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忠桥
近日看到复旦大学吴晓明教授发表的一篇题为 《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唯物史观基础》的文章,该文对当前我国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者提出了批评,由于我本人对这些学者的研究一直保持关注,所以立即引起了我的兴趣。吴晓明教授在文中提出,随着时代课题的展开和当代政治哲学议题的介入,我国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者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兴趣也空前高涨,并初步产生出一些值得关注的研究方案与成果。然而,这类研究往往致力于探讨马克思关于 “自由”“正义”“平等”“公平”等观点,集中考察马克思关于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等的关系问题,并试图使研究能够与当代政治哲学的某些议题相契合以形成理论上的对话,这使得 “唯物史观在政治哲学中的运用往往遭到严重阻碍,并因而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诸多要义陷入重重晦暗之中”①参见吴晓明《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唯物史观基础》一文。关于吴晓明教授一文的引文均出自此处,后面不再另外标明。。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他在文中对马克思政治哲学及唯物史观做了尽其所能的论证。在我看来,吴晓明教授捍卫唯物史观的初衷无可非议,开展学术批评的做法更值得提倡,但他在文中提出的许多批评和论证却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它们都是基于他本人对 “何为政治哲学”“何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和 “何为唯物史观”的理解,而他的理解有值得商榷之处。为了推进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和政治哲学的研究,本文将就吴晓明教授对这三个概念的理解谈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
《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唯物史观基础》一文的主旨,是批评当前国内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者往往致力于探讨马克思关于 “自由”“正义”“平等”“公平”等的观点,并试图使研究能够与当代政治哲学的某些议题相契合以形成理论上的对话。这样说来,此文首先应表明政治哲学在这些学者的研究中指的是什么?当代政治哲学又是指什么?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文章第一部分的开头却先讲了这样一段话:
在德国哲学语境中,政治哲学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或一般而言的法哲学)。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 [al pari]上的德国历史”,又由于这种哲学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 “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所以,迄今为止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 “最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
由于吴文中的其他地方再没对 “何为政治哲学”做出说明,这段话就成了我们理解吴晓明教授所讲的政治哲学的唯一依据。通读一下文章我们可以发现,他对我国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者提出的批评和对基于唯物史观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论证,都是以这里界定的政治哲学概念为出发点的。
在我看来,吴文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在德国哲学语境中,政治哲学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存在诸多问题,因而难以成立。
首先,概念界定含糊不清。文章中提到,“在德国哲学语境中,政治哲学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那么,政治哲学概念本身的含义是什么?对此,吴文始终不做任何说明。与此相关,政治哲学从属的,或者说,包含政治哲学于其中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指的又是什么?吴文中只讲了这样一句话: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哲学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 “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这句话指的是马克思对 “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看法还是吴晓明教授自己的看法?从这句话出现的语境来看,吴晓明教授无疑是同意马克思的看法的,因而可以说这也是他自己的看法,但这会引出另一个问题:马克思讲的 “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是将黑格尔之前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如康德、费希特等人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包含在内的,因为被引用的马克思那句话的原文讲得很清楚——“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但吴文中讲的德国语境中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却不包含黑格尔之前那些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因为这里讲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是包含政治哲学于其中的,而按照后面的论述,政治哲学只是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才具有基础,以下是一段相关论述:
然而,长期以来,社会—历史现实却还完全未曾出现在哲学理论的总体视域中,因而也从未真正构成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通达这一现实的道路不仅极为艰难,而且直到今天依然可以说是人迹罕至的。这种情形可以从下述事实中得到证明:直到康德和费希特的哲学,我们还根本观察不到社会—历史现实在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领域中起什么作用,或者毋宁更准确地说,这样一种现实的概念还根本未曾构成;……我们由此会立即意识到,社会—历史现实的概念,首先与黑格尔哲学相联系:在黑格尔之前,这一现实的概念还有待构成;而在黑格尔那里,这个对整个哲学来说——从而对政治哲学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现实概念,是以思辨的、绝对观念论的方式被建构起来的。
