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廉洁风险防控研究

2020-02-23 11:31广西物资学校
亚太教育 2020年12期
关键词:顶岗校企法律

广西物资学校 梁 杰 陈 欣

自2005 年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以来,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重要的教学实施与培养模式,既可以促进人才培养,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但当前我国在校企合作中的规定较为零星分散,例如《教育法》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及《职业教育法》中“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的规定相对直接,但更多的则是在实际中援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刑法》等相关条款解决遇到的问题。其中,作为校企合作基础的契约——合同,是校企合作的根本与基石,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能如约履行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时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关乎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据此,本文调研了某职业学校与某股份有限公司间校企合作开展的顶岗实习情况,从法律角度对校企合作中顶岗实习在合同订立前后、履行过程及责任承担中存在的廉洁风险进行分析,探究防范机制,保障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有序、稳步地进行,寻求顶岗实习过程中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双赢。

一、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开展前的廉洁风险

(一)与合作企业间的风险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 年12 月21 日,注册地位于某生物医药园,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与销售光学镜片、玻璃制品、金属配件、TFT-LCD、PDP、OLED、FED 平板显示屏、3D 显示屏及显示屏材料、触控开关面板及模组,机械设备租赁。在正式决定与其合作开展顶岗实习工作前,某职业学校由招生就业办公室主要负责,派出一位负责人对合作企业进行了现场考察,包括部分车间、员工宿舍、食堂及生活区域。由负责人带回考察意见后,学校经过招生就业办公室部门讨论、上报校办公会研究决定,最终达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的协议。

在此过程中,学校尽到校企合作合同订立前应尽的义务,但仍存在法律上的廉洁风险。调研中发现,存在仅有一位负责人前往考察、无法形成权力的制约等情况,因此考察的过程是否公平全面无法完全保障,负责人是否全面履行了考察职责亦无人监督;单一负责人前往考察也容易陷入企业的围猎中。其次,外出进行考察的负责人往往是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的人员,虽然在与企业打交道上更有经验,但对于应注意到的法律问题,如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报酬发放、休息休假的权利可能了解不够,因此造成在与企业磋商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的合同中没有主动对此提出要求,容易使得职业学校在发生此类纠纷时陷于不利局面。

(二)与实习学生及家长间的风险

顶岗实习是职业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地方在于,学生要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独当一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对学生的能力锻炼有着很大的作用,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故而,即使学生参与到了企业真实的工作岗位上,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在身份上仍是职业学校的在校生,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身份不能等同。因此,为了合理保障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企业及学生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履行,现实操作上往往由学校拟成三方协议,约定实习过程中各方应遵循的规则、各自享有的权利、违约的后果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三方各自签署,特别是要求学生及家长充分了解并签署协议后,据此开展实习活动。

然而在现实中,受企业能接纳的顶岗实习学生人数、学生技能条件、学生身份等因素制约,合作企业往往由学校直接决定,无法与学生方的意愿完全一致。因此,校企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的企业类型可能并非与学生的专业方向和发展规划一致。为了达成顶岗实习的目的,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实现,可能导致廉洁风险。

二、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过程中的廉洁风险

在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合作开展顶岗实习后,某职业学校由3 名带队老师带领300 余名学生至该公司开始为期3 个月的学生顶岗实习。然而,由于前期考察不够到位等原因,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与企业合同履行的风险

正式开始顶岗实习后,学生实习工作的岗位和工作环境等与合作协议约定不尽相同。在合同订立前的考察期间,学校负责人由企业方带领参观考察的工作岗位为手机屏幕质检岗位,操作要求相对简易、适合学生;工作环境的通风采光科学,安全系数相对较高。而实际开展实习工作时,由于企业生产阶段性产值需要,部分实习学生被安排往手机屏幕制作、擦洗等操作技术要求较高、操作安全性要求更严或是工作环境密闭性更强的岗位,给顶岗实习工作带来了更多安全上的不确定因素。这是由于职业学校前期在合同订立前考察不到位,以及企业并未完全诚信地履行合同共同造成的风险。

