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治国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治意识教育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青少年正处于法治意识培育的关键时期,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加强新时代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努力提升新时代青少年的法治素养。青少年法治意识是指青少年对法律的崇尚、遵从与践行的一种情感和态度。作为未来社会建设的主人,每一个青少年都要认真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为了增强新时代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的有效性,应综合运用说服教育法、情感熏陶法、渗透教育法和案例教育法。
说服教育法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使受教育者明辨是非、善恶,掌握行为规范标准的方法。[1]说服教育法主要是以言谈(或文字)为媒介,讲述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教育和引导,厘清青少年模糊甚至错误的法治认识,纠正青少年的行为偏差,提升青少年明辨是非的一种方法。运用说服教育法,应做到以下几点:
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目标的确立,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的基础,目标的确立使法治意识教育活动有了明确的方向,规范并制约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具体方法,确保法治意识教育的内容和过程始终围绕着教育者所要求的方向进行;同时,还能提高青少年法治学习的自觉性,从而提升法治意识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在确定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说服目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的确定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要让青少年了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他们所提出的要求,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从而激发他们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努力的积极性,认识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可替代的作用,拥护党的领导,养成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的意识,增强他们为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目标的确定要把教育者与青少年教育对象统一起来,既要考虑教育者教的目标,又要考虑青少年受教育对象学的目标,也就是说作为教育者不能把青少年教育对象放在对立的位置,不能总想着怎么去改变他们的态度与主张,此种做法只会引起青少年的反感,预期的目标也难以实现,而是要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让青少年充分认识到该目标对青少年人生发展和个人成就获得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才能获得他们的认同,说服教育才能顺利进行,从而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三是目标的确定要讲究层次。正如前文所述,《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既有总的要求,又根据青少年的年龄段分解了不同的阶段目标,低年龄段的法治教育目标通常结合青少年的日常生活,比较具体,多聚焦于法律常识类的了解、理解方面;高年龄段的法治教育目标则站位更高一些,要求也更高一些,并将青少年的眼光从身边放眼到国家和社会,不仅要拥有相关的法治知识,还要有一定的法治情感、态度以及法律行为。从这个目标体系来看,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目标是分层的,这一点也符合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和认识规律。所以,在说服教育法的具体运用中,教育者宜从大目标着眼,从小目标着手,从小目标切入逐渐引向大目标,由浅入深,由具体到抽象,逐渐走向深刻和深入。
说服教育法是面向人的,而人是有自己的思想和观念的,特别是青少年,他们朝气蓬勃、个性分明、思想观念还不成熟,因此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意识教育,就必须对青少年这一受教育对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只有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了解青少年的真实需求,特别是精神需求。把握青少年的需求处在哪一个层次,是教育者开展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的基础,也只有在全面了解青少年真实需求的基础上才能在说服教育中有的放矢,贴近青少年的需求领域,获得青少年教育对象的认可,大大提升说服教育的可接受性。二是要关注青少年的价值观表达。