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晶晶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哲学与文化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46)
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实现全面脱贫,这是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升级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必须“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1],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将此内容纳入乡村战略统筹部署以“全力让脱贫群众迈向富裕”[2]。近年来,乡村旅游扶贫已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经济结构转型、脱贫奔康的重要抓手。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数据显示,旅游发展解决贫困户脱贫占到整个扶贫总任务的17%-20%[3]。在新的战略之下,如何以乡村旅游打通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之间的衔接渠道,从而更好地实现贫困地区乡村振兴和脱贫致富的战略目标,这是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已经用行动证明旅游业发展对增加就业人口和减贫的重要意义。从国际上来看,自20世纪五六十年达开始,欧美等发达国家就进入了大众旅游的时代,旅游业开始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到了八九十年代,随着欧美发达国家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旅游所带来的就业面广、就业层次多等减贫效果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世界旅游组织在1999年发布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特别指出乡村旅游对于增进当地人民福祉、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4]。从国内来看,基于“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旅游产生了丰富的实践内涵,学术界也围绕两大战略集中探讨了乡村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的问题与对策。2015年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李金早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实施旅游扶贫、助力全面小康”的内涵和价值,尤其强调了旅游扶贫在增强贫困地区经济市场化建设、扩大受益覆盖范围、加强物质和精神建设、促进国内外和谐交流等多个方面,所发挥出的重要作用。中国旅游研究院与世界旅游联盟联合发布的《旅游促进减贫:全球进程与时代诉求》报告中也系统阐述了世界旅游业在减贫方面的独特作用。贺雪峰、颜文华等学者重点探讨了乡村旅游与其他产业的有机融合[5]以及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生态保护[6]等问题。而有学者则从文化视角出发,提出乡村旅游发展的重点应包括乡村民宿、特色农庄、田园综合体[7]等。也有学者从精准扶贫角度探讨了乡村旅游扶贫的相关实施问题,认为乡村旅游扶贫是实现乡村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的关键举措[8]。未来发展尤其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调动主观能动性以实现扶贫与扶智相结合,实现乡村旅游扶贫的可持续发展。显然,既有研究对乡村旅游扶贫在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实现乡村社会、文化和生态保护方面的重要性以及转型的关键等都做了较为深入分析,但仍需拓展和深化。尤其是在当前乡村旅游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乡村旅游产品缺乏吸引力、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对接不足、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较差、缺乏资金和人才等突出问题。据此,本文基于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逻辑,在借鉴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乡村旅游升级路径问题展开研究,以促进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在产业、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全面振兴。
我国乡村贫困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金技术缺乏、区位条件不佳、产业基础不强等诸多短板,但其独有的自然生态环境、乡土文化等资源却是旅游产业的优势所在。近年来,国内涌现出一大批以乡村旅游为主题的旅游扶贫实践项目,用一个个行动论证了乡村旅游扶贫的可行性。例如,中国旅游集团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分别在云南香格里拉、西盟、德钦等五个贫困县积极挖掘当地特有的自然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紧密结合当地的扶贫产业,打造出了一大批特色乡村旅游产业项目。这些旅游项目在运营的同时,对于增加当地农户收入水平、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实现当地乡村振兴发挥了相当关键的作用[9]。事实证明,乡村旅游扶贫发展是拓展贫困地区人民收入渠道、振兴贫困地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自“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以来,乡村旅游扶贫以其强大的市场活力和造血功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浙江长兴水口乡顾渚村为例,当地通过发展特色农家乐、生态乡村游、苏绣加工等乡村旅游项目,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快速脱贫致富[10]。根据国家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监测中心数据显示,2018年设在全国(区、市)的101个扶贫监测点(建档立卡贫困村)中,通过发展乡村旅游脱贫的人口达到了4796人,占脱贫人数的三成左右;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使得贫困人口人均增加收入达到1123元。显然,在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旅游扶贫,不仅能够大大提升贫困人群的收入水平,增强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幸福感,而且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贫困地区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更为关键的是,通过开展乡村旅游扶贫,可以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加快农村现代化转型发展,进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地更好、更快实现。
如今,我国正处于“精准扶贫”战略实施的关键期,而乡村旅游扶贫正是“精准扶贫”战略实施的具体实践。“精准扶贫”的核心意义在于,对不同区域的不同贫困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和帮扶。而乡村旅游扶贫在融入“精准扶贫”的过程中,更加强调和关注帮扶对象的精确性以及帮扶措施的针对性。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加强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扎实推进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带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在党和政府的倡导和要求下,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的乡村振兴战略实践过程中,将乡村旅游发展与脱贫攻坚工作紧密结合开展,打造了一大批以特色旅游小镇、休闲农业、乡村生态旅游和田园综合体为代表的乡村旅游扶贫产业。不过,在开展乡村旅游扶贫工作的过程中,也要防止帮扶对象模糊、管理策略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尤其是要尽量避免大规模市场资本在进入乡村旅游产业的过程中,对乡村原有的人地关系造成较大的冲击和破坏。因此,我们既要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促进乡村旅游的转型升级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相关风险的规避和调控,确保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乡村旅游产业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之中。