从这段论述来看,吴文认为,对政治哲学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社会—历史现实概念只是在黑格尔哲学中才出现,因此,他讲的德国语境中包含政治哲学于其中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实际上指的只是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由此说来,吴文的界定含糊不清,就不仅体现在不讲政治哲学概念本身的含义是什么,而且还体现在对政治哲学从属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说法也模棱两可。
其次,他的界定与后面的说法前后矛盾。按照吴文的界定,政治哲学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或一般而言的法哲学)。一般而言的法哲学是一个属概念,政治哲学是一个种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后者包含前者。然而,吴文的第三部分又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给出与这一界定不同的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 “如果说,可以被简要地概括为社会—历史之现实的观点构成黑格尔政治哲学、法哲学等等 (总之,客观精神领域)的划时代贡献的话”,从这句话来看,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是构成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两个不同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的关系。第二种说法:“虽然我们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政治哲学 (或用当时的德国术语来讲是国家哲学和法哲学)”,从这句话来看,政治哲学是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同义语,政治哲学就是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它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同一关系。这两种说法同他之前的界定显然无法统一起来。
第三,他的界定缺少依据。吴文说,在德国哲学语境中,政治哲学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这意味着政治哲学概念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已经出现,并被那时的学者视为从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种概念。然而,据我所知,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无论是康德、费希特、谢林还是黑格尔,都没有使用过 “政治哲学”(Politische Philosophie)概念,更不用说从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政治哲学概念了。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如果吴文这里讲的政治哲学概念在当时德国哲学语境中没有出现过,那他的界定,即政治哲学从属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依据是什么?进而言之,吴文中的政治哲学概念是从哪里来的?对于这个问题,吴文也没做任何说明。当然,我们知道,无论是在西方学界还是在中国学界都有不少冠名 “政治哲学”的论著,但这些论著的作者所讲的政治哲学,指的都不是吴晓明所说的在德国哲学语境中出现的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政治哲学,而是在他们各自国家的哲学语境中出现的政治哲学。以在中国出版的两本由英美学者编写的政治哲学教科书为例。耶鲁大学史蒂芬·B.斯密什编写的 《政治哲学》①参见〔美〕斯密什:《政治哲学》,贺晴川译,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是基于美国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政治哲学概念,伦敦大学学院乔纳森·沃尔夫编写的 《政治哲学导论》②参见〔英〕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王涛、赵荣华、陈任博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则是基于英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讲的政治哲学概念,因而,在前者中罗尔斯都不在政治哲学家之列,在后者中施特劳斯都没被提及。那么,吴晓明教授这里讲的政治哲学概念来自何处?在我看来,尽管他对这一问题不做任何说明,但他讲的政治哲学概念肯定与他在文中使用的 “当代政治哲学”概念直接相关,因为他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批评国内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者试图使他们的研究能够与 “当代政治哲学”的某些议题相契合以形成理论上的对话,而且他在文中多次使用 “当代政治哲学”“今天政治哲学”以及以 “正义”“自由”“公平”等观念的装备构造“政治哲学”这样的说法,由此可以推断,他讲的政治哲学只能是 “当代政治哲学”。如果是这样,那他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就是毫无根据的,因为 “当代政治哲学”的含义无论是什么,它指的都不会是在德国哲学语境中出现的从属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政治哲学。
第四,他的界定过于武断。从吴文中说到的“政治哲学在德国哲学语境中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界定”我们可以推断,除了德国哲学语境以外,政治哲学概念也可以出现在其他国家的哲学语境中,因而可以具有不同于德国哲学语境的含义。我们的推断实际上也是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中不断出现的真实情况。例如,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的 《政治哲学史》的撰稿人之一卡恩斯·劳德的考证,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使用 ‘政治哲学’这一术语,他对这一术语的使用在某种意义上暗示政治哲学有别于他在现存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著作中所从事的那种探讨”〔1〕。再如,根据韩水法的考证,18—19世纪英国哲学家鲍桑葵 “在其 《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里面就不仅已经使用了政治哲学这个概念,而且将它与国家哲学、社会哲学等概念同等使用”〔2〕。在当代西方哲学界,“政治哲学”更是一个为众多学者使用并被赋予不同含义的概念。施特劳斯在1959年出版的论文集 《什么是政治哲学》中把政治哲学说成是探求 “关于好生活或好社会的知识”〔3〕。罗尔斯在2007年出版的 《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则认为政治哲学研究的是 “涉及政治正义和共同善的问题”〔4〕。在当今中国哲学界情况也是这样。万俊人认为:“按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诠释,政治哲学是政治学的理论基础,它是一门关乎公民国家社会治理的正当合法性根据或基本政治原理 (原则)的智慧之学。”〔5〕顾肃指出:“政治哲学与政治学有共通之处,皆以社会政治为其研究对象,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政治哲学更偏重于作为人文学科的哲学,即理论化的、哲学化的思想探索和论证,尤其是自罗尔斯以来,政治哲学的规范性价值的特征很明显。”