青少年是一个独特的成长阶段,在这个阶段,青少年的独立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渴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和认可,希望别人特别是成年人把他们当作成年人来对待,但实际情况是,他们认识世界还不够充分,考虑问题还比较片面,还没有摆脱自我为中心的局限。此外,青少年时期作为从不成熟到走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对世界保持着一份天然的好奇心,热爱生活,向往幸福,喜欢挑战未知的世界,但是由于经验积累有限,心性还未得到充分的锤炼,因而他们对世界、对社会仍有很多的未知,也导致他们在价值取向上很容易受客观世界的影响而多变化;[2]因此,关注青少年不同的价值观表达,可以更好地纠正错误的价值观,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三是要把握青少年教育对象的态度。青少年教育对象对教育者及说服教育方式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说服教育目标的实现。一般情况下,青少年教育对象的态度主要有敌对态度、怀疑态度和友好态度。[3]持敌对态度的青少年教育对象一般已经开始形成了自己的思想和看待世界的方式,他们不愿意去倾听外面的声音,他们只认可自己内在的想法,坚持己见。因此,对于持敌对态度的青少年,要想说服对方,难度相当大。怀疑态度在当前的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当中也是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态度,这一时期青少年的情绪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比较容易波动,另外,青少年的认知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这使得青少年一方面积极地迎接新的思想观念,另一方面又对新的思想观念表现出焦虑,特别是与以往不同的观念,会产生怀疑、退缩的态度。由此教育者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需要消除青少年教育对象的疑虑。总体来看,相对于持敌对态度的青少年,怀疑态度说服难度还是相对较小的。第三种是友好态度,绝大部分的青少年教育对象都拥有积极和健康向上的心理和性格,他们的求知欲望是非常强烈的,他们勇于接受新的思想观念,乐于对周边的世界获得更多的了解,他们希望能不断地调整自己低级的甚至错误的思想观念,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成为一个合格的青年接班人。对于这一类青少年,教育者只要适时引导和点拨就可以了。总之,要把握青少年不同的状况,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有效地实施说服教育做好铺垫。
在具体的运用中,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一是平等性原则。说服不是靠权威或甚至强迫的手段来“征服”,俗话说“强按牛头不喝水”,强制性的手段只会引起青少年的逆反心理,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对于青少年这一群体,他们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有自己独特的特点,这就要求教育者尊重青少年独立的人格,以民主和平等的姿态,和青少年进行真诚地沟通和交流,能理解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能在对话的过程中和青少年建立心理共鸣。当然,尊重不代表迁就,也不代表放纵,对于青少年错误的思想和言行,要在对话和沟通中予以纠正。二是坚持针对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强调说服教育要讲求实效性。针对性是指要基于青少年群体以及每一个个体的年龄特征、特性特点、身心发展差异、生活背景等实际情况,来确定说理的内容、时机和方式,让说理的过程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这就要求教育者在说理前首先要了解青少年对象的年龄特征、性格特征、内心需要、所处的环境及思想动向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坚持真实性原则。一方面教育者应端正自己说理的态度,真诚自然,不能言不由衷或装腔作势,要坚定自己作为说服者的立场,客观公正,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进行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等灌输,理性分析和解释那些理论性或者现实性的热点问题。另一方面,教育者说理的内容和依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为了达到说服的目的而杜撰和歪曲事实,甚至传达片面的,错误的法治理论和理念。
所谓情感熏陶法,是一种间接教育法,以情感为底色和背景,融教育于情感之中,在潜移默化中使青少年在认知、情感等方面朝着理想的方向改变。具体来说,是指教育者要怀着高度的责任心,通过语言的劝导、形象的感染和行为的影响,激起受教育者感情发生共鸣,使其思想行为逐渐向教育者所要求的方向转化的一种教育方法。[4]通过情感的熏陶,能激发青少年的情绪和情感体验,这种体验在促进法治认知的同时,逐渐转化为法治情感,并不断生发、积累、丰富,形成法治认同与信仰。[5]运用情感熏陶法,应做到以下几点:
人的行为一定意义上是内心世界的反应,当然,人的内心世界并不一定完全通过行为表达出来。通过观察青少年的一言一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对青少年的了解,包括在一定程度上触摸他们的内心世界,这样才能有助于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这就要求教育者要经常深入到青少年的生活中,去了解他们的心理,体察他们的需求,若对青少年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心中不明,就不能从思想上靠近青少年教育对象,法治意识教育的目标也无法真正转化为学生内在的思想。教育者只有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表现和行为体现,才能真正读懂青少年内心世界,也才能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灵的沟通交流,引起青少年教育对象情感的共鸣。
