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长沙 410006)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湖南省制定了《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并编制了《湖南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部署推进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和《实施规划》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坚持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领导、统筹兼顾、重点推进、攻坚克难,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湖南省司法体制改革有成效有亮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继续加以改善。
湖南省严格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紧跟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有序推进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2014 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司法领域总共制定了28项部门改革文件,为贯彻落实这些改革文件内容,使之在湖南本地落地生根,湖南省与之相配套先后正式印发了21项改革实施文件,3项实施文件已经制定完毕正在按程序审议和引发,1项实施文件正在试点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湖南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针的坚强决心。社会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满意度调查数据显示,满意63.99%,比较满意18.82%,一般满意12.02%,占到总数的94.83%,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予以高度肯定。在领导干部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感觉问卷调查中,满意占13.8%,比较满意29.9%,基本满意45.6%;对社会群众在司法体制改革所形成的公正司法状况总体认识的调查问卷中,满意占9.6%,比较满意31.8%,基本满意49.8%;对社会群众在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类问题的信访秩序总体认识的调查问卷中,已经形成占6.1%,逐渐形成占77%;对社会群众在改革后建立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作用总体认识的调查问卷中,认为发挥作用良好的占13%,认为发挥作用一般担有进步的占82%;对社会群众对以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为举措的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推进实效总体认识的调查问卷中,满意占11.9%,比较满意33%,基本满意44.4%。以上数据充分说明,湖南省司法体制改革的效果得到了大多数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同,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了改革带来的作用。一系列司法体制的改革举措、推进措施和实施细则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了动力、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创造了环境、让人民群众在实际生活中具有了获得感、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根据《湖南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的实施规划(2014—2020年)》,司法领域需启动实施的改革举措17 项,具体细化为90 项改革任务。湖南省先后制定了分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年度分别制定了《省委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中共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和《中共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分年度确定计划任务和牵头单位,分年度考核任务完成情况。一系列改革文件明确了年度工作要点、完成时间、实施步骤和责任分工,有时间表、有路线图、有操作规程,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为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省法院系统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探索建立繁简分流速裁机制,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检察系统大力推行刑事和解和量刑建议,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安系统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完善执法制度标准体系;司法行政系统着力完善刑罚执行监管制度,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推进社区矫正。
2014年印发了《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需要由省直相关部门组织贯彻实施的重要改革举措共319项,同时又制定了《湖南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的实施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改革目标、责任主体、实施路径、时间进度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形成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专项实施方案,构建了推进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有效落实的领导机制、决策机制、组织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既有国家部委在湖南部署的试点改革任务,又有湖南省直部门自行部署的改革探索性任务;既注重发挥政法部门的主导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又积极争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确保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为落实防范治理领导干部违规违法干预执法办案的制度,省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登记备案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全省政法各单位健全了预防和抵制司法外部干预干扰的工作机制,将领导干部批条子、打招呼干预案件办理等情况归入案件内卷,在政法机关纪检部门备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为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全省全面启动了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受理群众报案后,将在72小时内自动生成案件查询编码和案件实时办理状态等信息,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给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他们也可凭此编码登录“湘警网”进入湖南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并可对不处警、案件办理不满意等情形进行投诉。
