综述不仅体现在教学领域,也体现在科研领域,首开先河之作就是曾经在新中国刑法学史上具有开拓性价值的以“工作札记”命名的立法回忆录。1981年,先生以自己在1964年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为底本,参酌自己珍藏的刑法草案第22稿、第33稿以及1979年刑法典文本,参照当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刑法起草班子工作时期所做的笔记,写出了近20万字的书稿,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个工作人员的札记》,忠实记录了新中国刑法典从1954年到1979年整整四分之一个世纪的孕育、难产、分娩的全过程,不仅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部刑法学专著,而且也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部法学专著,以此拉开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帷幕,被学界誉为刑法学的“源头活水性”著作、“拓荒之作”,连先生的刑法学启蒙恩师李浩培教授都给予了极高评价:“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果欲谙熟我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22〕赵秉志、阴建峰:《新中国注释刑法学的扛鼎之作——试评高铭暄教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08页。该书甫一出炉,在那个知识极度贫瘠的年代可谓炙手可热,刑法学界争相传阅,竞相援引,几至“洛阳纸贵”,一度脱销断供,甚至有手抄本面世。此后,中国刑法渐次发达,由疏臻细,由粗转精,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规范接踵出台,先生与时俱进地厘订与充实了这本书,于2012年出版了85万字的巨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陈兴良教授认为:“在1980年11月写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的序中,高铭暄教授就已经使用了综述一词,称该书是根据在长达30年时间里参与立法积累的资料、记录和笔记, 按照刑法的章节条文次序所作的一个整理和综述, 实际上也就是一部回忆性的学习札记。高铭暄教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称为一部综述性的著作,当然是一种谦逊的说法。实际上,这本书中包含了高铭暄教授对刑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深刻思考。当然,由于这本书的性质所决定, 其中确实主要是对刑法制订过程改动情况的一种综述。”〔23〕同前注〔21〕,陈兴良文,第22页。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这本小册子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综述,那么六年之后的1986年,由先生主编完成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一书则直接将“综述”这种研究方式推向了学术舞台的前沿,在该书序言中,先生对综述方法作了以下总结性的评价:“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是一种调查研究、获得规律性认识的有效方法。通过专题性综述,不仅使作者本身科研的基本功得到训练,而且也给其他人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调查研究资料。所以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研究方法。”〔24〕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概论——〈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序言》,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6期,第23页。此后,受其示范激励,我国几乎各部门法学的综述性著作犹如雨后春笋般地生长发育起来,例如,1990年,《法学研究》编辑部组织编撰了《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参与其事者包括张新宝、孙宪忠、徐国栋、张广兴等教授,如今均已成为民法学界一方大家,1991年,出版了常怡教授主编的《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长春出版社1991年1月版),还出版了两部行政法学综述性著作,分别是许崇德教授和皮纯协教授主编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年-1990年)》(法律出版社1991年6月版)和张尚鷟教授主编的《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此外,综述研究方法还超出部门法范畴,及于会议、专题等各个领域,比如,几乎所有的学术会议特别是年会都会形成一份综述性论文,这在刑法学界已成定则。由此可见,先生“在法学界首倡的综述方法,不仅惠及刑法学界,而且也被其他部门法学界所采用,这是高铭暄教授对我国法学的贡献。”〔25〕同前注〔21〕,陈兴良文。先生对自己的这项创新成果也怀有非常珍视的情愫:“随着中国学术界与国际接轨日益频繁,风行于欧美各个领域的文献综述,逐渐为中国相应的领域所接纳。然而,在中国刑法学研究领域,却是我首先从医学领域借鉴来的。此后,文献综述在法学研究范畴内大量使用,乃至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中,把这种方式作为固定的科研手段。”〔26〕同前注〔12〕,高铭暄、傅跃建书,第91页。

(二)讨论教学法(Discussion Teaching)

