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便利化与投资环境优化:以中国和巴西为视角

2020-02-22 02:31唐妍彦
社会科学家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东道国巴西政策

魏 丹,唐妍彦

(澳门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

一、投资便利化作为促进投资工具的兴起

投资便利化近年来在全球经济议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连WTO,主要关注于贸易政策而非投资政策谈判的国际性组织,也有意将“投资便利化”纳入谈判议程。①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Opening the doors of the WTO for hard rules on investment,https://ourworldisnotforsale.net/2017/Investment_rebuttal.pdf,visited on 9 August 2019.事实上,投资便利化对于各个国家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增长至关重要。从目前投资政策将进一步实现外国投资自由化及便利化的发展特点来看,②UNCTAD,2010 World Investment Report:Investing in A Low-Carbon Economy,p.24,https://unctad.org/en/Docs/wir2010_en.pdf,visited on 13 August 2019.未来将有更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参与到投资政策便利化的改革中来。从定义上说,投资便利化是指一系列旨在帮助投资者更容易建立和扩大投资,以及在东道国开展日常业务的政策和行动。[1]它的侧重点不在于投资法律规范以及投资者权利义务的设定,而是调整实践中对于相关投资政策的适用以及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接触。这种东道国与投资者的互动将提高整个投资过程的效率,从而达到吸引投资的效果。直到2017年,由14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组成的“发展投资便利化之友”(FIFD)在第十一届WTO部长级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关于促进发展投资促进的非正式对话》的提案,期望启动关于投资便利化协议在WTO的谈判。③Workshop o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截止2019年6月9日,成员国为16名。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巴西也同时出现在这十四个提案国家的名单中。巴西,作为曾经对于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最不积极的国家之一,①在20世纪90年代初,巴西签订了14个BITs,但是均未通过巴西国会的批准,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巴西都是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的局外人。近几年却频繁参与有关投资便利化政策的探讨,不仅制定了以投资便利化为核心的《合作与促进投资协定(Cooperation and Facilitation Investment Agreement,CFIA)》双边投资条约,②截止至今日,巴西已经跟12个国家成功签订了CFIA,除了莫桑比克之外,还包括安哥拉、墨西哥、马维拉、哥伦比亚、智利、哥伦比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阿联酋、摩洛哥以及厄瓜多尔。Data from official website of Brazilian Government,https://concordia.itamaraty.gov.br/pesquisa?s=Coopera%C3%A7%C3%A3o%20e%20Facilita%C3%A7%C3%A3o&tipoPesquisa=1,Visited on 31 October 2019.还积极地参与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而中国,作为曾经缔结传统双边投资条约最积极的国家之一,[2]将其当成规制与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3]并且以提供投资者保护为吸引外资的主要内容。这两个曾经对于国际投资协定持完全相反态度的国家,却在“投资便利化”这一投资政策上令人惊喜地达成共识,其中转变也令国际社会倍感好奇。

二、中国与巴西在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发展路径

中国和巴西作为发展中国家“投资便利化”政策改革的领导者,无论在多边、双边还是单边层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不仅表明了中国与巴西对“投资便利化”政策的发展立场,也体现了中国与巴西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投资规则改革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1.中国

