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昕
(渤海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辽宁 锦州121000)
“盐铁会议”于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霍光以昭帝名义发布诏书,召集贤良文学六十多人于朝廷,与御史大夫桑弘羊,以“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1]为议题,讨论以政府是否继续实行盐铁专卖为中心的论战,其讨论的内容,由西汉汝南桓宽著于《盐铁论》中,据《汉书》记载,是“欲以究治乱,成一家之法焉”。明嘉靖徐仁毓刻本,前有明嘉靖癸丑闰三月张之象序言,在《中国古籍善本总目》有著录。
史学界对于西汉盐铁会议后豪强地主的发展,主要集中于论述:士人通过入仕,掌握权力之后向地方发展,通过购置土地和扶持宗族成为士大夫阶层这一“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由于西汉初期宽松的土地和商业政策,使得一批没有官职的商人、中小地主得以发展壮大成为豪强地主即“非身份性”地主。王保顶先生在其《汉代士人与政治》,则将此次会议看成是汉代士、吏矛盾的缩影,即儒、法两家学说思想上争锋和结合[2]。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则认为汉朝的统治阶层在昭宣以后转变为代表一般平民社会的、有教育的、有知识的士人政府。[3]本文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非身份性”地主在“盐铁会议”之后是如何通过与政权相结合并逐渐成为统治阶级中的中坚力量,继而发展成为豪族地主。这是对于在野地主“自下而上”的逆向发展过程和经济政策改革所带来的社会阶层变化所进行的研究和论述。
在武帝之前,国家对盐铁经营采取放任政策,“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盐铁论·错币》),于是富商大贾,豪强地主往往占有山海,或采矿冶铁,或煮海制盐,一家冶铁或煮盐使用的“至僮四人”(《史记·货殖列传》),他们几乎垄断了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这些豪商和通过经营购置土地而来的中小地主即“非身份性”地主,也称“庶民地主”,在经济上得以迅速发展。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到汉武帝初年,地方上的豪商、地主势力对社会经济和秩序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汉书》中曾记载:“布衣游侠剧孟、郭解之徒驰骛于闾阎,权行州域,力折公侯。”[4]这表明了他们已经逐渐成为游离于王权统治之外,并且与君主统治背道而驰的力量。
但是,汉武帝实施盐铁官营,“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汉书·食货志》),即严禁私自铸铁、煮盐。此政策一出,不仅依靠盐铁发家的“浮食之民”反对政府专卖,许多朝臣和通过“学经入士”的“贤良文学”也纷纷反对。正如董仲舒和司马迁所说的:“盐铁官营无疑是与‘民’争利”,这里所说的“民”并不指普通百姓,而是指所谓的“庶民”地主,即“非身份性”地主。他们由“明经入士”,即“策试”以尽其才,“学而优则仕”(《汉官仪》),得以与政权结合,使“非身份性”向“身份性”转变,使之成为官僚阶层,所以,这些人倡导“还利于民”,反对盐铁官营。
(二)盐铁官营政策所带来的“身份性”地主的利益扩大
首先,作为“身份性”地主的贵族官僚利用国家管控的名义,控制、垄断商品流通,使官商不分,官僚通过“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途,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非特田常之势、陪臣之权也”[5]94,官商们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在流通领域中大发横财[6],使得拥有政治特权的“身份性”豪强地主进一步发展。同时,从实际的社会情况来看,与汉武帝时期“重农抑商”思想相悖离,贵族官僚所代表的“身份性”地主垄断盐铁酒等商业经营,并且以权势掠夺土地,如丞相公孙离“倚旧故乘高势而为邪,兴美田以利子弟宾客”(《汉书·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这就使得“身份性”地主依靠权势侵占了“非身份性”地主的经商和土地买卖的正当权益。
再者,武帝以酷吏对地方上经营盐铁等商业的豪商进行镇压。而酷吏作为皇权的执行者,在地方上的主要任务就是铲除豪民、豪商,维护皇权的中央统治。“所爱者,桡法活之;所憎者,曲法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7]其中的一些酷吏,在地方上大肆收捕所谓的“豪强和奸民”,罪刑重的株连全族,罪小的则要处死其本人并且没收他们的全部家产。在经济上,实行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政策,特别是算缗、告缗政策,对私有工商业者等地方豪强势力进行公开的盘剥。正如《史记·平准书》载:“卜式相齐而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8]可以看出,算缗、告缗的政策,在实际执行当中是弊大于利的。这些政策,使得皇权达到了充分地集中,不管是在政治层面还是经济层面上都做到了相对的集中和利益的垄断。这些被贤良文学称为的“权家”,是汉代初期到中期以来“身份性”地主的代表。在这一时期,这些“身份性”地主以皇权为依靠,作为掌握国家政权的主体人群,通过盐铁专营的各项政策获得了各种权力和便捷,从而形成了当时的既得利益集团。
