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
切实保障残疾人公民权,构建体系完善的残疾人福利权,不断满足残疾人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是中国共产党致力于残疾人事业的初心和使命(张海迪,2018)。实现残疾人福利权能够使残疾人福利摆脱传统福利制度中慈善救济的人道主义关怀的局限,变成人人拥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收官之年,作为中国公民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加快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目标的责任重大。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推算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8502万人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数据http://www.cdpf.org.cn/sjzx/cjrgk/201206/t20120626_387581.shtml 。。由于残疾人自身劣势,要完成残疾人的脱贫攻坚事业,不仅需要残疾人自身努力,更需要国家政府构建起体系完善的残疾人福利体系。在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来临之际,从福利权视角深刻检视中国特色残疾人福利权的历史演变过程、梳理中国特色残疾人福利权的科学内涵,对中国特色残疾人福利权的进一步完善、加快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实现残疾人福利事业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福利权理论早在17世纪时期就伴随英国自由主义先驱洛克(John Locke)开创的自由权理论而诞生,但由于人们对争取免于政府干预的公民权和政治权更感兴趣,使得作为异母姐妹的福利权遭到忽视。20世纪60-70年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兰克·迈克尔曼(Frank Michelman)首次明确提出福利权概念并对宪法福利权的正当性和可诉性进行论证,之后由卡尔·维尔曼(Carl Wellman)以及其他学者对福利权理论进行更加深入论证。但由于20世纪后期福利国家开始普遍陷入危机,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对福利国家进行批判,福利权成为大家质疑和攻击的对象。同时一些福利支持者们也开始反思,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威廉·福布斯(William Forbath)提出的以工作权为核心的社会公民权,以此来超越或取代福利权,从而大大推动了福利权理论的发展。联合国1970年发布的《弱智人权利宣言》和1975年公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明确指出,残疾人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福利权受到国家制度保护。福利权理论观认为,社会福利是一种政治道德的产物,是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成员资格享受的应有权利,而不再是救助人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与怜悯,从而使福利彻底摆脱了慈善救济的人道关怀的局限性,变成人人拥有的经济社会权利且受国家法律制度的保护(钱宁,2014)。
从概念内涵来看,“福利权”是由福利与权利两个概念构成。前者代表福利权指向的内容,后者表明了福利权的权利属性。可以说,福利权就是一项涉及福利的权利。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与制度沿袭,不同国家或地区福利权的概念与内涵都不尽相同。美国把福利权常常与某种特殊需求的公共物品联系在一起,日本的福利权是与“生存权”相似的概念,德国则更多以法治国家原则予以规范(张白帆,2012)。在我国,福利权原是指社会保障权属下的一项子权利,指的是处于贫困状态的公民为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要求国家提供福利援助的请求权”(陈国刚,2009:177-179)。残疾人福利权就是残疾人所享有的国家为其基本生活需求提供救助的请求权。实际上,这是从狭义层面对福利权的理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这一概念越来越向广义层面扩展,所衍生的内涵与外延越来越丰富,大体来说,残疾人福利权概指与残疾人相关的一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其目的在于保障残疾人有尊严的生活。有学者就明确指出,福利权就是“人的社会权利和经济、文化权利以及一些具有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性质的权利总和”(谢琼,2013)。
残疾人救助在中国有着悠久历史,商汤时期实行的“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资者振之”的赈恤饥寒举措,大概可视为中国古代残疾人救助事业的起源(王卫平,2013)。自此以后的几千年间,虽世有盛衰,而历代王朝均非常重视,采取种种措施救助鳏寡孤独废疾之人,如设立收养机构、减免徭役赋税、减轻刑罚等。在历史学家们考证古代君王重视残疾人慈善救助的思想基础过程中,出现了“民本主义说”、“仁义学说”、“因果报应说”、“民间善书说”、“责任说”等等。这些思想来源看上去非常复杂和多元,但本质上都是君王们统治天下的一种政治策略。
第一,古代慈善救助比较重视残疾人的“居养”,而轻视医疗、教育康复。先秦以来,古代君王对残废之人实行“上而收养”的福利政策,以树立自己爱民、惠民的仁君形象。《礼记·王制》记载,“喑、聋、跛、躄、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周礼·地官·乡大夫》也记载“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其实,晋代以前中国残疾人救助主要施行减免赋税徭役,以减轻残疾家庭负担的养护政策。《礼记·礼运》记载,“凡三王养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而专门性的养护机构相对较少。但魏晋南北朝后,中国开始普遍设立专业性官方养护机构,由地方官经管,所需粮食和资金均由朝廷或地方政府拨付。比如唐朝创置了类似六疾馆、悲田养病坊,以救济孤穷病残乞丐等;宋朝设立了包括安济坊、居养院、福田院和慈幼局等多种形式的收养残疾人的居养机构;明朝设置了养济院、安乐营、育婴所、惠民药局等,另设置了专人侍养残疾人的规定,如永乐20年诏令:“民年70以上笃废残疾者许一丁侍养”;清朝沿袭前代例制,在京都及全国各地设置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残疾等无依靠的人。对于孤寡盲手足残废而没有其他社会依靠,国家给予“癝食终身”的生活保障。《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记载,曹操曾下令“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已上无夫子,若年二十已下无父母兄弟,及目无所见,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无妻子父兄产业者,癝食终身”并“给癝日五升”的赈济政策。