中国参与投资便利化有关的政策谈判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作为成员国参与了APEC在菲律宾马尼拉通过的《亚太经合组织马尼拉行动计划》,并提出了实现“茂物目标”(Bogor Goals)所需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措施。③1996 年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https://www.apec.org/Meeting-Papers/Annual-Ministerial-Meetings/1996/1996_amm,访问日期:2019年2月22日。2017年8月初,在上海召开的金砖国家第七次经贸部长会议,“金砖五国”金砖五国达成了《金砖国家投资便利化纲要》,并且在9月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中获得批准。2017年,中国作为FIFD的发起人[4],向WTO提交了《关于发展投资便利化的非正式对话的提案》。④JOB/GC/122-WTO Documents,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9-DP.aspx? language=E&CatalogueIdList=236954,236782,236668,236429,236189,236149,235960,235961,235962,235526&CurrentCatalogueIdIndex =6&FullTextHash =&HasEnglishRecord=True&HasFrenchRecord=True&HasSpanishRecord=True,visited on 22 October 2019.该提案认为,鉴于贸易与投资之间的相互联系日益增加,它们在促进全球发展和包容性增长方面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建议WTO进一步推进关于世贸组织如何促进跨境投资的讨论,最终目标是促进其成员国更具包容性的贸易和增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除此之外,中国与其他国家在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有关投资便利化的成果也有耀眼的成绩。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例,中国-东盟自贸区各成员国在2003年7月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的第五条就指出,希望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以促进投资。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文译文)》第五条。2009年8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具体就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做出规定。

同时,中国作为投资便利化议题的积极推动者,在国内层面也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中国建立了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其所采取的投资便利化措施代表了中国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最佳实践。[5]值得注意的是,2018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新版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作为最重要的便利化措施管理规范,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在全国负面清单开放措施基础上,在更多领域试点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8-06/30/content_5302502.htm,访问日期:2019 年 9 月 25 日。除了自由贸易试验区之外,中国政府还出台了有关便利外国投资者的一系列政策。⑦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0903/20090306094785.shtml,访问日期:2019年9月26日。例如2018年2月,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①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s://www.scio.gov.cn/32344/32345/39620/39637/xgzc39643/Document/1645119/1645119.htm,访问日期:9 月 30 日。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和便利化水平,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以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来降低企业成本。该模式是我国继2017年在WTO提交有关“投资便利化”议题的提案之后完善国内投资政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从中国投资便利化发展背景来看,中国的发展路径是区域性合作-国际组织推进-国内改革联动。目前,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立场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从资本输入大国发展成为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身份混合大国。[6]除了完善本国国内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优质的外国投资之外,还要为大量在国外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争取更多的便利,以减少中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高额成本。因此,中国在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加强区域性合作的同时,还试图在WTO这样有强大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中与更多国家就促进“投资便利化”达成共识。从中国的发展路径看,中国在全球“投资便利化”投资政策的发展过程中有很深的参与度,尤其是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与中国国内层面的改革尝试。在具体措施上,区域性自贸区协议试图为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便利性政策框架,以协调区域内资源分配以及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员国企业在其他成员国内贸易投资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中国不仅是“投资便利化”政策忠实的实践者,也是积极的倡导者。这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登上国际投资舞台展现自己发展智慧,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做出贡献的决心。

2.巴西

巴西参与国际投资便利化政策探讨的时间比中国晚,但却是国际投资双边协定“投资便利化”改革的先驱者。这是由于在20世纪90年代初,巴西与其他国家签订了14个BITs,②在此背景下,巴西签署了14项BIT,包括与英国(1994年)、瑞士(1994年)、智利(1994年)、葡萄牙(1994年)、德国(1995年)、韩国(1995年)、丹麦(1995年)、芬兰(1995年)、法国(1995年)、委内瑞拉(1995年)、意大利(1995年)、古巴(1997年)、荷兰(1998年)、比利时卢森堡(1999年)。然而,这14个BITs均未通过巴西国会的批准,[7]并且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巴西都是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的局外人。然而在2015年,巴西带着自己的双边投资示范协议(CFIA)加入国际投资规则领域,并且带来了与传统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完全不同的设计与方法。CFIA以促进投资便利化与双方合作为其核心价值,③Data from official website of Brazilian Government,https://concordia.itamaraty.gov.br/pesquisa?s=Coopera%C3%A7%C3%A3o%20e%20Facilita%C3%A7%C3%A3o&tipoPesquisa=1,Visited on 13 May 2020.其最为重要的三个与“投资便利化”有关的制度包括引进机构治理、由国际投资争端预防模式加国家间仲裁混合争端解决机制和设置投资合作和便利化议程。机构治理是指CFIA建立了两个机构〔联合委员会和国家联络点(监查员)〕以帮助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建立联系、维护信息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混合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将争端预防模式设置为必经程序,在争端预防模式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东道国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仲裁机制。投资合作和便利化议程是指CFIA以附件的形式,将双方缔约国之间谈定的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具体措施清单”固定下来,包括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建立迅速、透明和灵活的程序,以签发另一方投资有关的文件、执照和证书等等。④巴西 CFIA 示范法第 25 条。39620/39637/xgzc39643/Document/1645119/1645119.htm,访问日期:9 月 30 日。

