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处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2020-02-21 18:15李金珂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8期
关键词:调解员仲裁争议

文/李金珂

截至6 月,成都都江堰市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275 件,同比增长89.66%。所有案件均通过仲裁办案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已审结案件254 件,结案率达92.5%。疫情期间,小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呈增长趋势,共受理集体争议案件3 组,目前均已妥善审结。各镇(街道)调解组织共调处案件15 件,涉及人数20 人(次),涉案金额18 万元,调解成功率60%以上。

疫情期间调处案件的主要做法

“四个更加”应对疫情带来的案件“井喷”。严格按照一般案件审结期限,对符合“一裁终局”条件的案件应裁尽裁。贯彻落实关于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指导政策,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人员专业素养。以调解优先为理念,采用上门调解仲裁、特案特办、法援介入、裁审高度衔接等方式,做到应调尽调。四是案件调处更加安全化。在各镇(街道)形成调解网格化,通过无接触办案,安全快速化解劳动纠纷。

“三个阶段”调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一是“事前”预防。各镇(街道)组织力量开展调处工作,做到属地案件属地化解,发现争议苗头及时有效处置。二是“事中”妥善处理。通过优化文书送达方式、指导员工选派代表等方式,做好充分调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准备。三是“事后”妥善跟进。进行案件回访,整体把握劳动者的结果满意度并及时做好法律解释工作。

“两个方面”开展业务技能更新工作。一是政治学习提升服务意识。通过定期组织学习,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做到疫情期间服务群众“不打烊”,仲裁工作“不掉链”。二是业务学习提升专业素养。认真研习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指导文件,要求全体人员熟练掌握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及全面复工复产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工资支付等内容。

“一个动作”做好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一是深入企业确保法律法规“落地生根”。宣传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指导政策,帮助困难企业安抚职工情绪,当好企业的“保姆”和劳动者的“法律顾问”,在源头上最大程度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二是充分发挥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提高企业自身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三是配合做好建立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机制工作,切实发挥仲裁在劳动纠纷化解中的专业优势。

疫情期间调处案件面临的问题

集体争议案情复杂,仲裁机构压力大。疫情期间集体争议案件同一般集体劳动争议有很大区别,后者诉求基本一致、法律关系一致,而前者个人诉求差异较大、法律关系更复杂,所涉企业多是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劳动者又迫于疫情期间生活压力,调解难度较大,只能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办案压力增大。

调解队伍稳定性弱,专业化程度亟需加强。镇(街道)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多数为兼职调解员,且新老交替频繁,应对纠纷能力有限,工作积极性不足。再者,一些案件复杂程度对调解仲裁法律知识的要求很高,涉及公司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知识,而调解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非法律专业出身,专业能力相对不足。

疫情期间调处案件的思考

建立集体争议隐患排查机制。一是推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联合办案,加大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先由劳动监察约谈并积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时,由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妥善解决争议。二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存在集体劳动争议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控。三是裁审高度衔接,确保关于拖欠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裁审结果高度一致。

建立服务体验新模式。加大特殊时期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对于集体案件,指导劳动者选派职工代表,“要素式”梳理劳动争议点,做到能调尽调,避免大量庭审消耗。

建立配套机制。把综合素养高、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同时加强调解员法律法规和调解方法的培训,增强调解综合能力,打造专业化队伍。

推进科学管理完善行业调解。通过政策引导、经费保障来推动基层行业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行业组织)的组建,并明确其劳动调解职能。加快在劳动争议多发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设立劳动调解组织,做大行业调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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