第二,古代慈善救助具有不确定性和较大偶然性。对于残疾人救助,古代君王大多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诏书,具有很大随意性。但是,也有一些法律记录值得注意,比如《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记载,“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癝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但多数君王对残疾人救济还是依靠颁发诏书,救济的原因大概有几种:新皇帝即位大赦天下、立皇后与太子、皇帝即位、皇帝加元服、后妃上尊号、改元、天降祥瑞、日食、皇帝行幸地区、水、旱、蝗等灾害及赈灾济贫等等(王文涛,2012)。当然,君王的救济还与当政时期的国家的富裕程度有关,比如三国时期蜀汉政权中刘备虽然是有名的仁君,但是由于“民贫过虚”,才有了“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的思想,也才有了吕蒙乘关羽北战之机以福利政策瓦解军心偷袭南郡的做法。可以说,在“家天下”的封建统治下,残疾人的社会保护政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皇帝的个人品质,从而缺乏一贯性和长期性。
第三,古代慈善救助具有笼统性和非专门性。这就是说,古代社会福利政策并不是专门针对残疾人优恤,而是优先抚恤鳏寡孤独,如《孟子·梁惠王下》写道:“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在秦汉之前,有关残疾人救济的记载较少,这很大程度上与古代对残疾观念有很大关系。《韩诗外传》卷三有这样文字:“传曰:太平之时,无瘖,跛眇,尫蹇,侏儒,折知,父不哭子,兄不哭弟,道无襁负之遗育。然各以其序終者,医药之用也。故安止平正,除疾之道无他焉,用贤而已矣。”就是强调太平之时,社会没有残废之人,所以“除疾之道”没有别的,只是“用贤”而已。古代君王强调要发挥残疾人的能力,“使各便其性,安其居,处其宜,为其能。”这才有了古代很多残疾人在宫廷担任卜、祝、巫、史等官职,还有像西周青铜器表现的断足者守门的形象。而到秦代以后,这种现象才有所减少,很多盲人沦落为民间艺人,但是这种“太平无疾”和“处其宜,为其能”的思想并没有得到很大改变(陆德阳,2012)。
第四,古代慈善覆盖范围小、救助水平低。古代官府主要救助鳏寡孤独及废疾之不能自存活者,即最没有自我生存能力、最需要救助的一小部分人,对于有生存能力的人,一概不收。《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记载,“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而具体救济人数却少有记载,据明代养济院记载,成化十年(1474年)9月宛平养济院才2966人,到成化十六年(1480年)8月则增长到7490余人,增加了4524人。到了清代,养济院收养则有定额,具体数额由政府规定,如山西为1148名,陕西为2191名等(王子今等,2013:202)。在救济水平方面,古代君王持有“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观念,救助水平只能维持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需要。比如《三国志》卷一《魏书·管宁传》记载“郡县以其癝穷,给癝日五升,食不足,颇行乞,乞不取多。”就是说,“五升”不能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甚至不得不依靠其他人“存恤”、或者“饥则出为人客作”,甚至不得不“行乞”。再比如清代养济院生活费与县衙中役夫工食比较,山东省荏平县光绪四年情况是:养济院生活费为每名每年3两6钱,膳夫工食每人每年为6两8钱8分6厘,门子5两6钱5厘,马夫为5两6钱5厘(引自《荏平县志·卷七》)。
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西方资本主义思想以坚船利炮的形式打开了中国国门,残疾人救助理念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一大批西方传教士发扬基督教平等、博爱精神,创设救济院,开办残疾学堂,“凡有贫苦疾病衰老残废者,当又公众调恤之,无使失所”,且“务使国人无一不能就学以储才”(林乐知,1904)。随后,民间慈善机构如雨后春笋遍布全国各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31年,类似机构数全国达到1621处,残疾人救助模式也从古代单纯居养转变为近代的教养兼施(陆德阳,2012)。
民国政府建立后,由于受到中国传统“仁政”思想和西方人道主义理念的双重影响,宣告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所有国民享有平等权利,“图谋民生幸福”是政府的职责。当然,残疾人福利也成为应然之义。孙中山在1924年手拟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之岁收,低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利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荣孟源,1985:21、35)而在1928年内政部制定的《各地方救济院原则》中,对“残废所”进行了规定:(1)收养残废人之无抚养者,不论其为男女老幼。(2)设备与养老所同。(3)残废人分为肢体残疾、盲、哑三类,就其各自能力从下列课程中选授之……。受教养后却能自谋生活者应为其介绍职业。(4)养老所关于生活、卫生、医疗的规定使用于残废所。据1935年《内政年鉴》统计,截止1931年,全国共有残废所115处,常年被机构收养的残废人为6552名。另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有关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法规,如《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关规则》、《监督慈善团体法》、《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等,公布了伤残军人抚恤办法,如《残废军人教养院条例》和《残废军人转院规则》。这些规定成为民国社会福利的重要依据。但是,在1911年至1949年的38年间,中国社会战乱不断,灾荒频繁,政治黑暗,民国政府的社会福利事业并没有明显进步。民国政府所倡导的平等权利和全民福利思想在战火不断、硝烟弥漫的时代无疑是空中楼阁,而民间慈善家们所举办的社会福利活动无异于杯水车薪。
在公民权理论中,福利是人们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对反映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基本需要和利益的社会福利的保护。也就是说,权利是社会福利的保护装置。更重要的是,权利是与相应的制度机构联系起来的,制度是权利的保护装置,每种权利实现都要有制度性保障。直截了当地说,制度是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最直接的体现。残疾人权利需要一整套针对残疾人的制度来予以实现。在民国时期,政府也确实颁布针对残疾人福利的制度,但是为何残疾人权利就不能实现呢?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权利首先政治权利,它只能同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相联系而存在”,而不是拥有了福利制度就一定存在权利,权利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支撑,没有经济的政治只能是空泛的呼喊,不能对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和阶级对立状况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实践来看,无论是传教士还是慈善家们创办的福利机构,都具有明显的人道主义色彩。第一,传教士创办慈善机构的出发点在于宗教拯救,以施与者的身份进行施教;而慈善家们则主要出于对残疾人的同情和怜悯之心,如张謇说:“比念古称穷民者四,鳏寡孤独,而老居其三,幼居其一,故先营育婴堂、养老院。之四者外,其穷而无告者,则为笃癃残废之人,盖其得天不全,而可悲悯与鳏寡孤独等”(引自《张謇全集·第四卷》,1994:108)。第二,这些慈善机构属于民间救济,它所依靠的是“天赋人权”的资本主义精神,其主导下的任何权利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个人范畴。福利看上去是实现平等的个人权利,实质上是资本家作为胜利者的姿态对失败者的救济和施舍。人们一旦接受了资本家们的救济就被贴上“无能者”、“残缺者”“不正常的人”之类的标签,更意味着一种耻辱。也就是说,这种精神主导下的福利是用牺牲个人的尊严和人格来换取生活保障,与“乞讨”无异。