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对打造具有扶贫特色的新型乡村旅游融合产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加上很多地方缺乏乡村旅游产业融合的意识,导致乡村旅游发展与精准扶贫政策以及乡村振兴政策的融合和对接并不顺畅。当下乡村旅游发展更多看重的是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精准扶贫所应有的社会效益。长此以往,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可能会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捞取经济政绩的手段,而并非将乡村旅游扶贫项目作为保证贫困地区人民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和对策。需指出的是,地方政府在指导实施乡村旅游发展与精准扶贫战略对接融合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客观制约。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很难将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与扶贫资金进行融通调配使用,乡村旅游产业投资信息与扶贫项目信息的协同传播无法做到有效及时对接,乡村旅游发展所需的高水平服务人才与贫困地区农民人口素质的客观矛盾,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酵,使得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发展,与精准扶贫战略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融合不够,彼此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联动脱节问题。
首先,乡村旅游产业扶贫项目的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长期以来,在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受制于资金和规划能力的限制,多采用“照猫画虎”的方法照搬其他地方的项目规划设计,导致很多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设计大同小异、缺乏地方特色。而且这种照搬过来的项目设计,很难发挥当地乡村旅游扶贫的社会功能,最终的结果是很多乡村旅游项目变成了面子项目和应付性项目。其次,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服务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项目管理工作相对比较混乱。严格来说,乡村旅游是一个集合了交通、医疗、餐饮、住宿等多个行业的综合型产业。如此之多的行业交叉在一起,所牵扯的利益主体更是十分广泛,这就对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服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服务管理水平较低。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我国仍然没有一个能够跨行业的系统性的服务管理平台。跨行业服务管理平台的缺失,导致乡村旅游扶贫项目所牵扯的各个利益主体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各个行业发展也很难做到协调,这些都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在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运作过程中,旅游企业更关注的是项目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会忽略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社会效益,也导致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受益机制设计无法体现扶贫农户利益。我国开展乡村旅游扶贫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贫困地区的农户,这些农户通常具有市场经济知识欠缺、自主经营能力较差、通过发展旅游致富的观念薄弱等缺点。正因为贫困农民存在这样的特征,导致他们在与旅游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没有能力去维护和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久而久之导致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扶贫效益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我国贫困农村地区的人们的社交圈比较窄,其生活圈子基本都是附近的邻里乡亲组成,社会人际交往关系网络比较单一。这就造成贫困农民对于乡村旅游扶贫的信息获取渠道非常有限,更难以提升自身在乡村旅游扶贫合作过程中的博弈能力。
近年来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然还有不少农村地区仍然处于贫困状态。这些农村贫困地区范围广泛、社会生产力低、贫富差距明显。有些地方领导干部逐渐意识到旅游脱贫的重要性,但是苦于缺少资金而束手无策。而乡村旅游发展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久而久之政府也会显得力不从心。比如国家旅游局联合12个部门于2017年12月联合发布的《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中,决定2018年拨款3000亿扶持乡村旅游扶贫项目。3000亿看似数额很大,但是一分摊到上万个乡村旅游的贫困村就十分有限了,根本无法支撑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从金融领域来看,由于政府缺乏针对农村地区的税收和信贷政策支持,导致乡村旅游项目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足够的资金贷款,使得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很少。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我国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仍然处于初期起步阶段,各地方的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造血”能力十分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发展规模,一旦经营不善就面临着快速倒闭的巨大风险。
归根结底,乡村旅游扶贫最终还是由人来具体实施。贫困地区之所以“贫困”,除去经济发展基础差、区位条件不理想等客观因素以外,当地农户思想陈旧、技能水平不高也是个重要制约所在。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旅游企业参与到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运营中来,虽然能够为乡村旅游扶贫带来资金、技术和最新的旅游产业前沿信息,但出于资本的逐利性,企业更倾向于使用外来成熟的技术人才代替本地劳动力。长以此往下去,乡村旅游扶贫根本无法发挥带动贫困地区就业的益贫性价值。因此,乡村旅游扶贫必须关注人才问题并加强对当地贫困人口的技术和服务培训,这样才能将乡村旅游扶贫与就业扶贫联结在一起。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乡村旅游发展核心目的的正确引导,高效对接乡村振兴与精准扶贫政策。具体而言,首先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贫困地区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引导,将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尽可能纳入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之中,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等兼用型基础设施建设。其次,地方政府在规划乡村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紧密结合,注重将贫困地区整体连片的规划,实现乡村旅游的区块性发展,从而实现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协同实施。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加强运用旅游龙头企业和旅游重点项目带动的方式,实现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建设。为此,地方政府可以对旅游龙头企业和旅游重点项目制定适当倾斜的帮扶政策,使一些旅游项目和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实现优先优势发展。另外,为了实现乡村旅游升级发展与精准扶贫的深入融合,打造“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的发展模式,地方政府可以在每个实施乡村旅游项目的贫困村派遣产业扶贫驻村员。由产业扶贫驻村员负责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旅游企业与村民乡民的利益协调工作。这样有利于旅游企业和村民乡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互相合作的过程中既保证经济效益,又凸显出乡村旅游扶贫应有的社会效益。
