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太宗对山西解盐政策的三次调整

2020-02-23 02:01
运城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青白行销通商

杨 昌 猛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解盐,又称池盐、颗盐,主要是指出产于山西解州、安邑县之盐,其行销极广,范围遍及宋代北方诸州县,据司马光《涑水记闻》载:“旧制,河南、河北曹、濮以西,秦凤以东,皆食解盐。”[1]196范纯仁在一次上书中充分肯定解盐在政治、军事方面发挥的重要性,他认为“解盐之法,是为边备根本”[2]4276,因而与其他诸类盐相比,北宋政府对解盐的管理与销售十分重视,对其控制亦是最强的。对于宋代的解盐政策、生产等方面的研究,前辈学者都有深入的分析与论证。郭正忠在《北宋前期解盐的“榷禁”与通商》[3]62-70中对北宋前七十年的解盐政策变化进行了综合性的讨论。李三谋,李建萍《简析宋代解盐之通商》[4]24-31主要从解盐的“局部商办”“全面通商的初步实施与废止”“再次通商——盐钞制”三个方面论述了山西解盐政策的变化。林文勋《北宋解盐入蜀考析》[5]7-12一文则更具针对性,文章把问题聚焦在解盐入蜀以解决蜀民的食盐危机上,对解盐入蜀的背景以及对蜀地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与分析。而本文主要将视角放在太宗一朝,具体分析其对解盐政策的调整,进而探究调整背后的政治、经济及军事原因。

一、宋初解盐的行销政策

五代以来,食盐的行销区域的划分日趋固定,限制也日趋严密。据《五代会要》载:“后唐长兴四年(933)五月,诸道盐铁转运使奏曰:‘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6]424至宋时,规定“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通商与禁榷之地,则“各有经界,以防侵越”[7]4414。宋廷为了能从食盐中攫取巨额的专卖利润,对私自炼盐、贩盐者制定了严酷“私盐律”“犯盐条例”。宋太祖时期,处罚力度虽较后周略轻,但仍十分严苛,如建隆二年(961)宋太祖曾下诏曰:“私炼盐者,三斤死;擅货官盐入禁法地分者,十斤死;以蚕盐贸易及入城市者,二十斤以上杖脊二十,配役一年;三十斤以上,上请。”[8]6497北宋时期,解盐主要由政府直接经营,政府招募农民,给口粮工钱,按年完成官定数额,产出的食盐全部归官府所有[9]10。政府对于解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官般官卖”,所谓的“官般官卖”是指食盐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都是由朝廷控制,简言之就是官收、官运与官卖,解盐的行销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为此,宋太祖还于建隆二年(961)正月始置解盐制置使,并下令以解州刺史周训兼任两池榷盐制置使[10]3330。宋初,政府对解盐实行官卖的真实意图,与当时东南各路食盐实行官卖的目的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时东南各路官卖食盐,主要是为各路提供地方上经费,盐利的收入主要不尽归中央。据《文献通考》引南宋陈傅良语曰:“国初盐筴,只听州县给费,岁以所入课利申省,而转运司操其盈,以佐一路之费”[11]438。而解池盐实行官卖,纯是为了政府的财政收入[12]129。

二、宋太宗统治时期解盐的禁榷与部分通商

(一)太平兴国二年的政策调整(部分通商——禁榷)

解盐政策在太宗统治时期最大的变化即是禁榷与部分通商之间的转换。通过阅读相关史料,可知太宗对解盐的行销方式共做过三次调整。太宗即位之时,解盐的行销延续太祖时期的政策——部分地区通商。此处“通商”的意思是指在食盐在最后一个环节——销售,是由商人来完成,而其中的生产、收购、以及运输环节或官办或商办,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贸易。《中国盐法史》中认为“通商”主要有间接专卖制,一定区域内的小额分销制,扑买制,以及占比很少的征税制[12]118-119。但是在太平兴国二年(977),太宗对解盐之政策作出了调整,即推行全面的禁榷。

1. 禁榷原因

对于太平兴国二年(977)太宗一改太祖时期解盐部分通商的政策,而实行全面的禁榷的原因,李焘在其《长编》中所有记载:认为局部通商的解盐政策,因行之日久,可能出现豪民专“煮盐之利”的情况,导致“山泽之出,不能尽征于王府”。为此,太宗下令“凡舄土卤水民并不得煮私盐”[13]398,对解盐行销区实行全面禁榷。

根据《长编》中的记载可知,太宗禁榷解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杜绝豪民与政府争利的情况发生,增加政府的课税收入。笔者认为太宗对解盐实行全面禁榷,不仅仅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更是为后来的统一战争做经济上的准备。宋太祖曾置封椿库,置此库的目的在于为收复燕云之地提供经费。太祖亦曾明确说过“欲俟斯库所蓄满三五十万,即遣使与契丹约,苟能归我土地民庶,则当尽此金帛充其赎直。如曰不可,朕将散滞财,募勇士,俾图攻取尔。”太宗即位之初,在参观左藏库时曾说“此金帛如山,用何能尽?”[13]436太宗说此话的目的,似乎给出了暗示——封椿库储藏的金帛已然堆积如山,那么朝廷可以将对燕云之地的收复提上日程。若封椿库内之资金仅仅是作为收回燕云之地的话,那收复吴越、漳泉地区以及北汉的资金来源,基本上就要太宗另行筹备了。加之盐利一向获利巨大,因而太宗才会下令,实行解盐的禁榷,增加政府的收入。