资本主义主导下的平等权利实质上是权利的等级化,要想彻底解脱这种虚伪的或异化的平等,就必须实现人类解放。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启了以社会公正公平为核心的残疾人公民权利进程,包括建立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但是福利权的构建与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大体来说,中国特色残疾人福利权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权初创期(1949-1978年)。构建福利权必须首先确定公民资格,因为“这种资格是具有特定力量要求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具有中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文件就确定了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和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后历次修正宪法都没有改变残疾人所享有的公民平等资格,禁止社会任何形式的残疾歧视。宪法是法律之母,是中国的根本大法,为残疾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和政治权提供最高保护。在具体政策配套中,中央政策实施一系列举措,包括改造一大批旧的教养机构,设置残老院和儿童教养院,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农村“五保”制度,开展对麻风病、精神病的医治、安置和救济工作;设立聋哑、盲等特殊学校,对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建立福利生产企业,确定了对福利企业在税收、贷款及原料供应等方面的保护性措施,残疾人福利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总体来看,该阶段我国的残疾人福利权实践中具有政治权高于社会权、城乡二元分割、可持续性差、福利水平低等特点,在社会福利体系中也处于边缘地带,但这一时期最大贡献是从根本法上承认了残疾人在法律上应享有的政治权,为后期福利权的形成和确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是福利权发展期(1979-2000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进入全新时期,同时把残疾人福利权的发展也带入全新的发展阶段。该时期残疾人福利最大的特点是残疾人福利权进入法治化轨道,标志事件是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施行,开启了从补救性、应急性和恢复性向法制化、系统化和社会化的转变(吴军民,2012),中国特色残疾人福利权正式进入发展期。具体表现在:一是构建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国家计划等制度体系,包括:除颁布残疾人保障法外,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1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计划纲要(1988-1992年)》及16个实施方案,随后制定了“九五”、“十五”等计划纲要,1998年制定《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2000年)》等。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管理体系。包括1978年恢复中国盲聋哑人协会活动、1984年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6年成立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中央组织委员会、1988年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并要求各市县区建立残联组织、1993年国务院成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等,并于198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三是残疾人福利范围、覆盖水平、福利内容向基础性、全面性、经济性和服务性发展,形成了包括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预防等领域的综合性社会事业。
第三阶段是福利权确立期(2001-2012年)。2001年,中国残疾人福利事业正式迈入国际化轨道,其标志事件是该年取得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举办权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国际残疾人福利权利观带动下,中国残疾人福利政策向着普惠性与特惠性相结合、公民权利与多元责任相结合、福利体系科学化、福利主体多元化转变,作为权利的残疾人福利制度正式得以确立。主要表现在:一是形成了层次清晰的残疾人福利权的制度体系,包括中国参与制定并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教育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法等为基础,以《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政策性法规以及地方法规为支撑,以规划纲要和行动计划为实施方略的制度体系。二是确立了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残疾人福利体系。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引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教育、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等进行了全面设计和规划。三是明确了发展性、多元性的残疾人福利责任主体,实现了从家庭、个人等单一主体向国家、社会、家庭、个体等多元主体转变,残疾人从开始的福利接收者变为积极参与者和主动创造者。
第四阶段是高质量发展期(2013年-至今)。党的十八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中国各项事业发展带入新的阶段,中国残疾人事业也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及残疾人福利事业格外关注,明确要求“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任务目标。主要内容有:修订和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体系,包括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2015)、《“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为残疾人小康事业发展提供纲领性文件;建立起覆盖数千万残疾人口,包含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儿童康复补贴等内容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把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将数百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精准施策、特别扶助等。总之,这一时期国家以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和小康生活目标,以发展性、包容性、主动性、融入性、投资性为政策理念,提升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将残疾人福利事业推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福利权是福利的权利化,是人权在福利领域的具体表现。历时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残疾人福利权利发展已经日臻完善,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福利权利体系。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同志把其划分为“残疾人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本研究认为,中国特色残疾人福利权主要包括生存权、生命健康权、保障权、发展权(教育权、就业权)、参与权等。
