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莉
(湖南图书馆,湖南长沙 410011)
古旧文献是公共图书馆的特色资源,古旧文献服务是公共图书馆对馆藏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源进行整理、组织、揭示、开发和利用,为读者提供特色知识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工作。古旧文献服务是公共图书馆读者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的稀缺性、珍贵性决定了古旧文献服务需要更科学化、规范化、合法化的管理。“制度是支撑某一社会机体并决定其运行机制的基本结构,其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则。”[1]图书馆制度,指“职业规范意义上的图书馆制度”,即规范图书馆利益相关者行为的规则,其核心内容包括规范政府行为、图书馆行为和图书馆工作人员行为的规则。[2]
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就是规范服务活动中,利益相关者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的规则,包括服务对象、服务提供者、古旧文献资源、服务方法、服务设施等。服务对象是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的客体,也就是信息用户,是公共图书馆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的推动力。服务提供者,就是公共图书馆及其服务人员,是古旧文献服务的主体,在古旧文献服务中处于主导地位。古旧文献资源,是公共图书馆开展古旧文献服务的基础条件,是提供服务的物质载体。现实条件下,不同公共图书馆的古旧文献资源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影响古旧文献服务开展方式和层次的最主要因素。服务方法,是指开展古旧文献服务过程中所运用到的各种文献整理、揭示、传递的技术和方法,比如编目、缩微、复制、数字化等技术,是顺利开展古旧文献服务,提高服务效能的必要手段。服务设施是开展古旧文献服务的设施设备条件,如服务场所、计算机、缩微和数字化设备等。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主要对这五项因素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以达到贯彻公共图书馆服务理念,保障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行,推动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优化,减少服务中产生的矛盾冲突,提高服务效益的功能。
公共图书馆所有与古旧文献相关的活动,都是古旧文献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所有与古旧文献活动相关的制度,都属于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包括了古旧文献书库管理制度、阅览制度、修复制度、缩微数字化制度、展览外借制度等等。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应该形成完整、科学的体系,成为约束管理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的有效体制机制。
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属于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不对外公开出版发行,没有法律效力。公共图书馆制定本单位的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往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古旧文献载体安全的相关规定,不违背国家现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的相关条款。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等。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进行了修订。文物保护法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属于文物并受到国家保护。[3]文物保护法把图书馆划为文物收藏单位,并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公共图书馆收藏的特藏文献即属于文物,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四章第36条到49条,对馆藏文物的保存、建档、购买、调拨、展览、交换、修复、复制、处置、损坏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进行了修订。第四章第28条到43条,对馆藏文物包括图书馆收藏的文物做出了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详细规定,包括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文物保管的具体责任。全国各省都在文物保护法颁布之后,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本省的文物保护条例,并在之后若干年进行了修订,以规范本省的文物保护和文物活动。比如1986年颁布的《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1996年颁布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颁布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等。以上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着重于对文物载体的收藏与保护,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古旧文献资源原件的保护和管理受到关联。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及相关主体基于各类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权利。[4]公共图书馆藏有大量文献资源,并利用文献资源为公众提供知识信息服务,公共图书馆各项活动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古旧文献服务中的文献复制、数字化、出版、展览等活动,都涉及到古旧文献著作权所属和利益划分。