除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上的改革,巴西参与的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于2017年4月签订了区域性协定《南方共同市场内合作和便利化投资议定书》⑤Protocolo de Cooperación y Facilitación de Inversiones Intra Mercosur,available at:https://legislativo.parlamento.gub.uy/temporales/S2018050635-008227658.pdf,visited on 12 October 2019.。事实上,该议定书是通过区域化巴西CFIA模式来进行创新。因为除了巴西之外,其他MERCOSUR国家是传统双边投资条约的缔约国(阿根廷、巴拉圭以及乌拉圭)。该协定也从投资便利化的角度解决了MERCOSUR内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该区域内投资政策的不确定性是限制投资流量和成员国间投资深入扩大的关键因素。⑥Facundo Perez Aznar,Henrique Choer Moraes:The MERCOSUR Protocol on Investment Cooperation and Facilitation:Regionalizing an Innovative Approach to Investment Agreements,https://www.ejiltalk.org/the-mercosur-protocol-on-investment-cooperationand-facilitation-regionalizing-an-innovative-approach-to-investment-agreements/巴西对于投资便利化在WTO的谈判推动也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除了作为FIFD成员提交的集体提案之外,2017年4月24日,巴西与阿根廷还联合向WTO提出了启动关于投资便利化协议谈判的提案⑦Possible Elements of A WTO Instrument O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Communication From Argentina And Brazil,JOB/GC/124 -WTO Documents.。

在颁布了CFIA示范法、区域性协议以及国际组织的推动之外,巴西对于国内投资环境便利化的改革也一直在持续中。①UNCTAD:Simplifies procedures for foreign investors in financial sector,Investment Policy Hub,27 Sep 2019,available at: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vestment-policy-monitor/measures/3442/brazil-simplifies-procedures-for-foreign -investors-in -financial-sector.2020年5月巴西政府颁布了第43号决议(RESOLUO NO43,DE 4 DE MAIO DE 2020)②Available at:http://www.in.gov.br/web/dou/-/resolucao-n-43-de-4-de-maio-de-2020-255374994?inheritRedirect=true&redirect=%2Fweb%2Fguest%2Fsearch%3FqSearch%3DRESOLU%25C3%2587%25C3%2583O%2520N%25C2%252%E2%80%A6.,宣布对直接投资监察员制度(Direct Investments Ombudsman Mechanism)进行改革,进一步为在投资便利化发展浪潮下发展投资争端预防奠定了方向。因为最初的监察员办公室仅面向与巴西签订了CFIA的缔约国投资者开放使用。但是,第43号决议决定将其开放提供给所有投资者,不论其国籍如何。换言之,新的直接投资监察员制度为所有在巴西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帮助与支持,接收有关投资的请求和询问,与负责每个案件的公共机构(联邦、州和市级)共同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从巴西投资便利化发展背景来看,巴西的发展路径是由双边协定改革-区域性合作与国际组织推动-国内投资环境完善。巴西在“投资便利化”领域的经验是独一无二的,其CFIA模式是目前唯一以“投资便利化”作为核心吸引外资手段的双边投资协定,期望实现可持续发展、包容性经济增长、减少风险和预防争端。除了双边投资条约的改革,巴西还寻求与同在南美洲的南方共同市场国家进行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区域性谈判,就缔约国确保信息和商业机会的透明度以及具有投资促进专门知识的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信息交流达成协定。在国际组织层面,巴西与中国并肩作战,向WTO提案引入“投资便利化”议题。从巴西的发展路径看,巴西更多的是将自己有关投资便利化的经验带向国际,从区域性协定到国际多边协定,巴西通过自己独特的模式参与到国际投资规则改革风潮中来,在国际投资治理中推出新方案,并试图搭建一种框架,将“投资便利化”这一符合大多数国家普遍利益诉求的议题不再局限于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或区域合作,而是推广到全球,期待更多的国家能够参与进来。在其国内层面,巴西也在不断地完善投资环境,最新的改革使得直接投资监察员制度将涵盖了巴西的外国直接投资的100%,而仅CFIA计划的这一比例仅为3.1%。③Jose Daniel Reyesdaniela Gomez-Altamirano,Philippe De Bonneval:Brazil makes a smart move to attract and retain foreign investment,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Blog,July 18,2019,available at:https://blogs.worldbank.org/psd/brazil-makes-smart-moveattract-and-retain-foreign-investment.Visited on 04 July 2020.它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巴西希望优化并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为所有投资者提供便利。

