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新型财产 虚拟财产 执行难 线索
作者简介:邝敬康,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73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时期富有经济利益的事物,一度为法律所承认,并体现在虚拟财产之上。从日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为主线的财产处置方式,成为后续新型财产线索发现方法的基础,并在律师群体及其法律共同体实践中得到全局配合[1]。尽管如此,关于新型财产执行案件的审理和调查中,存在着“强制执行法院查不到财产线索”“当事人自己提供不了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赖着不给”等问题,司法实践参与者必须拓宽强制执行路径,更好的保护公民财产。
据2019年9月20日《十堰日报》发布的新闻显示,该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天执结案件233件,40天清结各类案件2482件。2017年,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6262件,占全院案件40.26%,占全市执行案件36.13%;执结4192件,占全院结案案件37.89%,占全市执结案件30.69%。2018年,受理执行案件5325件,占全院案件 39.2%,占全市执行案件33.39%;执结4264件,占全院结案案件44.7%,占全市执结案件35.5%。数据显示,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而是一直困扰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
经相关研究结果证实,以本样本作为参考案例中的代表,对由执行难统计数据中相关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就判决文书条分缕析,剔除与本研究无关的案例,具体涵盖规避执行、拒不执行、裁定执行三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承接《民法总则》,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绝对的利益,并在用户和网络经营者之间构筑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和谐关系。由此包括支付宝和微信等新型支付方式在内的个人全能线索也就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追踪线索[2]。最高法颁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也同时为新型财产查控执行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上述案例统计数据样本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本次就新型财产规避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概述:
(一)隐匿转移银行账户
隐匿或转移银行账户、存款作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主要方式,在对财产核查环节往往比较难以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起来也更方便。尽管现在各大银行形成联网,但一些人仍旧以“假离婚”和“动产不动产偷换概念”而拒不执行判决。
在裁定上,基于财产处置方式本应更灵活,但同时也面临着极大的执行难度。具体情况包括:执行前后银行账户上大额资金往来频繁、注销或变更个人账户,包括粮食补贴账户、工资账户、退税账户三方面内容。与他人账户混用;账户被冻结但银行存在消费漏洞;信用卡还款期间以卡套卡[3]。
(二)不动产非法处置
此类财产执行难案件多包括房屋、土地等类型:如将房屋、土地转移至他人名下;房屋、土地征迁;房屋、土地出租、转包;持有或处置未登记房屋、土地;设置虚假债权使房屋二次抵押等,登记后变现或查封后仍旧非法处置。
(三)机动车实物控制问题
机动车具备动产和不动产的共性和特性,突出表现在实物控制难等问题。 如以上述两种方式转移、隐匿和拒不交出;车辆抵押、质押或以物抵债;尚在偿还大额车贷等问题拒不执行。
(四)除上述问题之外的本研究重点问题——新型财产
新型财产在现代不外乎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保险账户等快捷支付方式,而在种种线索发现方式上,包括隐匿保险理赔款;支付、消费、存款、投资等其他财产权规避执行[4]。
(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
法院基于新型财产执行难问题,通力合作,立下“2019-2021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为避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格局,完善查控系统,进一步解决找人难问题,普及网络司法拍卖,有效解决财产变现。
执行权层面,扎紧“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优化执行质效,营设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增强群众获得感。法院执行部门要善用法律手段,在执行案件中确保“公平、公正、高效”的行事作风,在新型财产方式方法创新中确保财产执行到位。在部门之间、群众之间获得支持满意效果。救援层面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及时解决民生问题。营设大的声势,快速执结。
(二)法律手段上强制升级
新型财产执行难线索发现方式上,有必要通过执行改善,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由法院完善科学退出机制、新型恶意规避执行案件法律强制手段上做出相应的升级;在执行法官与民众之间建立一种更畅通的沟通机制,并得到执行法的认可。执行难并不单一作为法院问题,也涉及其他单位,需要在实践中得到其他人的支持。
近年间,法院博采众长,包容律师作为建言献策的一份子,对有效打破执行转破产通道,对“僵尸企业”进行清理,尽早提升破产案件结案率。在案件数量激增的今天,要解决法院内部案多人少的矛盾,需将法院引入公证处来法非司法辅助作用,以提高司法效率。针对新型财产而已抵制执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执行财产司法拍卖与淘宝网通力合作,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无限拓展。
(三)新型执行模式的“蒲江样板”方案
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1999年被写入宪法,其内容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基于此,“蒲江样板”即节约化、规范化流程再造、联动机制更加顺畅、司法定制更加精准服务保障以及全方位、立体化节点监控。善用“蒲江样板”方案中所倡导的新型执行模式的集束化管理方法,同时再建立“服务保障”,即通过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开展司法定制事项和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和保障执行工作开展。通过系统设置提示提醒、审批管理、监督督促、程序控制、风险防控等节点,对执行案件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节点监控。
具体实施路径:将新型财产执行全过程下分为诸多规定动作进行合理量化,确保执行有理有据,执行应简单可行、规范操作,避免消极情绪和诸多执行问题产生。工作组各自负责查控送达、案件实施、资产处置、综合指导和随时督查。各部门联动并序,进一步在執法中以“司法服务一条龙”确保执行事项更精准、执行平台更可靠、执行中个联动机制分流效果显著、信息宣传更透明。节点监控环节,做好系统提醒、管理审批、监督指导、程序控制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四)研究综述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联网共享机制的建立,是通过协同监管、联防联控、联合惩戒机制的构建与运行,进一步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大幅度提升司法公信力[6]。此外,在新型财产线索发现方式上,为解决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查明难题,严格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方式的提供、报告和调查三方式。在查明机制上,以集约化的执行财产查明机制为实践主流。真正落实执行联动文件规定标准,营设出党委领导、多机构合作的“大执行”的全新格局[7]。
本研究基于执行难背景下财产线索发现方式及路径开拓,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新型支付环境下财产性质与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据此,在犯罪模式及其侦查执行环节,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效线索。上文总结了新型财产线索发现方式的新路径探讨,以为新型财产线索发现方式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等提供法律事实依据,更好的保护公民财产。
参考文献:
[1]蔡一军.论新型支付环境下财产性质对罪名认定之影响[J].东方法学,2017(2).
[2]孙山.网络虚拟财产权保护中的请求权配置[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3):72-76.
[3]韩润泽,姜达.微商传销犯罪模式与侦查对策探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28(5).
[4]林斯微,林新英.执行难背景下财产线索发现方式及路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例为分析样本[J].海峡法学,2017(1).
[5]张博.网络诈骗犯罪侦办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15.
[6] 丁甲.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5.
[7] 黄锦清.民事执行财产查控机制研究[D].福建:华侨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