〔6〕姚大志提出:“政治哲学所关心的独特问题包括三个方面:政治价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7〕这里需要指出,从当代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论述来看,无论他们对政治哲学的理解存在多大分歧,绝大部分人都把它看作一个学科,都认为政治哲学所说的 “政治”指的是以国家为代表的政治制度,政治哲学所说的 “哲学”指的是从规范性角度进行的探讨。简言之,都把政治哲学视为一门试图确立国家应做什么的规则或理想标准的规范性学科。然而,吴文对上述情况却视而不见。尽管他的界定在逻辑上并不排除在其他国家哲学语境中出现的政治哲学,但在文中不但对此只字不提,而且还讲了这样一段话:“长久以来,以 ‘正义’、‘自由’、‘公平’ 等观念的装备来构造政治哲学,来开展出对现存世界之激进 (或不那么激进)批判的代表人物不计其数。他们可以是卢梭和 ‘百科全书派’,是康德和费希特,也可以是法国的空想主义者和蒲鲁东,是柏林的‘自由人’和德国 ‘真正的’社会主义者,还可以是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但唯独不是马克思。”在这段话中出现的政治哲学,无疑指的是他讲的在德国语境中出现的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政治哲学。这段话表明,吴文认为,从18世纪的卢梭、百科全书派至20—21世纪的哈贝马斯、罗尔斯,这些人都是在以 “正义”“自由”“公平”等观念来构造这种政治哲学,而这意味着从18世纪至今,政治哲学只有他讲的这一家,别无分号。这种理解显然过于武断,且不说别人,仅就卢梭和罗尔斯而言,我们能说他们是以 “正义”“自由”“平等”等观念的装备来构造那种在德国哲学语境中出现的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政治哲学吗?
第五,他的界定是自说自话。吴文的目的是批评国内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者,但他的批评却只是基于他自己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而被他批评的学者所讲的政治哲学与他界定的政治哲学根本不是一回事。吴文中虽然没有点名被批评者,也没有提及他们的相关文献,但根据他在批评中讲的,如 “致力于对马克思关于 ‘自由’、‘正义’、‘平等’、‘公平’等观点的探讨”,“试图使研究能够与当代政治哲学的某些议题相契合以形成理论上的对话”,可以断定,被他批评的人至少包括南开大学的王新生教授和武汉大学的李佃来教授。王新生认为:“在现代学科划分的意义上,作为规范性理论的政治哲学不同于作为科学的政治学或 (更为一般地说)认知理论的地方就在于,它试图从根本上洞察规范的政治概念,寻求接受或拒绝特定政治制度的合理根据,而不是对政治事物或政治活动进行经验性的分析和认知意义上的科学解释。概而言之,作为科学的政治学或认知理论寻求 ‘是’,而作为规范性理论的政治哲学寻求 ‘应是’。”〔8〕可见,王新生讲的政治哲学与吴文界定的政治哲学显然不是一回事。李佃来认为:“在当下的学术谈论中,政治哲学虽然是一个语义含混甚至引发歧义的概念,但一般而论,正如政治哲学史大家列奥·施特劳斯所言,它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时又涵盖政治学的内容,是对根本性政治问题的哲学思考。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包含了对重要政治现象的善恶评价,对政治价值的理性省思以及对政治理想的热切求证。……因此,凡是关乎阶级、国家、权力、权利之行为导向以及自由、民主、平等、正义之价值导向的问题,都应当是政治哲学予以关涉的。”①参见李佃来的《政治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新路径》一文。李佃来讲的政治哲学与吴文界定的政治哲学显然也不是一回事。
我认为,政治哲学是一门试图确立国家应做什么的规则或理想标准的规范性学科。由于政治哲学的起源和发展不是在我国而是在西方,因此,我国学者对 “何为政治哲学”的理解无不受到西方流行的政治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列奥·施特劳斯讲的古典政治哲学和约翰·罗尔斯讲的现代政治哲学的影响。施特劳斯认为,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的重大现实问题是现代性引发的文明的危机,这种危机源自现代政治哲学对古典政治哲学的反叛,因此,他力主复兴以追求善为宗旨的古典政治哲学。罗尔斯则认为当代西方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此,他倡导的现代政治哲学试图提出并论证政府应如何运作的准则。如果仅从纯学术的意义上讲,对于“何为政治哲学”,人们基于各自的理由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然而,当人们探讨作为一个学科的政治哲学在当今中国的建构时,他们对 “何为政治哲学”的理解,无疑含有他们理解的政治哲学是当今中国应当建构的政治哲学的意思。任何一种政治哲学的出现和流行都与其创立者所理解的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密切相关。那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是什么?人们对这个问题持有不同看法,一些人认为在中国建构政治哲学应追随施特劳斯,而另一些人认为应追随罗尔斯。在我看来,与现今世界所有现代国家一样,当今中国社会也面临着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因我国国情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这一点不但可以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得到证明,而且还可从党和政府将“民主”“自由”“平等”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佐证。因此就政治哲学在我国的建构而言,我们不应追随施特劳斯而应追随罗尔斯。当然,追随罗尔斯只是就其讲的政治哲学的问题框架而言,而不是说我们在 “民主”“自由”与 “平等”的问题上都赞同罗尔斯的观点,相反,我们应从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特殊性出发,对这些问题给出基于我们自己的创新性的答案。
二
吴文中强调,“对于执马克思之名的政治哲学研究来说,首要之事在于深入社会—历史现实,通过这种深入来展现其思想路线和理论任务,从而积极地阐明马克思政治哲学之本己而深刻的当代意义”。那他讲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是指什么?与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一样,他对这一问题也不做明确的回答,而只在文章的各个部分给出一些含糊不清的说法。下面是文中唯一一段直接谈到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的论述:
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决定性根基不是观念世界之任何一部或全部,而是社会—历史的现实。因此,这种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就是深入社会—历史的现实,在此基础上揭示这一现实在政治、法律或观念形态上的种种表现,并从而把握其本质。如果说,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无可置疑地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那么,这无非意味着:这种政治哲学整个地立足于社会—历史的现实之上。