2014 年印发的《湖南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为全省每项改革举措都设置了详细的改革内容、协调单位、牵头单位、启动年度、完成年度、改革路径、主要成果和完成时间,分解了各项改革的具体任务。改革措施既有顶层设计,又有微观指导;既有体制建设,又有做法创新;既有宏观规划,又有基层试点。既包括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等涉及司法体制的制度性改革措施,又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司法公开、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等涉及司法权力运行的机制性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石,抓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至关重要作用。
全省经过统筹协调,从全省的实际出发,紧紧抓住中央明确要求、群众反映强烈、制约司法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探索实践,锐意改革创新,做了大量认真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便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它带来的是公民、组织财产的安全感及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进行经济活动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和平等竞争的社会空间。”[1]湖南省法院集中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行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开展法院开放日、公开听证等活动,以公开促公平,图文直播案件庭审1142 场,公开裁判文书22万余份。通过人民监督员改革有效推进了民主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全面推进了便民司法,通过法官员额制整体推进了专业司法,通过司法责任制有序推进了公正司法,湖南省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湖南省全面推行员额制相关改革措施,按照具体情况,分地区划定不同的员额标准,其中湖南省高院确定的员额是36%,三个铁路运输法院的员额是30%,其他地州市分为四类来配置员额,长沙市作为一类标准配置的员额为39%,郴州、株洲等作为二类标准配置的员额为36.5%,邵阳等三类标准配置的员额为35.5%,,张家界等四类标准配置的员额为34.5%。这些改革措施贴近全省各地法院的基本情况,又符合总体改革的比例基数,得到了有效顺利推行。
近年来,全省共制定检察官、法官人员分类管理规范性文件19 件,涉及科学划分人员类别、完善三类人员职务序列、科学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以及人员过渡四项内容共计53 项举措,严格按照法官检察官39%、司法辅助人员46%、司法行政人员15%比例科学核定员额标准。为确保司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聚焦实际办案能力及办案责任,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湖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全省已经完成对原有9413名法官、2976名检察官的职务套改,完成了全省入额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等级管理及首轮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等级确认等相关工作。通过严设入额门槛、严肃入额考核、严格入额考试办法等方式,严把法官、检察官入额门槛。目前全省法院共计员额法官5667名,退出员额239人;全省检察院共计员额检察官2976名,其中45岁以下1366人、46 岁至55 岁1451 人、59 岁以上159 人,分别占比45.9%、48.75%、5.34%。检察长142 人、副检察长422 人、其他党组成员49 人、监察委员会专职委员97 人,在检察院系统两次遴选中,共有241 人考试成绩不合格未入额。
围绕以“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宗旨,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充分发挥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作用,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以改革推动司法质效稳步提升为目标推动改革步伐。检察院系统通过聚焦办案责任、聚焦办案质效推动改革,建立起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建立员额检察官为中心办案团队的基础框架。通过分层级分业务条线制定员额检察官权力清单,将一般安检以非终局性办案事项的处理决定权全部授予员额检察官行使,并分别列明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责权范围,为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提供制度支撑。截止2018年3月,全省共组建检察官办案组2394个,其中“1+1+1”办案组835个、“1+1”办案组1569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结合专业审判、内设机构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已经初步建立起以审判运行机制为抓手、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建立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法律统一适用、繁简分流、全力推进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整体框架,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倒逼司法质效提升。在2018年1—10月期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67.4万件,结案69.93万件,同比增长16.83%、13.89%,结案率为82.4%,全国排名第三,案件结收比103.3%,全国排名第一。全省法院改革三年来与改革前相比,收案总数同比增长58.7%,结案总数同比增长65.5%,人均办案数同比增长233件。服判息诉率下降了1.93个百分点,二审发改率同比略有增长,再审发改率持平,办案周期同比延长了12.9天。审判质效呈稳步提升、有效改善的良好态势。
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以来,全省司法公信力迅速增强、社会整体评价呈肯定趋势。改革以来,全省法院系统服判息诉率2017年较2016年略有下降,但随着全省法院体制机制的进一步改革,2018年较2017年上升1.5个百分点,司法公信力逐渐增强。
表1 律师对改革后审判文书裁判文书质量评价
表2 律师问卷对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评价
湖南走在全国前列的改革事项有:一是在全国率先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改革。制定了《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和《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等系列改革配套文件,出台了《湖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11月21日按照改革后的选任方式选任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99 名。二是在全国率先制定和全面落实《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方式、责任分工、操作程序、工作保障和责任追究,特别是对案件程序性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如何实行互联网公开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全国省级检察院首个关于检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在全国率先建立和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2015 年,湖南省制定了《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省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信访接待中心,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省信访局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设置了专门的律师值班室。形成湖南特色的改革事项有6 项,包括推进司法公开、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法机关重大事项由党组向同级党委和政法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促进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