2. 具体举措

太平兴国二年(977)二月,太宗从三司建言,诏曰:“颗、末盐,应南路旧通商州府,并令禁榷,……。襄州等十四处,旧颗盐通商,今并禁止。”[8]6498此外,太宗还再次强调了食盐行销区域的经界以及相应的处罚,“颗盐、末盐虽皆是禁法地分,亦不许递相侵越,如官中卖到及请到蚕盐辄相侵越者,并量罪科决。”[8]6498对于在太祖时期部分通商的解盐行销区,太宗做出如下调整:

令襄州都大于建安军般请,其邓、唐、房、随、均、金等州及光化军,转于襄州请,又安州都大于建安军请,其顺阳军转于安州请,复、郢二州各于建安军请,商、华二州不通水路,并令雇召陆脚,商州于华州请,蔡州于陈州请。[8]6498

从上述材料可知,位于淮南东路的建安军是主要的解盐转运中心,宋人吕祖谦曾曰:“国初,钞盐未行,是时建安军置盐仓。”[14]943建安军“本扬州白沙镇地,伪吴顺义二年(922)改为迎鸾镇,是扬州大江入京口之岸,皇朝建隆三年(962)升为建安军。”[15]3572对于宋代“军”级政区,宋人高承曾概括曰:“宋朝之制,地要不成州,而当津会者则为军。”[16]184文中“都大”即“都大发运使”,宋朝设置都大发运使的主要目的是让其负责几路物资的调配转运,宋廷曾于“淮南、两浙、江、湖路置都大发运使、副使、都监,以朝官已上或诸司使充。”[14]933以朝官或者诸司使充,更是体现了对此机构的重视。商、华二州因不通水路,政府只得采取成本较大的陆运方式,“雇召陆脚”以运盐,宋人王应麟在其《玉海》中曾书曰:“太祖放河北盐税,太宗通金、商盐,真宗弛仪、渭盐法。”[10]3331据此可知,金、商州之盐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体系应在太平兴国二年。

对于禁榷地区的食盐运输路线,结合《中国历史地图集(宋·辽·金时期)》可知:解盐由盐场运至永丰渠,并由此渠入黄河,经过陕州三门峡,而三门峡则有主要负责解盐的东运及管理的发运司,太宗在太平兴国五年正月,曾命右赞善大夫姚沆为陕西三门发运[8]4078。从解州至京师之间,沿途的三门、集津镇、白波镇、河阳等处,均设有垛盐务或都盐务[17]322。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漕运”条载曰:“自三门垛盐务装发至白波务,……自白波务装发至东京。”[8]6939解盐运至开封后,又经汴河达泗州,顺淮河而下,至楚州经运河,到达扬州建安军。再由扬州建安军漕运至解盐行销区。《河渠纪闻》卷六载曰:“宋法置三转搬仓于仪真、淮安、泗州,以发运官董之。江南之船输米至三仓,卸纳及载官盐以归,舟还其郡,卒还其家。”[18]116为了提高转运效率,太宗还于太平兴国八年(983)九月于京师置水、陆发运[13]551。

3. 禁榷后的影响

解盐的全面禁榷,不仅杜绝了可能存在的豪民与政府夺利的情况,更是保证了国家的军费来源,但在太平兴国六年(981),田锡曾上言:“国家图燕以来,兵连未解,财用不得不耗,人臣不得不忧。”[13]499可知,自太平兴国四年平北汉以来,河北的军事行动一直未曾平息,持续的战备状态,是太宗所未曾预料到的。因军事行动对财政有着持续的需求,所以自太平兴国二年(977)至雍熙三年(986)这十年时间里,解盐一直采取的是“官般官卖”的模式。

(二)雍熙年间的政策调整(部分通商——复禁)

太宗对解盐的部分解禁是在“河北用兵”之时,即在雍熙三年(986),太宗允许解盐局部通商,其目的在于欲利用商人参与军储物资的运输以减少政府的运粮成本,当时对契丹用兵之时,“国朝发兵,未至屯戍之所,已于两河诸郡调民运粮,远近骚然,烦费十倍。”[13]607而战争期间的消耗,令北宋出现了兵乏饷匮的不利形势,太宗为了避免在征调民夫时再次出现“远近骚然”的不安定局面,不得不采取另外的方式,于是他把目光瞄准了有运输工具的商人团体,希望通过商人的力量输送物资于塞下,减少政府在粮食运输方面糜耗,为了调动商人的积极性,政府作出一定的让步,让他们参与解盐运输、贩卖。

