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凯(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江苏 盐城 224005)
某住宅安置小区项目,共 10 幢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58500m2,总投资 9800 万元,施工工期为 2016年11月29日至 2017年10月8 日。执行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固定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合格工程量计量,措施费包干使用。工程管理模式采用建设单位领导下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这一目前通用模式。监理公司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除投资控制以外的管理工作,招标代理负责各项招标工作,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
该工程经公开招标确定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编制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实施。该施工组织设计中现场垂直运输考虑采用 10 台塔吊,塔吊基础采用预制管桩合计 50 根。在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总承包单位提交了桩基础工程款计量申请,其中包含塔吊基础桩工程造价 9.6 万元,监理方确认工程量计算数据,但造价咨询单位认为该项工程计价不在合同范围,不予审计。因此,总承包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对塔吊桩基础是否应该计入桩基础工程价款产生了争议,无法取得共识。
造价咨询单位认为塔吊桩基础属于总承包单位的措施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总承包单位包干使用,不应增加工程款,建设单位同意此观点。总承包单位认为该塔吊基础桩工程价款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其理由如下。
(1)塔吊基础采用管桩基础的方案系经建设单位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确认,视同建设单位认可。
(2)塔吊桩基础应同属于桩基分部工程,招标时没有提供塔吊基础桩图纸和清单工程量,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塔吊桩基础项目,属于招标清单漏项。
(3)招标过程中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招标人未尽到提供完整资料义务,应承担过失责任。
(4)该省《计价表》垂直运输机械费中塔吊基础费通常是按常规钢筋混凝土基础考虑,桩基础属于特殊情形,无法预估,应另行计算工程款。
针对上述情况,建设单位要求造价咨询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协商,经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结合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各方进行讨论。工程造价审计针对总承包单位的意见逐条提出以下分析。
(1)虽然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但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就承认了塔吊的桩基础的计价。监理工程师只是从施工技术和施工安全的角度审批了施工方案。何况,从合同的角度,监理工程师的审批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桩基工程与塔吊基础的桩基础在工程性质和工程计价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桩基工程是工程实体的组成部分,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而塔吊基础是否采用桩基础应由承包单位根据工程地质及塔吊安全施工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的。它不是工程实体,而是施工方案,属于施工措施,不在工程设计范围内。因此,塔吊基础的桩基础工程计价应纳入工程措施费,不应列入清单工程量。招标控制价中塔吊是否采用桩基础是由招标人委托的专业造价咨询人员根据常规施工方案综合确定的,桩基础不是必然选项,故不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
(3)根据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招标文件一般不需包含地质勘察报告,而且现行的建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提供。投标人如果觉得有必要,应当在答疑时向招标人索取地质勘察报告。因此,投标人的报价应视其考虑了各种不利因素的综合决定。故招标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不应构成招标人的过失责任。
(4)《计价表》是按照社会一般劳动生产率水平测算的,供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应根据各投标人的生产能力、技术及工艺水平综合确定。虽然《计价表》垂直运输机械费中塔吊基础费通常是按常规钢筋混凝土基础考虑,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结合塔吊基础(承台加桩基础)施工方案和《计价表》的工作内容报价,结算时不应该以《计价表》工作内容不包含另外增加工程款。
(5)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2.3.2 条约定:“垂直运输费按项包干使用。”为此,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均应认真勘察现场,充分预测可能存在风险后结合各自施工方案进行合理报价。塔吊基础安装是垂直运输费的组成,归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包干使用,不属于工程量变更,不应该计入工程价中。
通过以上分析,与总承包单位沟通,取得总承包单位的认可,顺利解决了争议。
本案例只是一个普通的、常见类型的工程结算争议的案例,大多数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都能一眼看清,都知道如何进行处理,但为何还会出现争议呢?承包人为何还能振振有词呢?问题的根本在于我国工程管理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1)我国工程管理中不重视合同和合同管理,忽略工程合同的约束作用。工程承包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交易行为,属于经济活动。而且这一经济活动标的大、持续时间长、受干扰因素多,比较复杂,因此工程合同双方之间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必须通过调整。当工程中出现争执或争议时,应以合同为依据。本案例中承包单位所强调的几个要素,施工组织设计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塔吊桩基础等同工程桩基础,招标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计价表》工作内容与实际工程的差异,都不是从合同的角度提出争议,更多的是根据实际发生以及我国传统的造价管理思维提出的。
(2)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我国的工程结算,很多时候不能按合同管理要求进行,往往脱离合同按造价管理规定执行,常常带有道义赔偿的思维,甚至有很多非工程、非合同的因素。这导致承包单位往往从多方面找借口、找依据,而不去培养合同管理的能力,长此以往,导致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如本案例,如果承包单位未能在投标阶段正确考虑塔吊措施费,则会因此承担损失。
(3)目前我国长期采用的建设单位领导下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这一通用模式的很多弊病显现出来。如建设单位权力很大,但缺乏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合同以及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不能有效解决工程问题,有时甚至会添乱;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相互独立、分离,各管各的,许多方面意见不统一。由于当下工程管理市场的影响,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的能力和发展受到限制。
(4)由于业主方的工程项目管理各主要职能相互割裂,建设单位以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都不能以整体、系统的思维进行项目管理,制定系统的合同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系统,以致不能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做详细的项目管理工作,以减少工程中的争议的出现。如: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不够严谨、科学的,招标清单和预算质量不高;招标信息发布和工程资料提供不够齐全,不能提醒投标人关注特殊工艺和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等信息,以防报价失误;对容易出现工程不确定性的情况,如重大方案变更、造价增加、工期延长,合同规定不够明确,或执行不力;工程监理单位只关注技术可行性,忽略投资控制,在审批实施方案时不能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予以风险揭示。
(5)尽快推行全过程、全方面的工程管理模式,将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集成起来,同时推动工程咨询公司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