湖南司法体制改革在部分领域由于多种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相关部门高度关注和重视:
根据《湖南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 年)》,全省司法领域启动实施的改革举措有17 项,包含90 项具体改革任务。根据2014—2017 年间的调查数据分析,这一期间中已经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占总数的40%;正常推进改革的15 项,占总数的50%。在2014—2017 年间正在推进的45 项具体改革任务中,正常推进的44 项,没有1 项提前完成,还有1 项进度延迟。横向与同一时期的全省社会体制、文化体制改革相比:社会体制改革已经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的116 项,占总数的55.2%,9 项暂缓启动,只占总数的4.3%,特别是在正在推进的项目中已有15 项提前完成;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的67 项,占总数的47.2%,正在推进的项目中已有5 项提前完成。在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事项方面,全省总数为4 项,已经基本完成3 项,占75%。横向与社会体制、文化体制改革相比:全省社会体制改革重点事项共23 项,已经完成18 项,占78.1%;全省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事项8 项,已经完成8 项,达到100%。相比较而言,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力度特别是部分重点改革事项推进力度还需要加大,后段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
表3 司法系统对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困境的总体感觉
湖南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顶层设计和强化整体推进,构建了领导机制、决策机制、组织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机制,整体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推进机制存在不足,对改革政策的广泛实施与落实落地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推进机制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第一,责任分解机制有待健全。司法体制改革的责任已经分解到省直部门,但是各市州和县市区的改革责任层层分解机制需要健全。第二,督查落实机制有待健全。包括改革任务调度推进会议、调研督导活动以及对改革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原因分析和对策研讨等落实机制。第三,考核问责机制有待健全。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的考核问责办法没有制定,发挥考核问责在推进省直、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改革责任方面的“指挥棒”作用还可以进一步加强。第四,公众参与机制有待健全。群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完全突显,需要健全群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督查、考核等机制建设。第五,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待健全。由第三方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评估更具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更有利于发现问题和提出意见。
下列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律师取证难的问题、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的问题、法院案件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规范使用的问题、政法机关办法经费保障的问题、案件指定管辖避免利益影响的问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公安机关规范办案的问题、法院执行难问题等等。同时,基于改革产生的系列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为了解决某一个问题而设计的改革举措很可能在实践中会带来其他问题的连环出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益,提升了办案效能和办案积极性,但办案法官检察官年均办案数逐年增加,在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有限的背景下,各级法检机关员额法官检察官数量严重不足,其中基层表现最为突出,“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成为常态。以长沙县人民法院为例,近年来办理的案件持续上升,2017 年员额法官人均办案293 件,位列全省第四,同比增加108 件,法官个人结案数最多达529 件,2018 年至今,已有3 名员额法官结案数超过600 件。司法系统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一线办案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人均办案量逐年增幅程度有多大?”问题时,认为“增幅很大”占到37.16%,认为“增幅较大”占到36.75%,认为“增幅不多”占到19.11%,认为“没有增幅”占到6.98%。法官检察官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相关联,超过法官检察官办案承受能力的办案数量势必会影响办案质量,而办案质量又与司法责任承担相关。当前,部分基层法院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一部分原来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资格的司法辅助人员仍在办案。在实地调研中发现,部分基层法检两院办案工作压力巨大,晚上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工作常态。基层长期办案数量过重的情形会对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度的实施造成一定影响,法官检察官超负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很难保证办案质量,影响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良性开展。
表4 司法系统对人均办案量增幅程度的总体感觉
全省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制度改革的方案设计和制度安排,前期论证是充分的,顶层设计的总体水平是高的,但改革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有些改革举措没有进行扎实的调研和充分论证,有些改革内容没有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实际。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的确定单纯依据案件数来配比,案件数多员额比就高,案件数低员额比就低,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司法管辖人口数、司法覆盖面积数等情况,没有考虑到案件在审判中难易区别,没有考虑到一审、二审之间案件审理的实际差异,同时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动态化调整机制没有形成,出现省、市、县三级法检两院员额数不均衡、不同地区法检两院员额数不平衡、同一条件人员在不同地区入额与否不一致等现象,各方意见比较多,问题比较突出,有些人口多、面积大的县的基层派出法庭甚至没有一个员额法官,不利于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效果。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和职务序列发展通道初步形成,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崇感有很大提升。但目前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晋升机制、具体操作办法还尚未完全形成,引起重视不够,职业发展前景受到限制,司法辅助人员尽管是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但他们承担的工作量也很大,司法行政人员由于数量减少承担着法检两院繁重的行政事务性工作,是法检两院高效运转的基本保障,这两类人员的工作同样具有重要性,但他们缺少工作发展和前景预期的制度性保障,顶层设计方面对他们的关注较少,使得他们对自身的发展规划和工作前景感到渺茫,改革失落感比较大,骨干人才流失较多,改革措施和红利尚未完全覆盖到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影响到司法责任制改革整体效果的体现,应当要引起高度重视。