这段话虽然讲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决定性根基是什么,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是什么,马克思政治哲学立足的基础是什么,但却不告诉我们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本身的含义是什么。在我看来,无论是就这段论述而言,还是就吴文中的其他相关说法而言,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都难以成立。
首先,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与他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从形式逻辑上讲,政治哲学是属概念,马克思政治哲学是种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前者包括后者,就像哲学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一样。然而,根据吴文的界定,政治哲学不包括马克思政治哲学。前面已经提到,吴晓明教授将政治哲学的概念界定为在德国古典哲学语境中出现的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政治哲学,这样一来,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就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马克思政治哲学无论怎样讲都不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出现的,因为德国古典哲学到费尔巴哈就终结了,而马克思政治哲学无疑在费尔巴哈之后才能出现;第二,即使我们对 “德国哲学语境”做最宽泛的理解,将其扩展到当今的德国哲学,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也不可能属于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 “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所以,依据吴文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至少在逻辑上难以成立。
其次,吴文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也缺少依据。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的依据是什么?对此文章中只讲了这样一句话,即 “以马克思的名字命名的学说——当然包括政治哲学”。这句话能作为提出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的依据吗?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其论著中从未提出和使用过政治哲学概念,因而,更不会用这一概念来指称他的任何学说。如果马克思本人没有将他的任何学说命名为政治哲学,那吴文中的这句话就存在 “谁”以马克思的名字命名他的学说和被这样命名的学说是否 “包括”政治哲学的问题。据我所知,恩格斯在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曾讲过为什么要以马克思的名字命名他们共同创立的理论:“我不能否认,我和马克思共同工作40年,在这以前和这个时期,我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地参加了这一理论的创立,特别是对这一理论的阐发。但是,绝大部分基本指导思想 (特别是在经济和历史领域内),尤其是对这些指导思想的最后的明确的表述,都是属于马克思的。我所提供的,马克思没有我也能够做到,至多有几个专门的领域除外。至于马克思所做到的,我却做不到。马克思比我们大家都站得高些,看得远些,观察得多些和快些。马克思是天才,我们至多是能手。没有马克思,我们的理论远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所以,这个理论用他的名字命名是理所当然的。”〔9〕恩格斯讲的用马克思的名字命名的理论绝对不包括政治哲学,因为恩格斯从未提出和使用过政治哲学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他们的后继者以及一些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曾把马克思对一些问题的论述,如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论述、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论述以及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的论述,命名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学说、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但在被他们命名的马克思的各种学说中也绝无马克思政治哲学。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不能提出以马克思的名字命名的政治哲学,但在提出马克思政治哲学这一概念时应首先表明它的含义,并要进而给出提出这一概念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是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曲解。吴文中多次把马克思政治哲学说成是 “立足于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政治哲学”,并多次使用 “唯物史观以及立足其上的政治哲学”这样的表述,这就引出一个问题: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唯物史观是什么关系?仔细读一下他文中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唯物史观联系起来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他是怎样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的。以下是他的两段相关论述:
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将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不仅追究到生产方式的结构,而且追究到生产方式之历史性变动的结构。正是在历史性这个要点上,唯物史观的立场表明:人们在发展和改变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这个现实的同时,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也改变着他们处身其中的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
对于唯物史观来说,从而对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来说,那构成法、政治、国家、道德等等之基础的唯一的现实,就是社会现实。