在生存权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一,建立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针对残疾人采取分类施保,在补助标准和审核程序上予以特殊照顾。根据《2018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①《2018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gov.cn/xinwen/2019-02/28/content_5369270.htm 。,2018年第4季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数达1008.0万人,其中残疾人占264.8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数为3519.7万人,其中残疾人占828.2万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454.7万人,其中残疾人占65.2万人。其二,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孤残人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残疾人,无业的精神病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给予生活保障,2018年全国有1019.2万和1053.7万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分别享受了稳定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其三,政府还对残疾人进行医疗、住房等救助。在医疗救助上,一是参保资助,即对困难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用实行减免;二是住院补助,就是残疾人住院发生费用后,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精神病免费服药和治疗,2013年共有46.9万贫困精神病患者接受了医疗救助①《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http://ccn.people.com.cn/n/2014/0527/c366510-25069690.html 。;四是托养服务,2018年底,中国建立了8435个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中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2639个,日间照料机构4099个,综合性托养服务机构1697个,为22.3万残疾人提供了托养服务②《2018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csgy.rmzxb.com.cn/c/2019-04-02/2322811.shtml 。。在住房救助上,包括建立中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利用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危房改造等方式解决残疾人的居住困难。
在生命健康权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康复理念也逐渐从原来的医疗康复转为包括医疗、心理、社会等内容的全面康复,并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在康复机构建设上,截止2018年底,我国建立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等康复机构9036个,在岗工作人员25万,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7.6万任③《2018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csgy.rmzxb.com.cn/c/2019-04-02/2322811.shtml 。。在康复服务上,主要包括为视力残疾人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免费配用助视器、开展家庭康复训练等;为听力残疾人开展各级各类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和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免费验配助听器等;为肢体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矫治手术等;为智力残疾、精神病、孤独症儿童开展各类康复训练。仅2018年,全国就为残疾人减免费用供应辅助器具128.3万件,其中装配假肢2.9万例、矫形器4.7万例,验配助视器12.5万件。
在保障权方面,我国建立起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主的残疾人保险制度,并为困难残疾人采取参保扶助、全额或部分代缴补贴政策。在城镇,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从现收现付到部分积累型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类似,但在个人缴纳部分,由地方政府根据残疾程度不同资助不同比例,以减轻残疾人的负担。根据《2018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8年底,残疾居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2561.2万,参保率为71.8%;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中有96.8%享受政府代缴政策,非重度残疾人中有298.4万人享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在医疗保险上,我国普遍采取资助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做法,提高残疾人的参保率。2018年,全国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96.7万,城镇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547.3万人,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基本全覆盖。
