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联合签发了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工作办法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要不断加强横向与纵向联系,建立专题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在案件查办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建立问题移送管辖制度,把各自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在一定期限内移送对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移送流程、形式、内容、处理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建立相互派员参加案件调查制度,一方办案手段和力量不足时,可提请对方依法在人员、信息、资料等方面予以协助。工作办法尤其重视双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相互衔接,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掌握干部情况、行使执纪与监察职能具有重要价值,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督察、巡视等工作也可以给审计监督工作增加助力。工作办法规定了工作计划前期衔接、经济责任审计相互配合、整改联动、共享成果等措施。工作办法还确定了跨地区统一协调制度及各项制度运作的时间和方式方法,要求双方都应当严守保密纪律,积极落实协作配合事项,不得无故拖延。工作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指定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计机关由法制部门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