第一段论述表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涉及的是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与生产方式的关系,唯物史观涉及的是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与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以及他们处身其中的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的关系,这样说来,马克思政治哲学就只是唯物史观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涉及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的部分。第二段话表明,唯物史观与马克思政治哲学讲的都是 “构成法、政治、国家、道德等等之基础的唯一的现实,就是社会现实”,但按照他在第一段论述中的说法,唯物史观还包括人们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是随着他们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改变而改变这部分内容,因此,马克思政治哲学只是唯物史观中涉及法、政治、国家、道德等等之基础的那一部分。如果依据这两段论述,把马克思政治哲学说成是 “立足于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政治哲学”就不能成立,因为这一说法意味着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即唯物史观中涉及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的那一部分,是在唯物史观之外的。而依据那两段论述,马克思政治哲学是在唯物史观之中的,包含在唯物史观之中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怎么还能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呢?吴文的说法不但与他自己的论述相矛盾,而且也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相悖。下面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两段论述: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0〕
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11〕
第一段话出自马克思的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第二段话出自恩格斯 《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它们都是关于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第一段话中出现的 “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和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政治生活”,以及第二段话中的出现的 “国家设施、法的观点……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表明国家和法的理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唯物史观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说它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不但在逻辑上讲不通,而且也违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在我看来,“立足于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政治哲学”和 “唯物史观以及立足其上的政治哲学”的说法,无非是先把国家和法的理论从唯物史观中剥离出去,将它说成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然后又说这种政治哲学是立足于唯物史观之上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能认可把唯物史观中的国家和法的理论称为政治哲学吗?能认可将这一理论从唯物史观中剥离出去吗?能认可缺少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唯物史观是唯物史观吗?显然不能!吴文的说法不但是对唯物史观中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曲解,也是对唯物史观本身的曲解。
第四,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也是自说自话。尽管吴文不对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的含义做明确的说明,但从相关论述来看,吴文中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实际上涉及的只是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与生产方式 (或他说的社会—历史现实)的关系。被他批评的学者讲的马克思政治哲学与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是一回事吗?让我们还是以王新生和李佃来为例,看看他们讲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是指什么。王新生认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论定位的问题密切关联于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唯物史观并不单纯是关于社会历史事实的描述性理论,……不能将唯物史观理解为只是以认知的方式考察问题的认知理论,而应当把它看作同时包含以规范性方式考察问题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唯物史观是一种考察社会理论的总的方法论,在这一总的方法论下,认知性考察方式和规范性考察方式在其中是内在统一的。马克思政治哲学就是在这一意义上有其独立存在价值的,它的规范性进路使它能够揭示在认知性进路上无法很好说明的问题”〔12〕。李佃来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一种指导人们如何理解历史的认识论,同时也是一种具有强烈规范性意蕴的政治哲学理论”〔13〕,“历史唯物主义并非是排拒规范性的事实性学说,而是与作为规范性理论的政治哲学有一种相激互融的关系”,“政治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那里乃是不可分解的一体之两面”①参见李佃来的《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兼容的三重辩护》和《中国化范式与重写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学术史》等文。。不难看出,尽管王新生和李佃来对何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都认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一种规范性理论,由于唯物史观既是认知性的又是规范性的,因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唯物史观中的规范性进路,是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吴文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与王新生和李佃来讲的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显然不是一回事。仅以自己理解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去批评别人讲的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这样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又怎能成立呢?