三、中国与巴西在“投资便利化”议题中的共同点与差异性

中国与巴西有关“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发展路径不同,但是在实质性措施以及利益诉求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本文将分析中国与巴西的不同提案提出来的相同或者不同的促进投资便利化措施、态度,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共同挑战。

中国的提案是作为对WTO发起“投资便利化发展的开放式和非正式对话”的初步贡献,提出一些实质性问题和概念以便成员国们参考。主要包括提高投资政策框架的透明度方案、提高与投资有关的行政程序效率的备选方案以及关注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国的需求。巴西和阿根廷的提案所涉及因素比中国的提案更广泛,并且指出投资便利化是促进跨境投资流动,从而加强经济全球化的有意义手段。巴西提案提出世贸组织投资便利化工具的可能要包含的13个要素,同时给出了将“投资便利化”纳入WTO讨论的强有力的理由: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已经存在与服务有关的投资法律规范,[8]但是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成员国没有理由仅仅采用或调整制度和监管措施对服务的投资提供便利,却不包括一般的投资。因此,巴西提案建议WTO应认真考虑建立一个共同框架,将投资便利化扩大到一般性投资,将其他类型的投资(如货物投资)也纳入进来。

1.中国与巴西在WTO提案的共同点

中国与巴西的提案均提出了未来WTO有可能进行的谈判所涉及的要素,同样是发展中国家,两个国家的提案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趋同性。

首先,两份提案均强调提高投资政策透明度以及东道国政府行政效率作为促进“投资便利化”的主要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与行政效率看似简单,却是很多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时所遇到的最大阻碍。在实践中,常常因为投资者在进行东道国繁杂的程序要求时既耗时又效率极低,从而浪费大量精力在处理形式化的程序中。中国和巴西意识到这一问题,在提案中提出一系列提高透明度与行政效率的具体措施。两份提案相较于WTO现有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在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以及可预测性方面的措施都更加具有具体性以及可操作性,并且所涉及的投资措施范围也更加广泛。前者呼吁将便利化的投资措施适用于所有投资行为,而后者仅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次,作为同样从发展中东道国向新兴经济体国家转型的国家,中国与巴西的提案中都强调了“投资便利化”对于促进投资的作用。因为推进“投资便利化”的结果就是使东道国国内投资环境更加优化,以吸引潜在的投资者,留住现有的投资者。贸发会议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各项研究中,几乎一致认为国际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之前会仔细研究国内情况,才能谨慎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因此,对于新兴经济体国家来说,优化国内投资环境才是吸引外国投资的最佳方案。