汉武帝末年,阶级矛盾尖锐,究其根本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汉武帝时期实施的盐铁官营政策所带来的弊端和负面影响。
征和四年,汉武帝颁布了“轮台罪己诏”,诏曰:“远田轮台,欲起亭隧,是扰劳天下,非以优民也,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修马复令,以补缺、毋乏武备而已。”[9]从这里不难看出,汉武帝本人对于其前期发布的关于盐铁官营和对外征伐等方面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百姓以及“非身份性”地主阶层的不利影响也有了相应的认识。从这一年开始,一方面西汉对周边的少数民族,尤其是匈奴的军事行动有所缓和;另一方面在经济上也准备重新恢复汉初的“修生养息”的管理政策,武帝封丞相车千秋为富民侯,以明其思富养民之义。但是,政策尚未实施,武帝便驾崩了。
正如林剑鸣先生在《秦汉史》中所说的那样:“盐铁会议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所引起的,围绕着以缓和阶级矛盾的‘与民休息’(《汉书·昭帝纪》)开展的一次论战。”所以“盐铁会议”的召开真正原因就是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这里的矛盾主要指的是由贵族、官僚士大夫所代表的“身份性”地主与由商人、中小地主和文学博士组成的“非身份性”地主间的矛盾,即豪强地主阶级内部利益分割上的分歧与冲突。
盐铁会议举行于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一方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首,还有御史、丞相史等;另一方是贤良文学,有贤良唐生、文学万生,朱子伯、刘子雍、祝生等六十余人,宣帝时庐江太守桓宽根据会议记录整理而成的《盐铁论》系统地反映了双方讨论的情况。
“盐铁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民所疾苦,教化之要”。贤良、文学主要是来自于民间的,并且多数出自于研学经文的儒生,他们对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并且这些问题或多或少与其切身利益有关。他们认为,盐铁和酒类专卖、均输法和平准法、算缗和告缗、铸五株钱等经济举措都是“与民争利”,朝廷应还利于民;当然这里的“民”主要是指富商大贾这一类的“庶民地主”。同时,盐铁的官营和国家专卖政策在实际上是以“财利为政”,与其所倡导的:“圣王为政,其发令兴事,使民用财也”(《墨子·节用》),以教化为主,大力发展农业“舍末还本”,还财于民,这样的施政方式相悖,而这种施政之策才能使国家富强。他们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也符合继承汉武帝末年的经济和管理政策,同时也是为当时实际的掌权者——霍光的政策进行辩护与宣传。
从另一方面来看,以桑弘羊为首的御史、士大夫坚持——统治阶级的权和利一点也不能放弃:“今夫越之具区,楚之云梦,宋之巨野,齐之孟诸,有国之富而霸王之资也。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5]91这种论调从很大一方面都体现了其代表着贵族和官僚的“身份性”地主的利益,即他们依国家法律强势而谋取利益。在此基础上,桑弘羊认为盐铁官营所获得的钱财可以为汉武帝以来数次对匈奴的征伐提供相应的边塞费用方面的支援,从而缓解武帝后期军费亏空的问题,即“匈奴背叛不臣,……边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10]同时,盐铁官营还可以抑制兼并,均贫富,可以抑制地方上的豪强富贾对百姓的兼并吞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折强济弱,即“除秽锄豪,然后百姓均平,各安其宇。”[11]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国家的这种专卖制度是一种独占性质的,并且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基础的这种封建政权经营商业的垄断经济形式,从根本上是在抑制商业的发展和正常商品市场的运行。[6]掌握政权的“身份性地主”官僚集团,通过实行专卖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特别是对商品流通领域的控制,掌握了经济命脉;另一方面以国家的强制力夺取原本属于普通百姓的土地,使得土地从地主和农民手中变为了国家和官僚手中;再者执行盐铁官营政策的官商普遍存在假公济私,损国家,肥私家的行为。这也就是以贵族和官僚为代表的“身份性”地主大力主张继续实行汉武帝时经济制度的根本原因所在。