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和2010年通过了2次修订。著作权法中与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相关的规定条款有,著作权所有、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保护期限、合理使用范围等。第3条和第11条规定,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人也就是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署名、复制、展览、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都是1949年以前的文献,特别是1912年以前的古代文献,因为年代久远,基本上作者已经死亡多年。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死亡后50年。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中古代文献和一部分民国文献应该免于著作权法保护,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还规定了不侵犯著作权的合法使用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的情况,为教学和科研少量复制但不出版的情况,图书馆为陈列和保存版本需要复制馆藏等。[5]200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和2013年经过2次修订。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未详细明确的细节做出了补充规定。其中对作者过世或者作者不明确的作品著作权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中,还有一些未出版的名人手稿。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6]2006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改。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7]公共图书馆对本馆所藏古旧文献进行数字化后的成果,可以适用此条款。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经全国人大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公共图书馆法颁布之前,全国范围内也已经有多个省(区、市)出台了公共图书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图书馆立法有《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1997年7月)、《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年7月)、《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13年7月)、《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2015年5月)等。省域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政府规章有《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修订)、《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8月)、《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年4月)等。[8]公共图书馆的各项业务活动主要还是在公共图书馆法和相关地方性立法法规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公共图书馆法第28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41条提出,公共图书馆应采用数字化、影印、缩微等技术,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采取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进行古籍服务。[9]公共图书馆法是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主要内容搭建了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顶层设计框架。但是具体业务活动的开展,可操作性规范,还需要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来规定,目前还没有实现。纵观其他公共图书馆地方性法规,在涉及到古籍的叙述时,大多和公共图书馆法一样,侧重于对古籍保存保管的规定,以及对开发利用的倡导性表述。如《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15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书库管理制度,做好文献资料的保存和防护工作,对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与管理。[10]《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34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对具有文物价值的珍善本文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利用数字化和善本再造等技术,提供保护性使用。[11]公共图书馆法律法规对古旧文献服务关注还不够,还缺乏细致深入的规定内容。
图书馆行业有着自己独特的工作内容与方法,图书馆标准是以科学和技术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为实现图书馆行业最佳秩序,经图书馆行业相关利益方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为图书馆管理和工作提供方法和依据的规则、指南和规范性文件。[12]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此后,“中华古籍保护计划”沿用了一系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缩微摄影技术在16mm卷片上拍摄古籍的规定》《缩微摄影技术在35mm卷片上拍摄古籍的规定》《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第1部分:古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两种《缩微摄影技术拍摄古籍的规定》,规定了古籍缩微拍摄的方法和质量要求,为公共图书馆实施缩微复制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的技术规范。《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规定了古籍修复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对科学保护古籍原始特征和载体形式,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规定了图书馆古籍书库的温湿度要求、空气净化要求、光照和防紫外线要求以及书库的建筑、消防、安防等与古籍保护和安全相关的基本条件。古籍缩微技术、修复技术标准和古籍书库基本要求,是对古籍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两个方面的国家标准化规定,是公共图书馆古籍保存、保护的参考性文件。《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规定了古籍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古籍的级别和等次。《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规定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总则以及古籍的级别。根据这两个定级标准,公共图书馆可以对本馆古籍文献进行科学整理和划分,为用户使用、图书馆保存和复制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能为馆藏古籍文献保护争取国家和行业的各项支持。为实施“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由国家图书馆制定了《民国图书联合目录数据暂行标准》《2018民国时期图书联合目录数据制作阶段性要求》。目前,很多公共图书馆的民国文献还处于无序和未开发的阶段。两个民国图书联合目录标准将有利于民国文献整理和进一步开发利用。随着民国文献保护计划的深入开展,将会制定出更多开发利用方面的技术标准。