孔子言:“亲其师,信其道”。亲近、尊敬老师,才能更加信任老师,才愿意以老师为榜样,主动跟随老师去学习。而知识渊博、品格高尚、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的教育者,往往会有更多的“亲近者”和“追随者”。因此,作为教育者应勇于转变自己的身份,放下高高在上的架子,努力与青少年建立朋友的关系,并通过亲密的友谊来感染青少年。另一方面,教育者的人格魅力又是青少年教育对象学习的好榜样,教育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人格魅力,对青少年形成无形的吸引力。再者,教育者要对青少年教育对象充满耐心,毕竟他们的年龄还小,很多认知还不是很成熟,甚至会有一些幼稚的想法,如果教育者对他们缺乏耐心,动不动就呵责、训斥,不仅会拉大彼此之间的距离,甚至会遭到青少年教育对象的排斥。如果教育者能对青少年教育对象多一些耐心,不断地支持鼓舞他们,他们也会感受到教育者的用心良苦,也会“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
作为教育者,应满腔热情地关心人、体贴人,从学习、生活各个方面关爱每一个青少年,让青少年感受到老师的温暖和希望,自觉提升自身的法治意识。因此,教育者在实施法治意识教育的过程中,应善于创造一个对青少年教育对象关怀体贴的情境,对青少年教育对象进行积极的感化和熏陶,潜移默化地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法治信仰。例如,可以充分利用闲暇时间对青少年教育对象进行个别谈心,或者是日常生活中点滴的问候与关怀,以及非正式教学情境下平等的交谈、讨论等,常言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教育者通过各种方式对青少年对象给予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法治意识教育的精髓潜移默化地被大家接受,使广大青少年通过法治意识的提升进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当然,在此过程中,教育者光靠动嘴说是不够的,教育者言语的关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青少年受到感悟,但真正能够触及青少年内心的是教育者的行动,这正是法治意识教育的精髓,即要通过思想落实到行动,因此,教育者必须拿出实际行动来为青少年教育对象排忧解难,切切实实地给予他们帮助。例如,有些青少年感到校园生活单调乏味,作为教育者可以组织一些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这不仅可以加深双方的感情,青少年在各类比赛活动中又可以亲身领会各项规则等,深化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教育者要主动去关心生活有困难的青少年,给予他们鼓励和帮助等。
自尊心是人的情绪体验和意志行动,人们对自尊、自重的心理需要。由于年龄特点,青少年对自尊的反应更为强烈,如果自己的价值得不到周边人和社会的承认和认可,他们很有可能由自尊变成了自卑。[4]因此,作为教育者的态度要诚恳、友爱、民主、平等,要尊重青少年教育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毕竟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种价值教育,教育者讲得再精彩,青少年教育对象不能吸收、消化,法治教育的价值就得不到任何体现,由此,教育者在法治意识教育的过程中要努力创造一个和睦相处的情境,运用教育规律,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激发学生主体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尊重学生主体的创新精神,使学生潜在的情感、意志、信念等发挥出来。此外,青少年作为独立完整的个体,生活经验与知识体系不同,面对同一个情境的情感体验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教育者还要认识并尊重青少年教育对象体验的差异性,给予他们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独自体味和分享交流,让他们充分地表达各自的认知与理解,支持他们情绪和情感的参与,让他们自觉完成法治经验的生长和法治知识的建构,逐步积累法治情感,强化情感体验。[5]当然,尊重并不是放任,青少年在法治意识学习中产生一些错误是完全正常的,教育者应问清缘由,讲明道理,用健康、良好的情感引导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正,而不是以讽刺挖苦的方法去嘲笑他们甚至呵斥他们,这样做只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心,使青少年教育对象的情绪更加消沉,达不到法治意识教育的目的。
