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解读和治理思考
——基于四川农村恶势力犯罪大要案件的剖析

2020-02-22 11:22李霓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灰色犯罪

李霓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恶势力犯罪,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历次扫黑除恶都将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起列为打击重点,因此逐渐成为司法实践和学者研究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农村恶势力犯罪,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犯罪主体成分复杂、法益侵害以攫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介乎于违法和犯罪之间、案件性质游走刑事民事之间、犯罪行为具有农村本土资源元素的特定共同组织犯罪。

CNKI数据库中,围绕农村恶势力犯罪研究的核心期刊论文和主要报纸文章有100余篇。主要观点有:团伙犯罪说:农村恶势力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某些属性,但二者还不完全相同。罪名复合说:农村恶势力团伙是集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于一体的犯罪复合体。宗族家族犯罪说:农村恶势力犯罪是以宗族家族主要成员为核心形成人数众多的松散扁平犯罪组织(2006)。犯罪治理机制建构说:应当强化社会控制,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实现恶势力犯罪治理由打向治的转向。2018 年1 月开展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揭开了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冰山一角,本文基于对2018年到2019年四川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农村恶势力犯罪大要案案件审理资料和新闻报道分析①,将研究视阈聚焦于农村恶势力犯罪的灰色化生存状态和犯罪特质的解读及治理路径的思考。

一、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犯罪状态

(一)家族型恶势力犯罪

眉山市洪雅县任某利、任某宇、任某案。从2001 年开始,父亲任某利利用自己担任村主任、村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支部书记、电管站站长等职务的便利,为儿子任某宇、任某家族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十多年来,整个任氏家族长期在洪雅县花溪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发放高利贷、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任某宇、任某为首要分子,亲戚朋友均为骨干分子,从任父、任家两个儿子到任家亲戚朋友,任家家族恶势力犯罪21个人,除了任某利是村官,其余犯罪成员全是普通村民,是典型的农村家族恶势力犯罪。农村家族型恶势力犯罪以血缘和地域为纽带,以担任农村基层干部的家族成员为首,组成利益共同体,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家族型恶势力犯罪往往是以一个乡镇或者一个村组为单位,同姓人依仗行政权力抱团作案,强占农村土地资源、垄断集体经济、横行乡里,村民自治演化为家族自治。家族恶势力犯罪最开始是利用家族势力在当地形成一霸,欺压异姓人,慢慢形成团伙性犯罪。从村民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到对村民形成事实上的控制,从暴力行为到欺诈恐吓,威逼就范,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般都是乡里乡亲,还可能具有一定亲戚关系。这些都导致家族型恶势力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行为难以辨认,犯罪证据难以取得,犯罪性质难以认定。

(二)村头型恶势力犯罪

内江市安岳县龙台镇唐某兵从2017年以来带领一群地痞流氓、街头混混为了达到长霸市场的目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成为龙台镇及附近乡村的果霸、菜霸、肉霸、鱼霸,还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在当地开设赌场,实施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和发放高利贷。泸州市叙永县马某从2016年起带领一群不工不商不农的无业游民和好逸恶劳的农村混混,在叙永县水尾镇、大石镇一带肆意妄为,盗窃、抢夺、追逐、拦截、辱骂、毁坏财物,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骚扰百姓、破坏当地生产生活秩序。村头型农村恶势力犯罪是农村社会底层群体最常态的犯罪形态。村头型恶势力犯罪一般是由农村土生土长的底层群体组成:问题少年、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刑满释放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前科的高危人群,利用人熟地熟的天然条件和心狠手辣的暴力手段,恃强凌弱、打架斗殴、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村头型农村恶势力犯罪行为本地化,有着明确和固定的区域划分,犯罪频率高,暴力程度高,作恶数量大,从小偷小摸、骗吃骗喝到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破坏公私财物,从小打小闹寻衅滋事发展到有预谋有组织的恶势力团伙犯罪。

(三)村官型恶势力犯罪

什邡市蓥华镇梁忠银案。2006 年,什邡市蓥华镇地头蛇梁忠银通过贿选强选为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披上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的合法外衣后便一直操纵什邡市蓥华镇基层组织,不择手段发展壮大恶势力犯罪团伙,用打砸抢、欺哄骗手段占用农林业用地、违法修路收费、垄断砂石资源、实施非法采矿。除了强占资源、污染环境外,梁忠银恶势力团伙还在崟华镇从事欺行霸市、强制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村民不称呼他为梁支书,称呼他为“梁霸天”“梁银霸”,成为当地无恶不作土霸王。梁忠银案属于典型的恶人治村,由恶势力本尊变成农村基层政权操控者。村官型恶势力犯罪惯用以钱开道,收买、贿赂上上下下,成功洗白当选为村官后,利用职权大势攫取、侵占集体资产。他们的施政手段和方式都具有恶势力犯罪特征,不断发展壮大犯罪力量,控制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运用手中的权力不择手段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使国家合法政权的行使形同虚设,基层群众自治完全异化。