从全社会的制度结构看,图书馆制度是社会文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制度的宗旨在于为人们能够正常获取知识和信息,进行自我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或其他文化活动,提供制度性保障。图书馆制度是旨在维护人们的文化权益而被确立的文化制度安排之一。[13]
图书馆管理是对图书馆的文献信息、人力、财产和资金、物质资源,通过计划和决策、组织、领导、控制、协调等一系列过程,来有效地达成图书馆的目标的活动。[14]公共图书馆是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公益性文化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共图书馆的运转、维护、发展都需要有效管理来实现。任何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都具有时代性和变化性,因此不存在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的制度体系。不断审视内外活动环境,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制定现实的工作目标,明晰各方责权利益,是公共图书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在全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倡公共文化服务普遍均等的社会环境下,公共图书馆加强管理对于履行社会职责,发挥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现代公共图书馆自身的发展,资源更丰富、功能更齐全、用户更壮大、立场更包容,需要有科学、系统、有效的管理机制来维护正常运行。内外发展因素对公共图书馆管理水平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常见的方式就是制定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避免管理的随意性、无序性。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是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是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完整性。古旧文献服务制度理应包含对古旧文献资源的管理、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用户管理和其他设备设施的管理。公共图书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属于内部管理制度,各公共图书馆罕有公布在官网上,但可见于图书馆规章制度汇编的出版物上。大部分藏有古旧文献的公共图书馆都有相关管理制度,但很多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类别内容单一,形成科学完整体系的较少。以书库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古籍保护制度较为常见。有的公共图书馆多年未开展制度完善和修订工作,已有制度内容陈旧,不能适应已经变化的国家法律政策、馆藏资源状况和用户服务需求。有的公共图书馆没有古旧文献数字化、开发和利用等再生性保护内容,难以适应古旧文献保护利用新趋势,以及信息化社会发展需要。
古旧文献年代久远,载体正在逐步退化,尽可能修复和延缓载体的损坏程度,同时进行原生性和再生性保护,是公共图书馆迫在眉睫的业务工作。公共图书馆的书库管理、古旧文献修复、古旧文献缩微和数字化、古旧文献开发利用都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古旧文献服务制度,能将国家政策中的保护理念、行业的专业技术化要求、公共图书馆的目标责任、用户群体的权益,以成文方式详细表现和传达给古旧文献服务中的各参与主体。古旧文献距今至少都有70年以上的历史,不论是古籍所使用的古代手工造纸,还是民国文献常用的近代机械造纸,都面临纸张酸化、脆化、虫蛀、受潮等一系列物理化学损坏。公共图书馆要保护好古旧文献载体,保存环境和场地设施要尽可能达到或接近国家政策和行业标准规定。公共图书馆古籍或特藏文献书库管理制度,主要涉及藏书的布局、排架,防火、防尘、防虫、防潮、防盗,人员进出库的管理,不同类型不同载体的文献,要制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制度。“古籍修复主要采用中国传统手工技法,辅以现代技术,并遵循国家标准《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在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框架下开展修复工作。”[15]古旧文献修复工作也要有规章制度来对场地、设备、人员操作流程进行管理和约束。公共图书馆对古旧文献进行缩微是再生性保护的一种方式,有关制度应该包括缩微资料的整理、缩微设备的维护保养、缩微所用材料的选择、缩微拍摄及冲洗、拷贝、缩微品的整理与保管、缩微品的阅读与复印。[16]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以来,古旧文献数字化成为了古旧文献保护新的发展方向。古旧文献缩微和数字化都是把古旧文献上的内容复制到其他载体上进行保存,各有优缺点,是相互补充的两种方式。古旧文献数字化和缩微所采用的载体材料和技术手段不同,因此需要分别制定管理制度。数字化制度除了对古旧文献的整理复制、数字化设备的维护保养、数字化产品的保存外,还应该注重对数字化产品后续加工的制度建设,比如建立电子索引、全文检索、数据库构建、资源出版等内容。古旧文献的开发利用,主要有古旧文献的目录编制、整理出版等活动。目前这一方面的制度建设还需要大力完善。
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是公共图书馆主导组织进行的服务活动,有多个参与主体共同作用,实现活动的顺利完成。不同的参与主体代表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主张不同的利益需求。古旧文献服务参与主体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用户、其他利益相关者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国的文化管理部门,从中央到地方,设有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等多层级的管理体系。我国的文化管理部门,对公共图书馆实施管理,以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利。公共图书馆作为古旧文献的所有者,代国家行使古旧文献的保管和使用权利,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文化权利的实行者。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代表公共图书馆提供古旧文献服务,同时又是独立的权利个体,有自我的人身权和政治经济权利。近年来,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超越了传统借阅的范围,内容与方式日趋多元化,用户呈现出数量和群体双增长的趋势。用户群体是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有代表个人利益的个人用户,代表集体利益的机构用户,代表商业利益的机构用户等。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中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古旧文献开发利用活动中的合作开发商,比如文创企业、产品生产商、制作商等。