从这里不难看出,在武帝时权盛一时的“身份性”豪强地主——“与民争利”,大肆地掠夺民财,兼并土地,无休止地与匈奴等边境少数民族发生军事冲突,这些行为均会造成严重的阶级矛盾,且与此时实际的当权者“霍光”的政策相悖。正如贤良、文学所说的儒家的“天下为公”观念要求的以民为重,皇权要在其与“人民间形成有内部规制力的秩序”以得到认可,而士大夫所说的“公”,只是不顾民生的“大私”[12]。所以从这里不难看出,盐铁会议的中心论题是由“身份性”地主和“非身份性”地主就其经济利益上的冲突而引发的争论。
盐铁会议中所选拔的“贤良”大多是在野的豪民富商,通过学经考取了一定的功名;而“文学”则主要是以儒生为代表的研学经文之人。这些人在当时的政治地位并不高,但他们作为政治群体第一次与丞相、御史大夫讨论国是大政,“辩者聘其辞,龂龂焉,行行焉”[13],他们表现出了自身的政治品格与独立见解,使“非身份性”地主走入政治并且政治影响日益增长。同时,“盐铁会议”中“身份性”地主的论调同“与民休息”的政策是背道而驰的,也是同忠实地执行武帝遗诏“无所改作”(《汉书·循吏传》)的霍光的政策直接地发生了冲突。这就使得“非身份性”地主希望通过恢复儒家学说,以明经来入仕,从而与政权结合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样的诉求也就有了可以实现的良好机会。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由于在西汉初期,民户实际授田宅的数量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次要地位,以名占田宅的属于大多数,且所的田宅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随意迁移或买卖的,户籍的每年核查更是将土地所有者牢牢地固定在户籍所在处,不允许随意更动,后人对于田宅财产和爵位的继承也有相应的限制和制约。从汉高祖五年诏令所定的法律,即《二年律令》的《户律》中可以看出: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馀。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14](《张家山汉简》三一三)
而在整个西汉土地分配政策的实施当中,土地的商品化并没有像一些文献当中所记载的那样普遍,田宅的获得主要还是依赖于官吏的等级高低,即“名田宅制”,也就是说国家对于土地的管控仍处以中心地位。所以,“非身份性”地主想要扩大耕地面积、发展农业、增加财富的必经之路,就是通过改变国家对土地和商业经营的严格控制和选官途径的垄断,一方面确保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确保其与政权的结合,从而使其向着“身份性”地主转化。
“盐铁会议”的开展促进了轮台诏令提出的“明休息,思富养民”(《汉书·西域传》)的方针得以实施,封建秩序得以稳定,社会生产发展较为迅速,所谓“流民稍还,田野益辟,颇有蓄积”(《汉书·食货志》),使昭、宣时期出现了繁荣、兴旺的社会景象。但是,更深层次的影响则是在社会阶级,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身份性”地主与“非身份性”地主的转变上。
首先,与霍光政见不同的桑弘羊为首的一批官僚士大夫逐渐退出政治舞台,而又由于昭、宣二帝重视吏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史称“自元、成间鲜能及之”(《汉书·宣帝纪》)。为官者对于豪门权贵犯法者,也敢于依法惩办,如赵广汉任颍川太守时,“君大姓原诸宗族横恣……广汉既至数月,诛原、褚首恶,郡中震栗”(《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由此不难看出,在盐铁会议之后,贵族官僚所组成的“身份性”地主不论是从政治权力还是从地方豪强势力、经济利益上都受到了来自于统治者的打压,这对于缓解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以及统治阶级于农民阶级间的矛盾都显有益处,并且还促进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使这一时期出现了“中兴”的局面:“孝宣之世……可谓中兴,侔德殷宗,周宣矣。”(《汉书·宣帝纪》)这是君主对贵族和官僚豪强压制下的结果。
其次,以商人和中小地主为主的“非身份性”地主,通过“明经”形成的贤良文学之士,由于在盐铁会议上的辩论,符合执政的霍光等人的意图,成为当时一股活跃的政治力量。此后,霍光专门召集贤良文学“问以得失”(《汉书·食货志》),宣帝也“用吏多选贤良”(《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这是由于会议以贤良文学的胜利而告终,朝廷罢郡国酒榷和关内盐铁,并任贤良文学为列大夫,对匈奴战事也告歇息。[15]有学者认为,这是儒士阶层,也就是“非身份性”地主走入政治舞台的标志,是由纯粹的法家政治走入“霸王道杂之”的汉家政治模式。[16]例如,汉成帝年间的御史大夫何武,“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17]2998何武兄弟五人为郡吏,何县还有市籍,由此可见何武家族是蜀郡郫县的大族。据《汉书》所载:“何武字君公,蜀郡郫县人也……而益州刺史王襄使辩士王褒颂汉德,作《中和》《乐职》《宣布》诗三篇。武年十四五,与成都杨覆众等共习歌之。是时,宣帝循武帝故事,求通达茂异士,召见武等于宣室。……久之,太仆王音举武贤良方正,征对策,拜为谏大夫,迁扬州刺史。”[17]2997-2999由文献记载不难发现何武就是通过入博士,学习儒家经文,而由地方豪强地主逐渐掌握政治权利的典型。而这样的官吏在西汉宣、昭时期到王莽一朝都不在少数。从这里不难得出“非身份性”地主接近政权统治中心,逐渐官僚化,是由盐铁会议的结果影响和发展而来的论断。