最后,中国与巴西提交的方案共同面对来自部分其他成员国的反对。在WTO第11届部长级会议上,FIFD邀请WTO的164个成员通过《关于发展投资便利化的部长级决定草案》,①Draft Ministerial Decision o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9-DP.aspx?language=E&CatalogueIdList=240692&CurrentCatalogueIdIndex=0&FullTextHash=371857150&HasEnglishRecord=True&Has-FrenchRecord=True&HasSpanishRecord=True,visited on 12 October 2019.试图在WTO设立投资便利化小组,开展“有组织的讨论,旨在建立投资便利化多边框架”。共有94个国家对将投资便利化纳入WTO讨论持保留意见。从部分发达国家的意见中,由于目前WTO的提案中未来试图达成的“投资便利化”政策框架回避了具有实质性和有争议的问题(如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以及争端解决等等),而发达国家认为如果未能就实质性问题达成协定,那就该问题的探讨便没有意义,他们不接受不解决实质问题的中立性条约。②Joseph,Reji K.,Investment Facilitation Agreement in WTO:What It Contains and Why India Should Be Cautious?(December 7,2017).Available at SSRN:https://ssrn.com/abstract=3083945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3083945,visited on 10 September 2019.还有部分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同样对WTO将投资便利化纳入议程持反对意见。但印度反对的不是“投资便利化”政策本身,而是反对在WTO讨论投资便利化并且达成协议。印度认为由于投资不涉及多边贸易关系,关于多哈问题的谈判应该是工作的优先事项,因而有关投资便利化的讨论不属于WTO的讨论范围,WTO并不是合适的讨论平台,因此它强烈反对在包括总理事会在内的WTO正式机构进行投资便利化谈判的讨论。③Investment facilitation cannot now be discussed formally at WTO.

2.中国与巴西在WTO提案的差异性

虽然中国与巴西的提案在背景以及立场上存在共同点,但是从具体内容上看,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首先,从两国的提案可以看出,巴西对于“投资便利化”持有更加谨慎的态度。巴西与阿根廷的提案中,建议将涉及投资保护规则(包括市场准入、征收补偿)以及争端解决条款排除在谈判范围之外,以提高“投资便利化”提案讨论的成功率。④巴西阿根廷提案,para.1.3,WTO work document JOB_GC_124.而在中国的提案中,并没有明确提到未来讨论“投资便利化”的具体范围,也就是并没有把任何要素排除在外。巴西对待国际投资条约一向持防御性态度,⑤巴西阿根廷提案,para.2.1,WTO work document JOB_GC_124.2015年在WTO的提案同样如此。巴西在提倡“投资便利化”模式的前提下,仍然担心投资协定的达成会压缩东道国的政策空间,从另一方面说,选择回避具有争议的问题也更容易促使该提案在WTO成员之间达成共识,取得多边协议的成功。

其次,巴西的提案中加入更多其CIFA模式的经验。巴西CIFA作为目前唯一专注于投资便利化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得到国际投资规则领域的肯定。⑥UNCTAD,2016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Investor Nationality: Policy Challenges,https://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wir2016_en.pdf,visited on 20 September 2019.p.118因此在WTO的提案中,巴西引入了CIFA中的条款,如安排国家机构承担实际责任、加强机构治理;设立国家联络点(监察员)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以及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呼吁成员国引导投资者自愿适用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标准和原则。这些要素在中国的提案中均未提到,这也体现出在国际投资协定领域,巴西经验要比中国丰富许多。

第三,巴西提案涉及问题更全面。巴西提案中所包含的要素共有13项,其中多边机构安排、分类实施时间表、技术援助、手续和文件要求等要素都是从促进“投资便利化”政策的具体要求出发,认为投资便利化措施可以逐步实施,并提供不同发展程度国家之间有意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而中国的提案较为专注,仅仅专注于投资政策框架的透明度、提高与投资有关行政效率的具体措施,以及呼吁关注发展中与最不发达成员国的需求,在具体措施的选择上比巴西范围要窄。