司法责任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法官检察官权责利的统一,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是“责”的体现。在明确各类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脚点。司法责任制改革改变了过去办案层层审批机制,员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决定权,而当权力还归于法官检察官的同时,更需要对其司法权力进行较为细致的监督和约束。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的出台,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省、市州、基层员额法官检察官司法办案权限规定等文件,以规范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权力。但现有的内容多为框架性意见,司法责任标准、司法责任范围还不够细化和具体,司法办案中法官检察官被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比较少见,还需要实质性实施方案和程序规定加以规定,关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范围、司法责任追究主体、司法责任追究程序等内容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提升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水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初衷,改革后一审案件发改率在部分基层法院有所上升,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部分基层法院有所存在,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原因在于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办案自主权和决定权得到落实,原来由院庭长、审委会检委会把握裁判标准统一的职能予以大量取消,但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制没有完全能得到较好的转化,虽然建立有法官联席会议、检察官联系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但这些机制的制度化、常规化、具体化建设还有待完善,没有能很好地实现对案件质量把关和案件标准统一的职能进行承接,业务指导平台的功能尚未充分释放。如何进一步规范办案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表5 社会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效果期望的总体感觉
顶层设计是基础,关涉到改革的全局,影响到改革的始终。在领导干部对全省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问题的问卷调查中认为“顶层设计不够科学或政策不配套”的占44.1%。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改革方案,使改革方案更科学、更可行、更有效,既能体现司法制度的本质追求,又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第一,科学设置改革举措,提高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如员额制改革不能一刀切,应科学合理的设定员额指标。确定法官员额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复杂,需要根据各地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确定每名法官的工作量,进而根据案件总量确定法官员额。同时经费装备、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交通环境条件等方面因素,也都与员额比例的设置有直接关系。员额确定标准是基础和前提,员额比例是在员额确定标准基础上,对各类司法人员之间占总人数的量化反映。如果恒定了具体比例,以法院总人数来确定法官员额,不仅与法官员额确定的通行标准不符,也将使法官员额的确定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可控性,很难照顾到不同法院的实际。因此,改革应侧重于法官员额的确定标准而非具体的比例值。各个地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在确定员额标准上下功夫,设定富有弹性的员额确定方案,而非统一确定员额设置比例,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科学性。第二,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提高改革方案的含金量。法治“包含全部其他理想社会法律秩序的传统成分,诸如福利国家、某种市场经济的、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民主等”。[2]司法具有人民性,决定了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价值取向,从制度设计、机制建立等方面着手,重点破解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让人民群众对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有更多的获得感。首先,人民群众在案件的公正处理中能够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获得感。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制度等改革任务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加强这些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制度规划,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能够实现人民群众获得感的增强。其次,人民群众在畅通的社会公众维权渠道中能够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获得感。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律师制度等改革任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维权渠道的畅通,加强这些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制度规划,让人民群众在司法维权中获得最大的便利和快捷优质服务,人民群众才会获得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惠和获得感。最后,人民群众在阳光的司法机制中能够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获得感。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司法公开、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改革任务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制的阳光,加强这些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制度规划,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司法,人民群众才会获得司法体制改革的信赖和获得感。