我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看法与王新生和李佃来的均有所不同:第一,在我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一种从人的物质生产这一经验事实出发,通过对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的考察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因此,唯物史观并不包含他们讲的与规范性政治哲学相关的内容。①参见拙作《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哲学研究》2015年第7期。第二,我认为,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未提出和使用过政治哲学概念,更无专门论述政治哲学问题的文章或著作,因此,人们所谓的马克思政治哲学实际上并不存在。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一些著作中的确从规范意义上论述过公平、平等、正义等问题,这些论述对于我们理解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些问题,对于认识当前中国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例如分配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②故此,我写过一篇题为《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为什么是不正义的?——基于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相关论述》的论文。,因此,探讨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应是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我虽然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始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转向政治哲学研究,并发表了数十篇相关的论文,但从未提出和使用过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更没有论及与马克思政治哲学相关问题。就此而言,我还不在吴文中的我国做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学者之列。
三
吴文认为:“尽管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政治理论的基础这一点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但由于现代性意识形态及其主导的知识样式 (知性知识)所形成的强势遮蔽,唯物史观在政治哲学中的运用往往遭到严重阻碍,并因而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诸多要义陷入重重晦暗之中。”为此,文中用了很大篇幅对被他视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基础的唯物史观作了说明。唯物史观对于我国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者来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那吴文为什么还要对它下如此大的工夫呢?在我看来,这是因为他要重申对它的一种形而上学本体论的解释。③我这里说“重申”,是因为这种解释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哲学界围绕实践唯物主义的那场大讨论中就有人提出。我在2008—2010年曾就这一问题与俞吾金教授展开过争论。下面是他的两段相关论述:
唯物史观在这里又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同一般意识形态 (及其哲学后盾)的批判性脱离,它意味着全面而彻底地解除思想、意识、观念等等对于现实世界的支配权和统治地位,它还意味着从现实世界本身——从人们的现实生活、现实关系——出发来揭示和把握各种意识形态的本质。对于马克思来说,问题首先在于并且最终也在于哲学的本体论 (ontology,或译存在论)基础,而这一基础上的革命性变革通过下述命题被明确地道说出来:“意识 [das Bewuβtsein] 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 [das bewuβ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说,黑格尔哲学乃是现代形而上学的完成 (现代形而上学自笛卡儿以来就是以“意识”或 “我思”的基本建制来制定方向的),并因此构成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哲学支柱,那么,除非这一哲学在本体论上被决定性地颠覆,否则,意识形态的各种幻觉就不可能烟消云散,唯物史观的学说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立足之地。
如果说,意识形态相信现实世界是观念世界的产物,那么,与之相反,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则表明:观念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产物,是由现实世界本身的内容来支配和决定的。但是,唯物史观并不仅仅滞留于这个简单的原理上,它只有在理论的总体上将观念世界的本质性——从而将表面上看来是由观念世界支配并驱动的人类活动或人类事务的本质性——导回社会—历史现实中,才可能将其原理贯彻到底,才可能为由之而得到开启的整个 “历史科学”奠定基础。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决定性根基不是观念世界之任何一部或全部,而是社会—历史的现实。因此,这种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就是深入社会—历史的现实,在此基础上揭示这一现实在政治、法律或观念形态上的种种表现,并从而把握其本质。如果说,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无可置疑地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那么,这无非意味着:这种政治哲学整个地立足于社会—历史的现实之上。
这两段论述表明,在吴文看来,唯物史观的提出是马克思在哲学本体论上的革命,因此,人们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就不能仅仅停留在 “观念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产物,是由现实世界本身的内容来支配和决定的”这一简单原理上,而必须认识到唯物史观在理论的总体上将观念世界的本质性导回社会—历史现实,即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或物质的生活关系中,否则唯物史观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立足之地。简言之,必须将唯物史观理解为社会—历史现实本体论。
我认为,吴文将唯物史观说成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哲学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对唯物史观的阐释明显相悖。对于“何为唯物史观”的理解必须基于其创立者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相关论述,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前提,否则人们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就不但失去可靠的根据,而且也变得毫无意义。从吴文的相关论述来看,他把唯物史观理解为社会—历史现实本体论的依据,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讲的一段话:“意识 [das Bewuβ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 [das bewuβ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 〔14〕且不说吴文将这段话作为其理解的依据能否成立,仅凭这一段话就能断言唯物史观是一种哲学本体论吗?显然不能。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何为唯物史观 (历史唯物主义)做过大量论述,其中最为集中也最为经典的论述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 〈序言〉》和 《资本论》第一卷之中。