在教育权方面,早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就确立了残疾人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在《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有规定。而1994年国务院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专门就残疾人教育权利进行了规定。据《2018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2018年底,全国已开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102个,在校生7666人;其中聋高中5554个,盲生2056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33个,在校生19475人,毕业生4837人,其中1199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7538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388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与1987年相比,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也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据2007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第二号公报”,每10万残疾人具有大学程度的由287人上升为1139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1665人上升为4893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6156人上升为15039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24268人上升为31851人。
在就业权方面,1982年《宪法》要求“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并在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中以法律形式将按比例就业规定下来,并对集中就业、自主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以及福利企业作了规定。2007年,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专门就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进行了详细规定,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到劳动中去,实现残疾人顺利回归社会。目前为止,我国残疾人的就业政策包括:实施各种类型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建立庇护性工厂、福利企业、盲人按摩等;强制规定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等形式。根据国务院新闻办2019年7月25日发布的《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白皮书①《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http://www.gov.cn/zhengce/2019-07/25/content_5414945.htm。,2018年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948.4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81.3万人,集中就业33.1万人,个体就业71.4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13.1万人,辅助性就业14.8万人,灵活就业254.6万人,从事农业种养480.1万人;全国培训盲人按摩人员19732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10160名,保健按摩机构16776个,医疗按摩机构1126个。
在参与权上,中国政府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广泛宣传残疾文化,鼓励社会加入到帮残助残队伍,为残疾人回归正常社会创造“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截止2018年,全国省、地(市)、县共制定无障碍环境与管理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475部;全国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已有75%的出入口、40%的服务柜台、30%的厕所进行了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全国500多家政府单位完成了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万多个政务和公共服务网站实现了无障碍服务;2016年至2018年共有298.6万户残疾人家庭得到无障碍改造。同时,政府鼓励残疾人参与到各类社会文化活动、体育活动中去。截止2018年,全国各类残疾人艺术团体已有283个,残疾人文化艺术从业人员近30万名;每四年举办一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每届参与的残疾人达10多万人;连续多年在全国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2018年120余万残疾人参与该活动。在体育设施方面,截止2017年,全国各地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达到9053个;开展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截至2017年,共培养10.4万名社会体育指导员①《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http://www.gov.cn/zhengce/2019-07/25/content_5414945.htm。。
福利权是现代社会福利政策的价值基础,直接决定着公民享有社会福利作为“应享权利”意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现残疾人福利权是残疾人作为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应有权利,是完成残疾人脱贫攻坚事业、实现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与社会职责。构建残疾人福利权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演变与发展。自商汤以来,中国历代王朝君主非常重视残疾人救助,但这种救助本质上是君王们统治天下的一种政治策略。1840年后,西方传教士以人道主义为理念对残疾人开展救助。在传统“仁政”思想和西方慈善理念的双重影响下,民国政府宣告残疾人福利是政府职责,但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残疾人福利权最终沦为“空洞的呐喊”。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启了以社会公平公正为核心的残疾人公民权利进程,包括建立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但是也存在政治权利高于其他权力、残疾人福利水平较低等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残疾人福利平等权利才逐渐从以政治权利为主转向以社会权利为主,并步入法制化轨道(杨立雄,2014)。21世纪早期,中国特色残疾人福利权才逐渐得以形成与确立,并形成包括生命健康权、生存权、保障权、发展权(就业权、教育权)、参与权等内容的残疾人福利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残疾人福利权仍存在一些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包括残疾人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较大、残疾人消费能力与日益增长的居民消费能力有相当距离、东中西地区和城乡之间残疾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残疾人福利权的不充分不均衡问题亟待解决,福利内涵仍需不断完善、福利标准仍需不断提升,由此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