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馨葵 鲁冬阳/文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金融借助互联网这一技术平台,对金融信息的加工和传递、对办理业务新拓展的渠道以及业务操作上的进一步创新。从20世纪80年代起,金融业就已经从传统的人为处理信息方式向信息行业转变。以后,人们将互联网和金融结合到一起,称为金融的互联网化或者互联网的金融化。
从2005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开始从单纯地运用互联网这一技术深入到和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地步。互联网金融公司遍地开花,借贷公司从线下转为线上,网络P2P借贷平台快速发展,很多具有专业性质的保险机构、银行、券商获批且在基于互联网这一技术之上,对操作业务的形式和方法上进行改进,以求尽快建立起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平台交易数量也从2012年的229亿元,截至2016年,在短短的四年期间,增长了121倍变为2.8万亿元。不过正常营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却逐年递减。2016年我国金融市场上正常营运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为2448家,和2015年比减少了147家,但2016年有问题的平台和2015年相比反而增加了710家。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有问题的平台数量一直在增加,这恰恰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使行业在发展的同时有所偏差,出现了风险和危机,也正是由于这些状况的发生,政府部门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
因此,自2017—2018年,互联网金融各细分领域规范政策密集出台,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显著高于此前两年。2019年第一季度,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金额为4.2亿美元,环比下滑93.35%。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收紧对P2P行业带来了重创,且将在2019年得到持续。央行在2019年的三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的内容包括将开户手续复杂化,支付宝不能直接向银行卡转账,金额为200元以上交易需要通过银行验证,此外,依据客户身份对客户名下所有的支付账户,支付机构进行关联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正在着手对互联网金融加大规范和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政策是要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的金融模式规范其行业纪律,扶持其行业规范发展。这些规定在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可见一二。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等。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和相关组织都已经意识到了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的缺失,所以也在不断地完善行业政策。可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实在太过迅速,政策的发展变化缺乏延续性和完善性。因为政策也存在时效性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再周全谨慎的政策,也可能会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政策不符,甚至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由于对政策监督考核不到位,没有提前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工作责任制,没有明确到责任主体以及发生问题时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会无法将政策落到实处或者流于形式。
行业组织分为政府机构和民间行业协会,从政府机构来看,按照往常传统的金融行业看,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行业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不同,在同一业务中可能涉及不同的行业机构行为,存在着监管机构交叉监管的情况。这就好比对于一个金融中介平台,可能同时存在“支付”和“借贷”两种情况,这就会对监管的分工造成影响,这种分业管理使各部门之间可能会造成冲突与矛盾,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合作,协调性不够好,自然会影响监管效果。而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的发展状况日新月异,政府部门相对于行业组织而言,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并没有那么迅速,在下达政策和进行调整时,又需要层层审核以至耽误些时间,导致政策的实施滞后,给提前监管造成了困难。而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成立有一定的时间,但是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不同,金融行业协会对互联网金融并无太多的管理和监管作用,而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却没有官方的具体机构,之前曾经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甚至被曝光在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名单中。
因为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进行,金融行业行情瞬息万变充满着不确定性,而互联网这一平台在监管方面也同时存在许多的漏洞,病毒、黑客都是防不胜防,两者相加,风险程度大大提升,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售卖方大部分只是多多宣传推荐其操作起来的方便性、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产品带来的高收益性,可是与之附带来的风险种类、程度和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后果,很少跟购买者阐述,或者几句话轻描淡写地带过,基本上没有明文提示,使购买者误以为互联网金融不过是在方式方法上有所创新,在其他方面和传统金融并没有太多出入,在功能上比传统金融却有着不断的优化,可以带来越来越多丰富的理财产品,因此而忽视了其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问题。
我国关于金融方面的监管政策和规制,大多数都是单指金融,很少有将金融和互联网结合到一起,抑或互联网的一些法律制定,并不包含金融。金融与互联网都有着自己的监管法律或者政策,却很少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的衍生物互联网金融制订出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法律条例。比如从理财产品的期限配置来讲,它是商业银行对流动性进行管理的重要工具,在使用这一工具的时候,还要通过“流动性比”“库存周转率”等一连串的数据进行监控,并且有存款准备金这些方面的监管措施,来控制流动性方面的风险。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则没有这一系列的相关立法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没有收到任何此方面的约束,那么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期限配置的时候导致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越来越多,会集中爆发偿付方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互联网技术上,希望带给客户更完美舒适的体验,在金融上更加注重于提高经济收益效率,所以对安全保密这方面可能就有些忽视。互联网金融运行方式的基础是互联网技术,而这一技术层面则存在着计算机病毒、系统运行过程出现故障、服务器无法运转、被黑客攻击等技术风险隐患,这些风险都有可能造成客户运行资金的断裂缺失,它和传统金融不同,传统金融在操作时虽然需要花费时间到银行或者柜台来进行,但是进行过程中手续齐全,没有特殊问题可以较为顺利地结束。