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相关论述来看,他们认为唯物史观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没有使用“唯物史观”这一概念,而只使用了“这种历史观”这样的用语。当然,“这种历史观”无疑指的是唯物史观,这已是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共识。不是哲学②这里说的哲学指的是以黑格尔哲学为代表、以思辨的形而上学为特征的德国哲学。而是真正的实证科学。他们指出:“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 〔15〕这里说的 “在思辨终止的地方”,指的是以思辨的形而上学为特征的德国哲学终止的地方;这里说的 “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指的就是唯物史观开始的地方;这里说的“我们用来与意识形态相对照的抽象”,指的就是唯物史观。与 “独立存在的哲学”即德国哲学不同,唯物史观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它 “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的结果的概括”,它“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而绝不像哲学那样 “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
为了表明唯物史观是真正的实证科学,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多次谈到唯物史观是从经验事实出发的这一特征。他们指出,唯物史观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也就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 〔16〕。唯物史观的前提是 “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这些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 〔17〕。不但唯物史观的出发点和前提是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的,唯物史观的研究对象也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为此他们说道:“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 〔18〕
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唯物史观视为真正的实证科学还可以从他们对唯物史观内容的论述得到证明。从他们的相关论述来看,唯物史观的主要内容由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理论构成。关于社会结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 〔19〕关于历史发展理论,他们说道:“这种观点表明,历史不是作为 ‘产生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 ‘自我意识’中而告终的,而是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20〕“这些不同的条件,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它的桎梏,它们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经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用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由每一个新的一代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 〔21〕由此出发,他们还大致描述了人类历史由前资本主义向资本主义再向共产主义发展的历程,并揭示了这三大阶段各自的主要特征。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来看,唯物史观的内容是对各种经验事实的 “抽象”,这愈发体现了它的真正的实证科学特征。
从马克思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 〈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来看,唯物史观也明显具有“真正的实证科学”特征。下面是这段表述: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 (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2〕
马克思这里讲的指导他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也就是由他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这段论述表明,唯物史观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力、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和矛盾运动,进而言之,是通过社会结构的变革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演变所体现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马克思强调的在考察社会变革时必须时刻把握的区别,即 “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们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则更明确地肯定了唯物史观的实证科学的特征。
在 《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马克思再次肯定了唯物史观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在谈到《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观点》一文的作者伊·伊·考夫曼时马克思说,这位作者 “从我的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1895年柏林出版第4-7页,在那里我说明了我的方法的唯物主义基础)中摘引了一段话后说:‘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一件事情是重要的,那就是发现他所研究的那些现象的规律。……所以马克思竭力去做的只是一件事:通过准确的科学研究来证明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必然性,同时尽可能完善地指出那些作为他的出发点和根据的事实。……马克思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马克思给自己提出的目的是,从这个观点出发去研究和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样,他只不过是极其科学地表述了任何对经济生活进行准确的研究必须具有的目的……这种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阐明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马克思的这本书确实具有这种价值。’这位作者先生把他称为我的实际方法的东西描述得这样恰当,并且在考察我个人对这种方法的运用时又抱着这样的好感,那他所描述的不正是辩证方法吗?”〔23〕从马克思对考夫曼这段话的高度肯定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不但明确认可他的唯物史观的 “辩证方法”,而且还明确肯定了他的唯物史观所具有的实证科学的基本特征。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相关论述来看,唯物史观无疑被他们视为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吴文仅以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段话为依据,就断言唯物史观是本体论哲学,这不但表明他的论断缺少根据,而且还表明他对这段话的理解是错误的。
总之,吴文对”何为政治哲学” “何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和 “何为唯物史观”的理解都是不能成立的,因而,他对当前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者的批评也难以成立。当然,我对吴晓明教授提出商榷并不意味着我完全赞成王新生、李佃来教授关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的看法,而且我在文中已表明了我与他们的分歧。
我期待学界对相关问题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