讨论式教学是培养独立人格、批判精神与合作意识的必由之路,意味着在课堂这个空间里,不仅学生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而且教师和学生之间也是平等的,教师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来源,而且教师本身也应当从学生中获得知识的增长,这就是所谓的师生互动、教学相长。讨论式教学,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的早期历史中,在孔子和苏格拉底那里,都是主流教学方法。这一传统在西方一直得到了传承与延续,但是,中国在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就窒息了教学中的讨论空间,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教学纯粹成为传播甚至灌输知识的单维行动,师生之间也形成一种尊卑高低的等级秩序。辛亥革命之后,西学东渐之风日盛,西方的开放式、讨论式教学模式在中国渐次生长起来,先生在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学习中都从中获得教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甚至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班跟随苏联专家的学习中,先生也感受到了“课堂讨论”(семинар)的魅力。当时苏联的教育体制与理念虽然表现出强烈的集中统一的政治色彩,也非常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系统知识的传授,但是,作为历史文化上的西方国家的传承,具有欧陆教育传统意义的“习明纳尔(seminar)”即课堂讨论在苏联教育体系中仍得到保留,并且在社会主义教育民主化、大众化的意识形态浪潮中加以发扬。这种教学方式同样契合了新中国教育领域反封建、独立自主的意识形态主流,因此在建国初期被作为苏联经验引进我国,而作为实践“以俄为师”典范的中国人民大学无疑在其中发挥了先行和示范角色,“中国人民大学在教学工作中引进了苏联各方面的经验,‘习明纳尔’是其中重要的经验之一”。“‘习明纳尔’即在教员的直接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有准备地进行关于课程内容的讨论与研究的一种教学方法。”〔27〕刘经宇:《中国人民大学的“习明纳尔”》,载《人民教育》1951年第5期,第29页。“早在1950年代,人大法律系就形成了大课、‘习明纳尔’、辅导相统一的教学方法。‘习明纳尔’是在大课讲授之后用来复习的有效方法,其作用在于检查学习、加强复习与应用,在巩固教学效果和培养学生思考能力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8〕韩大元:《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载《法学家》2010年第4期,第4页。在自己走上讲坛之后,先生就以各种方式积极实践这种教学方法,他非常明确地强调:“要提倡启发式,反对注入式,精讲勤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除了课堂讲授外,还要通过案例讨论、辅导答疑、模拟法庭、调查研究、实地参观、法律咨询、业务实习、写作论文等各个环节,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进一步获取知识的能力。”〔29〕高铭暄:《搞好教学改革,为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专门人才而努力》,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5期,第8页。为了使这种讨论式教学法得到落地,他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创造性地提出“三三制”的课堂互动教学模式,即提前确定刑法学中若干专门的问题,由研究生分工进行准备,就某个问题,对国内已经发表的所有文献资料(包括教材、专著、论文)进行阅读,然后加以综述,分析在该问题上都存在哪些不同的观点,理由论据是什么,本人的意见是什么,也就是提出一篇读书报告或者文献综述,然后,在课堂上,先由研究生作中心发言,约占1/3时间,再由别的研究生提出质疑、补充或大家进行讨论,占1/3时间,最后1/3时间由导师进行小结。〔30〕同前注〔3〕,第 31 页。可见,先生所创的讨论式教学,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以阅读为前置,以科研(即文献综述)为核心,这就确保了课堂讨论的学术训练的品格与氛围,从而避免成为不着边际的空谈、清谈。在新中国法学教育的那个初兴时期,即使是苏联的“习明纳尔”这样一种具有社会主义亲缘关系的教学方式在中国也因为不能兼容于强大的传统文化而销声匿迹,整个教学环境被刻板的说教灌输模式所覆盖,先生能够重视学生的课堂主体作用,将合作式、启发式、讨论式方法引入教学,委实展现了一种远见和勇气。诚如方流芳先生所言:“尝试苏格拉底式的教育方法是需要一定勇气的。因为,一个不向学生推出正确结论的教授往往被认为无能,而一个敢于对教授质疑的学生往往被认为不敬,这已是相沿成习、难以改变的课堂规矩。”〔3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38页。

(三)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

案例教学法是英美国家法、商、管、医等专业学科最具特色的教学训练范式,但是其最初落地还是属于法学教育领域,最早由英国学者贝叶斯在19世纪20年代引入,然后在19世纪70年代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兰德尔教授所革新光大,经过一百多年的创新发展,如今已演化成为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夺目的异彩,并且在这个教育理念的基础上衍生出“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 Argument Exercises)、“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等风靡全球的情景化、实验性法律教学方法。但是,勿庸讳言,因为中国教育至今仍未走出知识传播工具理性的历史因循,中国的法学教育素来都是经院式、偏人文性的,案例在中国法学教学中仍然是边缘化的。先生的案例教学理念的滥觞,则应当从他的刑法学启蒙恩师李浩培教授那里寻获。1947年9月,先生入读浙江大学法学院时,第一个学期的刑法总则课程即由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李浩培院长亲自教授。先生对他的记忆是极其深刻的:“他站在讲台上,给我们讲授刑法,思路清晰,案例生动,板书漂亮。也许是从英伦学成归来,他看起来风度翩翩。我下定决心,一定要把刑法学好。”〔32〕韩寒:《高铭暄:一部刑法典38稿 25年》,载《光明日报》2012年9月15日,第9版。作为留英归来的学者,李浩培教授将英伦教学旨法带入自己的课堂,他特别喜欢援引各类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刑法法理,燃起了先生对刑法学的浓烈兴趣。在先生后来的教学生涯里,他一直认为法学是世俗的学问,要求学生关注现实,着眼于中国法治实践的原生态,在生动丰富的实践素材、实践气象中推动刑法学知识的生长更新,他用案例教学法来填充、夯实“三三制”讨论式教学法的内容,注重在案例的推演剖析中拓展学生的法律人思维训练,强化学生的问题发现、识别和归纳、解决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养成未来法律人对法律职业理想的皈依、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认同以及公共精神、社会责任意识。并且,先生对于案例的视野,不仅及于教学领域,更及于科研领域,他一直以来都在各个场合强调中国这样一个成长中的土地、人口大国基于案例丰富性、生动性而赋予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优越的资源禀赋:“现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非常丰富。中国所办的刑事案件比外国哪一个国家都要多,应该可以支撑我们这门学科成为显学。”〔33〕同前注〔14〕,蒋安杰文。在先生这种学术锐意的背后,是一位老一辈学者对中国刑法学寄寓的厚重期望。这个时代的中国比历史上所有时代的中国都要精彩缤纷,身处这样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生机蓬勃的国度,对于刑法学研究来说是一种难得的福祉,也可以说今天是中国刑法学人不应辜负的黄金时代。

四、结语

通过上述检讨,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个结论:先生的教育理念和范式,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基调和底色的映衬下,既有中国传统的教学相长、疑义相析、青蓝互动等元素,又有西方现代的批判思考、平等对话、个性发展等元素,这一切充分体现了一位人民教育家的现代视野、国际眼光以及求真、务实、开放、创新的品质,是先生对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垂范深远、弥足珍贵的贡献。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习总书记提出的这个问题,也是先生不懈追问与深思的课题,而且,他对这个教育问题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思考、探索和实践,促成了中国刑法学阵容的根深枝繁、叶茂花荣,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中国风格、中国流派,这是我们礼敬先生的理由,也是先生摘取“人民教育家”桂冠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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