(二)职业学校内部的顶岗实习廉洁风险

其一,虽然顶岗实习过程中,职业学校出于安全保障等考虑,会派出带队老师全程陪同学生开展实习工作,但选择派出老师时因希望便于学生管理的缘由,往往由专业老师或班主任担任这一工作。如此安排虽有利于指导学生正确地进行实习锻炼和安全管理,但对于企业方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专业老师或班主任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做出合理的反馈,从而造成校企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的协议目的不能完全达到;或是需要向学校反映后,由学校做出判断再传达给带队老师,带队老师再和企业交涉,在时间和流程上多有耽误。其二,职业学校对校企合作协议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协议是学校和企业间需要保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因而未将具体的约定、要求等准确告知带队老师,使得带队老师在实际处理顶岗实习中发生的问题时没有足够的依据支撑,造成实际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效果不理想。

(三)学生不履行顶岗实习协议的风险

顶岗实习对于中职学校的学生而言,大多是他们第一次正式长时间地参与真实工作。真实的工作岗位中,工作的时长、工作的质量要求、工作的环境等会与中职学生的想象有所不同。因此,会有中职学生虽然与学校、企业签订了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但在实习开展后数天内会怕苦怕累,不想参与实习,甚至直接拒绝实习,违反实习约定。同时由于学生的诉苦,学生家长方面也会向学校施压,提出额外的要求或提出解除实习协议。

三、顶岗实习合同违约救济过程的廉洁风险

由于前述中提到的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方面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是由于签订合作开展顶岗实习协议时法律意识不足而未约定好违约情况处理等,在出现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合同的违约情况时,学校往往会选择法律救济之外的途径解决问题,如与企业沟通、做家长和学生的思想工作等“私了”的方式。但此种途径往往要求学校做出额外的妥协,存在廉洁风险。

四、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廉洁风险防控建议

(一)强化合同意识,提高责任担当

其一,在校企合作的各环节,包括和企业订立合作开展顶岗实习协议前、与学生家长及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时、开展顶岗实习履行合同中以及发生违约情况的事后救济、责任承担,都要有合同意识。对于相关经手人、责任人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在协议订立前请法律专业人士和有校企合作经验的教师共同起草协定。其二,正式开展顶岗实习前,对带队老师进行专门的廉洁风险防控培训。告知带队老师与企业签订的校企合作合同详尽内容,特别是若出现合同违约情况时的处理办法,及出现合同约定外情况的应急处理。其三,在校期间要重视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通过主题班会、法治专题讲座、合同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学生养成重视承诺、诚信履责、遵守规定的合同意识;在开始顶岗实习前,以主题班会或培训的形式,明确告知学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的权利义务规定,以及违反约定的法律后果。

(二)针对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制定具体可行的廉洁风险防控办法

如考察企业方的可信度,确保合作企业能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相对方不是皮包公司;核实合同相对方是否在法院追缴债务的债务人清单中;核实合作企业从事具体类型经营活动的许可,如特许经营许可;核实合同、原始会计凭证、发票签字人的授权情况(例如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司令、委托书等);核实财务报表,用于核实合同相对方的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核实创始文件及其他确定合同相对方法律权利的文件,证实可与其签订合同;查阅合同相对方的官方网站,用以证实合同相对方具有充分的执行合同的能力及资源(生产力、技术设备、专业人员)等。

校企合作大趋势下,顶岗实习作为校企合作开展的一类重要工作,其涉及的法律风险包含人身、财产、自由、劳动等多个方面,而相关法律的缺失又造成校企合作开展顶岗实习时充满了不确定性。中职学校在与企业合作开展顶岗实习工作时一定要提升法律素养,提高合同意识,以合理合法地履行合同、必要时依据合同依法维权的觉悟参与顶岗实习工作,避免因不熟悉、不了解合同及法律规定引发怠于履职、履职不力的廉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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