所谓渗透教育法,是指通过间接、隐蔽的方式,将法治意识教育以受教育者所喜闻乐见的形式,有机融合进各种教学活动和文娱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使教育对象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6]与传统的灌输式教育相比,渗透教育法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渗透教育法通过将教学内容融入各种文娱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共生活之中,青少年在没有明确意识到教育者意图的情况下,潜移默化地受到了影响:不仅能从中获得基本的法治认知,还能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领悟法治的精神,无意识地将法治认知经过情感、信念、意志的催化转化为实际的法治实践行动,并且这种法治信仰一旦生成就会在青少年的心灵深处积淀下来,渗透灵魂的法治信仰又会潜在地影响着青少年的法治实践,并产生持久的作用力,最终形成习惯。[7]此外,渗透式教育可以缓解青少年的排斥心理。这是因为,渗透式教育充分考虑了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教育对象法治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规律。教育者通过事先精心设计,创设出青少年教育对象喜闻乐见的活动和情境,把教育意图即法律常识和制度、行为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隐藏其中,充分尊重了他们的主体地位和人格,让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去体会和领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和教育。[6]运用渗透教育法,应做到以下几点:
陶行知先生提出“生活即教育”,有效的法治意识教育完全可以渗透在社会环境之中。一般而言,良好的环境也是隐性的教育资源,可以对青少年产生润物细无声的教育影响;而任何教育也总是在一定环境中进行的,离开环境的教育是不存在的,特别是渗透教育更加依赖各种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作用,而影响渗透教育的外部环境主要有物质环境、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物质环境又包含自然条件、建筑物、设施布局等方面。[7]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能让人心情愉悦,产生积极健康的心态,还能约束青少年某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逐渐地在良好环境的熏陶下养成减少污染、与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做斗争的法治意识。科学合理的布局会让人感受到舒适和温馨,所以,青少年周边环境的布局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能杂乱无章,这正是教育者需要向教育对象所传达的,即:作为青少年要从小培养规则意识,井然有序地参与社会生活。另外,内含价值观、风俗习惯等在内的文化环境对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养成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更能给人提供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持续的精神动力。先进的、健康的文化环境能够促进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观,因此,我们可以从青少年的日常生活环境着手,加强对校园、社区或村镇、家庭的文化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入到各种活动中去,例如在学校落实升旗仪式及国旗下的讲话等活动,在社区或村镇开展各类友谊赛、关爱空巢老人的志愿者活动,在家庭中制定“家庭公约”等,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文化环境,让青少年不断地在潜移默化中了解和掌握规则意识、法治理念等。“无以规矩,不成方圆,除了物质环境和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对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从宏观层面来看,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习俗;[8]从微观层面来看,制度环境还包括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等。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本身就把对法律等规章制度的遵循作为教育的目标,因此,在宏观层面,社会应制定出崇尚公平、公正、民主的法律法规;在微观层面,学校应加强班级、校运会、学生竞赛、考试等规则的制定、贯彻或落实。
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不仅仅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育,还是多课程渗透的教育,中国有句古语“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在各课程中点点滴滴的教育,汇聚起来的渗透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多课程渗透不仅抓住了各课程对青少年分别进行授课的机会,节约了针对性教育的时间,同时,多课程渗透教育还可以适应青少年不同兴趣爱好的要求,毕竟单一课程进行法治意识教育并不能够提起所有青少年的兴趣,但多课程渗透教育可以让青少年在自己喜爱的课程中得到熏陶。一方面是在学科课程中加强对青少年法治意识的渗透,将法治意识教育与各学科课程融会贯通,能大大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的效率。例如在语文学科中面对各种法治名词、诗句等内容,教育者可以在教授青少年认识这些字词、诗句的同时添加对其意义的研究,让青少年在简单的字词诗句中感受其深厚的意蕴;在历史学科中通过对中国历史发展脉络的把握,可以加深青少年对当代依法治国的认可,特别是在讲述各朝各代典型历史人物事迹时也可以穿插各种法治理念;在体育学科中对于各项体育运动规则的讲解,也可以上升到对于法治规则的遵循等等。