整体推进是关键,关系到改革的进程,影响到改革的均衡。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些重大改革举措之间的系统性、关联性很强。下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树立系统思维,注重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抓好改革的政策配套。制定改革方案、开展改革试点时,要更加重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更加重视各项改革措施的前后呼应、相互配合、整体推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的左右联系、衔接配套,进一步强化改革合力。如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制度,应及时制定法官、检察官职数与司法辅助人员职数的比例制度,健全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等职业保障制度。如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抓紧进行配套改革,建立、完善与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适应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扩大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覆盖面,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推进措施是抓手,关系到改革的进度,影响到改革的成效。在社会群众对全省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问题的问卷调查中认为“推进措施不够到位”的占63.2%。因而,强化推进措施来提高改革的执行力成为当务之急。第一,通过强化主体责任,提高改革执行力。强化省委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实施单位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主体责任,主要有:在抓改革、抓落实上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亲自抓谋划、抓部署、抓督察、抓落实;在把握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创新、统筹推进负有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细化落实。在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上负有主体责任。第二,通过强化考核督导,提高改革执行力。对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及时跟进各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强化考核督导,健全考核督导机制,更好发挥考核督导在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提高质量中的作用。加强考核督导,推动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和不断深化。要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要依次考核督导,重点考核督导方案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清单,挂账整改。第三,通过推行第三方评估,提高改革执行力。第三方评估具有完善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客观、全面、准确的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状况。第三方评估经过充分论证,借助科学全面的评估方式,可以形成一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指标体系,使司法体制改革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在实行。第三方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参照,发现不足,形成倒逼机制,狠抓落实。
改革方式是重点,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影响到改革的效果。在社会群众对全省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问题的问卷调查中认为“实际效果不佳”的占47.1%,说明改革的实际效果与社会的期待存在一定的差距,因而,完善改革方式来提高实际效果成为重中之重。第一,突出重点,强化问题导向。推进改革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能不能抓住改革的重点任务,而且取决于改革内容是不是具有现实针对性、改革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以“问题”为导向、能不能切中问题要害。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司法责任制、推进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是改革的四项重点任务,也是司法体制运行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在改革的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强化问题导向,保持发现问题的敏锐、正视问题的清醒、解决问题的自觉,在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逐步解决中才能实现改革举措的落实。第二,积极探索,强调大胆创新。“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3]湖南在改革过程中已经有走在全面前列的改革事项,形成了湖南特色的改革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创新力度还可以加强,特别是对于重点改革事项、中央试点改革事项和全省自行确定的改革事项,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等都可以进一步加快探索的步伐,加大基层改革创新的力度,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做法创新、措施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路径,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湖南改革试点的“样板”和改革的“湖南样板”。第三,扩大参与,提高社会积极性。“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等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4]依靠政府的力度推进改革成为主要模式,对社会公众的作用重视不够,群众对改革事务的关心和关注不多,不利于改革目的的实现和改革举措的完善,扩大群众参与来提高社会积极性不容迟疑。首先要在改革的全阶段和全过程就让群众参与进来,以公正公开的方式集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采纳有效的部分,从而完善改革措施;其次要切实将司法体制改革中群众参与程序和群众参与实际集合起来,使得改革向群众参与大胆迈进,通过试点运行确保群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继而扩大社会参与范围;最后要在群众参与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及时查找、总结群众参与程序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组织群众参与到该项程序完善建设当中,提升司法体制改革群众参与可操作性的同时不断提升群众参与的意识,强化群众的责任意识。第四,加强宣传,突出正面引导。在社会群众对全省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问题的问卷调查中认为“获取相关信息渠道不通畅,所以了解不够”的占51.3%。充分说明宣传引导和及时发布信息有很大提升的空间。“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因素中,法律推进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超越了其他物质的因素,而文化推进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则超越了法律的作用。”[5]加强司法体改革的宣传引导,正面传播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信息,加大对改革举措的正面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指引有关司法改革的社会预期和舆论焦点,切实防止各种杂音噪音扰乱改革决策者、参与者以及改革利害关系人的思想,营造一个关心和支持司法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开放改革信息,提升社会和公众对于改革的知情度和参与感;及时宣传释明改革内容,提高社会和公众对于改革的支持度和认同感;鼓励为改革献言献策,形成社会和群众参与改革、献策改革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