基于减少政府资源糜耗的考虑,太宗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在商人将粮食输送到朝廷的指定的区域后,由朝廷“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商人)执文券至京师,(朝廷)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谓之折中。”[13]687据此材料可知,商人在拿到文券后,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换钱,二是换取茶盐,在通商区域内销售以赢利。对于换取何种盐,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征榷考》中明确提及,“雍熙后,以用兵乏馈饷,令商人输刍粟塞下,增其直,令江、淮、荆湖给以颗、末盐。”[11]439虽然雍熙以后解盐大量用于沿边折中,实行交引法,但是解盐在行折中交引法时官卖制并未停止,甚至也未曾削弱[9]10,朝廷依然管控着解盐的行销。

对于允许解盐通商的区域及施行时间,郭正忠认为,其行销范围包括陕西路二十余处,且局部通商的政策实行不到一年[3]63。对于此政策的转变,主要是因为在“塞下折中”之法的实施过程中,“有言商人所输多弊滥者,岁损国用殆百万计”[13]687,此法虽减少了政府运输军储的成本,但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太宗的权衡之下,决定对采取解盐复禁的举措。

(三)淳化年间的政策调整(局部通商——复禁)

太宗第三次调整解盐销售是在淳化三、四年间[17]905,其诏曰:“陕西诸州,先禁戎人贩青白盐,许商人通行解盐,以继民食。”[8]6500可知,在此之前,青白盐在陕西是可以流通贩运的,如在端拱元年(988),西川出现食盐短缺,太宗下诏允许关西、阶、文州青白盐,由“商旅贸易入川,以济民用。”[8]6500

1. 政策调整原因及太宗应对措施

因应对西北军事形势的需要,太宗于淳化年间将解盐部分通商的区域重新纳入到禁榷范围内。自定难军留后李继捧于太平兴国七年(982)五月“献其所管四州八县”[13]520始,李继迁抗命与宋廷作对,期间叛服不定,淳化二年(991)七月,“李继迁闻翟守素将兵来讨,恐惧,奉表归顺。”[13]718太宗赐以国姓,然其实无降心也。不久,李继迁复叛,陕西转运副使郑文宝认为李继迁之所以在“平夏之北,千里不毛”之地能够聚众以为寇,主要原因在于戎人“以贩青白盐籴麦以充食”,所以只要禁青白盐,“许商人贩易解盐,官获其利,而戎人以困,继迁可不战而屈”[8]6500。《文献通考》卷一六《征榷考三》中亦载曰,“青白盐,出乌、白池,西羌擅以为利。”[11]454太宗纳郑文宝之言,下诏曰:“自陕以西有敢私市戎人青白盐者,皆坐死,募邻里告奸,差定其法。”[11]454

2.禁榷后影响

太宗《禁民私市戎人青白盐诏》的颁布与推行,不仅没有达到遏制李继迁目的,反而助长了其势力的发展,边境贸易的中断,使得“戎人乏食,寇掠边郡,内属万余帐稍稍引归继迁”[8]6500。当时“羌族四十四首领盟于杨家族,引兵骑万三千余人入寇环州石昌镇。”[7]14139此外,禁青白盐入境的政策也对北宋商人、百姓造成不利影响,“商人贩解盐少利,多取他路出唐、邓、襄、汝间邀善价,吏不能禁。关陇民无盐以食,而境上骚扰。”[8]6500另外,从解盐与青白盐的品质来看,青白盐则更优,致使走私团体大量出现,该团体的出现,亦加重了政府的管理负担。宋人吕祖谦曾说,“大抵解池之盐,味不及西夏,西夏优而解池劣。加之西北之盐又贱。所以沿边多盗贩二国盐以夺解池,所以国家常措置关防西夏,常护视入中国界。”[14]943鉴于此情况,为了稳定西北的局势,安抚内附戎人,太宗“命知制诰钱若水驰传视之,下诏尽复旧制,内属戎人渐附归附,边境始定焉。”[8]6500太宗欲借用商人的力量抵制青白盐入境的意图宣告失败,解盐再次被全面禁榷。

三、结语

宋太宗解盐政策的三次调整,军事因素占据了主要的地位,第一、二次的政策调整针对的对象虽皆是契丹,但太宗对山西解盐实施的政策确是相反的。第一次是实行全面的禁榷,朝廷借此来获取大量的盐利以支撑战争的消耗。第二次则是在雍熙北伐时期对解盐实行部分通商,太宗希望通过“塞下折中”之法,以盐利为诱饵,利用商人团体运输战略物资,借以减少政府在物资运输上的糜耗,但是商人趁机投机取巧,反而未达到太宗的预期效果,因此解盐再次被禁。太宗淳化年间,党项李继迁叛服不定,郑文宝认为西北地区青白盐的销售是其军储的来源之一,因此提议从经济上断其财路,于是太宗在解盐行销区部分解除禁榷,实行通商以抵制青白盐,但该政策实行不久,引发了更大规模的骚乱。太宗为了平息骚乱,派遣专人至边境进行安抚,下令政策如旧。通过分析可知,太宗对解盐政策的反复调整,其实是太宗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以经济来影响军事、政治,从而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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