这些为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的开发利用提供合作或服务的参与方,为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换取劳动价值,或者借助古旧文献价值开发获得经济附加值,与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众多参与主体围绕古旧文献资源进行活动,主张各自的利益需求。然而古旧文献资源属于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不可能满足所有参与主体的利益主张,只能进行有限分配。同时,有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对立的利益立场,比如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满足其中一方就要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要顺利进行,就要合理平衡这些对立的利益关系,在有原则的立场上达成相对妥协。通过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对各参与主体的权益进行明确划分,在各参与主体之间构建相对平衡的制约机制,能够减少古旧文献服务实践活动中的矛盾冲突,保障各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更好地发挥公共图书馆服务效益。
古旧文献服务是以古旧文献资源为基础,结合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劳动,满足用户信息需求的活动。古旧文献是客观的、不可再生的资源,但古旧文献服务受到技术因素和人为因素推动不断扩展。目前,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的内容有:阅览咨询、复制扫描、讲座展览、整理出版、文创开发等。服务活动区别于有形的物品,是无形的、抽象的、可变的。古旧文献服务制度,通过把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的理念形成语言文字,向用户进行公布和表达,从而形成有形的服务线索,有利于古旧文献服务活动的开展。设计科学、规范、合理的古旧文献服务制度,能体现出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特色与优势,具有理论研究与实践借鉴的双重价值。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员工,能够起到加强思想意识,服务规范培训的作用。有利于统一全体员工的思想和心态,有利于服务态度和服务行为的统一。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一方面能够约束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另一方面还能引导用户监督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在现代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有了先进的技术支撑和平台,古旧文献服务产生了新的增长和变革。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中应用的一系列技术操作规范、国家标准,对古旧文献的科学保护利用起了关键作用。
公共图书馆组织制定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影响因素有社会政策环境、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行业发展水平、制定人员知识水平、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与反馈意见等。制度设计是一个参杂了复杂主客观因素的过程,难免出现漏洞与不足。古旧文献服务制度,通常由公共图书馆组织馆内古旧文献研究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共同参与制定。然而,与古旧文献服务最直接相关的用户群体却无缘参与,无法主张自身权益。在资料收集阶段,制度设计者客观上可能不能完全掌握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政策法律,对国家或地方政策把握理解不够,最终服务理念有偏差。制度起草者非管理专业人员,在制度条款的设计上,条理层次、用词表述方面,可能会有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地方,影响制度表述的科学性。制度内容,往往是所有参与者共同意见的结果,参与者基于管理、文献保护、现场服务等不同立场,还夹杂了很多妥协和平衡的因素。因此,公共图书馆最后形成的古旧文献保护制度,与最科学理念意义下的制度存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偏差。同时,古旧文献服务制度适用于现实条件下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一经成文就会服务于一定时期的古旧文献服务活动,短时间不会更改。古旧文献服务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古旧文献服务制度难免会出现落后于现实环境、有不合理的细节等状况出现。
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一经公布,由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和用户共同遵守执行,起到保护文献,提供信息服务的作用。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只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没有法律效力,没有强制力保障执行。制度的实施过程,会有其他干扰和阻碍因素,不可能完全遵照制度规定。特别是公共图书馆处于行政管理体制之下,上级部门或者直接领导的权力干涉,会影响到古旧文献服务制度的正常实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和管理机构,对公共图书馆的各项活动有直接管辖权力。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时出于自身利益或短期目的,违背古旧文献服务制度的规定条款,干预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的正常进行。公共图书馆作为提供服务的部门,只能在不损害古旧文献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割舍部分正当权益,寻求小范围的妥协,以配合和满足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也会受到领导意志的直接影响。比如单位内领导更迭,可能会按照不同领导个人意图修改旧的条款。也有部分用户,个人或者机构用户,越过古旧文献服务的工作人员和部门,直接与公共图书馆领导者申诉要求享受制度规定之外的权益。领导者出于个人交情或者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权力干预古旧文献制度的执行,破坏制度规范下的权益分配。古旧文献服务中的用户,还可能通过隐瞒和造假等方式,干扰公共图书馆对用户类别和文献使用目的的区分,以达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
制度的性质与人性类似,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也没有腐朽透顶的制度。单项制度达不到最好,但是有更好,处于不断追求和接近完美的过程之中。完善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的目的,是实现目标原则与现实选择的进一步契合。