(四)共生型恶势力犯罪

2018 年3 月古蔺县水口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蒲斌鹏受鱼化镇凤驰村原村委会主任付某某的请托,向相关职能部门打听其涉恶案件理情况并向其通风报信,致使付某某顺利逃匿。2011 年到2017年之间,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大兴派出所原副所长高洋收受贿赂,为犯罪分子在挖取乌木、盗采砂石等方面提供职务帮助,并故意放走两犯罪嫌疑人,致使两名犯罪嫌疑人至今未受到刑事追诉。洪雅县公安局柳江派出所原所长黄某在2013年处理任某宇与徐某聚众斗殴一案中,严重失职渎职,应当刑事立案而未立案,使得任某利任某宇任某恶势力犯罪团伙越做越大。共生型恶势力犯罪是指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为为恶势力犯罪行为提供职务帮助,甚至完成恶势力事后犯罪行为。共生型恶势力犯罪本质是一种腐败性犯罪,似乎和恶势力犯罪本身挂不上钩,但正由于基层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和犯罪行为相互呼应、相互支援,致使恶势力犯罪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共生型恶势力犯罪是一般是由于农村基层党政干部收受贿赂或者本身和犯罪团伙有共同利益,而急速蜕变为恶势力犯罪分子或恶势力犯罪分子保护伞,二者互相利用、互相庇护、互相重合,致使农村恶势力犯罪空间越来越大,恶势力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

二、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犯罪特质

农村乡土社会的封闭、社会治理的缺失、市场主体的缺位、精英群体的流失、内生规则的解体都是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滋生土壤,解析农村恶势力犯罪团伙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和一般犯罪集团的灰色化犯罪特质,有助于理解农村恶势力犯罪的生成路径和运作规律。

(一)灰色化的犯罪空间

农村地区的社会治理始终是国家治理体系最薄弱的地方,自从实行村级自治以来,基层政权由汲取性政府向悬浮性政府转化,这一特征更加显性。农村社会一盘散沙,基层政府和老百姓关系极为松散,有的地方政府实际上已丧失有效的社会治理。农村精英人群几乎悉数进入城市打拼,留在农村都是老弱病残,这些人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实现村民自治,越是落后的地区自治能力越差,尤其一些偏远农村甚至失去了传统自治能力。农村社会的落后局面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种资本的流入而悄然发生变化,乡村振兴和资本下乡为农村社会发展带来无限可能,在虚无的农村基层政权面前,村级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都希望能在乡村振兴中把握机会、获得发展。但现实中农村基层政府不作为和农村社会治理散沙状态给农村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带来一条体制外的灰色利益链,也给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滋生发展提供了灰色化的犯罪空间。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机会使游走在农村灰色地带的能人(恶人)、无赖、混混趁虚而入,利用农村自治组织的虚无和丧失,利用农村社会治理的漏洞和缝隙,利用农村社会现存的灰色化空间,通过各种各样合法或半合法手段攫取灰色利益,继而从不法行为发展到各种各样犯罪行为。在已审结的四川省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地理位置较为闭塞、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村级自治较为空白的边远农村,案件多发于在土地拆迁、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农房建设、公路交通、农贸市场等灰色利益集中的重点行业,正是农村社会存在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不透明、市场行为不规范、市场管理有漏洞的灰色化空间才使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死灰复燃、越燃越烈。

(二)灰色化的犯罪主体

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乡土社会特有的“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30犯罪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参与人员之间是以大家长式的家族主要成员为中心,越接近中心,越是重要成员。在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团伙中,首要分子往往是整个团伙中有见识有头脑有能力的能人(恶人),他们不仅敢于做事勇于做事,而且会不择手段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首要分子在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团伙中扮演着老大角色,在外可能是个体工商户、基层干部(黑变红或红变黑)、种植大户、村霸、街霸等等。按照家族宗族亲疏远近,犯罪团伙骨干分子是首要分子身边最熟悉和最亲近的人,他们之间很多是父子、兄弟、亲近的家族宗族成员。一般参与人员通常是游荡于农村各乡镇、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无业人员、地痞流氓、村头混混。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首要分子凭借经营头脑和见风使舵的本领,捕捉农村社会的市场机会,他们为了走捷径、不付成本或者少付成本,自己不露面,自己身边人出面,利用马仔充当打手,用犯罪手段豪夺巧取各种灰色利益。灰色化的犯罪主体平时都散落在乡土社会熟人圈子里,不需要陌生人社会的高度组织性和严密计划性。就四川省农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来看,有当地能人(恶人);有村官;有农村混混、地痞流氓、社会闲杂、刑满释放人员;有返乡农民工等等。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的犯罪主体还表现为农村当地能人(恶人)和农村乡镇政府一直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两者分别为“乡村社会的非正式权威和正式权威,形成了某种默契合谋的关系。”[2]当地能人(恶人)能通过市场体制外的灰色利益链为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灰色利益,而这正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对此乡镇政府只能对当地能人(恶人)的灰色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保持缄默态度。当地能人(恶人)也要乡镇政府为自己提供有价值信息和利益帮助。两者之间还可能存在共同利益。正式权威和非正式权威从对抗、拉拢到角色互换,在此期间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犯罪主体积极利用各种机会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成为农村社会实质意义上的正式权威。