要实现通过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就必然要将乡村旅游与精准扶贫产业有机融合,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当地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保证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长期活力。首先,要明确单一的乡村旅游扶贫项目所能帮扶到的建档立卡户数量,在确定帮扶对象数量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扶贫对策,这样可以保证扶贫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旅游企业等项目运营方要对乡村旅游扶贫项目有个清晰的认识和规划。在立项之前,要对项目所在地的区位特点、资源优缺点以及交通等其他基础设施条件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论证,尽可能选择那些交通相对便利、资源特色突出的村落作为乡村旅游扶贫项目选址。事实表明,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其项目特质条件有着直接关系。再次,负责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运营的旅游公司,必须做好对扶贫人口的精确筛选工作。有能力从事相关旅游服务工作的当地贫困人口,旅游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基础服务技能培训。对于不具备从事服务工作的贫困人口,旅游企业可与当地村委会沟通协商出一个乡村旅游扶贫项目收益的二次分配方案,以便让当地所有贫困户都能够合理地享受到乡村旅游升级发展所带来的红利。最后,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经营主体,要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资源特性积极创新乡村旅游与精准扶贫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的融合模式要能够将当地农业生产、自然资源以及乡土民族文化特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当地农业资源向旅游产品的转型升级。另外,加强项目包装也是提升乡村旅游扶贫功效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此,项目运营主体应该积极借鉴国内外乡村旅游的包装理念和手段,不断汲取国内外最新的旅游项目包装技术和推广经验。或者与旅游包装方面的专业企业合作,联合开发乡村旅游扶贫项目,提升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构建公平合理的受益机制,是保证乡村旅游扶贫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当前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运营过程中,从受益的角度来看旅游企业是强势的一方,贫困人口因知识、能力、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劣势,必然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构建公平合理的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受益机制,关键就在于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旅游企业等运营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贫困人口在受益过程中的全面参与性。要提高贫困人口对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参与性,可以从提高贫困人口的参与意愿、参与能力和参与机会等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各地旅游部门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工作,尤其要重点宣传本地区乡村资源发展旅游业的优势和独特价值所在。让当地群众认识到从事乡村旅游扶贫项目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进而提高当地人的参与意愿。其次,加强对当地贫困户的旅游服务方面的技能培训。培训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旅游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培养,而且还要注重对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塑造,让愿意参加的贫困人口真正爱上旅游服务工作,进而提升乡村旅游的整体服务质量。最后要加强贫困村村委会以及旅游驻村员的职能,帮助当地贫困人口与旅游企业进行公平公正的合作谈判,从根本上保证贫困人口在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和运营上的合理合法权益。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乡村贫困地区的自身发展能力和发展条件相对较差,自身无力通过市场资源配置实现自主旅游开发,因此需要通过外部的“帮扶”实现乡村旅游扶贫。在我国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来源中,目前最主要的还是政府财政拨款。政府凭借其强大的行政管理能力、财政能力和社会威望,能够组织和调动各种资源和资金向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聚集,从而保证乡村旅游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未来政府财政拨款依然会是乡村旅游扶贫工作资金的主要来源。也只有以政府资金为中心,才能保证乡村旅游扶贫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才能保证乡村旅游扶贫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在保证对乡村旅游扶贫拨款的同时,积极引导不同的金融机构和社会企业参与到乡村旅游扶贫事业中来。例如,由政府出面担保,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乡村旅游扶贫项目提供免息免抵押的小额扶贫贷款,进一步丰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融资渠道。或者政府与企业联合注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保证乡村旅游扶贫项目有比较充裕的初始资金。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乡村旅游可以大力发展旅游基础设施,以新型旅游发展理念构建高端乡村旅游设施体系,利于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态化扶贫模式,从而促进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工作实效性发挥。
人才是乡村旅游扶贫的实践者,只有保证乡村旅游扶贫具备一支高水平的服务人才队伍,才能保证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因此乡村旅游既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也是一个人才密集型行业。但是,目前乡村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缺乏系统的培训和教育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凡是开展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应该根据本村的乡村旅游发展愿景、功能定位和精准扶贫的实际需求,加强对乡村旅游行业参与者的技术培训工作,力争培养一批既懂农业生产又懂旅游服务的新型农民,使其发挥乡村工匠、文化传承人、旅游服务人的多重作用。第二,要积极吸引外出打工人员返乡创业。第三,聘请城市专业精英人才作为高级顾问,由这些专业人才对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运营进行严格的把关和技术支持。或者推广实施专业志愿者与挂职解调制度,鼓励和吸引各个专业人才下乡进村。四是加强对乡村旅游扶贫的学术研究合作。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经营者,可以与当地高校建成合作关系。高校专家学者将其在乡村旅游方面的研究成果,在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运营中进行实地试验。经营者再将实施效果和问题反馈给研究人员,研究人员再对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不断的改进。这种合作关系的建立,能够帮助实现乡村旅游扶贫和高校旅游研究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