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异地搬迁”厂址选择影响因素分析

2020-02-20 21:59
冶金经济与管理 2020年4期
关键词:钢铁行业钢铁企业钢铁

□ 谢 迪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仍存在阶段性、结构性矛盾,尤其区域产能总量与环境容量、承载力不平衡的矛盾愈发突出。钢铁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压力日增,部分城市钢铁企业的发展受所在城市土地、环境和交通等方面的严重制约。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6月16日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许多钢铁大市曾经都是靠“资源优势”迅速崛起的,同时也面临着产业结构失调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作为能源消耗、排放大户的钢铁企业与城市发展需求的矛盾也愈发突出。当今面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各地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弥补生态环境欠账,平衡产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一、“异地搬迁”的概念

所谓钢铁企业“异地搬迁”,是指关停钢铁企业现有冶炼产能,将这部分产能转迁他处,原有厂区可以发展深加工、钢材物流贸易等,或转作商业、房地产等其他用途。

实施钢铁企业异地搬迁,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定位和钢铁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从而使钢铁企业在产品定位、技术装备、工艺流程、节能环保、总图布置、物流运输等方面实现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同时,缓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压力,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调整,有利于城市按照总体规划定位实现钢铁企业和所在城市的和谐发展。

二、钢铁企业布局趋势

钢铁产业布局可分为3类:一是资源依托型,企业依托或靠近资源、能源产地,体现原燃料的成本优势;二是市场指向型,企业靠近消费市场,体现销售市场优势;三是沿海沿江型,企业临近沿海或沿江港口,体现物流成本优势。

钢铁产业布局由资源依托型向沿海沿江型布局转变,是中国钢铁产业正在发生的变革。目前,我国已经建成投产了鞍钢鲅鱼圈、首钢曹妃甸、山钢日照、宝武湛江、柳钢防城港等多个沿海钢铁生产基地;在建的还有河钢乐亭、宝武盐城、山钢临沂、三钢罗源等多个产能置换转移项目,内陆地区的钢铁产能置换转移到沿海地区正成为钢铁企业发展的新方向。

沿海沿江型布局企业不但能够利用优越的港口资源降低钢铁企业外部物流成本,更能获得便利的水资源,面临相对较轻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我国内陆地区钢铁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大部分为进口矿,主要从华东、华南沿海港口倒运到企业;而生产的钢材产品又存在“北材南运”现象,从华北、华中地区运输至钢材消费市场。原料和产品的物流运输环节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在目前钢铁产业利润率持续下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环保政策要求趋严和钢铁企业转型需求驱动下,部分企业将加快退出市场,把整合重组、淘汰落后和搬迁改造紧密结合,从而实现钢铁生产力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促进沿海沿江基地化发展。

三 、钢铁产业转移的背景

我国钢铁企业分布存在城市集中度高、北重南轻和内陆多于沿海三大特点,受钢铁原燃料市场和产品销售市场转变及日趋严格的环保政策影响,原有的钢铁产业布局受到新形势的冲击。2015年工信部制定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年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国家大力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先进产能对落后产能的置换,是对钢铁产能过剩区域产能的一种置换,同时成为环境敏感地区、物流成本高地区钢企实施转移及企业兼并重组升级的重要契机。异地搬迁钢铁企业多数选择沿江和沿海、贴近消费市场、环境扩散条件好的地区进行产能新布局。

四、钢铁企业异地搬迁的特点

1.先期以省内转移占主导

2018年以前,钢铁企业异地搬迁以在省内进行转移置换为主,少有跨省份的产能转移。跨省转移的特定性比较明确,如宝武集团将上海地区钢铁产能转移至广东湛江,主要是集团布局调整优化。

2.区域性转移逐渐兴起

2019年以来,在原燃料资源保障、物流运输条件、区域经济发展及国家政策引导等因素影响下,我国南北区域供需错配的产业布局矛盾日益突出。在产能置换推进落实的产业背景下,钢铁企业由北向南转移将是大势所趋。

3.城市钢厂搬迁持续推进

除了跨省份的产业转移,在大气污染防治趋严的背景下,城市钢厂搬迁也成为钢铁企业转移模式之一。《河北省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中明确指出将推动城市钢厂向沿海临港或资源富集地区整体搬迁或退城进园。从2019年新增的产能置换项目看,首钢京唐重新修改了2017年公示的钢厂搬迁产能置换方案,促进更多的城市钢厂搬迁;唐山不锈钢也在公告中表示未来将搬迁至曹妃甸。从拟压减能力和目标值看,未来仍将有新的城市钢厂搬迁项目。