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技术风险使操作过程中断,一旦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对于后续资金的运用不及时无法跟进,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除此之外,在进行互联网交易时,需要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人盗用,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方面的安全都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并未明确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采用的是之前的金融监管主体,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但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在这三种监管主体上都有所涉及,这就极易出现多头监管、分业监管或者因为都有所涉及,A以为B会监管,B以为C会监管。C以为A会监管,结果造成了无人监管的情况出现。举个例子,如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批,有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营业许可,可是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一平台上也涉及银行,所以究竟是由银保监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管,如今还没有明确的定论;而像支付宝中所含有余额宝、证券公司的信金保之类融合了基金货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种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产品,有很多形式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参与到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无论是任何一方的监管似乎都存在跨界问题。除了政府的官方机构,虽然民间相关组织的行业协会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具备权威性和大范围的认可性,甚至还上了“离岸社团”的名单,以至现在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行业组织都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机构或者行业组织来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和欧洲地区有较大的差异,不能直接采取某一国家的监管方式。所以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方式。一是采取适度谨慎的监管原则。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重点促进健康发展。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存的模式。在我国金融业“一行两会”这种各自监管的格局下,选择一个明确具体的机构监管综合进行监管是最好不过了,实行具体的业务监管有助于避免监管主体空缺的问题发生。三是由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金融部门、互联网部门、信息部门、技术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实施监管。在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一同监管的基础之上,如果由单位部门进行监管,将导致部分环节的监管缺位,而将多个部门联合在一起共同监管就会避免监管缺位问题的发生,打造且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一个行业的形成与发展,和市场的作用是息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引导,不能全部依赖政府,同时也应该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行业组织与政府相比,更加容易了解互联网金融的现实基础情况,可以根据专业行内人士的探讨而制定相关的行业政策,和官方制定的条例而言可能会更灵活,效果更明显,同时由于是行业内人士共同探讨认可的规定政策,执行起来会更愿意遵守和实施。正因如此,我们也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可以推动行业自律的监管组织重视起来,通过制定在行业内需要遵守的政策和准则,推动行业自律,让行业内部人员相互遵守相互监督,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走上正确、规范的道路。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全国权威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但一些地区也已经纷纷成立了自己地区的行业协会,并根据当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制定行业条例和规定,来监管、推动和促进当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好地发展,例如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一些行业组织的逐步成立,这些地区性行业协会不仅对于当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对于我国整体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样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因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扩散广泛且迅速,全球经济又是瞬息万变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需要全球各国共同紧密合作。因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始阶段,无论是金融业的经济发展还是互联网这一技术应用,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方面的把控管理高素质人才相对来说缺少,我国要走的是人才强国、科技兴国的战略道路,因此我们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除此之外,还要多多关注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时采取的成功处理方式,从中获取成功经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提供更多的参考解决方法,并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制定,这是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体现。
自从互联网诞生,走进全球各地家家户户的时候起,就伴随着很多质疑与肯定。“互联网是把双刃剑”这句话也是老生常谈,但是仍然存在值得警醒之处。互联网金融因为金融的特性和互联网这一平台,产生了很多不确定风险,不过与此同时,对于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宣传也开辟了新天地。同理而言,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对于监管产生了一些困难,但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一技术,对于监管方式进行创新。网上金融风险要在网上自我消化吸收。要吸取现有金融监管的教训,防止类似传统金融把金融风险都转化为社会风险。
互联网金融多种风险的频频出现,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防范的研究成为当今金融学术界的探讨热点,而大部分文献则是针对不同的风险做出相应的解决。国内学者大多是针对平台模式,风险分析,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简单介绍,还缺少像国外针对借贷双方的选择行为,行业自律等影响因素角度分析。所以,本文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和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漏洞以及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督体系,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希望能够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对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发展道路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