制度的精确性和模糊性各有利弊。通常而言,人们都青睐精确性的制度,低估和藐视模糊性的制度。单项制度越是精确,越能够准确描述当时的现实状况,接近现实需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精确的制度僵化了对新情况的创造性回应。“精确的规则只是对于短时期来说才是好的,它们常常会滞后于环境和目标的变化。据称,精确性的失灵之处正是模糊性的优点。模糊的规则留下了随意解释的十分广泛的范畴和空间,可以具有灵活性,也允许差异。”[17]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制度的制定,选择精确性制度还是模糊性制度,需要考验设计者的智慧,不能统一而论。主要考量的因素在于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活动开展的状况。如果是低层级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资源馆藏量偏低,直接决定了古旧文献服务形式单一,用户较少,现代化技术设备应用较少,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偏低。同时,从长远发展来看,古旧文献服务快速发展可能性较小,就可以考虑使用精确化制度,以弥补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偏低的缺点,便于按规操作,也不会很快滞后于环境和目标。而对于高层级的公共图书馆、沿海发达地区的公共图书馆、馆藏量突出的公共图书馆来说,古旧文献服务形式多元化,用户群体庞大,现代化技术设备应用广泛且更新换代较快,工作人员专业化技术水平较高。古旧文献服务发展迅速,使用模糊性的规章制度,能够适应一段时间内的古旧文献服务活动,不需要频繁修改制定新的制度。较少对单一场景的限制,有利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体根据实际情况来决策,提高效率。不论采用精确性制度还是模糊性制度,都只是制度约束的手段,都需要专业性政策法律和技术知识的支撑,古旧文献服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没有改变。
任何制度都是有利有弊。比如,制度的动力和强制性越大,其破坏力会越大。反之,动力和强制力越小,其破坏力也小。因此,完全刚性的制度和完全柔性的制度是不存在。制度设计者们要考虑到刚性和柔性相结合的弹性化处理。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中,关于各项约束性条款、收费价格、使用范围、技术标准,都是制度设计理念和目标原则的体现,属于不可动摇的刚性方面。同时,公共图书馆可以将其他人性化的服务内容写入到制度中来,弥补刚性制度的缺陷。特别是有经济条件和专业实力的公共图书馆,要推动开展多样化的服务活动,服务产品都有替代性解决方案,满足多层次用户需求。不能提供文献原件的,尽量推行文献副本或者数字化产品。单次服务收费过高的,尽量推荐可替代的免费服务和产品。针对不便来馆的读者,开展古旧文献的线上阅览和复制服务。珍本文献的缩微和数字化工作要抓紧推进等等。规则制度也会不公平地对待一部分人。“所有的制度都会给一些人带来利益,对另外一些人造成损害。规则中立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神话。”[18]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中,维护的是公共文化利益,而不支持商业化垄断利益。符合公共文化利益的群体是为既得利益者,而商业化垄断利益的群体必然受到损害。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设计,必然要体现这一宗旨,而不能追求中立的立场。古旧文献服务制度的设计者要正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中的利弊共生性,而不是去改变这种特性。
制度中的政策和价格导向,是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结合的体现。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中,通过国家政策和收费价格的双重引导,调节和约束参与主体的活动。公共图书馆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应该在正确运用政策显性调节作用的同时,更重视价格的隐性调节作用。公共图书馆在制度设计之初,就要广泛收集、整理、研究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相关法律规章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灵活运用。在价格引导部分,要重视和充分考虑到收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收集同级别公共图书馆做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论证,灵活设计收费方案。结合本单位馆藏文献保护现状、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用户的反馈意见,尽可能降低价格标准,保障公共文化权益。收费项目类别尽量缩减,不能重复收费,尽量推荐可替代的免费服务和产品。收费标准可以考虑用户群体、用户需求分层设计,利用制度引导和价格杠杆双重作用,处理好收费中的利益平衡问题。解决部分弱势群体的信息需求,同时约束部分不合理的利益主张。比如,对于个人学习研究的用户,在校学生或者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通过身份验证,可以有一些折扣和减免。正当用途的大批量信息需求,需要利用普通级别的古旧文献,可以有一些优惠。对于政府组织的大型公益性项目,需要利用古旧文献资源的,可以适当减少或减免费用,助力公益性惠民项目。公共图书馆通过出让一部分经济利益,减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内的用户负担。对于商业垄断性、盈利性的信息需求,可以提高收费标准,以盈利收入加强对古旧文献保护的经济补偿。特别是针对珍稀古旧文献的需求,通过价格杠杆,减少和约束此类文献服务。
激励均衡与约束均衡,有两层基本涵义。其一,从性质上来看,所有的激励与约束在方向上都是正确的,没有任何奖恶罚善,奖劣罚优的案例存在。其二,从量的特征上来看,所有的激励与约束力度,即赏罚尺度,都公平合理、恰到好处。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制度应用中,要达到方向正确,必须要有准确的原则底线和适用范围。制度内涵和外延紧密相扣,没有模糊和争议的部分。通俗地讲,就是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逻辑清晰,没有明显常识性错误或者文字错误。对于古旧文献能不能使用,如何使用,要有明确的态度。古旧文献服务制度中的尺度合理,主要在于正当需求下的文献资源转让代价合理,不支持的活动约束尺度合理。不论是阅览、复制、数字化、其他合作活动,公共图书馆对于需求方或者合作方提出的条件合理。经济补偿、人员配备、设备设施、交换代价等,都要在社会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即不能高不可攀,也不能明显低于社会现实状况。比如在合作开发古旧文献过程中,对于合作方的资质,提供的人员、技术、设备条件,也要达到优选要求。对于复制或者出版、合作开发的违约责任,要在合法条件下,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如果违约代价太轻,起不到约束作用,损害公共图书馆利益。代价太重,又可能严重伤害对方,引起激烈的矛盾冲突,损害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形象。单项制度达到公平合理,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引导所规范的社会活动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