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雪江
(常熟市古里动物防疫站 215500)
现阶段在进行猪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关部门在质量检测的环节上,分别设立了屠宰检疫与屠宰检验两道工作流程,一般来说,需要由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和屠宰企业共同负责,而对于屠宰的监管工作则需要由农业农村部进行管辖。 为此需要明确该模式下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必要性,提升工作的效率。
进行检验和检疫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工作的合并,能够有效地调节好政府同市场之间的关系, 从而对政府职能进行高效的转变。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需要政府能够将一些不必要的权力进行下放,从而将精力放在需要加强管理的方面,同时这样的结果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进行良性竞争的客观规律。 现阶段的发展当中, 需要不断地进行生猪屠宰的检测和检疫监管模式的优化和转变,主要是进行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的归类,这也是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合理运用的重要途径。
将现阶段的生猪屠宰检疫和检验进行工作部门的合并,使其都归属到农业农村部门的实际监管当中, 可以有效地为检验和检验的归并提供良好的基础, 进而再对这项工作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建立,使相关检验和检疫制度能够有效落实,对生猪屠宰检疫都进行集中处理,这样就可以提升工作的效率[1]。
目前,我国在进行生猪屠宰减压和检测过程中,对于肉类产品的质量性检验,主要是依据我国颁布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进行执行。 但是在依照该法律法规进行执行的过程中,总会由于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失误和疏忽,导致在对生猪屠宰的检验和检疫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 具体而言,检验和检疫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相同工作内容,导致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重复性的工作,这样就会导致工作人员厌倦工作,并不会重视起每一个操作流程, 使其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提升了无用的工作量,为工作人员造成较大的工作压力,同时也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不利于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工作的开展。
我国目前所进行的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工作,主要分成两个,由屠宰检验和屠宰检疫这两个不同的部门共同协作。 首先由屠宰场对生猪的肉品进行品质的检验, 这个过程主要由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 为此检测和检疫部门在这样的监管下需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但是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由于长期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导致出现各个方面的重复性工作,造成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 同时在工作当中,相关单位也没有做好相应的监管, 使得很多环节会出现操作的不合理,部门的分工使得监管部门监管不全面,提升了监管的难度[2]。
在进行生猪检验和检疫的工作当中, 至今还有很多环节缺少专门的工作人员。 人手不足的情况会导致工作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导致检验和检疫的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
我国现阶段所推行的生猪的检疫和检验工作当中, 主要由两个独立的部门进行对动物的防疫和质量控制的操作。 其中,屠宰场和动物卫生的相关监督机构有着明确区分, 两者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也有着相对独立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标准,并且在落实工作的过程中, 存在着一些具有重复性的工作内容无法同时进行,使工作在落实的过程中过于繁琐,加大了工作难度和工作量。 并且,在大量的工序当中,工作人员一旦出现工作环节的问题,就会导致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容易被找到,容易出现推诿的现象,为此,在这个时候,需要进行生猪屠宰的检验和检疫的归并,从而保障可以用统一的规范来进行工作的指导和落实, 帮助企业在进行生猪屠宰的过程中做好肉产品的检疫和检验工作,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出现,提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特别是在进行两个机构的合并之后,更加需要落实好相关工序,从而做到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对检验和检疫工作进行合理的资源划分,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猪屠宰的监管。 让这两项工作在统一的监管环境中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提升对猪肉产品的监管效果,进而提升肉产品的品质和价值。 此外,还需要保障落实其环节的可靠和可查性。 在出现了安全卫生事故之后,可以及时地找到事故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处理,提升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的办事效率,避免由于人员众多, 问题复杂, 而出现不惩罚或者公共负责的情况,提升猪肉检验和检疫工作的效率[3]。
目前我国屠宰企业面临着产量过剩、技术水平低、代宰情况普遍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两检合一”模式的推行可以有效地提高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的质量。 从执行的效果上来看,这一模式在应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屠宰企业上时, 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而用于小型的屠宰企业上则会出现很多漏洞。 针对这一情况, 面对不同的屠宰企业, 分级管理机制的推行是很有必要的。 需要配合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实现屠宰的检疫检验质量的提升。 与此同时,对于不同种类的牲畜,屠宰的标准和技术实施的规范应该有不同的划定。 目前已经出台了生猪的屠宰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的例如牛羊、家禽等等方面后续应该跟进。
对于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法》 中规定其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指派地官方兽医来负责,这也就赋予生猪屠宰“两检合一”的执行主体责任特性。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官方兽医需要与动物的屠宰工作同步,做好动物的检疫,而且要实行必不可少的对于实验室疫病的监测工作。 由于动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条例的执行已经有近十年之久, 当下的许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在这些法规中的某些条例,已经不能保证在“两检合一”的背景下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以,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务必需要面向现今的情况,适时做出优化和升级。
在对生猪屠宰进行检测检疫中, 要明确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 要求入场查验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来进行屠宰前的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是猪肉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方,应承担防疫和质量安全保证的职责。 为了明确这一职责,屠宰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把控, 要有足够数量的专业兽医和检疫检测人员,对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将各个岗位的员工和工作内容安排合理妥当,做到透明化,便于后期追责工作。 同时要注意对进场查验的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在册,保证责任能够追究到个人,入场的工作人员需要向相关责任人索要生猪证件,同时进行生猪的健康的检查,并进行登记,指示与监查检查工作的进度。
综上所述,在进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分析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现阶段所采用的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监管模式下所面对的各种问题,之后还需要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做好对相关工作的监管,从而提升猪肉的品质,同时提升该工作的工作效率,促进我国生猪屠宰检测和检疫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