(三)灰色化的犯罪行为

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犯罪行为同样缘于“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1]6。恶势力灰色化犯罪长期盘踞故土一方,以小恶集大恶的渐进式方式蜕变。从小偷小摸的零散型违法犯罪到犯罪类型多样的团伙犯罪,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人身犯罪为主到侵占、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破坏公私财物、强迫交易、环境污染等财产犯罪为主,从赤裸裸的暴力犯罪到更加隐蔽、更加具有欺骗性,以市场主体面目示人、以合法市场经营行为为掩护,即便是村头型恶势力灰色化犯罪,其犯罪行为也多以农副产品经营、餐饮行业为载体。相比于其他团伙性犯罪,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行为大都具有杀熟特点,从犯罪主体到犯罪对象同是土生土长的乡里乡亲,大多数受害者都是农村社会底层人群,对犯罪行为敢怒不敢言,主动报案的人微乎其微,一般选择承受和逃避,更不懂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反观当地村民对待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矛盾复杂心理,从厌恶、反感、恐惧到无奈、事不关己、小恩小惠接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妥协退让。这一方面是因为村民法律素质不高,容易被小恩小惠收买,对恶势力灰色化犯罪行为不能辨认、不能判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行为本身大多数都是情节恶劣,但后果不是很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案件还往往与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混合在一起,而且涉及村民与村民之间、宗族与宗族之间、本村和外村之间的利益纠纷,案件性质界限模糊。由于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案件时间长久、人员复杂、涉足范围广,犯罪主体的身份可能发生变化,有的已经成功转型为当地的纳税大户,村民不愿意作证而成功逃避法律的制裁。从四川省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也普遍存在犯罪行为不好取证,村民态度模糊,案件性质在违法和犯罪之间的认定不好把握,涉及到家族宗族、各村之间的民事利益纠纷问题等等。

(四)灰色化的犯罪后果

从农村基层治理的角度来看,空心化的村庄和散沙化的村民自治给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灰色化的以当地能人(恶人)面目示人的犯罪主体通过贿选强行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后,“村庄政治成为以富人为代表的村庄精英的斗争舞台”[3],国家在农村的合法权威、农村社会的内生权威功能都丧失。村民自治成为恶人治村,恶势力灰色犯罪和农村基层腐败犯罪大势横行,精英群体出走乡村,村民不再关心政治,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在村民心目中大打折扣。从农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恶势力灰色化犯罪借助合法外衣使用犯罪手段操纵农村有限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强迫交易、垄断工程、破坏自然环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农村贫富悬殊出现加速迹象,年轻人抛弃家乡去城市打拼,老人普遍生活质量差,青少年宁愿打工也不读书,农村衰败也是自然而然了。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角度来看,在金钱和利益的标杆指标下,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横行乡里、坑蒙拐骗、称霸一方,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快速发财致富,这就为农村社会底层人群提供了错误的努力方向和灰色化的成功模板,这也是大量问题少年、高危人群成为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主力的原因所在。从四川省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凡是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猖獗的地方,大多存在经济落后、家族势力横行、秩序混乱、规则缺失、人才流失、自治萎缩、权力失控的情形,农村社会传统礼俗荡然无存,成熟而健康的农耕文化渐行渐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变得遥遥无期。

三、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治理路径

掩上四川省近两年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大案要案的审结报告,深深意识到有效治理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犯罪仅仅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拳打击是完全不够的,要破解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态势,必须从根源上消除农村恶势力犯罪灰色化的犯罪空间、灰色化的犯罪主体、灰色化的犯罪行为和实现对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良法治理。