总而言之,不论是在哪一个学科课程中渗入法治意识教育,都需要注意找准“渗透点”,充分驾驭学科教材,探寻知识教学与法治意识教育的最佳融合点,在把握渗透时机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渗透,毕竟各学科有其特定的学科性质,因此在“渗透”的过程中要把握“度”,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在活动课程中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意识的渗透,活动课程通常基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和需要,从青少年的实际出发,以灵活多样的活动来组成一系列课程。活动课程最基本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强调通过学生自己的实践活动获得直接经验。例如青少年参与辩论赛、走进模拟法庭、参加军训、参加研学之旅等活动课程,在这种“活”的教育方式下,青少年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渗入其中的法治意识相较于其他教育方式有着更加深刻的印象,并且能够让青少年在活动课程参与的过程中现学现用,迅速实现法治理念到实践的转化。
教育者要以身作则,成为青少年的表率。一方面,教育者自己要有崇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并且能够在行动中加以落实,毕竟法治意识教育最终的落脚点是行动,因此不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家长,抑或社会人士,在进行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过程中,不能只是简单的说说,因为青少年本身自控能力比较差,只有少量的青少年会在教育者的说教下去践行,绝大部分的青少年能够形成基本的法治理念,但是不知道如何去把理念转化为行动,这就要求教育者在说教的前提下更加注重自己的行动,当教育者把自己的真实经历分享给青少年,或者在与青少年的相处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等等,那么即使教育者并没有采取任何明确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法治意识教育意图,但是青少年会无意识当中受到感染,不自觉地去学习与模仿,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是教育者也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出现教育不当的错误,如何对待错误,是将错就错还是勇于承认错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这对教育者来说是一个考验,要明确地告诉青少年,犯了错误不可怕,关键是要及时改正错误。这正如当前的少数问题青少年,如何对这些问题青少年进行纠偏,教育者自身的纠偏行为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它不仅降低了问题青少年教育对象的心理压力,还能在无意识中提升问题青少年分辨是非对错,违法违规的能力。另一方面,教育者不仅要践行,更要言行一致,如果教育者虽然有所行动,但行动与自己的说教是相反的,那么不仅无法达到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的目标,反而会将青少年导向歧途。例如学校教师一边在课堂上讲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人格尊严权,另一边又在讽刺学生、践踏法治尊严等,一些家长教育孩子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能闯红灯,不能超速行驶,自己却知法犯法等,诸如此类都是教育者言行不一致的现象,这种言行不一的行为会挫伤青少年法治学习的积极性,会导致他们的怀疑甚至反感。因此,教育者要特别注意自己言行举止的一致性,正确地将法治精神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之中。
案例教育法是一种运用历史数据、档案材料、访谈、观察等多种方法收集资料和数据,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技术对一个事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得出带有普遍性结论的经验式的研究方法。[9]案例教育法对当前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法治案例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反映,承载知识、蕴含情感,可以生发问题、启发思考、指引行为,为青少年的法治学习提供重要载体,青少年在法治案例探究中可以获得知识经验、情感体验和行为策略,可以把真实的案例迁移至自己的生活,指导自己的行为。[5]运用案例教育法,应做到以下几点:
案例教育法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一般来讲,一个好的案例往往吸引青少年教育对象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达到教育者的教育目的,甚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一个不恰当的案例,不仅无法激起青少年教育对象学习探究的兴趣,甚至会产生消极的教育影响,因此,教育者在正式实施教育前,必须精心选取案例。一是案例的选取要“真”。案例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教育,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法治意识教育必须严谨,因此选择的案例一定要具有典型性,来源于生活,符合真实生活的逻辑。如果教育者选取的案例不真实,一旦青少年教育对象发现,那么不仅无法提升青少年教育对象的法治意识,还会引起青少年对法治的怀疑和践踏。二是案例的选取要“新”。