随着“与民休息”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不与民争利”思想在对抗中不断扩散和发展,由儒生的中、下层逐渐扩展到上层,并在汉元帝时期成为朝野共识。虽然“盐铁官营”政策并未完全取消,但是商业经营和土地的买卖逐渐恢复。宣帝时,减免“田租”或“租赋”明确记载的就有六次(《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前66年)又下诏“减天下盐贾(价)”(《汉书·宣帝纪》),五凤四年(前50年)又设平仓以给北边,“省转漕”(《汉书·食货志》及《汉书·宣帝纪》)。这样的举措对自耕农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的恢复是有利的,同时对中、小地主经济的恢复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国家鼓励耕种并且对土地商品化管理的放松,使得中小地主通过购买土地和改善生产条件扩大自身的经营和经济实力。如《后汉书·阴识传》载:“宣帝时,阴子方者,至孝有仁恩。腊日晨炊而灶神形见,子方再拜受庆。家有黄羊,引以祀之。自是已后,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封君。”[18]武帝时划为国家所有的公田,在宣帝时将之借给贫民耕种,地节元年(前69年)“假郡国贫民田”并贷给种子、食物(《汉书·宣帝纪》)。一些豪强地主在此时将公田租下,再转租给农民,从中获取暴利,得以扩大自己的耕地和依附的宾客,使其在乡里的势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以宗族为基础的豪族地主势力。
由上面的几点可以看出,在“盐铁会议”之后,“非身份性”地主通过逐渐掌握政治权力,成为官僚士大夫阶层,又通过购买土地,积极改善耕种条件、用具和方式,兴修水利等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的面积的扩大,逐渐使“非身份性”地主向着豪强地主转变,同时这也是商人地主在国家强制力和儒学的引导下,与王权体系的统治中心相结合,并向着结合地主、官僚与豪商于一体的士大夫豪族阶级转化。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了许多“世吏”家族,这些世吏家族都是家学相承,一般是习法、医、音乐、星历和卜祝等家族。[19]在汉宣、昭帝及以后,“世吏”、“世官”家族已普遍存在,他们长期把持中央或地方权力,其宗族在地方上由于土地扩大、宾客众多,逐渐发展成为“家富给”的豪强宗族地主,此时的“非身份性”地主逐渐向着“身份性”地主转化和结合。这也为东汉时期,以刘秀为首的结合官僚、地主、商人为一体的世家豪族地主奠定了政治与经济上的基础。
根据史料记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家大族经济势力的萌芽也是在西汉末年,盐铁会议之后逐渐发展而来。如湖阳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僮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财利岁倍,志乃广开田土三百余顷”[20];马援在“北地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21];同时,他还屯田天水苑川,“请与田户中分”[22],后来归于洛阳,又使宾客屯田长安上林苑中。这种自给自足的庄园田庄,通常是由出身于统治集团内部的官僚和商人地主相结合的庄园主所有。由此可见,自西汉末年“非身份地主”向着“身份性地主”的转化和结合,使得汉代的社会经济主体和官僚机构的人员组成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是盐铁会议不容忽视的历史作用。
综上所述,“盐铁会议”除了对西汉中后期儒、法思想在统治阶级中运用的变革,经济层面的增长以及西汉同周边少数民族关系上的重大影响之外,对于从西汉中后期开启的统治阶级内部的结构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此次会议之后,由贵族和食禄的旧官僚地主组成的“身份性”地主逐渐没落,或成为开始经营商业、土地的“非身份性”地主;而商人、中小地主通过“明经入士”、扩大土地与宗族势力,逐渐成为国家行政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转变成为新的“身份性”地主,或是“非身份性”豪族地主。由此阶层逐渐形成了东汉时期以大商人地主为主的“非身份性”豪族地主,其经济组织形式是以“田庄”为主的集生产组织形式、宗族管理形式和私人武装为一体,并且成为了统治阶级的核心组成部分。这都是“盐铁会议”所引起的深层次的社会阶级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生产方式上的变革。