(一)平衡礼俗秩序和法治秩序

要破解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犯罪空间,必须重建农村社会礼俗秩序和法治秩序。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一直在礼俗秩序和法治秩序的政治生态中交错运行。农村社会内生规则和伦理道德是礼俗秩序和传统宗族家族美德的积淀,对于应对个体难以承受的自然灾害和传承传统美德、传统文化、伦理教育等人伦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的时候,法治经济遇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法治经济在农村很难被接受:“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超越正式法律的控制,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在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4]礼俗秩序难以维继、法治秩序没有建立,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死灰复燃意味着农村社会必须平衡调节礼俗秩序和法治秩序的作用:“既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治秩序,渗入基层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又要在基层社会为传统礼俗秩序预留生存空间。”[5]一定要做好礼俗秩序和法治秩序的互相平衡互相补充,提高农村社会人力资本建设,让精英人群自由往返农村城市、不让恶势力灰色化犯罪主体有可乘之机。要让礼俗秩序和法治秩序相互契合,压缩以处理宗族家族事宜为借口的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空间。一定要建立农村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遏制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利用市场经济的漏洞和缝隙牟取非法利益。

(二)培育农民主体地位和主体能力

要破解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犯罪主体,最根本是要坚持培育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和主体能力。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就是坚持社会治理主体、市场经营主体、公共服务主体都要以农民为本,把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自身的全面发展紧紧连接在一起。农村灰色化恶势力犯罪的犯罪主体产生于整个农村社会由伦理型关系向契约型关系过渡的种种不适,最典型的是农民主体身份模糊、主体能力欠缺、不知道也不能够适应农村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飞速变化,而幻想使用灰色手段或者犯罪手段快速致富。农村恶势力犯罪灰色化的犯罪主体还表现为农村恶势力犯罪首要分子多依托农村社会的地痞流氓、村头混混、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其他社会闲杂人员作为打手,这些人的共同特点是没有社会资源、好逸恶劳、心狠手辣、游民心态、自暴自弃、急切想改变自己的拮据现状,游荡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不受社会控制机制的约束。要遏制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主体的扩散,必须规制和教育农村社会边缘人群,同时培育最广大村民当家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体能力。培育农村农民主体地位和主体能力能有效阻断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主体中成员复杂,能从源头切断村霸、流氓、混混的聚集合流,把恶势力团伙控制在形成阶段,同时应对刑满释放人员、有犯罪前科的高危人群、问题少年等农村社会边缘人群实施有效法律管控。

(三)强化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合法控制

要破解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改变传统礼俗秩序面对农村翻天覆地变化的日渐式微,农村内生规则内化功能的逐渐衰退,国家权力对于农村的鞭长莫及这些现实问题。当农村社会内生规则和礼俗秩序失去了对村民约束和规范能力,国家合法控制相对应的法治秩序在农村社会还没有落地时,恶势力犯罪灰色化犯罪便有了取代国家正式权威成为非正式权威的机会和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是对国家权力的蔑视和否定。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是伴随着农村基层政权的虚弱、虚无而兴起、壮大的,农村恶势力灰色化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也从对抗走向渗透。当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主体以能人(恶人)的面目出现并操纵基层政权时,其灰色化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土地拆迁、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农房建设、公路交通、农贸市场等灰色利益集中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而这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都属于国家权力重点掌控对象,不能让灰色化犯罪行为染指,强大的国家基层政权组织能有效切断农村恶势力犯罪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的灰色行为。强化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实现合法控制,一方面是对恶势力灰色化犯罪行为可能蚕食的灰色利益进行源头治理,一方面是重塑农村社会基层治理,优化农村社会治理组织和治理结构。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也是防止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行为向国家权力末梢渗透的重要举措,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纳入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

(四)实施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良法治理

如何准确界定农村恶势力犯罪的灰色化边界,如何实施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的有针对性的良法治理已经引起法学界高度关注,黄京平教授提出:“明确恶势力及其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认定规则”[6]。刘仁文教授认为:“应当采取类型思维的认定恶势力,即仅在个案中去确认执行要素已被证实还不够,还要分析执行要素达到了何种程度。”[7]周光权教授认为:“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集团犯罪、恶势力团伙犯罪、单位犯罪区分开来,对于准确定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意义重大。”[8]综上所述的核心思想是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没有被刑法典明确加以界定,特别是农村恶势力犯罪灰色化的类型特征又比较突出,这对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案件的定性妥当性和量刑准确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法律治理要以法治思维为基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辅以刑事政策的适时指导。在认定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时,要区分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犯罪、单位犯罪的性质、类型及犯罪结构方面的显著区别;要严格区分其与民事纠纷、普通犯罪、违法事件的规范标准的全然不同;要宽严相济、对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分子要严格依法惩治,对恶势力的参与人员者,特别是被胁迫被裹挟参加犯罪的,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以犯罪论处。

四、结语

灰色化犯罪,在农村社会犹如病毒般存在。关键是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扼制住农村社会灰色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空间,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高度遏制农村经济发展灰色利益链,从国家制度建设上规范基层政权建设和落实群众自治权,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保障对农村恶势力灰色化犯罪高压态势和依法治理。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四川长安网】http://www.sichuanpeace.gov.cn/zt2018shced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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