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的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青少年提出了新的法治要求,因此,针对青少年教育对象的法治意识教育案例的选取也要跟上新时代的步伐,否则将失去其本身的教育意义。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教育者选取最新发生的事件作为案例,最新发生的案例具有跟青少年教育对象同样的时代背景,青少年教育对象能够在相同的背景下更加深刻体会案例所要传达的法治知识,有助于青少年教育对象对当前法治精神的领悟。三是案例的选取要“近”。教育者选取案例不能脱离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的目标,也就是说案例的选取既要紧密联系法治教育内容,又要靠近青少年教育对象。一方面,案例的选取如果偏离了法治教育的内容,即使案例非常真实、新颖,也无法达到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的目标;另一方面,案例的选取要着眼于青少年的真实生活,课堂上呈现给青少年教育对象的案例,最好是发生在他们身边或与他们生活有较密切联系的案例,这样的案例不仅可以达到释疑的效果,还能加深他们的学习印象。四是案例的选取要“生动”。案例不是教科书,案例是活的教材,因此,教育者在选取案例的时候要尽量摆脱纯理论、说教式的案例,而可能选用表达生动、形式活泼的案例,比如文学彩色浓厚的文字描述,有剧情的影视作品等,而对于一些非文学化的表述,也可附加有关图表等一些与案例分析有关的图文资料,总之,这些案例要能引起青少年教育对象的学习兴趣,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激烈争论,当然,案例教育也要注意服从法治教育的目的,避免过犹不及。
学习的过程总有疑惑之处,面对疑惑是一跳而过,还是沉下心来仔细分析、反复琢磨,也许学习的材料都是一样的,但是对待问题的方式不同,其学习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思考对于深化学习的重要性:思考可以让学习更深刻,将学习和思考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学习的最佳效果。因此,教育者在正式实施法治意识教育内容之前一周左右的时间,就应该把案例材料发给青少年教育对象,同时,教育者还可以抛出与案例相关的问题,让青少年带着问题去阅读案例,去搜集与案例相关的信息,并尝试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呈现的法律问题。这个思考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毕竟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最终的目的是要求青少年树立法治信仰、践行法治理念,这是一种由“内化”到“外行”的转变,如果没有青少年自己的思考,那么法治意识教育就无法触动青少年的内心,进而转化为实践行动。
讨论可以打开青少年教育对象的思路,因为一个人的知识总是有限的,讨论过程中,每个人可以从自己拥有的不同角度的知识进行分析,不同的见解可以引发多样的思维碰撞,结成不同的思维火花,从而促使他们对问题有更深刻的见解,获得他们在自主学习和思考中无法获得的效果。在集中讨论中,教育者要注意把控集中讨论的整个过程,首先,要制定集中讨论的形式和规则,是自主发言还是小组发言,如果是小组发言就要提前分好小组,并让各小组分别选出小组长代表发言。其次,对集中讨论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地调节。青少年在集中讨论中难免会出现激烈的争论,这也正是案例教育法的一个优点,但是如果争论过于激烈,每个人都坚持己见、争论不休,就会导致教育秩序的混乱,这时候,教育者要有意识地引导大家遵守规则,有序发言,有序讨论,让大家在此过程中不仅学到新的法治知识,还能通过有序的讨论体验到规则的重要性。最后,教育者还要对青少年讨论后的学习成效进行评价,了解他们获得了哪些成长,还存在哪些不足,以更好地指导他们对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的学习。
案例教育法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案例分析而得出带有普遍性的结论,同时,对于案例教育的过程也要给予适当的评价,以加深教育对象对案例学习的印象。具体来说,在青少年教育对象集中讨论完之后,教育者作为案例教育的发起人,应及时对青少年教育对象讨论的案例内容和讨论过程进行总结评价,或者引导青少年教育对象基于问题的讨论进行总结,进一步点明讨论的核心,总结的过程也是学习反思的过程,有助于青少年教育对象的学习进一步深化。总结评价的方式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融合:一是归纳式总结。将案例中传达的主要观点提炼出来,将学习内容的结构凸显出来,让青少年更加容易掌握学习内容的整体脉络。二是延伸式总结。案例内容讨论完后,不是马上结束教育,还可以根据案例所学习的法治知识继续进行延伸与扩展,使青少年教育对象对案例所表达的法治内容有更深层的理解,为自身法治信仰的树立甚至法治行动的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10]三是交流评价式总结。在案例讨论完之后,教育者要组织大家进行交流评价,让大家都来谈谈自己通过案例讨论的收获,以及评价在案例讨论中谁的思考与分析更加到位,谁发言最积极等等,这不仅可以促进青少年教育对象之间学习的相互肯定与支持,激发他们继续学习的热情,还能够让青少年教育对象通过评价加深对案例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知识的理解。当然,作为教育者也应参与到交流评价当中,围绕着法治意识教育的内容客观公正地对青少年教育对象案例讨论的表现进行评价,给予青少年教育对象更多的肯定,在肯定的基础上再提出不足,激发青少年教育对象对案例的再次思考与探究,不断提升他们对法治的领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