四、中国与巴西合作新局面:未来达成“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可能性

事实上,中国与巴西投资经贸往来颇多,早在2009年,中国已经成为巴西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①《2009 年中国成为巴西最大贸易伙伴》,中国驻巴西大使馆,http://br.china-embassy.org/chn/jmwl/t651790.htm,访问日期:2019年8月10日。而由于之前在国际投资规则的态度不同,一直未能达成有效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国与巴西作为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曾经在对待国际投资协定的态度上站在对立面,却在“投资便利”政策立场上达成一致。它们向国际社会共同发出“一个声音”:将“投资便利化”作为促进投资的主要手段,不仅能保证东道国的政策空间,还能优化东道国本身的投资环境。有了这样的背景基础,未来中国与巴西就“投资便利化”协定进行双边磋商的可能性非常大。本文认为,根据WTO两国的提案以及共同参与的提案,考虑未来可以将以下要素纳入两国“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

协定适用范围:中国与巴西之间的“投资便利化”双边协定将适用于促进投资而采取的措施。由于中国与巴西共同参与的FIFD提案将市场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问题排除在外,因此考虑到巴西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谨慎态度,中巴在谈判中仍然可以将该有争议的因素排除出去,以提高谈判的成功率。

投资政策可获取性和透明度条款:透明度有助于宣传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机会,从而促进缔约双方的投资。②联合国贸发会:《国际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促进规定》,https://unctad.org/ch/docs/iteiit20077_ch.pdf,第12页,访问日期:2019年8月 15日。此条款确保了关于投资制度的明确和最新信息均可公开获取,特别是通过电子形式公开;重要的是,任何新的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实质性修改都应及时通知对方。

提高与投资有关行政效率条款:该条款旨在解决政府效率低下、管理手续繁杂的问题。主要要求缩短行政处理时间、简化与投资相关的许可和资格的要求与程序,包括许可证申请、投资者登记和税务程序等等;建立单一窗口、统一电子程序;在各自国内立法框架内为投资项目工作人员的进入和逗留提供便利;确保投资者能够轻松获得基本的公共基础设施。

提高适用投资政策的一致性及可预测性:该条款旨在打破投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一致,力求为投资者创建一个可预测和有效的框架。因此要求缔约国双方建立一套投资审查和许可申请处理的共同原则,避免在适用投资法律和法规时歧视性地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为投资审查、评估和批准机制制定详细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对待每个投资者提供相同的信息以及实施同样的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了政策的可预期性以及执行上的一致性。

引入机构治理:建立双边协定以及国家联络点等机构,致力于改善与投资有关的机构治理,包括通过东道国政府和投资者之间更好地沟通,以回应有关投资政策和申请的合理查询并且解决投资者及其本国的建议或投诉。有效的机构治理不仅能预防、管理和解决投资摩擦,还能从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中及时向相关政府机构进行信息反馈。

可持续发展条款设置:以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为基础,以期促进双方跨国企业的负责任投资行为。企业在运行投资项目的同时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具体内容包括在进行投资活动中,跨国企业应当尊重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遵守东道国法律,以鼓励经济、社会和环境进步;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和劳工标准的立法。

总而言之,中国与巴西两个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已经在“投资便利化”这一核心价值上达成共识,未来也有很大可能就“投资便利化”政策达成双边投资协定,为两国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过程中提供便利,进一步南南合作的进程。

五、结语

“投资便利化”在国际投资规则领域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与“投资自由化”不同,它在不改变本国自由化水平的前提下,通过提高投资政策透明度以及行政程序效率,维持投资措施的稳定性与一致性,优化东道国投资环境以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中国与巴西虽然经历了“投资便利化”领域不同的发展路径,但是却一致认为投资便利化是提高本国投资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只有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投资者权益得到合法保障,通过实施投资便利化这样的“软措施”与市场准入开放、税收优惠这样的“硬条件”相结合,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投资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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