五、国家政策影响

为规范钢铁产业健康发展、化解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提高钢铁工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8年1月,工信部出台《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明晰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要求,提出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转移。由于我国钢铁行业仍存在阶段性、结构性矛盾,尤其区域产能总量与环境容量、承载力不平衡的矛盾愈发突出。国务院对天津、河北、山东3省市提出了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对于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对于已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在承接其他地区出让产能时,要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

2018年11月,国家工信部出台《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提出东北地区严格控制钢铁行业新增产能;东部地区推动区域内钢铁产业减量化兼并重组;中部地区以区域市场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为底限,退出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引导钢铁产业向市场和资源地集中布局;西部地区统筹考虑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条件,有序推动西南、西北地区按产能置换要求承接其他地区产能转移。明确指出辽宁省、天津市、山东省、广东省(符合规模要求的电炉短流程炼钢项目除外)、福建省(厦门市、平潭区)、海南省、山西省、河南省、贵州省(炼钢仅限贵安新区)、甘肃省武威市、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再承接钢铁(炼铁、炼钢)产业,北京市、河北省(承接省内除外)、上海市、江苏省(沿海地区炼钢除外)不再承接钢铁(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 产业,安徽省不再承接独立热轧钢项目,湖北省不再承接铁合金项目。

2018年6月,国务院出台《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

由此可见,受国家相关政策调控,钢铁企业在异地搬迁时可供选择的省市仅为:黑龙江省、吉林省、广东省(限符合规模要求的电炉短流程炼钢项目)、河北省(限承接省内转移)、江苏省(限沿海地区炼钢项目)、浙江省、福建省(厦门市、平潭区除外)、安徽省(独立热轧除外)、江西省、湖北省(铁合金除外)、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限贵安新区炼钢项目)、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武威市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这些地区中,已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非重点区域、非重点流域、符合地方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地区可以作为异地搬迁的选择。

六、行业政策影响

2019年1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发布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该指南适用于长江经济带11省(市),明确指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焦化等项目。

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淮河生态经济带包括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5个省(市)的24.3万平方公里,明确指出联手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由此可见,长江经济带11省(市)内搬迁钢铁企业只能建设在合规园区内,淮河生态经济带涉及5省市的24.3万平方公里均不能新增钢铁产能。

七、地方政策影响

2018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指出“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原则上全省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玻璃等产能。”2018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钢铁行业转型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指出“全省不新增钢铁产能,钢铁企业在城、围城问题突出的地方要加快实施退城入园,坚决杜绝新增产能、未批先建等项目建设。钢铁企业布点只减不增,没有钢铁企业的省辖市不再新建钢铁项目。”

2018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着力构筑“1km、5km、15km‘三道防线’”,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除必须实施的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公众利益建设项目和“两江”岸线规划确定的非工业项目外,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布局新的工业园区;“两江”岸线1km范围内的企业,依法依规必须搬迁的,全部搬入合规园区,厂区边界距岸线应大于1km。

由此可见,河南省内只能承接省内钢铁产能转移项目,且不能新增钢铁企业布点;安徽省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内不能布局新的钢铁项目,现有企业必须搬迁入合规园区,且厂界距岸线要大于1km。

八、生产要素影响

第一,建设场地应符合场地所属的城市(镇)和工业区规划,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建设场地应接近原料、燃料及消费市场,减少外部物流运输距离,降低企业成本。

第三,靠近江、河、海的厂址应尽量利用水运,建设场地靠近港口的厂址优先考虑。场地应有畅通、经济的物流运输条件,与外部铁路、道路的连接应短捷、便利、工程量小。

第四,建设场地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应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选择盆地、积水洼地、窝风地段。

第五,建设场地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要求且能满足发展需要的水源与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场地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

第六,建设场地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考虑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容量及变化趋势等因素。

第七,考虑到企业远期发展需求,应适当预留远期发展用地空间。

九、结束语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钢铁行业从原来“增量、扩能”的快速发展期,进入到“减量、调整”时代,京津冀和长三角区域钢铁企业面临着减量转移、搬迁的发展压力。相关国家政策、行业政策、地方政策给我国多省市钢铁行业发展画出红线,在空间上对钢铁项目的布局有具体明确的指引和导向,指导全国各区域间错位发展,推动钢铁产业建设从无序走向有序。

钢铁企业“异地搬迁”建设场地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钢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应结合企业近期目标和长远利益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从中选择选出符合相关政策、投资省、建设快、运营费低,以及具有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厂址。避免类似《关于叫停和处置江西省彭泽县违规钢铁项目情况的通报》的情况发生,坚决杜绝这种违反规定、导向错误、破坏环境、违背新发展理论的项目建设。通过科学、合理的前期规划咨询工作,结合各省、市、地区的产业基础、资源条件、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条件,让具有优势的产业顺利转移和发展,促进钢铁产业结构、区域布局再优化再平衡,提高钢铁企业竞争力,促进钢铁行业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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